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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26/2011,#,第十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私法,第十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基,本原那么,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和诉讼保全,第五节 国际司法协助,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和根本原那么一,一、国际民商事争议及其处理途径,和解、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和根本原那么二,三、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根本原那么,一主权原那么,二国民待遇原那么,三平等互惠原那么,四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那么,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 诉讼地位,(,一,),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普遍原那么,世界各国都赋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二外国人的诉讼行为能力,目前各国普遍是依属人法,往往还对此加以限制:即如果根据法院地法,有关的当事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那么不问其属人法规定如何,应认定为有诉讼行为能力。,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 诉讼地位,(,二,),三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防止原告滥用其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目前,各国往往在国际条约中规定,在互惠根底上相互免除缔约国对方国民的诉讼费用担保。,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 诉讼地位,(,三,),四诉讼代理制度,一般都规定应由律师、而且是内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领事代理制度:它是指一国的领事可以根据有关国家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在驻在国的有关法院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的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 诉讼地位,(,四,),五外交豁免,1.外交豁免的含义,是指按照国际习惯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根底上,为了使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2.国际条约的规定,?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 诉讼地位,(,五,),3.中国关于外交和领事豁免的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14条的规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以下各项除外:,1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2违反本条例第25条第3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 诉讼地位,(,六,),二、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个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国家司法豁免权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司法管辖豁免。,2诉讼程序豁免。,3强制执行豁免。,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 诉讼地位,(,七,),三、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某一国际组织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一般都是由该组织的各成员国在建立该组织的根本文件或其他有关条约中加以规定。国际组织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国际条约在有关国家的法院诉讼程序中享有绝对豁免权。,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一,一、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概念、特点和意义,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特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行使审判的权限。,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表达,是一国法院审理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前提,它确实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二,二、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分类,一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二一般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三专属管辖权和任意管辖权,四协议管辖权和强制管辖权,五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三,三、各主要法系国家关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立法,一拉丁法系国家的立法,其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根底是“属人管辖原那么,即把当事人具有内国国籍作为本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主要依据。在协议管辖方面,只在很小的范围内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二德国法系国家的立法,多以地域管辖原那么作为确定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主要原那么。在协议管辖方面,德国法律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三普通法系国家的立法,管辖权的根本原那么是有效原那么或实际控制原那么。,协议管辖也是英美法系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四,四、有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国际条约,?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五、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一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1.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的冲突,2.“一事两诉: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五,二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1.成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2.采用不方便法院原那么,3.采用一事不再理原那么,4.对过度管辖权进行限制,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六,六、中国关于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规定,一一般管辖:以“原告就被告原那么为一般管辖原那么,以原告的住所和经常居所作为一般管辖依据的补充。,二特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七,三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2在我国的港口作业中因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4因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八,四协议管辖,1协议管辖的范围一般限于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至于人的身份、能力、家庭关系方面纠纷的当事人,那么不得选择管辖法院;,2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当事人只能选择与有关的法律关系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院;,3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我国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协议选择一审法院。,五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为重大涉外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一般涉外民事案件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和诉讼保全 一,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一概述,通常要比国内民事诉讼的期间要长。,二期间的计算,计算方法与国内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方法相同。,三期间的延误及其后果,延误期间,会使当事人不能再行使其本来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但如果当事人延误诉讼期间是因不可抗力或非主观原因造成的,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顺延期限。,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和诉讼保全 二,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一诉讼保全的概念和特点,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而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是一种强制措施、紧急措施、临时措施。,二诉讼保全的申请和条件:一般说来,诉讼保全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由法院裁定实施,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各国对诉讼保全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三诉讼保全的范围和方法:各国规定不尽相同。,第五节 国际司法协助一,一、国际司法协助的含义和内容,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的协助。,狭义的国际司法协助包括协助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讯问证人和收集证据。广义的国际司法协助除了狭义的司法协助还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成认与执行。,二、国际司法协助的依据,国际司法协助一般都是根据各国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而且通常要求互惠,否那么被请求国有权拒绝履行。,第五节 国际司法协助二,三、国际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一般都适用被请求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规那么。但在一定情况下,被请求的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请求国的请求,适用请求国的某些诉讼规那么。,四、国际司法协助的机关,一中央机关,二主管机关,三外交机关,第五节 国际司法协助三,五、域外送达,一域外送达的概念,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那么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二域外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2邮寄送达,3个人送达,4公告送达,5以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第五节 国际司法协助四,2.,间接送达,即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途径来进行送达,它必须按照双方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通过缔约国的中央机关来进行。而且必须经过特别的程序。,第五节 国际司法协助五,三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1.中国法院向国外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1直接送达;,2诉讼代理人送达;,3代表机构送达;,4国际条约方式送达;,5邮寄送达;,6公告送达;,7 电子送达;,8多种送达方式;,9留置送达。,第五节 国际司法协助六,2.外国法院向在我国境内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1外国与我国有条约关系的,依照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2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3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直接向在华的本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但不得损害我国的主权、平安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采取强制措施;,4对拒绝转递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国家或有特殊限制的国家,可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第五节 国际司法协助七,六、域外取证,一域外取证的概念和范围,域外取证是指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而又处在该外国境内的证据。,二域外取证的方式,1.直接取证,1外交和领事人员取证,2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3特派员取证,2.间接取证:是以请求书方式,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进行的取证。因此,依这一方式取证必须要经过一些特别程序。,三中国的域外取证制度,第五节 国际司法协助七,七、外国法院判决的成认与执行,一外国法院判决的成认与执行的概念,二成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1.发给执行令,2.重新作出判决,3.登记执行,第五节 国际司法协助八,三成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1.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2.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判决,3.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4.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5.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第五节 国际司法协助九,四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成认与执行的规定,1.成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 的规定,2.成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1发给执行令。,2重新作出判决。,第五节 国际司法协助十,3.成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以下情况下,我国法院将拒绝成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1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违反我国法律的根本原那么或者国家主权、平安、社会公共利益的;,2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并且我国法院予以受理的,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成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决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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