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办理货物减免税流程和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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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减免税政策及具体操作,中关村海关,主要内容,进口设备减免税,的有关,政策,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范围,后续监管的相关规定,违反监管的行政处罚,立法渊源,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四十六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第四十九条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政策依据,-,三资企业,国发,【1997】37,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7】1062,号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9】791,号,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海关总署,【2008】65,号公告,署税,【1997】1062,号,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应由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单列市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名单请见附件四。,免税物品应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的范围掌握,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该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项目和自有资金,一、进口设备减免税的有关政策,1,、署税,19971062,号文件征免性质,789,2,、署税,1999791,号文件征免性质,799,(二)文件主要精神,:,1997,年底国家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进口设备免税范围,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有项目确认书的,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之外;,2008,年,65,号公告,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重大装备,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四)免税额度的问题,1,、,9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2003,年,6,月以后根据,172,号文凭,项目确认书,的用汇额度予以备案,之前按实际入资给额度。,2,、,9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考的实际入资给于额度(现金、设备),3,、,9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2003,年,6,月以前成立的企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考的实际入资给于额度(现金、设备),4,、对于增资(,98,年以前或以后)凭新,项目确认书,的用汇额度予以增资备案。,署税,1999791,号,自有资金,主要精神,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自有资金的免税范围,(二)享受政策应符合的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自有资金免税额度问题,根据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件证明,中企业的自有资金总额及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不予免税商品,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第,39,号公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海关总署公 告,2008,年第,65,号,增值税转型,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迸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五,),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鼓励项目申请海关备案有关要求,1998,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三资企业(即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以批准证书所列为准)办理海关减免税备案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审批部门核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原件一份;,商务部或北京市商务局批复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一份;,企业成立的合同及章程(独资企业只交章程)复印件各一份;,经贸部门对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的批复文件(原件一份);,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审核其批准日期,以区分应享受的不同免税政策;,按照上述清单所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口设备详细用途说明,明确进口设备的功能及在本企业中用途。,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案须知,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原件一份;,企业进口超出原有设备更新或维修的范围,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出具由国家或省级经贸委按审批权限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一份;,填写,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及技术清单,一份;,按照上述清单详细说明各项设备用途,说明中应明确载明进口设备的功能及在本企业中的用途,进口设备备件还应写明所进备件用于原已进口的何设备中;,经贸部或经贸部授权有关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如确属国内同类产品的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归口管理该类产品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申办征免税证明须知,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进口设备的征免税证明时,应向海关提供下列下列单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一份;,进口货物详细用途说明,必要时提供海关所需的货物图片、技术说明书等有关材料;,完整的进口货物发票复印件两份、装箱单两份,对于鼓励项目,还应同时提供合同或订单复印件一份;,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原件(原件经海关核销后再退回申请单位)及复印件一份;,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减免税手续的,授权书,(正本);,海关认为与审批有关的其他文件;,以上所有资料要求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中关村海关减免税业务流程,人工初审 预录入 人工复审,过机、打印 处长审批 科长审批,发单,一般情况下,受理后,10,个工作日出证,受理与初审,是海关受理货主减免税申请的第一环节,其职责任务是:接受货主的减免税申请,审核申请单位,填报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中各项栏目的填写是否正确、规范;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是否符合有关减免税文件要求;税则归类是否正确;并根据有关文件在申请表上批注免税依据和具体的征免意见,发给申请人单证受理牌,交申请单位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和受理牌交数据予录入公司进行数据录入。,预录入,是指予录入公司将海关受理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的全部内容录入到计算机中,并打印出,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审核无误后即交海关复审。,出证,是海关审理减免税的最终环节。将打印出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各个栏目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中的相应栏目进行最后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规定位置加盖海关签章;将加盖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发给申请单位,收回受理牌,对于异地报关的征免税证明,还应负责将有关数据通过计算机传送至口岸海关。,享受税收优惠的进口货物监管年限,1.,船舶、飞机:,8,年,2.,机动车辆:,6,年,3.,其他货物:,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179,号令,第二十六条 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减免税设备的结转问题,:,对于尚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发生转让的应提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原进口减免税设备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单位使用的,仍可予以免税;,原进口减免税货物如转让给其他不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单位使用的,一般应按原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剩余监管年限折旧补税后方可转让。,移作他用,第三十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本条第一款所称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三)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将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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