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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ga clic para cambiar el estilo de ttulo,Haga clic para modificar el estilo de texto del patrn,Segundo nivel,Tercer nivel,Cuarto nivel,Quinto nivel,*,劳动合同法案例,2006年6月,张某与某制药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制药公司送张某去某大学培训一年。双方为此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制药公司负担1万元培训费,且支付张某学习期间的工资,但学成回公司后,张某要为制药公司服务至少3年。2009年6月,张某培训结束后,即离开制药公司,并受聘于某外商投资企业。为此,2009年8月,制药公司将张某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被诉人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张某的合同期未满,不同意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辩称,其与制药公司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就已届满,培训协议不应作为合同的内容,因此有权终止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则称其不知张某与制药公司的培训协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试分析:(1)本案中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到期?,(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向制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培训协议有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培训事项。,本案中,培训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应认定为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补充约定。因此,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劳动合同的到期日应为2012年6月。,(2)本案中,在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劳动合同还未解除的情况下,张某即去其他公司任职,张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关键看其聘用张某时,是否知道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培训协议的存在。如果明知协议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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