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企業節稅規劃與企業經營及促產條例之運用,講授:蔡育維 協理,97.10.8,企業節稅規劃與企業經營及促產條例之運用講授:蔡育維 協理,課程綱要,企業節稅規劃目的,租稅規劃之基本原則,租稅規劃應考量因素,選擇企業組織型態應考慮事項,現行租稅法規常用之租稅減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租稅優惠,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土地增值稅記存之運用-兼談企業併購之相關租稅措施,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技術服務適用3.75%扣繳稅率,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權利金免稅,營運總部之獎勵,技術入股之租稅規定,有效利用前五年虧損後抵,課程綱要企業節稅規劃目的,企業節稅規劃目的,確保企業經營成果(利潤),增強市場競爭能力,規劃企業未來之發展及資金之調度,企業節稅規劃目的確保企業經營成果(利潤),租稅規劃之基本原則,建立節稅規劃的合法觀念,非逃稅或避稅,評估租稅規劃風險,慎選企業組織型態進行租稅規劃,充實稅法之瞭解或請教會計師,考慮由何人來負責租稅規劃工作,尋找節稅機會,決定租稅規劃策略,執行租稅規劃,評估與檢討租稅規劃執行結果,租稅規劃之基本原則建立節稅規劃的合法觀念,非逃稅或,租稅規劃應考量因素,組織形態之選擇,設置地區之選擇,善用租稅獎勵,善用投資架構,掌握規劃時間,瞭解法令適用方式,不同的規劃工具應評估結果再作選擇,租稅規劃應考量因素組織形態之選擇,營利事業組織型態之租稅負擔,組織別,項目,獨資及合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稅,除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小規模營利事業自八十七年度起,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盈餘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時再合併計算繳納),必須將當年度盈餘分配給資本主或合夥人,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其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盈餘分配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資本主或合夥人,並可將獲配盈餘總額所含之稅款扣抵其綜合所得稅。,自八十七年度起公司於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當年度盈餘分配予股東,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並可將其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稅款扣抵其綜合所得稅。如公司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保留該部分盈餘,不必立即分配給股東,因此,可以延緩股東繳納綜合所得稅。,同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之租稅負擔組織別項目獨資及合夥有限公司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之租稅負擔,組織別,項目,獨資及合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員工薪資,財政部對獨資及合夥事業之員工訂有給付薪資的最高標準,支付員工薪資超過該標準的部分不得認列為費用。,核實認定。,核實認定。,借款利息,營利事業向資本主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認列為費用。,公司向股東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九十五年度為月息一分三厘)內可以核實認定。,同有限公司。,投資收益免稅,不得享受,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東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同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之租稅負擔組織別項目獨資及合夥有限公司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之租稅負擔,組織別,項目,獨資及合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盈虧互抵,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其中如有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項目。,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但書規定要件者,得將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五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減輕有盈餘年度之稅負。,同有限公司。,租稅獎勵,無法享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得享受下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各項獎勵措施:,加速折舊。,自動化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利用新及淨潔能源、節約能源及工業用水再利用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設備或技術之投資抵減。,同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組織型態之租稅負擔組織別項目獨資及合夥有限公司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之租稅負擔,組織別,項目,獨資及合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租稅獎勵,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之投資抵減。,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投資抵減。,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發行股票超過票面金額之溢價作為公積時,免納所得稅。,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股東投資抵減或五年免稅。,個人創作發明所得,50%,免稅,營運總部租稅優惠。,轉讓出資額或股票所得,財產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營利事業組織型態之租稅負擔組織別項目獨資及合夥有限公司股,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租稅優惠,適用門檻,投資計畫產品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獎勵辦法之獎勵項目,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及購置全新機器設備達一定金額,適用五年免稅(促產第八條),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促產第九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租稅優惠適用門檻,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促產第七條),主要內容:,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之一定產業,達一定投資額,(,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建築物,2500,萬元,),或增僱一定人數員工,(,月平均增雇,50,人,),者,得按其投資額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十範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當年適用地區由經濟部於每年七月一日以前公告,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促產第七條),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促產第六條),設備投資抵減,研發投資抵減,人才培訓投資抵減,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促產第六條)設備投資抵減,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續),設備投資抵減,適用範圍,行業別:網際網路業、製造業、技術服務業、批發業、零售業、營造業、交通事業、農業及影視事業,設 備: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或技術、及利用新及淨潔能源節約能源設備或技術(不限行業)等,申請期限,交貨次日起六個月內向各行業別之主管機關,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續)設備投資抵減,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續),設備投資抵減(續),租稅優惠(以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為例),設備,按購置總金額之,7%,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稅,自當年度起五年度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技術,按購置總金額之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稅,自當年度起五年度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注意事項,購置以全新設備為限,設備交貨次日起三年內不得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回收者,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續)設備投資抵減(續),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續),研究發展投資抵減,適用範圍,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或改進生產技術等所支出之費用,包括:,一、薪資。,二、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三、設備之購置成本。,四、租金。,五、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六、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續)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續),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續),租稅優惠,按支出金額30%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稅、支出金額超過前二年平均數時,超過部份得按50%抵減,自當年度起五年度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續)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續),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續),人才培訓投資抵減,適用範圍,公司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其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租稅優惠,按支出金額30%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稅、支出金額超過前二年平均數時,超過部份得按50%抵減,自當年度起五年度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續)人才培訓投資抵減,土地增值稅記存-兼談企業併購之相關租稅措施,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得適用土地增值稅記存,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收購而以有表決權股份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合併,分割,土地增值稅記存-兼談企業併購之相關租稅措施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土地增值稅記存-兼談企業併購之相關租稅措施(續),企業併購法其他有關之租稅措施,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營業稅免徵,租稅獎勵之繼受,合併前虧損扣抵之繼受,連結稅制之適用,併購虧損公司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讓與營業或財產取得股份產生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適用,商譽、併購費用及以營業或財產交換他公司股票之損失攤提,土地增值稅記存-兼談企業併購之相關租稅措施(續)企業併購法,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技術服務適用3.75%扣繳率(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適用範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成本費用分攤困難,租稅優惠,國際運輸:以營業收入百分之十為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五稅率計算稅額,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以營業收入百分之十五為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五稅率計算稅額,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技術服務適用3.75%扣繳率(所得稅法第二十,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權利金免稅(所得稅法第四條第,21,款),適用範圍,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相關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並約定不作為股本投資,能生產或製造新產品、增加產量、改良品質或減低生產成本及提供新生產技術,能取得國內專利權或商標,能提供十大行業及發電業等建廠、製造、產品設計及污染防治等專門技術,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權利金免稅(所得稅法第四條第21款)適用範圍,營運總部之獎勵(促產第七十條之一),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下列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之權利金所得。,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所稱國外關係企業包含經經濟部專案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者。,所得之成本費用應分別辨認歸屬,無法辦認歸屬者應以合理方式分攤。,營運總部之獎勵(促產第七十條之一)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營運總部之獎勵(續),營運總部之認定要件:,營運活動:設立於國內之公司,其營運範圍至少具備掌控下列三項業務以上:統籌亞太地區各營運據點之經營策略、智慧財產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研發設計、工程技術或高價值生產等營運活動。,國內員工數目:應達一百人,(,含五十位大專以上畢業人員,),。,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應達新台幣一億元。,年營業收入淨額:應達新台幣十億元。,年營業費用:應達新台幣五千萬元。,布局規模:國外關係企業須有實質營運活動且分布於至少二個國家。,營運總部之獎勵(續)營運總部之認定要件:,技術入股之租稅規定,法令依據:促產第,19,條之,2,取得技術股之股東應計算所得,課徵所得額(若股東為外國公司,扣繳率為,25%,,外國個人,扣繳率為,35%,),個人股東於計算取得技術股之所得時,若成本費用無法舉證者,得以按作價股款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作為成本費用,符合下列情形者可延緩五年課稅(惟在五年內出售股票者,仍應於出售年度課稅),所投資公司為經濟部認定之新興產業(與新興重要策略性 產業之法律依據不同,目前該新興產業尚未公佈),作價認股之股份達實收資本,20%,以上,作價認股之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人,技術入股之租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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