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机动车辆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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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机动车辆保险概述,一般财产保险中所保的财产是被固定某一地,点上,而机动车经常处于运动状态,很容易发,生碰撞及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伤亡。,2.1,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与特征,2.2,车辆保险费率模式,2.3,机动车保险中介,2.4,机动车保险的监管制度,2.1,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与特征,主要内容,2.1.1,机动车保险的发展历史,2.1.2,保险市场的特征,2.1.3,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2.1.4,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现状,2.1.1 机动车保险的发展历史,1886,年,德国人卡尔奔驰造出第一辆三轮汽车。从此汽车就登上了历史的舞台,逐渐成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交通工具。凡事有利既有弊,汽车的生产和发展也是如此。在社会生活中,汽车工业的发展虽然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效益和广泛的应用,但也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汽车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导致,交通堵塞、能源紧缺、环境污染和事故频发,等方面,以上危害中最严重、影响最深的便是交通事故。随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汽车的大量增加,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变成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而机动车保险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正发挥着积极的作用。,2.1.1 机动车保险的发展历史,机动车保险最早起源于英国。目前美国是世界上保费收入最多、保险市场发育最完善的国家;日本机动车保险保费收入居世界第二。在我国,机动车保险已成为国内保险发展最快的险种之一。,1,、英国的机动车保险,2,、美国的机动车保险,3,、我国的机动车保险,1、英国的机动车保险,英国机动车保险项目:,1,)责任保险:英国汽车责任保险将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一并予以承保。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如果被保险汽车为自用车,保险公司通常,不设定补偿限额,,除非被保险人有不良驾驶习惯或过高的肇事记录等情况。,2,)附加火险、盗窃保险,3,)综合保险:综合一揽子保险的保障范围最广,相应的价格也最高。这个险种除了具有,第三者险,加,火灾、盗窃风险,的承保内容外,还对承保人及其所驾,车辆,车上物品,在意外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进行理赔。应特别指出的是,即使损失完全是投保人的过错造成,保险公司也会负责理赔。赔付包括,受损车辆的修理、更换费以及伤亡人员的医疗,等有关费用。车况不错的车主一般会投保一揽子保险,这样能够获得较高程度的保障。,1、英国的机动车保险,英国汽车强制保险:根据英国汽车保险法规定,凡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否则视为违法。,1,、违法后果:任何人如果没有持有有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或保证,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或指使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汽车。违反此条规定处吊销驾驶证,12,个月和,50,英镑罚金或,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二者可并罚。,2,、医疗费用:汽车保险中由于死亡或伤体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支付。但住院费用上限为,1525,英镑,门诊费用为,152.5,英镑。,3,、紧急意外事故处理费用:因道路意外事故受伤所发生的医院医生或合格医生初步处理费用,由保险人支付。但以每人,109,英镑为限。,2、美国的机动车保险,1994,年,美国保险公司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为,2506,亿美元,其中汽车保险保费收入为,1135,亿美元,占财产保险总保险费收入的,45,左右。,美国机动车保险项目:,1,)责任保险: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车主必须购买。当驾驶员,因自身过失,造成对方汽车损坏或身体受伤时,保险公司将支付所造成的损失。但,这种保险并不支付肇事人自己的汽车与身体损伤,。,2,)碰撞保险:这项保险实际是第一项保险的延伸及补充,,用于支付因驾驶人自身过失而造成自己的汽车损伤和身体损伤。,3,)意外保险:意外保险主要赔偿由于偷盗以及自然环境造成的损失。,4,)保对方无险或保额过低的保险:事故责任虽不在自己,但有过失的对方身体受伤,且要么没有保险,要么是保险额很低,无法支付部分或全部的治疗费用,所以你必须替他支付。美国有不少穷人不买汽车保险,于是有些州制定法律,遇到这种情况就,由无过失但有保险的一方支付治疗费用,。结果,此项保险在这些州就成了强制性保险。,2、美国的机动车保险,美国汽车强制保险:,1,)美国汽车强制保险内容:包括第三者人身伤害保险、无过失伤害保险、未保险汽车保险等。,2),美国汽车强制保险的目的:为了使每一辆行驶在公路上的汽车都能依法投保责任险,每一个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能获得充分的赔偿。,3、我国的机动车保险,1983,年,11,月,我国将“汽车保险”更名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在,1980,年至,1999,年的,20,年间,全国保险市场承保的机动车辆从,7922,辆迅速上升到,1494.47,万辆,总保费收入也从,728,万元猛增到,306.8,亿元,到,1999,年机动车保险保费收入已经占到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的,58.8,。,目前,我国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2.1.2 保险市场的特征,一、保险市场的概念,保险市场是市场的一种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广义的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现代保险市场已突破了传统有形市场的概念,保险的交换关系即可以通过确定的地理场所实现,也可以通过各种现代媒介,包括电话、互联网等来实现。,2.1.2,保险市场的特征,二、保险市场的主体、客体,保险市场的主体,内涵,类型,保险商品的供给方,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商品的需求方,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个人投保人和团体投保人、企业投保人和独立投保人、私营企业投保人和国营企业投保人,保险市场的中介方,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关系的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2.1.2,保险市场的特征,二、保险市场的主体、客体,保险市场的客体是保险商品,其特征为:保险商品的无形性,即看不见、摸不着。,2.1.2 保险市场的特征,三、保险市场机制,1,、价值规律:要求价格与价值相一致。,2,、供求规律:从长期发展趋势看,供给量与需求量是相等的。保险市场上保险费率的形成取决于风险发生的频率及保险商品的供求情况,而不可能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来确定保险费率,(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市场的费率形成需由专门的精算技术予以确定,,供求关系不是确定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3,、竞争规律:价格竞争、服务竞争。,2.1.2 保险市场的特征,四、保险市场的营销模式,保险市场营销是指与保险市场有关的人类活动,保险市场的营销具体包括:保险市场的调查和预测、保险市场营销环境分析、投保人的行为研究、新险种的开发、保险营销渠道的选择、保险商品的销售以及售后服务。,1,、直接业务模式:利用自己的职员,2,、代理业务模式:通过代理人,(,如:银行、邮政部门、旅行社、游乐园等,),3,、经纪人业务模式:通过经纪人(中介),2.1.3,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发展大都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市场规范、市场开放全球竞争三个阶段。,1,、自由竞争阶段:各保险公司利用原始的价格手段来抢占市场;造成市场混乱、利润下降、部分公司倒闭。,2,、市场规范阶段:由政府或保险公司结成联盟,规范费率,加强监管,由价格竞争转为服务竞争。,3,、市场开放全球竞争阶段:随着保险市场开放、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增加了被保险人的选择,加剧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兼并。,2.1.3,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主要特点:,1,、保险与银行业的一体化,:借助银行卖保险 。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或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2,、保险市场全球化:,我国于,1992,年正式开放保险市场。,3,、保险监管严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4,、注重技术进步,:利用电话、因特网进行销售、提供服务。可以减少雇员,降低成本。,2.1.3,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5,、保险组织多元化:,1),国有保险公司。它是由政府或公共团体所有并经营。,2),个人保险组织。其典型代表是英国伦敦的劳合社。劳合社是个人保险商的集合组织,它虽具公司形式但实际上是保险组合,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制定交易程序,与经营相比更偏重管理,类似证券交易所。,3),保险股份公司。它最早出现于荷兰,而后由于其组织较为严密健全,适合保险经营而逐渐为各国保险业普遍采用。,4),相互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保单持有人的地位与股份公司的股东地位相类似,公司为他们所拥有。它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为非营利性组织中最重要的一种。,5),附属保险公司。指由非保险业的大公司所组织成立的保险公司,用来满足母公司部分或全部保险需要。利用附属保险公司可节约成本和少纳税,因此,当公司的规模大至可自保其风险时,往往使用附属的保险公司。,2.1.4 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现状,目前,我国承担机动车辆保险的公司有几十家,其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三家占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反映着我国保险业发展动态。,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太平洋保险公司,3,、平安保险公司,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建国后的首家国有保险公,司,是我国目前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及机动车险,承保公司,市场占有率约为,70,。,目前人保使用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由基本险,(,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构成。人保机动车辆附加险,共,13,个,附加险必须在投保相应的主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主险与附加险投保组合关系见下表。,人保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组成,基本险与附加险投保组合关系,主险,单独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单独的责任保险条款,含车辆损失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辆保险,摩托车保险,拖拉机保险,各主险可以附加的险种,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无过失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起重、挖掘、装卸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害扩展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507,个分支机构。该公司设计的“神行车保”,车险条款包括机动车辆综合险、机动车辆传,统险、摩托车定额保险,3,大系列,45,个条款,形,成了目前国内车险市场最丰富的车险产品库。,太保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组成,基本险与附加险投保组合关系,主险,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各主险可以附加的险种,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沿海气象灾害险、地陷险、地质灾害险、冰雪灾害险、过渡险可选赔款特约条款、里程变额特约条款、换件特约条款、指定部位赔偿特约条款、救援费用特约条款、代步车特约条款,无过失责任险、车上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法律服务特约条款,3、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3,月,总部在深圳,分支机构遍及全,国各省、市。平安是中国首家股份制有限公,司,也是中国第一家有外资参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三部分。,平安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组成,基本险与附加险投保组合关系,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各主险可以附加的险种,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高尔夫球具盗窃险,平安保险新开设的险种介绍,1,)代步车费用险:,该险用于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提供代步车服务。,2,)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倒车镜及灯具,单独,损坏,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限额内负责赔偿。,2.2 车辆保险费率模式,保险商品的理论价格纯费率附加费率,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风险附加率附加费率,机动车辆保险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一定时期保险赔款总和,一定时期保险金额总和,附加费率:,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水平、税赋和预期利润水平决定。,赔款总和:,玻璃破碎、车辆盗抢、自燃、爆炸、车身划痕等特定类型的风险事故损失总和。,分析:驾驶员素质、驾驶员损失记录、家庭状况、年龄、驾龄、车辆的状况、地理环境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情况,制定不同的保费标准。,2.2 车辆保险费率模式,主要内容,2.2.1,从车费率模式,2.2.2,从人费率模式,2.2.3,我国主要三大保险公司的费率情况,2.2.1 从车费率模式,从车费率模式:是指在确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考,虑车辆本身的因素为主,而考虑人的因素为辅,的一种,模式。从车费率模式具有体系简单,易于操作的特,点,同时,由于我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被保险的车辆,绝大多数是“公车”,驾驶人与车辆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也就不具备采用从人费率模式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正逐渐进入家庭,,2003,年各保险公司制定并执行的汽车保险条款,就开,始采用从人费率模式。,2.2.1 从车费率模式,这种从车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1,)车辆的使用性质:,营业、非营业,(,风险较小,),2,)车辆的种类:,车辆种类不同,经常行驶的路况不同,行驶的速度不同,装载的人员或货物也不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危害不同。英国按照发动机的功率、加速性能和速度分为,7,个等级来确定保费。,3,)车辆的产地:,进口,(,维修费用高,),、国产。,4,)车龄或车辆的实际价格:,车龄较高的车辆技术性能较差,危险性较高,所以费率较高。,5,)家庭或车主拥有的车辆数:,每辆车的出行时间。,6,)按照车辆使用的不同地区:,城市,(,车多,事故频率高,),、郊区、农村。,7,)车辆的安全装备:,有安全气囊、自动安全带,可减免部分保费。,2.2.1 从车费率模式,从车费率模式的,缺点,:由于在机动车辆的使用过程中对风险的影响起决定作用的是与驾驶员有关的风险因子。而采用从车的费率模式:,1,),无法限制安全性能差的车辆的使用,。因为从车费率模式主要是根据车辆的价格确定保险费,所以一些价格低廉、安全性较差的车辆交纳的保费较低,但这些车的出险频率比其他车高的多。而且放任这种安全性差的车辆在社会上使用,将引发其他社会问题。,2,),保险费用的负担不合理,无法调动驾车人的积极性,。因为从车费率模式主要是考察车辆的因素,对于有相同车辆,但不同驾驶经验的人投保,其保费相同,这样无法调动投保人的积极性。,2.2.2,从人费率模式,从人费率模式:是指在确定保险费率的过程中,,考虑人的因素为主,而考虑车的因素为辅,的一种车辆保险费率模式。,这种车辆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1,)驾驶员的事故记录,:驾驶技术;安全记录可以反映驾驶人的驾驶心理素质和对待风险的态度,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可能存在某一方面的缺陷。,2,)驾驶员的年龄,:第一组是初学驾驶,性格不稳定,缺乏责任感的年轻人;第二组是具有一定驾驶经验,生理和心理条件均较为成熟,有家庭和社会责任感的中年人;第三组是与第二组情况基本相同,但年龄较大,反应较为迟钝的老年人。所以,通常认为第一组驾驶人为高风险人群,第三组驾驶人为次高风险人群,第二组驾驶人为低风险人群。至于三组人群的年龄段划分是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确定的。我国分为:,16,25,岁、,60,岁以上、,26,59,岁,3,)驾驶员的性别,:男性与女性。研究表明女性群体的驾驶倾向较为谨慎,为此,相对于男性她们为低风险人群。,4,)驾驶员的驾龄,:驾龄的长短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驾驶人员的驾驶经验,通常认为从初次领证后的,1,3,年为事故多发期。,5,)驾驶员的吸烟、酗酒等生活习性,:妨碍驾驶。,6,)驾驶员的婚姻状况,:对家庭的责任心。,7,)附加驾驶员的数量,:增加事故概率。,2.2.2 从人费率模式,从人费率模式的特点:,1,)充分考虑了人的因素,易于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具有奖优罚劣的功能。,2,)保险费的负担较为合理:根据驾驶员的年龄、性,别、职业、婚姻状况、事故记录、生活习性以及,车辆的附加驾驶员等因素都纳入保险费厘定的考,虑范围。,3,)可以限制安全性能差的车辆泛滥:对于性能较,好、故障率较低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会较,小,缴纳的保险费相对较少。,2.2.3,我国主要三大保险公司的费率情况,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车险的费率特点:,1,)按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经营状况和地区道路差异等因素,将全国划分为,A,、,B,、,C,、,D,四类地区。从,A,类到,D,类,保险费价格逐步升高。,2,)根据客户风险的不同,制定不同费率。,(见下表),A,:,6,座以下的客车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表,B,:,6,座以下的客车车辆损失保险费率表,2.2.3,我国主要三大保险公司的费率情况,2.2.3,我国主要三大保险公司的费率情况,2.2.3,我国主要三大保险公司的费率情况,第三者责任险:假定某投保车辆(家庭自用汽车)的车龄为4年,责任限额为20万元,则根据6座以下的客车第三者保险费率表(表21)直接查出保费为1250元。,2.2.3,我国主要三大保险公司的费率情况,车辆损失险:假定某投保车辆(家庭自用汽车)的车龄为4年,新车购置价为20万元,则其所属的新车购置价档次为2030万元档(档次分段含起点不含终点),在费率表(表22)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2200元,而实际新车购置价恰好为档次的起点(20万元),则该车辆的保费就是2200元。,2.2.3,我国主要三大保险公司的费率情况,车辆损失险:假定另一投保车辆(家庭自用汽车)的车龄为,4,年,新车购置价为,25,万元,则其所属的新车购置价档次为,20,30,万元档(档次分段含起点不含终点),在费率表(表,2-2,)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2200,元,费率为,1.159,。所以车辆的保费,2200,(,25,万,-20,万),X1.159%=2779.5,元,2.2.3,我国主要三大保险公司的费率情况,2,、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费率特点:表,2-3,保费,=,基本保险费,+,保险金额,X,费率,2.2.3,我国主要三大保险公司的费率情况,2,、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费率特点:,2.2.3,我国主要三大保险公司的费率情况,3,、平安保险公司车险费率简介:,保险费,=,基准保费,X,各项系数,1),基准保险费费率表,2.2.3,我国主要三大保险公司的费率情况,根据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中的有关规定,,A,类车是指:,(1),整车进口的一切机动车辆;,(2),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国内组装的套牌车辆 ;,(3),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含,16,座)的客车;,(4),外资、合资企业生产的摩托车;,(5),下列车辆品牌和车型:京切诺基,V6,、广州本田、上海别克、上海帕萨特、湖北雷诺、长春奥迪系列、天津丰田。其他合资企业生产的国产化率低于,70%,的机动车辆。而,B,类车辆是指除,A,类车辆以外的的机动车辆。对于难以明确,A,类、,B,类车辆时,由当地保险同业机构提出划分意见,报当地省级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审定。,对于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车型,从太保方面来讲,一般只要是在国内生产,客户又提出要求,都可以按,B,类保。,与太保不同,平安保险(产险)北京分公司则按整车的实际价值将这类车分为两档,十万以下或十几万的经济型轿车按,B,类投保,二十万左右及二十万以上的中高档车按,A,类保。,2),机动车辆损失险费率系数表,2.3 机动车辆保险中介,本节介绍了保险中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着重阐述了保险中介人的三种主体形,式,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并依据,有关保险法规详细说明各类保险中介人的概念、法律,特征、分类、从业资格、业务范围及执业规则等。,一、保险中介,二、保险代理人,三、保险经纪人,四、保险公估人,一、保险中介,1,、保险中介的概念 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中介人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一、保险中介,2,、保险中介在保险业的地位和作用,(,1,)改进保险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务发展。,(,2,)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保险企业竞,争能力。,(,3,)健全和完善保险市场,加快保险业的国际,接轨。,二、保险代理人,1,、保险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保险代理和保险代理人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二、保险代理人,2,、保险代理人的从业资格,1,)保险代理人的专业资格,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个人,可以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国家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2,)保险代理人的展业资格,保险代理人必须获得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授权,许可,并服从保险公司的管理,才能取得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资格。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范围、期限等。,3,)保险代理人的营业资格,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二、保险代理人,3,、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保险业务,其行为得到了保险人的授权,,后果自然由保险人承担,。,1,)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在法律上被视为,同一人,。,2,)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行为的后果和责任。,案例,某工厂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1997,年,1,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结果,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厂保险金约,65,万元。,案例,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请问:此案该如何赔偿呢?,分析,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二、保险代理人,3,、保险代理人的分类,(,1,)保险专业代理人:即保险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2,)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常见的兼业代理人主要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和单位代理三种。,(,3,)保险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此类代理人只能为一个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二、保险代理人,4,、保险代理机构业务范围,(,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3,)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二、保险代理人,5,、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监管,(,1,)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2,)超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3,)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4,)挪用、侵占保险费;,(,5,)向客户作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6,)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7,)利用行政权利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8,)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三、保险经纪人,1,、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123,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2,)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他在投保人的授权范围内,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经纪人一般没有约束保险人的权力。,三、保险经纪人,2,、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2),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3),再保险经纪业务;,(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6),我国不允许保险经纪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也不允许保险公司向保险经纪公司投资入股。,三、保险经纪人,3,、保险经纪人的从业资格,1,)必须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2,)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由于我国没有个人保险经纪人,只有保险经纪人员,因此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证书的个人,不能直接申请执照,必须接受保险经纪公司的聘用,由其代为申领执业证书方可从事业务。在英美等国保险经纪人不一定要依附于公司,可以自己申请执照。,三、保险经纪人,4,、保险经纪人的监管,1,)用法律、法规进行监管,2,)行业自律,三、保险经纪人,5,、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区别,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办理保险业务,实质上是保险自营机构的一种延伸;保险经纪人则是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从事保险活动,为客户提供各种保险咨询服务,进行风险评估,选择保险公司、保险险别和承保条件等。,2),选择保险公司不同,。保险代理人一般只能销售所代理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不能对别的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选择。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可以从市场上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商品中进行选择;,3),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团队服务,。 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通常采用的是业务人员的单兵作战方式。保险经纪人公司在与客户服务过程中,通常是由各方面专业人士组成业务团队,确保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优质的服务。,4),保险经纪人是为每个客户量体裁衣,。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和代理人是在市场上销售保险公司成型的保险产品。这些成型产品是适应广泛市场需求设计的,并不一定能够满足每个个体。 保险经纪人在充分了解客户保险需求的前提下,突破保险公司条款限制,根据保险原理,设计最符合客户实际情况的保险方案。通过保险方案在市场上的招投标运作,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要求。,5),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及个人。,三、保险经纪人,5,、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区别,6),保险代理人按代理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保险经纪人则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人接受业务后,向经纪人支付佣金,。给保险经纪人佣金比例在保险公司的报价中明确列明,以确保公平、公开、公正。若为客户提供其他服务的,由客户给予一定的报酬。,7),保险经纪人通过规模购买效应为客户争取最合理的价格,最全面的保障、最完善的服务,。 保险险经纪人代表客户的利益,保险经纪人身后都有一个客户群体,保险公司视保险经纪公司为一个特殊的客户,会给予保险经纪公司更优惠的承保条件,保险经纪公司的每一个客户也会因此而受益。 而保险代理人所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价格则相对较高。,8),承担的责任不同,。前者是被保险人的代表,其疏忽、过失等行为给保险人及被保险人造成损失,应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后者的行为则视为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9),保险经纪人的职能及其行为的法律特征等特殊性使经纪人资格的取得、机构的,审批等较代理人更为严格,。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许多国家还规定经纪人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三、保险经纪人,6,、保险经纪人的分类,1,),直接保险经纪人,指直接介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直接接受投保人委托的保险经纪人。按业务性质的不同,直接保险经纪人又可分为:,(,1,)寿险经纪人。指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并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人。(,2,)非寿险经纪人。指为投保人安排各种财产、责任保险,在保险合同双方间斡旋,促成保险合同订立并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人。,2,),再保险经纪人,指促成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保险经纪人。,四、保险公估人,1,、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保险公估人的概念 根据,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律规定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2,)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保险公估人既不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也不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而是独立的第三者,。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他只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立场上,凭借专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对客观实际作出实事求是、恰如其分的判断和证明。,四、保险公估人,2,、保险公估人的业务范围,(,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四、保险公估人,3,、保险公估人制度的优点,(,1,)可以减少理赔纠纷:因其与双方无利益关系。,(,2,)完善了保险市场结构:社会分工专业化。,(,3,)可以促进保险公司优化内部结构,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节省保险公司检验人员、设备及场地的费用。,四、保险公估人,4,、保险公估人资格的认定,美国、加拿大、菲律宾、中国,从业的保,险公估人需要领取,执业执照,。但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泰国、中国香港及,大部分太平洋岛国无该项规定。,四、保险公估人,5,、保险公估人的实务操作,现场调查,估测损失,提交理赔报告,四、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监管:,保监会在,2001,年,11,月,16,日公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2,年,1,月,1,日施行。保监会规定保险公估人必须经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人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登记,, 缴存,保证金,, 领有,执业证书,,否则不得执行业务。公估人执行业务必须以合法的保险业为对象,应有固定的业务处所,并应专设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2.4 (机动车)保险的监管制度,本节主要从二个问题进行阐述:,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2.4.2,保险行业的自身监管,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是指政府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保险业的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中的行为规范等进行监督与管理。,保险监管是政府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对保险业依法监督管理的行为。,保险监管法又称保险业法,,在我国,保险业法是从属于民法范畴的特殊法律规范。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法律,所以,保险监管是保险法的一部分。,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一、保险监管的部门,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归属问题几经周折,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中间改为,财政部,领导,其后又转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98,年,11,月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其后,根据分业监管的要求,加强保险监,管的力度,,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国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其内部机构由,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国,际部、发展改革部、政策法规部、资金运用监管部、财务,会计部、统计信息部、办公厅、派出机构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机关党组等,14,个部门组成。,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二、保险监管的目标,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防止保险欺诈;,弥补自行管理的不足。,在我国,目前及相当一段时期内,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是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人们购买保险的最主要的目的就在于,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他们能够得到经济上的保障。如果保险人无偿付,能力,它就无法提供这种保障,这无疑就失去了保险的本,意。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都将偿付能力监管列为第一位,的目标。在我国,目前及相当一段时期内前三者是主要的,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三、保险监管的方式,保险监管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公示主义,准则主义,批准主义,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1,)公示主义:,亦称公告管理,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其含义是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管理方式。保险企业的经营是否健全完善,完全由投保人自行判断。英国在,1909,1946,年就是采用这种方式监管保险业的。,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2,)准则主义:,亦称监督管理、规范管理,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必须遵守,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的管理方式。该方式适用于保险法规比较严密和健全的国家所采取。,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3,)实体监督主义:,亦称许可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其监管的内容涉及保险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现在各国在保险监管上一般均采用实体监督主义。,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我国保险业和保险监管体系的发展概况,1990,年以后,我国几家全国性保险公司和众多区域性保险公司相继成立,外资保险公司也开始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保险业的垄断经营格局被打破,保险业及保险监管的发展过程如下:,第一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的起步阶段。保险业经历了独家垄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到三足鼎立,(,中保、平安、太保,),的多元市场结构。这一时期,保险市场得到充分发展,市场的主体日趋增加,但存在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在分支机构的设立方面,因此,保险监管在审批方面花费较多精力,。,第二阶段,,是在,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后,一批股份制保险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市场连年保持两位数增幅,但市场存在粗放经营问题,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如:擅自开办新业务、擅自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因此,这一时期的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第三阶段,,是在,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后,监管部门提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目标监管模式。这种目标模式的提出是与当时国内保险市场的背景相关的。由于连续降息,寿险公司普遍出现巨额“利差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由此提上日程;但是,考虑到保险市场还存在大量违规现象,市场行为监管还不能完全放弃,因此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探索,中国保监会逐步建立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保险监管制度框架。,第四阶段,,自,2004,年以来,中国保监会积极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也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纳入监管体系,开始,把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列为我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四、我国对保险业的监管,1,)对保险组织的监管,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1,)对保险组织的监管,(,1,)保险组织形式管理,(,2,)保险企业开业审批管理,(,3,)资本金管理,(,4,)保证金管理,(,5,)从业人员管理,(,6,)停业管理,(,7,)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管理,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1,)保险组织形式管理,保险组织是依法设立、登记,并以经营保险为业的机构。,我国,保险法,第,70,条规定:我国保险组织的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2,)保险企业开业审批管理,设立保险企业必须经过申请、筹建、批准、办理公司登记、提交保证金五个环节。,设立保险公司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方可营业。,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3,)资本金管理,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在开业时必须具备的注册资本。,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4,)保证金管理,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除按法律规定缴存保证金外,均,可用于投资,,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5,)从业人员管理,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保险经营人员。,我国,保险法,规定,,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保险公司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申请营业登记时,要对这些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书进行审查。,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还包括对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管理和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6,)停业管理,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避免保险企业破,产,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的终止分为:解散、撤销、破产,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撤销都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当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经我国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散。,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其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则由我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7,)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设立形式,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8,)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管理,各国在开放保险市场的同时,为了保护本国保险,企业,一般都对外资保险企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对资本方面的要求:合资公司与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至少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必须为实缴资本。外方出资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外方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至少,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且保监会可视其规模、经营范围提高该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A,: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B,: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C,: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D,: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且该保险公司受到了有效的监管。,E,: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偿付能力标准。,F,: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G,: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2,)对保险经营的监管,(,1,)对经营范围的监管,(,2,)对偿付能力的监管,(,3,)保险费率的监管,(,4,)对保险基金运用的监管,(,5,)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1,)对经营范围的监管,我国,保险法,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我国关于保险经营范围包括两层含义:,A,:,禁止兼业,,,保险组织,不得从事保险业务以外的业务;,非保险组织,不得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B,:,禁止兼营,,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种业务。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2,)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保险公司的资产是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之和;保险公司的负债是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之和;法定余额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额,即,最低偿付能力,。,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3,)保险费率的监管,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执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对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定,但应报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4,)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资金运用状况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偿付能力,因而,许多国家都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范围、比例和方向等作了明文的限制性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5,)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我国的各种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总准备金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满期保险单提存,的一种准备金制度。之所以规定这种资金准备,是因为保险业务年,度与会计年度是不一致的。比如投保人于,10,月,1,日缴付一年的保险,费,其中的,3,个月属于本会计年度,余下的,9,个月属于下一个会计年,度。这一保险单在下一会计年度的前九个月是继续有效的。因此,,要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存相应的部分作为下一年度的保险费收,入,作为对该保险单的赔付资金来源。,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5,)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保险公司应按照当年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我国保险的,总准备金,由,公积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组成,,主,要用于支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数额赔款,只能在当年的,业务收入和其它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款的时候动用。,公积金,,又称储备基金,是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保险公司提,取公积金,是为了用于预防公司亏损和增加公司资本金。,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前者是法律规定必,须提取的,后者是依照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提取的。保险,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我国,保险保障基金,是按照税前保费收入的,1,提取,专,户储存。,2.4.1,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5,)对保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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