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与再保险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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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返回目录,上一页,下一页,退出,本篇目录,下一篇,第八章 人身保险,本章内容提要,* 人身保险及其类别、特点,*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本章学习目标,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掌握人身保险的类别和特点,掌握人寿保险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及意义,掌握人身意外伤害的含义、特点,掌握健康保险的特征及若干特别规定,能根据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重点,:,人寿保险特征及其主要条款,健康保险与意外保险的含义、特征,难点,:,对人身保险特征的理解,一、人身保险及类别,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人依据合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金。,1,概述,二、分类,按保障范围,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按投保方式,个人保险,团体保险,按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分红保单,不分红保单,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标准体保险 (健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 (弱体保险),二、人身保险的特点(以人寿保险为例),(一) 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除医疗保险外,,无重复保险、超额或不足额保险等问题,也不存在代位追偿),(二) 保险期限上的,长期性,(三) 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四) 寿险保单的,储蓄性,三、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之间的区别,人身保险,财产保险,1.,保险标的不同,人的生命和身体,各类财产及其相关利益,2.,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按各人的经济保障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确定,以财产的客观价值为基础确定,4.,可保利益原则的应用不同,可保利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在投保时要存在,可保利益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强调在出险时要存在,3.,合同性质不同,约定给付性,价值补偿性,5.,保险期限不同,6.,风险特性不同,相对稳定 波动性大,7.,购买目的不同,保障性兼具储蓄性 保障性,多为长期性,多为短期性,2,人寿保险,一、概念,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早产生的险种,也是人身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费。,均衡保费,:,对于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将被保险人应在整个缴费期间所缴纳的保费总额结合利息因素,均匀地分配在缴费期的各个年度,使每期保费为同一金额,不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变化的保险费。,自然保费,:按被保险人每,年的死亡率不同而收取的,保险费。,年龄,均衡保费,自然保费,保费,二、种类,人寿,保险,传统寿险,现代寿险,死亡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生存保险 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一)传统寿险,1、定期寿险(Term Life Ins.),又称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特点: 可续保性、可转换性、生命表的选择性,生命表:,又称死亡表,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生存死亡规律的统计表。它反映不同性别、同一年龄的人群从零岁起逐年死亡直至全部死亡的生存和死亡状况,是寿险公司计算人身保险费不可缺少的依据。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我国于1992年开始编制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并在1997年4月1日颁布该生命表结束了我国寿险业过去长期采用日本生命表的历史。,2、终身寿险(Whole Life Ins.),(1) 含义:,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保险。,(2)种类:,*普通终身寿险 终身缴费,*限期缴费终身寿险 缴费期为某一确定期间,*保费不确定的终身寿险,*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3、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约定的年龄时仍然活着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它主要是提供养老保障,或为子女提供教育金。,4、两全保险(Endowment Ins.),既提供死亡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的保险。,死亡,给付对象是,受益人,,,期满,生存,给付对象是,被保险人,条款,两全保险的特点:,1) 具有储蓄成分;,2) 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3) 保险费率较高.,(二)现代寿险,1、变额寿险, 保额随其保费分离帐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2、万能寿险, 缴费方式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3、变额万能寿险, 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的万能寿险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后而形成的新险种,条款,(三)年金保险(Annuity),年金:一系列定期支付的货币金额,年金保险:,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每隔一个固定周期,按期给付一定的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为止。,查看年金保险条款,三、人寿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一) 不可抗辩条款,1. 含义: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付保险金。,2. 目的:,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3. 运用:参看最新保险法相关条款,(二) 不丧失价值条款,1. 含义:又称不可丧失价值条款.,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会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它永远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2. 目的:保护投保方的利益。此价值常被列在保单上,由投保方任意选择处理方式。,(三) 宽限期条款,1. 含义:,对于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人寿保险,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我国法定的宽限期为60天),在宽限期间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2. 目的:方便投保人,防止合同轻易失效。,超过宽限期后,投保人仍未支付当期保费 的,合同效力,中止,。,(四) 复效条款,1. 含义:,对于中止、失效的合同,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我国保险法规定:中止期限为,2年,。,2、保单复效条件,(1)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如健康状况、职业变化、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其他保险等。,(2)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扣除应分配的红利。,(3)必须归还所有保单质押贷款.,(4)不曾退保或把保单转换为定期寿险.,(5)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五) 年龄误报条款,含义:当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一旦被发现,保险人有权按其实际年龄调整,保险费,或,保险金额,。,举例,王某在36岁时投保了10000元的终身寿险,但在其受益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时,保险人发现他将年龄误报为35岁。,假设36岁与35岁的年缴保费分别为320元和300元,则保险人应给付:,实缴保费/应缴保费保额,300/32010 0009375(元),(六) 自杀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自合同订立,两年后,自杀的,保险人,必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也无权解除保险合同。,(七)保单转让条款,人寿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单的转让,,非,经书面通知保险人,,不,发生效力。,注意:人寿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1 保单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与批单转让,2协议转让又分为绝对转让与抵押转让,(八)合同构成条款或完整合同条款,该条款对构成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合同的文件加以定义。,该条款规定,整个保险合同由保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其他约定共同构成。,(九)犹豫期或免费观望期条款,该条款允许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后的一个约定期限(通常为10天)内检查保险单;在该期间内投保人,可以撤销,保险合同,并如数收回已交保费。,四、人寿险合同的附加条款,(一)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保单持有人,无须,提供新的可保性证据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购买一份一定额度与原来同样的保险。,(二)免缴保费条款,在保费缴付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即可免缴剩余的保费。,(三)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当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事故时保险人给付与主险保单保额一样的额外保障。,意外死亡给付条款的除外情形:,(四)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附加在终身寿险上为配偶及子女提供寿险保障。,(五)生活费用调整条款,该条款规定,保单保额随着消费价格指数的上升而自动增加。,(六)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条款,受益人指定:,1 签发保单时的保险利益要求 ;,2 第一顺位受益人与次顺位收益人;,3 无幸存受益人;,4 指定受益人的明确性,(七)提前给付条款,又称生前给付附加险。,该条款允许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一致)在一定条件下领取部分或全部死亡保险金,以满足自身的医疗或生活费用。,3,意外伤害保险,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意外伤害保险 (Accident ins.):,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或残疾,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理解,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1、意外,指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造成意外伤害必然有意外事故的发生。,意外事故,是指:,外来原因造成的、突然的、意外发生的事故,(身体以外)(瞬间发生)(,事先无法预见、非故意,),例如:爆炸、倒塌、淹溺、坠跌、烫伤、车船飞机失事,2、伤害,构成伤害事件必须有三个要素:,a.,致害物, 造成伤害的物体或事物 。 强调是外来的,b.,侵害对象,致害物所侵害的客体。强调是人的身体,c.,侵害事实, 致害物以一定发生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一般包括:碰撞、坠落、坍塌、灼烫、中毒、掩埋、倾覆等。,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三层含义,1. 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死亡或残疾,。,3. 意外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的伤亡之间有着内在、,必然的联系,。,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1、,不可保意外伤害,犯罪活动中;寻衅斗殴中;酗酒、吸毒后;自杀行为所造成的意外伤害,2、,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 战争;从事登山、滑雪、赛车等剧烈体育活动或比赛;核辐射;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意外伤害,3、,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承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此类,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而与其年龄、性别无直接关系,2、承保,条件较宽,,高龄者可投保,不需体检,3、只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承担赔付责任,,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4、有,责任期限,的规定。责任期限是指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常规定为90天或180天。,5、给付方式 死亡 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残疾 按保险金额 伤残程度给付,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构成,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残疾包括: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查看,条款,1,查看,条款,2,4 健康保险,一、概念,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是指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或意外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死亡时;或因疾病、伤残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注意:,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构成健康保险中疾病的要件,1、疾病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2、疾病必须,是非先天性原因,所造成的,3、疾病必须是,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二、健康保险的特征,1.,具有补偿与给付的双重性。,保险金有些是对被保险人因治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和由此引起的其他费用的损失进行补偿;有些是对因疾病死亡或残疾的给付。,2.,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3.,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三、健康保险的若干特别规定,1. 免赔额条款,3. 比例给付条款,4. 给付限额条款,2. 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四、健康保险的基本类型,医疗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普通医疗保险 因伤害致残的收入损失,住院保险 因疾病致残的收入损失,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查看,条款,1,查看,条款,2,本章重要概念,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 生命表,均衡保费 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逆选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终身寿险 变额寿险 等待期,医疗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宽限期 免赔额,本章复习思考题,1、人身保险具有哪些特点?,2、简述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及意义。,3、简述保单复效条款及其复效条件。,4、为什么均衡保费更能为被保险人所接受?,5、现代寿险在传统寿险上作了哪些改进?,6、意外险、健康险各有什么特点?,7、健康保险中为避免逆选择而作了哪些规定?,第九章 再保险,内容提要,学习目标,重点难点,重要概念,复习思考题,第九章 再保险,本章内容提要,*再保险及其分类、作用,*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的关系,*比例再保险的概念、种类及其责任分配,*非比例再保险的概念、种类及其责任分配,本章学习目标,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掌握再保险的有关术语及其作用、,理解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区别,运用不同种类的再保险方式计算再保险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重点,再保险的作用及其与原保险的比较,比例与非比例再保险的责任分配,难点,溢额分保、赔付率超赔分保,一、概念,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转移的行为。,1,概述,投保人,保险人,其他保险人,保险,原保险,(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再保险人,(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再保险,理解,:,性 质 上 再保险仍为保险业务,4. 保险标的 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2. 当 事 人 双方都是保险人,3. 形 式 再保险合同,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确定的责任限额,分保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计算基础,一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一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三、再保险的作用,1、进一步分散风险,避免风险集中, 分散巨额风险;分散巨灾风险;分散经营风险,2、控制风险责任,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控制没有风险单位的责任;控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累积;控制全年的责任累积,3、扩大业务经营的能力,增加承保量, 突破业务量受资本额的限制(业务量不得超过资本额的10倍),4、,形成巨额的联合保险基金,5、增进保险同业之间的国际交流,提高保险技术,四、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2、,没有再保险,原保险人的风险难以得到进一步分散。,原保险人承保风险自留风险分保风险,区别,1,. 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为投保与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均为,保险人,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再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的一部分,风险责任,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财产险合同属补偿性,大部分人身险合同属给付性,再保险合同均属,经济补偿性,五、再保险的分类,按责任,限制,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超额赔款再保险,超过赔付率再保险,按安排,方式,临时再保险,(对双方均无约束性),合同再保险,(对双方均有约束性),预约再保险,(对分出人不具有约束性,对分入人具有强制性),2,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一、比例再保险 ( proportional reins.),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一)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1、概念,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分保方式。,2、责任分配,例:,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了一个,70%,的成数分保合同,每一危险单位的限额为100万元。现有下列两笔业务,分别计算再保险双方的责任。,业务 保险金额 保险费 赔款金额,1 500,000 10,000 400,000,2 1,000,000 20,000 1,000,000,业务2,请同学们自己计算。,?,思考,:,若某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了合同限额100万元,例如为260万元,原保险人将如何处理呢?,(二)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1、概念,溢额再保险:,原保险人对每个险位事先确定一个自留额,将超过自留额以上至一定限度的保险金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2、要素,危险单位,自留额,线数,risk unit retention line,3、责任分配,例: 两家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个,5线溢额火险,分保合同,分出公司的自留额确定为10万元。现有下列业务,请分别计算两家公司的责任额。,业务,保险金额 保险费 赔款额,1 100,000 1,000 50,000,2 200,000 2,000,200,000,3 500,000 5,000 200,000,5 自留额与线数,1) 自留额的一定倍数即线数.,2) 满线额者:再保险公司所能承保的最大额度.,3) 溢额再保险合同的容量:自留额+自留额的一定倍数.,6 分保比例:溢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某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公司的自留额是100万元,接受公司的分保限额为10条线,若原承保金额是400万元,则该笔保险业务的分保比例是( )。,A25% B33% C50% D75%,7 影响自留额的主要因素,:,1) 危险的大小,2) 保险金额的大小,3) 承保的量的多少,4) 保险费率,5) 准备金,6) 赔付率,7) 再保险业务之交换,8) 经济周期,8 溢额再保险的优缺点,优点:1) 自动性/义务性,2) 再保险业务的安排灵活且具有弹性;,3) 可以均衡风险责任,4) 分保佣金优厚,缺点:1 比较繁琐费时,2 不能完全体现同一命运原则,3,仍无法满足部分巨额或巨灾保险的需要,9 溢额再保险的运用,1) 业务质量不齐,保额不均匀;,2) 部分巨额保险业务;,3) 海上保险中的船体保险和运输保险,4) 火灾保险,(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成数部分视为溢额分保的自留额,然后以成数分保限额的若干倍数即线数组成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二、非比例再保险 ( Non-proportion reins.),再保险双方协议规定一个,赔款,限度,限额以内的赔款由分出公司自负,超过限额的赔款由分入公司按照协议规定的数额承担赔款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故又称为超额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注意:该分保方式具有两个限额:起赔点,(priority/underlying retention,)与最高责任额(,top limit/Ceiling figure,),非比例再保险迅速发展的原因:,1、巨灾或巨额风险不断出现;,2、火险、建工险保障范围的扩大;,3、免送明细表制度的影响;,4、手续简便、节省费用,5、再保险费预先支付且不必提取保费准备金,非比例再保险的特点,1 不是按照一定的分配比例分担,而是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额时负其责任;,2 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以赔款为基础;,3 单独的费率制度;,4 没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5 不发生未满期保险费责任;,6 多以现金偿付,并在接受公司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支付.,(一)险位超赔分保 (working cover,),分出公司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分保方式。,又称一般承保超赔保障;,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赔款的计算:1)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2)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例1、有一超过100万元以上2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合同。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四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损失金额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和600万元。如果每次事故总赔款没有额度限制,则赔款的分摊如何分摊呢?,(二)事故超赔分保 (catastrophe cover),分出公司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分保方式。,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特点:一次事故、群体危险,一次事故的划分:时间或地区,分层再保险(,reinsurance in layers,),注意:,(1)分层超额分保大都适用于财产保险业务.,(2)财产保险的分层一般分为四到五层.,思考:,如果某业务需要安排一超过500万以后由接受公司负责至1亿的巨额超赔分保,而接受公司欲分四层安排,假如你是该接受公司的部门经理并负责此项业务,请问你将如何安排?,举例1,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订有一,超过5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的超赔合同,若分出公司发生下列赔款,分入公司应分摊多少?,(1)40万元 (2)80万元,(3)100万元 (4)150万元,(5)200万元,举例2,有一超过1000万元以后的20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若一次洪水持续了6天,共损失5000万元,试按一次事故和二次事故分别计算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所承担的赔款。,(1)按一次事故计算,则:,原保险人先自负10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2000万元,然后剩下的都归原保险人承担,所以原保险人共承担3000万。,(2)如果3天作为一次事故,划分为二次事故,假设第一次事故损失2000万元,第二次事故损失3000万元,则:,第一次事故原保险人承担1000万元,再保险人也承担1000万元,,第二次事故原保险再承担10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2000万元,,所以原保险人共承担2000万元,再保险人共承担3000万元。,因此,事故次数的划分,成为该种方式下的关键.,(三)赔付率超赔分保 (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分出公司按赔款与保费的比率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分保方式。,赔付率 当年赔款/当年保费收入100%,例:,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订有一个,超过70%以后的50%,的赔付率超赔分保合同,若分出公司当年的保费收入为1200万元,赔款支出为1260万元,计算分入公司应分摊多少赔款?,再保险分保的具体方式,1 临时分保,临时分保是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都是临时议定的。,2 合同或固定分保,双方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的业务,双方必须分出和接受,无须逐笔洽谈。,3 临时固定分保或预约分保,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分保和固定分保之间的再保险,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而再保险人必须接受,不能拒绝,。,本章重要概念,分保 危险单位 自留额,分保额 比例再保 非比例再保,成数分保 溢额分保 事故超赔分保,赔付率超赔分保 临时分保 合同分保险 预约分保,本章复习思考题,1、再保险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有何作用?,2、简述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的联系和区别。,3、溢额分保的要素有哪些?有何特点?,4、比较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5、各种不同形式的再保险是如何分配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责任的?,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 BY FAITH I BY FAITH,内容总结,第八章 人身保险。可保利益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强调在投保时要存在。生命表:又称死亡表,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生存死亡规律的统计表。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它主要是提供养老保障,或为子女提供教育金。假设36岁与35岁的年缴保费分别为320元和300元,则保险人应给付:。1 保单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与批单转让。2协议转让又分为绝对转让与抵押转让。(九)犹豫期或免费观望期条款。该条款允许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后的一个约定期限(通常为10天)内检查保险单。该条款允许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一致)在一定条件下领取部分或全部死亡保险金,以满足自身的医疗或生活费用。b.侵害对象 致害物所侵害的客体。责任期限是指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常规定为90天或180天。3、简述保单复效条款及其复效条件。1、进一步分散风险,避免风险集中。原保险人承保风险自留风险分保风险。谢谢观看/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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