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法律知识讲座-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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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第一节 卫生法律责任,第二节 卫生行政救济,第三节 卫生行政复议,第四节 卫生行政诉讼,第五节,卫生行政赔偿,第一节卫生法律责任,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卫生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违反卫生法律标准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国家强制性;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一)卫生行政责任,卫生行政责任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标准,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分两种。,1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撤消有关许可证等。,2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8种。,(二)民事责任,卫生民事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卫生事业有关的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卫生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损害的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要件。,民事责任的特点是:主要是财产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三)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卫生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直接引用刑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刑罚。刑罚是国家审判机构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分子某种权益直至生命的一种强制处分。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它们只能单独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它们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二节 卫生行政救济,一、卫生行政救济的概念,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以及对于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弥补等多项内容。其主要特征是:卫生行政救济是对权利所进行的救济;卫生行政救济是对行政所实施的救济;卫生行政救济一般应在法律上形成为某种制度;卫生行政救济一般是事后的救济。,二、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通过何种途径实现行政救济的问题,即相对人在受到卫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时,通过何种程序,何种路径实现救济的问题。我国现有的卫生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是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第三节 卫生行政复议,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井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卫生行政复议包括以下几层含义:卫生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除此以外,任何其他主体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卫生行政复议权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卫生行政复议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性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程序性权利,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卫生行政复议的对象原那么上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卫生行政复议是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既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行为,又不完全等同于司法活动。主要表现在:,第一,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第二,卫生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卫生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机关对下级或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纠错行为。,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那么,卫生行政复议的原那么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复议的根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活动井对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那么。,行政复议的根本原那么是:,(一)合法原那么,合法原那么是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必须合法。具体要求包括: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主体必须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二)公正原那么,(三)公开原那么,(四)及时原那么,具体要求包括: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复议案件的审理要按审理期限审结案件;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五)便民原那么,(六)有错必纠原那么,(七)诉讼终局原那么,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卫生行政复议仅能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其受案范围也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主要有: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决定不服的;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照),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害其财产人身权的;其他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作出了规定:,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违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四、卫生行政复议程序,(一)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申请人,(三)管辖,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卫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者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两个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四)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定应领先向卫生复议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审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根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节 卫生行政诉讼,一、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卫生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是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卫生行政争议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二、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被诉讼的客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依法审理作出裁决。,三、卫生行政诉讼的根本制度,(一)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三)被告负举证责任,(四)不适用调解,(五)相对人选择复议,四、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或主管一定范围内卫生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或者说哪些卫生行政案件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卫生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井结合卫生行政诉讼的实际,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不服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案件;不服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案件;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五、卫生行政诉讼程序,一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不经过复议,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种情况是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以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应当在接到起诉书7日内决定是否应当立案受理。,二审理和判决,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可以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如不服可以进行申诉,但二审裁判必须执行。,三执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有以下区别:,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所设置的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属于在行政机关外部设置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旺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合法性。法律效果不同。行政复议以后仍可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是两审终审。因此,一般情况下,发生行政争议后,行政复议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解决途径,而行政诉讼是最为客观公正的解决途径。,第五节 卫生行政赔偿,一、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构成卫生行政赔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有损害事实存在。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以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无损害就无所谓赔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这里的违法既包括程序上的违法,也包括实体上的违法;既包括形式上的违法,也包括内容上的违法;既包括作为的违法,也包括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致害行为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如果致害行为是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行为,那么受害人不能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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