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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8章,国际反避税的一般规范,8.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8.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8.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8.4 限制避税性移居,8.5 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8.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8,.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8,.1.1 对付避税地法规的产生,8,.1.2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的基本内容,8,.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8,.1.1 对付避税地法规的产生,美国1962年首先颁布对付避税地立法,其后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都相继颁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到2001年,全世界已经有23个国家实施了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其内容与美国对付避税地的立法有许多相似之处。,我国由于税法中没有推迟课税或对国外所得免税的规定,所以不需制定对付避税地的法规。,8,.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8,.1.2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的基本内容,根据对付避税地的立法,一国纳税人因在外国公司中拥有股份而取得应归其所有的股息在未分配或未汇回以前要不要就此在本国申报纳税,取决于许多因素,这些因素及有关规定构成了对付避税地立法的基本内容。,8,.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对付避税地立法的基本内容,1受控外国子公司(CFC),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3立法适用的纳税人,8,.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受控外国子公司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或表决权不能低于一定比重;,本国每一居民股东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也应达到规定的比重;,受控外国子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负水平较低;,个别国家还规定,受控外国子公司应大量从事消极投资业务。,8,.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所得,外国基地公司公司的经营所得,外国基地公司的销售所得,外国基地公司的服务所得,外国基地公司的货运所得,内部保险公司所得和第三国保险所得,8,.1 对付避税地的法规,立法适用的纳税人,立法适用的纳税人是立法所要打击的对象,正是这些纳税人利用推迟课税的规定,逃避其外国公司的所得应承担的本国纳税义务,而根据对付避税地的立法,这些纳税人从受控外国子公司分得的股息即使未分回也要就其在本国申报纳税,8,.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8,.2.1 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8,.2.2 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8,.2.3 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8,.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8,.2.1 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目前,采取此做法的惟一国家是瑞士。1962年12月瑞士议会颁布防止税收协定滥用法,决定单方面严格限制由第三国居民拥有或控制的公司适用税收协定。,1998年10月瑞士政府发布新的通告,该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第三国居民在瑞士建立中介性机构,然后利用瑞士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减轻预提税的税负。,8,.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8,.2.2 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为防范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各国一般都在协定中加进一定的防范条款,且实践中多选择多种方法同时使用,很少只局限于某种方法。,8,.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1排除法,2真实法,3纳税义务法,4受益所有人法,5渠道法,6禁止法,8,.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排除法,:在协定中注明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某一类纳税人,真实法,:规定不是出于真实的商业经营目的,只是单纯为了谋求税收协定优惠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纳税义务法,:即一个中介性质的公司的所得如果在注册成立的国家没有纳税义务,则该公司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8,.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受益所有法,:即规定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的最终受益人必须是真正的协定国居民,第三国居民不能借助在协定国成立的居民公司而从协定中受益。,渠道法,:即副国缔约国的居民将所得的很大意部门以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支付给一个第三国居民,则这笔所得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提供的预提税优惠,禁止法,:不与被认为是国际避税地的国家缔结税收协定,以防止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组建公司作为其国际避税活动的中介性结构。,8,.2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8,.2.3 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美国于1997年规定,其非居民如果要就其来源于美国的所得享受预提所得税的协定减免,必须先申请并由美国税务局鉴定其缔约国居民的身份。,从2000年1月1日起,缔约国居民申请美国的预提所得税减免必须填报申报表W8BN。,8,.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如果一国税务当局对本国企业的资本弱化状况没有一定的限制,那么该国的税收利益可能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目前许多国家包括印度、韩国等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防范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方式减少本国企业的纳税义务。,8,.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资本弱化法规的,特点,:,1.只适用于本国的法人实体,但不适用于外国居民公司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本国居民身份的合伙企业;,2.受限制的利息扣除一般为支付给境外的、在本国企业中拥有一定比例(15%以上)股权的非居民贷款人;,3.本国公司支付给非居民贷款人的超限额贷款利息一般要依据股本金额的大小来确定,即所谓的“债务股本比例”,8,.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美国,1989年美国通过了收入调和法案,对1986年的国内收入法典进行了一定的修改,目的是防止利用资本弱化来规避美国的税收。在第163节中加进了第(J)款,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条件:,(1)当国外关联公司得到这笔利息后,由于该所得不属于与美国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所以国外关联公司不必就该所得向美国政府缴纳所得税;(2)根据美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税收协定,该利息支付可以不缴或少缴美国的预提所得税。,8,.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满足的条件,美国公司的净利息费用超过了当年的利息扣除限额,这部门超额利息费用不能扣除,在纳税年度末,公司债务/股本比率超过了1.5:1,8,.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英国,英国税务局对付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措施避税主要依据是1988年颁布的所得和公司税法第209节中的规定,以下利息支出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国外的关联公司持有英国公司的75%以上的股权,英国公司和该国外关联公司同被另一个非英国居民公司控股75%以上,英国公司和该国外关联公司同被另一个英国控股75%以上,除非借款的英国公司的股权的90%或以上直接由一个英国居民公司持有,8,.3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加拿大,1971年通过的所得税法案第18条第(4)款到第18条第(6)款中规定有资本弱化的相关法规。,加拿大居民公司向特定非居民股东支付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债务/股本比率规定为3:1,在计算不可扣除的利息时必须按照加拿大居民公司在本年度中最大的负债额来计算其超额负债。,公式:A=B,(CD)/C,8,.4 限制避税性移居,8,.4.1 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8,.4.2 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8,.4 限制避税性移居,8,.4.1 限制自然人移居的措施,许多国家,政府一般不能干预公民的移居避税,只能从经济上对其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使移居给政府造成的税收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8,.4 限制避税性移居,8,.4.2 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则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也不同。,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同时采用两个标准来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8,.4 限制避税性移居,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两个标准:,1. 注册地标准,2. 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8,.5 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方式之一,是适时地改变国外附属机构的组织形式,当国外分公司开始盈利时,即将其重组为子公司。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这种方式避税,一些国家在法律上也采取了一些防范性措施。,8,.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8,.6.1 加强国内税务行政管理,8,.6.2 加强反避税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8,.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8,.6.1 加强国内税务行政管理,在各国制定和修订反避税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以保证反逃避税法规的贯彻实施。,各国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加强纳税申报制度,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加强税务调查和税务审计,以及与银行进行密切的合作。,8,.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我国近年加强反避税的税务行政管理工作,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必须定期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与关联企业开展业务往来情况的申报表;,2.各企业负有向税务机关就其转让定价进行举证的责任;,3.明确了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查审计的内容和程序。,8,.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8,.6.2 加强反避税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在与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各国除了以单边方式加强国内反逃避税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外,还采取了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的形式。,8,.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双边国际合作的主要方式:,1. 根据要求交换,2. 自动交换,3. 自发交换,4. 同时检查,8,.6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多边国际合作,主要指两个以上国家缔结有关的税收协定,或国际性组织采取国际税收征管协调活动,以对付国际性的逃避税行为。,比较有影响的多边税收协定是1972年底由瑞典、丹麦、芬兰、冰岛和挪威5个北欧国家签订的税务管理援助协定 (1991年被税务互助多边条约所取代)。,复习思考题,1发达国家对付避税地法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如何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3为什么要规定资本弱化法规? 各国资本弱化法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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