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法集合课件(含票据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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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市场秩序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29.八届人大常第29次会议通过1998.5.1.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10.27.八届人大常第10次会议通过1995.2.1.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1993.2.22.七届人大常第30次会议通过1993.9.1.生效,2000.7.8.九届人大常第16次会议通过修改2000.9.1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9.2.八届人大常第3次会议通过1993.12.1.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八届人大常第4次会议通过1994.1.1.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严格责任,销售者,原则过错责任,例外严格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赔偿要件,a.产品缺陷不合理的危险,b.损害事实,c.存在因果联系,d.无法定免职事由,法定免职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进入流通时导致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进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产品缺陷的存在,(因产品符合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缺陷存在),时效,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时起,2年,责任时效,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明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或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 滥用独占优势,商业贿赂 滥用行政权利,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 搭售,违法有奖销售 诋毁他人商誉,串通投标招标,法律责任,民事 行政 刑事,直接起诉,处罚决定 1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决定15日内起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含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特征,消费性质 生活消费,消费客体 商品与服务,消费方式 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者的权益,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权,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的解决途径,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调解,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申诉,向有关行政部门提起(卫生、防疫、环保、税务等),仲裁,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起诉,向提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持有人,展销会举办者和柜台出租者,变更后承受权利与义务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广义 本票 支票 汇 票 股票 托运单,债券 提单 国库券 仓单 车船票,狭义 本票 支票 汇票,票据的法律特征,有价证券,代表一定财产权,其发生转移行使与证券紧密结合,设权证券,出票人签发票据是创设新的权利,要式证券,须按法定方式作成,欠缺或有误导致票据无效,文义证券,依票据文义行使权义,无因证券,只要票据本身符合法定条件,票据关系人间的权利义务即完全独立于其他因素,流通证券,除出票人明示禁止,票据上权义可依背书/交付自,由转让不必通知票据债务人,金钱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以金钱为给付标的,债权证券,票据是以表示债权为目的的证券,债权人(持票人 /收款人)有权向债务人(票据上签名的人),请求给付载明的金额,单方证券,票据债务人因其票据行为而单方面承担票据责任,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上权利,必须占有并提示票据,返还证券,票据债务人向权利人履行债务即付款后,即行收回票据,否则转入善意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已付款为由拒绝再行付款,票据的作用,汇兑,异地兑换 票据转移即金钱转移,支付,替代现金,方便 安全,信用,汇票本票 延付 贴现,如卖方先行交货并约定一个月后付款,买方签发一,个月到期的票据,双方即建立起一个月的信用关系,持票人还可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转让或办理贴现,结算,票据交换抵消债务,即,用票据清洁债权债务关系,融资,主要通过票据贴现实现,货币替代,作为支付工具,不断背书转让,节省货币流通量,票据行为,含义,能直接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广义,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参加承兑,保付 付款 涂消 划线 参加付款,狭义,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参加承兑,狭义的票据行为,出票,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背书,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转,让、设质、委托取款)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承兑,承诺兑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票据债务为目的的票据行为,(票据保证不允许先诉抗辩),票据行为的特点,要式性,记载内容、书写格式、签章要求等均法定,无因性,仅形式有效,即有相应法律效力,独立性,同一票据上各票据行为相互独立,文义性,确定内容以票据记载的文义为准,关联性,同一票据上各票据行为具连带性,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实质要件,票据行为人须具备票据能力票据权利能力、票据行为能力,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票据行为人作出的票据行为合法真实、自愿,形式要件,书面,记载必要事项具备法定方式,签章,交付收款人(完成出票行为),票据代理,原则,严格显明 即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显名的要求:一是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二是要写明被代理人的姓名,三是要表明二者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一般民事代理有三种方式,指明被代理人,并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不指明被代理人,仅说明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不披露被代理人,也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票据的瑕疵,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伪造 变造 涂消,票据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而实施的各种票据行为,伪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的责任,被伪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不负票据上的责任,法律,其他真正签章人,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后果,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伪造人处取得票据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可依民法要求出票伪造者赔偿,付款人,无过错对伪造票据付款的损失只能依民,法向伪造人要求损害赔偿,票据的变造,无变更权的人不法变更票据,上签章之外的事项的行为,变造人,应承担,票据上责任,刑事和民事责任,被变造人,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法律,后果 变造后真实签章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其他,签章人,推定变造前签章对变造前记载事负责,持票人,可向变造前或后的行为人或变造人,票据的更改,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法第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受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票据的涂销,含义:,指票据权利人故意,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或消除的行为,权利人故意所为票据的涂销行为就其实质来说就是票据内容的更改,应发生票据更改的法律后果,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涂销,涂销行为无效,票据依其未涂销时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效力,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发生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含义,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基于各种票据行为的存在,内容,不对等(票据权利不以票据义务为前提),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各票据关系独立,票据权利主体,特定,票据义务主体,不特定,票据权利,含义,持票人依票据法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内容,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取得方式,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取得条件,持票人已付对价(税收、继承、赠与外),持票人合法善意取得票据,保全方式,法定期内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书,消灭原因,票据时效届满,票据权利保全手续欠缺,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被追索人履行清偿义务,善意取得 抵消 混同 提存 除权判决,票据的丧失,指持票人因票据灭失遗失被盗,被抢等非本意失去对票据占有,挂失止付,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公示催告,提起诉讼,公示催告,失票人向法庭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制度,1 申请,2 裁定,3 公示催告,4 权利申报和对票据检查,5 除权判决,法院依,可背书转让票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法院即作出所失票据无效的判决,失票人可以依法院的除权判决请求恢复票据权利,物的抗辩理由,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记载使票据无效事项,2 未依票据文义提出的权利请求,3 票据债务人已付款或提存使票据权利消灭,4 票据因法院除权判决被宣告无效,5 欠缺票据行为能力,6 无权代理,7 票据伪造或变造,8 欠缺票据权利保全手续,9 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人的,抗辩理由,1 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上受领票据金额资格,2 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金额资格,3 票据债权人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4 欠缺原因关系,5 欠缺对价,6 当事人间的约定,7 欠缺交付行为,票据抗辩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例外:,间接恶意明知是不法手段取得的票据仍恶意取得票据,无对价 对无对价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延至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知情 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案例,A、B两公司签订价值3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以汇票结算。B向A发货后,,A向B开出面额30万元的汇票并交B持有,B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C又背书转,让给D,且背书转让时,C将30万元改为40万元,D取得票据后将其赠与E,E持,票到期后向A提示付款,A以B的交货质量不符约定为由拒付,E在取得A拒绝付款的书面证明后于3日内向包括D在内的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并行使追索权。D以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C在,向E支付全部40万元票款后向B行使追索权,B以票据属于伪造无效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30万元 40万元,AB,C,DE,出票 背书 背书 赠与,1 A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 B以票据伪造无效为由拒付理由是否成立?,3 D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否成立?,4 如E将票据在有效期内又转让给C,C又被A拒付,C对D、E能否行使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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