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与创新-证监会索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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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与创新,上市部并购处 索莉晖,内容提要:,一、并购重组市场简要回顾,二、并购重组面临的新形势,三、并购重组监管思路的新变化,四、外资收购的监管,五、并购重组的展望,一、并购重组市场简要回顾,并购重组的概念,并购重组不是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通常说法,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收购)、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股份回购、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收入及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1,、上市公司家数,2、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状况,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类型,4、2002年以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的基本情况,5、并购重组的发展历程,19921996,,萌芽状态,从二级市场竞购到法人股协议转让,外资萌动,19972002,,快速发展,以协议转让为主,,多种方式并存,面临退市的公司大量重组,2002,至今,规范发展,收购办法实施,出现要约收购,吸收合并,回购流通股,定向发行购买资产,各种创新层出不穷;国有、外资、管理层成为控制权市场的主要力量,民营企业“疗伤”,二、并购重组面临的新形势,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推动企业并购、重组、联合,支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的要求,产业集中度低是我国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缺陷。在集中度低的行业难以找到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企业,完全充分竞争只是低水平价格战。,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形成行业龙头,推动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优势群体的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提高质量,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提升国家对外的经济实力,加入,WTO,后,国内竞争已演化为国际竞争,要求我国融入全球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和产业转移,中国已成为世界加工厂,又是极富潜力的消费市场,跨国公司从80年代初期通过直接投资建立三资企业,,到收购上市公司进入中国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化为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跨国公司之间在中国市场的竞争,中国企业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产业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溶入全球经济的结构性大调整,法律环境发生新变化,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35号令),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8号令),交易所出台配套业务规则,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全流通的新形势,市场恢复公司定价和价值发现功能:股价表现成为并购的驱动力,控股股东的行为模式发生变化:控股股东的持股具有高透明度,其财富与股价挂钩,有动力通过并购重组提升公司价值,股权的流动性增强,股权结构逐渐分散化,收购方式呈多元化,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实现,为市场化的并购奠定基础,三、并购重组监管思路的新变化,并购重组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法律赋予监管部门更多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手段,监管对象扩大到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证监会从“守门员”到“裁判员”,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从完全依靠证监会事前监管,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方向:规范与发展,引入市场力量和市场化手段,形成证券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优化上市公司结构,新修订的收购办法,目标:,减少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事前审批,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效率,搞活市场,同时通过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做到监管有力,市场有序,修订的重点和亮点(1),充分体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强化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充分体现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修订的重点和亮点(2),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明确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增强控制权变化的透明度,程序公正:维护市场公平,公平对待股东:持有同种股份的股东得到同等对待,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未清欠解保,限制转让股权的要求,修订的重点和亮点(3),转变监管方式:由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监管部门基于重要性原则对控制权变化进行监管,以5%、20%、30%为限,按照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30以前的收购简化审核程序,采取事后监管:2030之间涉及控制权发生变化的,由财务顾问把关;20以下第一大股东变化的,比照收购要求,详细披露;,对30以上的收购采取适当的事前监管:同时要求财务顾问把关,减少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加大持续监管力度: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和派出机构持续监管,修订的重点和亮点(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建立财务顾问“明责、尽责、问责”制度,强化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作用,强化财务顾问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积极作用,形成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有效约束,修订的重点和亮点(5),丰富收购手段和工具,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明确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并可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改善资产质量,优化股权结构,允许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即换股收购),有效解决了上市公司并购手段不足的问题,修订的重点和亮点(6),对收购人主体资格予以规范,:,解决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的问题,对特殊收购主体予以规范:,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明确外资收购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的规定,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以及仲裁管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修订的重点和亮点(7),将不同的收购方式纳入统一监管体系,收购方式多样化,对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二级市场举牌收购、取得公司发行新股等主要的收购方式予以规范,明确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与直接收购适用同样的报告、公告及要约义务的要求,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基本框架,(将原收购办法和披露办法二合一,共十章),总则,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一)重要概念,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的含义: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收购人(,Art5),:,通过直接持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间接收购方式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控股股东:,出资额或持股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结论:控股股东不是实际控制人,但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但拥有公司的控制权,上市公司控制权(,Art.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一致行动人:,概括法与列举法相结合,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Art83),合并计算原则: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举证责任: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持股达到法定披露比例的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包括收购人和相关权益变动的当事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业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二)收购人的主体资格(,Art.6),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的主体资格(,Art.6),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人的主体资格(,Art.50),提交文件要求(软约束):,中国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证明,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说明:根据收购人实力和从业经验;收购人具备管理能力的说明:如拟改选董事、改变或调整主营方向,避免同业竞争、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收购人的主体资格(,Art.50),提交文件要求:,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核心业务和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涉及“一控多”的收购人,提供持股5以上的其他上市公司、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说明,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收购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收购人成立不满3年,提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最近3年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三)权益披露,目的:潜在收购的透明度,把握“3,W”,谁有义务披露(,WHO),什么时点披露(,WHEN),披露什么(,WHAT),权益变动披露的流程图,披露的一般要求,包括:,登记在投资者名下的股份,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权益的概念,(,Art12),增持情况下:530(包括30),520(不包括20):,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30(包括30):,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财务顾问核查,减持情况下: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量的界限(谁披露,Art16,17),权益变动披露的流程,20,持股比例,30,详式权益变动报书;,为第一大股东的,须聘请财务顾问,未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反之,详式报告书,其后,增减,5,6个月内,公告,免于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二级市场达到5,协议转让,5,3日内,超过6个月,(四)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定向发行,行政划转(合并、变更),二级市场举牌收购,司法裁决,继承、赠与,征集投票权等,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Art25,26,35,37),公平对待原则,同种股份得到同等对待:要约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价格、信息、要约期限、支付方式、分配比例,要约价格:收购人前6个月支付的最高价格与前30个交易日均价孰高,与市价不挂钩的,由财务顾问把关,陈述理由,要约期限:30日60日,有竞争要约时除外,要约收购的底限:5,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Art27,36),要约收购的支付手段: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证监会强制全面要约,收购人必须采取现金方式;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履约保证:以现金收购,20履约保证金;以上市的证券支付,全部保管,换股收购的特别要求:收购人提供该证券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证券估值报告,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Art28,29,30,31,38,40),允许有条件的要约:允许收购人发出有条件的要约,在取得批准或达到要约约定条件后,收购人履行收购要约,增减持股的限制:要约期间不得采取要约以外的方式或超过要约条件增持,也不得减持,要约撤销: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撤销要约的,12个月不得再行收购同一公司;要约收购期间,不得撤销要约,要约条件变更:要约期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但有竞争要约除外,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Art40,41,42,43),竞争要约:在初始要约期满15日前发出;初始要约人如变更要约条件,距初始要约期满不足15日的,须延长要约期,延长后的要约期不少于15日,不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期满日,同时追加履约保证金,预受要约的撤回:接受要约条件的股东在要约期满3个交易日前可随时撤回预受;要约期满3个交易日内不得撤回;在竞争要约出现时,接受初始要约的股东在撤回预受后,方可将股份出售给竞争要约人,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Art43,44,78),部分要约按等比例分配:收购人预定收购的股份数与股东出售的股份数之比,对不履约或发假要约的收购人予以严惩:明确对不履行要约或发出虚假要约的收购人3年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证监会不受理其报送的申报文件,并追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要约收购流程,向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证监会是否,有异议,是,不得发出收购要约,否,12个月内不得再次收购,取消收购计划,公告收购要约文件,C-15,日前,被收购公司公告,董事会报告,A,日,A-15,日,C15,日前可变更要约,A+20,日,如有,竞争性要约,可变更初始要约,股东可以,撤回预受,要约期满,C,日,股东预受要约,C-3,日前,收购人每日公告预受情况,在,C3,到,C,日之间,股东不可撤回预受,A,日,要约收购流程,要约期满,C,日,C+3,日内,过户,C3,日内,公告要约收购结果,报告证监会,收购情况,C+15,日内,部分要约,全面要约,按同等,比例收,预受超过预定比例,无约定条件,预受少于预定比例,全部收购,协议收购的特别要求,全额付款(,Art55):,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原控股股东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意图、诚信情况有调查了解的义务,未清欠解保的,不得转让(,Art53,7),中国证监会审核:取得豁免后3日内公告;未取得豁免的,30日内发要约或减持(,Art48);,不申请豁免直接发出要约的,无须编制收购报告书,协议后3日内发要约提示性公告,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Art49):,收购报告书,管理层收购(,Art51),在公司治理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1/2以上,在批准程序上,要求2/3以上的独立董事赞成本次收购,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必须聘请评估机构提供公司估值报告,要求财务顾问进行持续督导,管理层收购,对于管理层存在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违反诚信义务的,禁止收购:,挪用公司资金,公款私存,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将公司资金外借或对外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的交易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间接收购的特别要求,与直接收购的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保持一致(,Art56),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30%的情形,按照第二章有关权益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超过30%的,按照第四章有关协议收购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间接收购的特别要求(,Art58,59,60),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披露的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公司有权对实际控制人起诉,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市公司知悉后立即公告;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董事会查询,报告监管部门;证监会责令改正,对实际控制人查处,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不配合,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禁止收购情形的,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交的提案或临时议案,向监管部门报告,知悉未报告,或未拒绝的,责令改正,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30以上间接收购和直接收购履行强制要约义务的对比,l,申请豁免,l,取消协议或协议收到,30,,改发部分,要约,l,未取得豁免,,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l,受让,30,,之后每年递增不超过,l,停止收购,直接收购,间接收购,l,申请豁免,l,公司股东将所持股份在,3,日内减持,到,30,或,30,以下,改发部分要约,l,未取得豁免,,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l,停止收购,(五)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公平对待所有收购人(,Art8),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对收购人提供财务资助,控股股东欠款或者违规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Art53),协议收购,(,Art,52),在过渡期间,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超过1/3,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公开发行融资;不得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和投资,但为挽救财务危机公司除外,间接收购(,Art58,59,60):,见间接收购对董事会的具体要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要约收购(,Art32,33,34):,董事会对收购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收购意图进行调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公告要约报告书20日内),要约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提出补充意见(3个工作日内),要约收购期间,董事不得辞职,自提示性公告到要约期满,除正常经营或执行股东大会已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营、担保、贷款等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董事会反收购措施与诚信义务的平衡(,Art8,80),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决策和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其自身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例如:,焦土措施:举债购买公司不需要的业务、出售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业务,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设置超过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比例;,提高小股东提案权的比例;,提高小股东召集临时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比例,(六)豁免的基本原则,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豁免的类型(,Art61),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结果:以原来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免于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结果:因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仅向部分人发出要约,未得到豁免: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减持30或30以下,拟继续增持的,发出部分要约,审批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Art63),行政划转、变更、合并,自由增持率:30%之后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5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且不影响上市地位,按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导致当事人持股超过30%;,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审批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Art62),出让人与收购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控制权的转让是否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来判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重组方案得到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不再将司法裁决作为明确的豁免情形,防止被滥用,(七)财务顾问的职责,(,Art65),尽职调查,专业化服务,规范化运作辅导,发表专业意见,组织协调,持续督导,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收购人须聘请财务顾问的情形,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20但未超过30,且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以协议或其他方式收购,导致持股比例超过30,收购人免于聘请财务顾问的情形,因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表决权的,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不得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要约收购中,上市公司董事会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管理层收购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八)持续监管要求,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收购30以上,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未达到30的,监管部门可根据审慎监管需要提出要求,派出机构持续监管,与会计师事务所谈话,监督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责任的落实,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取得和巩固控制权的情形,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不受12个月限制,但须履行豁免申报程序,(九)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收购人: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停或停止收购、限制表决权、3年内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的申报文件、警告、罚款、市场禁入,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令改正、暂停或停止收购、市场禁入、刑事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董事不适当人选,专业机构: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警告、罚款、暂停或撤销业务资格、责任人市场禁入,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依,据,依,据,援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征集代理投票权办法,援用,援用,股份回购,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吸收合并,管理办法,援,用,援,用,子,法,规,并购重组法律架构,收购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四、外资收购的监管,外资收购监管法规体系,2002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决了外资收购的市场准入问题,2005年12月31日,五部委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8号令),2006年8月8日,六部委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10号令),外资收购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尚未全面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或参股上市公司,充分体现“为我所用”,而不是“为他所用”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三公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反垄断,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外资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外资收购人提交文件的要求,按照对国内收购人的要求提供文件(中国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除外),财务顾问出具收购人符合战略投资者条件、具有收购能力的核查文件,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按产业政策要求:属于鼓励类,要求取得商务部批准;属于非鼓励类,要求取得商务部、发改委批准;特殊行业如银行,取得银监会批准,对收购人的战略投资基本要求,方式:协议转让、取得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其他合法方式,持股比例: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转让限制:3年内不得转让,产业政策限制:符合限制产业对外资比例的要求,对禁止性行业,外资不得进入,国有股: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外资收购的审批程序,定向发行:,董事会批准,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与收购人签署协议,报商务部取得原则批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及免于发出要约,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收购的审批程序,协议转让:,董事会批准,股东大会批准,转让双方签署协议,报商务部取得原则批复,报中国证监会豁免或发出要约,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要约收购:,报商务部取得原则同意(“进入国门”),开设专门帐户,用于购入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收购完成后该专户中的股票只能卖出,不能买入。,五、并购重组的展望,创新尝试,整体上市:目的是做大做强公司,增强核心竞争力,解决改制不彻底的历史遗留问题:上港集箱集团公司换股合并上市公司模式;鞍钢、本钢、太钢、中国重汽等向集团公司定向发行购买资产实现集团相关业务的整体上市模式,主动要约退市进行战略整合:中石油、中石化全面要约收购下属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实现集团一体化管理,定向发行改变公司控制权:华新水泥等向二股东定向发行股份融资,同时改变公司控制权,资产重组与定向发行结合:华光陶瓷与重组方资产置换,并定向发行股份购买重组方相关资产,变化之一:控制权转让方式多样化,过去政府主导的“一对一”协议转让,参与者有限,交易机制不透明,价格发现不充分;,全流通后,公司股权结构逐渐分散,控制权转让方式虽以协议转让为主,但有可参照的市场价格,且二级市场举牌收购、要约收购将增多,征集投票权也将成为争夺控制权的手段,还可以打“组合拳”,变化之二:公司股价表现将成为并购的驱动力,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将改变,控股股东自身价值与股价相联,与中小股东具有共同利益基础;,形成以股价衡量公司价值的机制;,股东价值的驱动因素对控股股东及管理层变得异常重要,管理层面临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外部的敌意收购,变化之三:股权作为并购重组的工具将被普遍采用,上市公司可以股权为手段进行同行业的收购兼并,绩差公司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将收购与资产重组相结合,实现反向收购,集团公司借此实现整体上市,可以预见,超级规模的并购大交易将成为可能,新的机遇与挑战,公司未来是否具有竞争优势:猎手与猎物,公司股价与公司真实价值是否相匹配:收购与反收购,并购重组陷阱:是否会产生协同效应,扩张与收缩战略的选择,特别是企业文化的整合,如有问题,请发至:,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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