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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节 卫生管理法学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规定了卫生部门的组成、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规定了卫生部门与公民个人、社会群体在卫生活动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为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在行使其职权及卫生业务开展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也保护了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卫生法的特征,1.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是卫生法最主要、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卫生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标志。,2.调整内容的广泛性,3.调节手段的多样性,4.自然技术属性,5.社会性,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1调整人们在卫生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调整人们在卫生发展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3调整人们在卫生组织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4调整人们在卫生服务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三、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就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根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四、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构成一般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卫生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样由这三个部分构成。,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1.1国家机关,1.2企事业单位,1.3社会团体,1.4公民,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可分为公民的卫生权利和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两种。,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我国卫生法规定主体应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抑制一定的行为。,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3.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3.2卫生行为。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3.3物。,五、卫生法渊源,1.宪法,2.卫生法律,到目前为止,我国卫生法律已有8部,即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以及红十字会法,3.卫生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规章,4.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地方性卫生规章,5.国际卫生条约或公约,6.卫生技术性规范,第二节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一、医疗机构的概念,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卫生机构的总称。,二、医疗机构的分类,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其他诊疗机构。,二、医疗机构的分类,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投资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机构分为国有医疗机构、集体医疗机构、个体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三、医疗机构的管理,1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的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分三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点是100张床以下的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重点是500张床以上的医院、重点医院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的配置。,医疗机构的管理,2设置审批,2.1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等。,2.2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对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四、医疗机构的登记,医疗机构执业都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执业登记的申请与受理、审核,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符合如下条件: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登记,2登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内容包括: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注册资金(资本);服务方式;诊疗科目;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服务对象;职工人数;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还应当核准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的登记,医疗机构停业必须得到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外,其停业时间不得超过1年,否则视为歇业。医疗机构歇业则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登记,2002年全国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29.7万个, 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4.2万个,占48%;营利性医疗机构15.2万个,占51%。医疗机构中,医院1784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8211个,卫生院46014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21.3万个,妇幼保健院(所、站)3067个,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1839个。,五、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可以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有: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其他批准使用的名称。,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等。,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后方可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立一个第一名称。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不得转让。,六、医疗机构的执业,1执业条件,医疗机构在到医疗机构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2执业规则,(一),(1)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2)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不做死亡原因的诊断。如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做出死因诊断。,执业规则(二),(3)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及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及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执业规则(三),(4)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5)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6)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7)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3内部管理规则(一),(1)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标有医疗标准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本、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内部管理规则(二),(2)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3)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医疗机构除按常规开展诊疗活动之外,还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七、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务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的行为给予处罚。,2医疗机构评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其成员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第三节执业医师法律制度,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执业医师法是指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人民健康活动,而由特定的方法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二、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中华医学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筹建中国医师协会,以促进医师管理从行政管理为主向行业自律性管理为主的转变。,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医师的管理工作。,三、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医师、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1医师资格报考的条件,(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2助理医师资格报考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3军队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军队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由总部军兵种、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机关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军队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和有关考试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总后勤部卫生部。,4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进3年的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四、执业医师执业注册,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执业不予注册,(,l),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执业医师注册,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非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医师注册后有执业医师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关于个体行医的法律规定,执业医师法规定,个体行医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有执业医师资格;(2)执业满5年;(3)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擅自行医。,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依法执业。,五、执业医师的考核,医师考核是指医疗机构或者有关组织对医师的考核,它是对医师进行管理的重要的一环。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师进行奖惩、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培训等项管理的依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师协会或者其他医学专业组织负责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执业医师的考核,医师考核标准是医师的执业标准,包括医师的执业规则以及医师的其他行业标准。医师考核实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依据。,考核内容包括:(1)业务水平,医师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2)工作成绩,医师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3)职业道德,考察医师是否遵守医德规范。,六、执业医师的培训,医师的培训是指以提高医师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为目的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七、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所规定的医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产生并由执业医师法所设定,是一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1医师的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这是医师从事执业活动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即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2)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医师的权利,(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6)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2医师执业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3医师执业规则,执业规则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循的规范。这些规范主要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医师执业应遵守的标准、规范及执业医师行为准则。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签署医学证明文件和填写医学文件的职业规则。,第四节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现、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二)行为的违法性,(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事故1.,doc,二、医疗事故的分级,根据条例和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的不同,医疗事故可以分为四级。,(一)一级医疗事故,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其中它又分为甲等和乙等。甲等是指造成患者死亡;乙等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等。,(二)二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害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根据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的不同,它又可以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三)三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它又可以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四)四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它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程度比前三级医疗事故轻微。相当于条例实行以前的医疗差错。,三、医疗事故的处置,1.执行医疗事故的报告制度,2.按法定要求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证据,四、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及其组成人员,1鉴定机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其中,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工作;当出现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时,中华医学会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鉴定工作。,(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及其组成人员,2.组成人员,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只有进人专家库的人员才有资格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专家库中的人员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一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人员;二是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同时上述人员的健康状况还必须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其聘任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原则,1依法独立鉴定原则,2合议原则,3回避原则,(三)鉴定的程序,1鉴定的提起,一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二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当事人只能够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的申请,而不能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而以书面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1鉴定的提起,三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鉴定的受理,医学会应当首先审查已经提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符合受理的法定条件以及有没有不予受理的情形。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3成立专家鉴定组,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用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如果涉及到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4收集材料、调查取证,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首先应当向医疗机构收集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同时,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5听取陈述答辩、做出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进行讨论之后,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医学会必须在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6再次鉴定与重新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五、医疗事故赔偿,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的三种途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二)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标准和方式,1.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1.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二)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标准和方式,1.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1.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1.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二)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标准和方式,1.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1.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1.8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所居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 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二)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标准和方式,1.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2医疗事故赔偿的方式,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即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项目一次算清,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由医疗机构一次性支付。,第五节,传染病防治法,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传染病防治法是国家制定的在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传染病是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一类疾病。传染病防治就是运用现代医学的成就,对各种致病因素实施相应的预防对策,同时对已发生的传染病积极治疗,加强管理,防止疫情的蔓延和扩大。,二、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一)传染病的预防,主要包括社会预防和重点预防两大措施。具体包括:,1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动员全体公民自觉与传染病做斗争。2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各种传染病的传播媒介3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保护水源,防止污染。,4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5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对易使传染病扩散的行业搞好重点预防措施。6控制传染源、预防传染病扩散、对患有规定的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源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7加强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加强自然疫源地的建设项目审批。,(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1疫情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有义务及时向附近的医院、卫生院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内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隐瞒、谎报疫情。,(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2疫情报告方式,责任报告人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后,应依法认真填写疫情报告卡项目,在法定的时限内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另做疫情登记备查。在报告疫情的同时还应尽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控制疫情传播。,(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如实公布全国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除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外,还可授权卫生防疫机构公布。,市、地级市、地以下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在工作需要时可介绍当地传染病发生、流行与防治情况。,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定期与相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交换疫情,遇有重要疫情时应随时通报。已经公布的疫情均可进行学术交流。,(三)传染病的控制,对传染病的疫情的处理由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分工管理。,1控制传染源,。,1.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分类,1,.2,对除艾滋病病人、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1.3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1.4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1.5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三)传染病的控制,2切断传播途径,。,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地区发生从未有过的传染病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批准,采取紧急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在接到报告时,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决定。,紧急措施的撤销和解除,由原决定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并宣布。,(三)传染病的控制,3宣布疫区,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实行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防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解除疫区封锁的决定由原决定机关宣布。,(三)传染病的控制,4对尸体的处理,对于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消毒处理后火化。,4对尸体的处理(二),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农村、边远地区,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或者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消毒后,可选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远离饮用水源10米以上的地方,将尸体深埋于距地面两米以下。,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三)传染病的控制,5药品生物制品的供应,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产单位订购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类毒素等生物制品,并负责向下一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计划地供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不得接受任何个人或其他单位的订购。,5药品生物制品的供应,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类毒素等生物制品、药品必须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自行政部门指定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器械。,三、传染病防治的监督,(一)监督机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三、传染病防治的监督,(二)执法人员,1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交付的传染病监督管理任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三、传染病防治的监督,2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检查本单位及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检查结果。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证件。,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 BY FAITH I BY FAITH,内容总结,第一节 卫生管理法学概述。医疗机构中,医院1784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8211个,卫生院46014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21.3万个,妇幼保健院(所、站)3067个,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1839个。(1)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依法执业。三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即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项目一次算清,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由医疗机构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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