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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本章重点,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具体规定,犯罪地与犯罪时间的确定,刑法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与适用,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的效力所及的地域,亦即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其实质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二、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该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发生在本国地盘内的犯罪。即主张不问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国籍如何,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国刑法。,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该原则以行为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为标准。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即主张不问犯罪人的行为是在同内还是在国外,也不问被害人是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只要是本国人犯罪的,都适用本国刑法。,二、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保护原则,即安全原则,该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只管侵害本国利益的犯罪。即主张不问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也不问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凡是侵犯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二、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普遍原则,即世界原则,该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对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都要管。它主张对,于国际犯罪,不论犯罪地是否在本国、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公民,也不论是否侵犯本国利益,只要能够实际控制,任何国家均享有刑事管辖权。,结合原则,即折衷原则,主张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关于该原则的争议,),三、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刑法第条第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自然领土,领陆:即我国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领水:(内水和领海),领空:即我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拟制领土,领海示意图,(,1,海里,1.852,公里),内陆,领海,海里,毗邻区,海里,专属经济区,海里,船舶与航空器,船舶和航空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领土,而只是为了从法律上解决刑事管辖权问题所作的一种假设,因此,它在理论上被称之为“想象领域”或拟制领土。,刑法第条第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驻外使领馆,驻外使领馆是否派遣国领土的理论纷争:,肯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一定的主权,因此,驻外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否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虽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但并不意味着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主权,因此,驻外使领馆不能被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域。,最终结论:对于发生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应适用我国刑法。,犯罪地的确定,关于犯罪地确定的主张:,行为地说,结果地说,行为与结果择一说,我国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犯罪地的确定,关于具体犯罪的犯罪地的确定:,一人犯一罪:不论全部或部分行为或结果发生于我国,都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人犯数罪:只要其中一罪或数罪的行为或结果发生于我国,就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共同犯罪:只要其中有行为人的行为或结果发生于我国,就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三、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刑法第条第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包括:,刑法第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根据国际法,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外国的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执行职务,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外交途径:要求其派遣国将其召回、或者建议其派遣国依法处理、或者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离境),三、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包括:,刑法第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港澳特别行政区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特别刑法的规定。如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逃汇罪的修改致使新刑法第,190,条失效。,四、我国刑法的属人原则,我国年刑法第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我国,年刑法第条第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四、我国刑法的属人原则,对外国判决效力的承认方式及我国的基本立场,(积极承认)法国刑法典第条规定:“,凡能证明其在国外因相同事实已经终审判决以及在被减刑之场合,已经服刑或时效已经完成的人,不得对其提起任何追诉。”,(消极承认)意大利刑法第条规定,在意大利国内实施的犯罪,即使已经外国审判,意大利仍要审判;在意大利国外实施的犯罪,经司法部长要求,可以在意大利重新审判。,(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刑法第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五、我国刑法的保护原则,刑法第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的含义(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五、我国刑法的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条件,前提条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刑度条件: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限制条件:按照犯罪地的法律规定也构成犯罪。,刑法第,8,条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六、我国刑法的普遍原则,我国刑法第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六、我国刑法的普遍原则,我国刑法第条的适用条件:,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追诉的犯罪必须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对国际犯罪的处理原则:或引渡或起诉,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即日生效,所有的刑法修正案都规定“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隔日生效,两部刑法典,二、刑法的失效时间,法定失效:即由国家立法机关明文宣布自新的刑法施行之日起,原有的刑法予以废止。,第四百五十二条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二、刑法的失效时间,自然失效:即自新的刑法生效后,原有的刑法自动失效。,例如:年月日新刑法生效后,年月日生效的旧刑法自然失效。,三、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从旧原则,新法不溯及既往。,从新原则,新法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当新法较旧法轻时,溯及既往。,从新兼从轻,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当旧法较新法轻时,不溯及既往。,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关于本条理解和适用上应注意的三个问题:,1.,关于该条的适用时间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新刑法施行以前。,2.,发生在上述期间内的行为必须是,未经法院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3.,对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行为,应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不论是从旧还是从轻,都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做无罪处理,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从从轻的角度来讲,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做无罪处理,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现行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从旧即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从轻原则依照现行刑法处理,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我国刑法的溯及力,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第二条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第三条,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对于开始于年月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年月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年月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一、对于开始于年月日以前,继续到年月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二、对于开始于年月日以前,连续到年月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年月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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