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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第二节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执行程序的开始、中止和终结,第四节 执行措施,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执行的概念和特征,指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之规定,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活动。,法定性、强制性、执行根据的有效性,执行程序的概念与特征,是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目的,标准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以司法执行权为根底;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为宗旨;以执行措施为主要内容,三、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联系,二者在某些根本原那么和制度上有相似之处;,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区别,程序的权力根底不同;,程序的作用和任务不同;,程序的具体内容不同。,四、执行程序的原那么,依法执行原那么,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那么,执行标的有限原那么,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执行权独立行使与分工制约原那么,第二节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一、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执行主体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又称执行文书。,特征,必须是已经生效即确定的法律文书,必须是具有给付内容的、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根据的种类,一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协议等。,人民法院许可执行的裁定或命令。,二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1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和调解书,2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3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二、执行主体和执行客体,执行主体是在执行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人。包括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执行客体,又叫执行对象,执行标的。是指执行工作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财产、行为,三、执行管辖,对于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由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局部,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又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异议,即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变更执行法院,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担保,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而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执行担保的条件,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自己因暂时困难没有归还能力,请求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必须提供可靠的担保。,必须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执行担保的效力中止执行,执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有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的一种制度。,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可裁定变更被执行人或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委托执行,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受诉人民法院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制度。,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以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效力结束执行程序;约束双方当事人;假设一方当事人反悔,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执行程序不再恢复,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之后,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原因,有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将因执行取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所得利益的一局部或全部返还给对方当事人,以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以新的法律文书和人民法院执行回转的裁定为依据,并使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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