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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以编辑母版标题样式,*,2建设法规概述,2.1,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2,建设法规的地位和作用,2.3建设法规的制定,2.4,建设执法,2.5,建设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2.6,建设法规体系,1,2建设法规概述根本要求,1.把握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生疏建设法规的地位和作用,3.生疏建设法规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4.了解建设执法,5.了解建设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6.了解建设法规体系,2,2.1,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1.1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治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3,2.1.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治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行政治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效劳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的治理与被治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效劳;另一方面是检查、监视、把握与调整。,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是一种公正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应为以建设合同的形式确定。,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是指因从事建设活动而产生的国家、单位法人、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自然人的损害、侵权、赔偿关系;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人身和经济权利疼惜关系;房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导致的拆迁安置关系等等。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既涉及到国家社会利益,又关系着个人的权益和自由,因此必需依据民法和建设法规中的民事法律标准予以调整。,5,2.2,建设法规的地位和作用,2.2.1建设法规的地位,法律地位,即指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状态,具体指法律属于哪一个部门法且居于何等层次。,要确定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必需明确其法律性质。也就是确定建设法规属于哪一个部门法。,建设法规是运用综合的手段对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社会关系加以标准调整的法规。但就其主要的法律标准性质来说,多数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范围。,6,建设法规的性质、地位,建设法规主要调整三种社会关系,即建设活动中的行政治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和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对于第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实行的是行政手段的方式;对于其次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实行的是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诸多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对于第三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的是实行民事手段的方式。这说明:建设法规是运用综合的手段对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社会关系加以标准调整的法规。但就其主要的法律标准性质来说,多数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范围。,7,2.2.2,建设法规的作用,1标准指导建设行为,通过法律的规定,建设行为主体明确了自己可以为、不得为和必需为确实定的建设行为,并以此指导制约自己的行为。,2疼惜合法建设行为,3惩罚违法建设行为,8,2.3建设法规的制定,2.3.1建设法规立法的根本原则,1法制统一原则,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3责权利相全都原则,9,1法制统一原则,建设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局部。本体系的每一个法律都必需符合宪法的精神与要求;该法律体系与其他体系法律也不应冲突;对于根本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必需遵循;与其地位同等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有关内容应相互协调;建设法规系统内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低层次的法规、规章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地位相等的建设法规和规章在内容规定上不应相互冲突:即建设法规的立法必需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建设法规的立法坚持法制统一的根本要求,不仅是立法本身的要求,即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更主要的是便于实际操作,不能因法律制度的自相冲突而导致建设法规的无所适从。,10,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宪法的根本原则,也是建设法规的立法根本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就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确立建设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4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11,3责权利相全都原则,责权利相全都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设立法上提出的一项根本要求。具体表现为:建设法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任何一个主体享有建设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需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治理权既是其权利,也是其责任或义务,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12,2.3.2,建设法规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建设法规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五个层次:,1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2建设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依法制定。,3建设部门规章 由 建设部制定。,4地方性建设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由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规模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5地方建设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模较大的人民政府制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13,2.3.3,建设法规的立法程序和方法,1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四个阶段:法规案的提出、法规案的审议、法规案的处理和法规的公布。,14,2草拟建设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1)向国务院呈报起草法律的工作安排;,(2)确定起草小组成员名单;,(3)调查争论,收集和编译国内外有关政策、法规、案例;,(4)草拟法律、行政法规条文及说明,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5)召开专家论证会,进一步修改,形成送审稿;,(6)部常务会议争论通过送审稿,由部长签署后,呈报国务院;,(7)协作国务院法制局对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进展论证,形成法律、行政法规草案;,(8)协作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展论证。,15,3),建设法规立法方法,在我国多年来的建设立法实践中,已经总结出一套科学的建设立法工作方法。,首先,重视调查争论工作。,其次,进展科学论证。,最终,乐观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16,2.4,建设执法,2.4.1 建设行政执法监视检查,1)概念,建设行政执法监视检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工作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展监视检查的活动。,17,2建设行政执法监视检查的内容,1标准性文件的合法性。,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3建设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4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状况。,5处理行政执法中消逝的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群众所关注的问题;,6调查争论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7其他需要监视检查的事项。,18,2.4.2建设行政惩罚,1概念,建设行政惩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托付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治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19,2建设行政惩罚的原则,1行政惩方法定原则,实施惩罚的主体必需是法定行政主体。,惩罚的依据是法定的。,行政惩罚的程序合法。,2行政惩罚公正、公开的原则,3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20,4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在行政惩罚实施过程中,必需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它包含有五个方面的含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赐予行政惩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适当,有陈述自己看法、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指控、证据,有提出不同意见和质问的申辩权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惩罚不服,有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惩罚不服,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患病行政处罚后利益受到损害的,有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21,3建设行政惩罚的预备程序,行政惩方法规定的行政惩罚预备程序,是建设行政惩罚必需遵循的。,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惩罚事项,当场进展惩罚的行政惩罚程序。,2一般程序,行政惩罚的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特殊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的,行政惩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3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惩罚,在预备行政惩罚的过程中通过公开进展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与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22,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3)处理预备,(4)行政惩罚预备书,(5)送达,(6)申诉,23,2.5,建设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2.5.1建设行政复议,1概念,建设行政复议是指在建设行政治理过程中发生的当事人不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时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处理预备,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展审理后作出裁决的活动。,24,2建设行政复议的程序,建设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预备,执行,复议预备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预备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预备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5,2.5.2建设行政诉讼,1概念,建设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害自已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恳求司法疼惜,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展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26,2建设行政诉讼的程序及有关规定,1建设行政诉讼的程序,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 审理判决 执行,2起诉期限,申请人不服复议预备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预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预备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其他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27,2.6,建设法规的法律体系,2.6.1建设法规体系概念,建设法规体系的建立,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连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就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而言,还应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同时,建设法规体系又相对自成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28,2.6.2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即建设法规体系实行的框架或构造。,从理论上说,建设法规体系可实行宝塔型的构造方式或梯形构造方式。,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确定为梯形构造方式。,29,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专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宝塔型构造,30,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专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梯形结构,我国建设法规体系为梯形构造方式,31,2.6.3我国的建设法规体系1,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为枝干而构成的。,32,2.6.3我国的建设法规体系2,截至2023年3月24日我国的建设法规体系状况:,法律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治理法,33,2.6.3我国的建设法规体系3,行政法规17部:,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城市道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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