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8749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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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前的质量保持义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依法使用产品标识义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规定。,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作为的义务,1,、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不作为义务(禁止性规定),产品质量责任,民事责任,因产品瑕疵而发生的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二、产品瑕疵责任,性质为,合同责任,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产品瑕疵的诉讼时效:,1,年,三、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案例,对生产者而言: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符合特定的免责情形时,才能不承担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1990,年某日的一天,段某点燃了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正打算给来宾露一手。谁知,“轰”的一声,卡式炉爆炸。段某的手被炸伤,事后,段某找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此 进行调查。原来该型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研制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段某单位,(,电子产 品检验所,),请求测试,段某认为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了一台,准备来宾客时使用,谁想竟发生此事故。,问题,若段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销售者的产品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销售者而言:过错责任原则,2002,年,10,月,6,日,消费者江帆家中电冰箱发生爆炸,因家中无人,爆炸后酿成大火,造成江帆家中的电器及其家具全部被毁,经济损失,10,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检验,该电冰箱安全使用期为,10,年,是因内在质量缺陷而引起的爆炸。为此,江帆找到销售电冰箱的某电器商场,要求赔偿。该商场总经理认为,该电冰箱是在,1997,年,5,月份购买,早已超过保修期,因此商场对这次事故不承担责任。为此,拒绝了江帆的赔偿要求。,本案涉及到产品质量的保修期与产品质量安全期的法律问题。,以案说法,根据这一规定,商场总经理的理由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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