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管理工作中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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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浅谈在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管理工作中的体会,浅谈在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中管理工作体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企业应履行职业卫生管理的义务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及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但在实际的钻井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等原因,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从而导致职业危害。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加强职业卫生管理来控制与消除职业病危害,维护劳动者的健康。,现就我公司在职业病预防与控制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谈谈个人体会。目前我公司从事的钻井行业,存在职业危害岗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钻井施工作业现场所接触的钻井泥浆粉尘、设备噪声等岗位进行检测。,钻井现场,检测结果如下:,噪声:机工和副钻作业人员接触的机器噪声强度超过等级声级85dB(A)限值,为噪声不合格岗位。其它岗位噪声强度低于职业卫生标准限值,属噪声合格岗位。,粉尘:井场粉尘污染最大的加料岗位接触的粉尘浓度低于15分钟短时间接触浓度10mg/m,8小时平均加权浓度5mg/m,为粉尘合格场所。,疾控中心出具的评价报告,噪声不合,格岗位区,柴油机、,泥浆泵,噪声不合格岗位,区发电房,粉尘污染区,针对危害岗位,我们对员工进行职业体检,虽然井场的机工和付钻岗位是属噪声超标岗位,但对从事噪声超标岗位的机工和付钻,从事粉尘岗位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体检时,均未发现职业病.而在离岗体检时发现不属于超标岗位员工中检查出职业病。现就我公司发生的“职业病例做一介绍,供大家探讨。,案例事实,我公司发生两例与职业病有关的病例,一例被确诊为二期尘肺职业病,一例是正在申请耳朵受损的。这两个实例,即不是患者在粉尘超标场所工作,也未在噪声超标岗位作业,而却都发生尘肺和耳朵受损事件。,尘肺案例,患者在离岗时提出因在井队工作患有职业病后,经市疾控中心鉴定患有二级尘肺。,职业史:患者从2004年3月至2021年间从事副队长管理岗位工作,在现场的管理工作中,不会去粉尘超标的区域直接接触钻井助剂等粉尘,不存在直接导致尘肺的因素。,尘肺案例,2006年6月15日,患者在公司组织常规的员工体检时,查出其双肺有絮状阴影,经复查确诊为肺结核,经过4个月治疗,诊断病愈,呈阴性,2006年10月9日克拉玛依中心医院结核病防治所出具诊断书,同意复工。2007年1月,鉴于刚病愈,公司决定调整他的工作岗位,但该员工本人坚决要求继续从事钻井副队长岗,并与公司签订保证书,本人自愿恢复工作,在工作期间因身体疾病造成的责任由本人承担。后根据医院证明不属于职业病和本人要求同意继续回到井队从事副队长岗工作,属于未直接从事接触粉尘作业岗位。,尘肺案例,2021年体检中又发现其双肺可见絮状,根据身体状况公司再次给患者调整工作岗位,此时患者提出因井队工作原因导致患有职业病,要求鉴定。于2021年1月由中心医院职业卫生科诊断为二期尘肺。对于这一情况我公司针对其工作场所不属于粉尘工作场所,和其本人不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向市卫生局申诉本人不属于在我公司患职业病。市卫生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给出答复,即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尘肺案例,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之后我公司便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这一规定对其进行了赔付。如果说我公司对患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体检,检查出他在来我公司前就已经得了职业病,这样也就不会发生这起案例。,在此我们认识到:,第一,由于我们那时对职业病的认识不够,未做到岗前职业病的体检,只重视了在岗期间常规的体检,导致了最终鉴定为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据说患者在来本公司工作以前曾经在矿山从事打炮眼的工作,来本公司工作以前接触过粉尘作业。,第二,发现病情没有及时调整患者岗位。,第三,没有到有资质的医疗部门做职业体检,并出具有法律效应的职业体检报告。,耳聋案例,患者于2021年离岗后提出在井队工作中因噪声导致其双耳听力下降,要求做职业病鉴定。目前已被克市疾控中心初次鉴定为职业性耳聋,现我公司正在向自治区疾控中心申诉。,耳聋案例,职业史:患者于2002年7月由某公司修井队转至我公司修井队一直到2021年12月在我公司从事修井队技术管理岗位,据疾控中心检测机工和副钻作业人员接触的噪声强度超过等级声级85dB(A)限值,为噪声不合格岗位,其它岗位作业人员接触的噪声强度低于职业卫生标准限值。,耳聋案例,病史介绍:患者离岗后提出在工作期间因噪声患职业性噪声聋,2021年7月7日听力受伤害一事,经了解2021年3月之前,本人并没有向队和分公司任何领导反映过。随后患者便以耳朵听力下降为由,要求我公司对其进行职业病的赔偿。我们都知道患者从事的是井队技术员的岗位,并不会直接接触噪音,但他出示的理由是在钻台上工作了几个小时就造成了他的听力下降。,耳聋案例,经克拉玛依中心医院诊断为“不属于职业性噪声聋。患者对此诊断提出异议,又去乌鲁木齐医院再次做诊断为听力下降后鉴定为职业病。经市卫生局邀请职业病鉴定专家根据本人表达,为此我们向专家提出了异议,认为患者不从事噪声危害超标岗位工作不应该患职业病。专家答复:只要工作人员在有职业危害的工作环境下工作,不存在危害岗位,也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患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在这起起案例中,我们都能看出,患者并不从事噪音危害超标岗位,我公司在对从事噪音危害岗位的人员都配置了噪音防护耳塞,并没有涉及到其他岗位,直到现在也是如此。虽然我公司对所有在岗员工都做到了岗前、岗中、离岗时的职业体检,但我们的困处也由此看出,不从事职业危害的岗位在其在岗期间说他得了职业病或是经权威鉴定机构鉴定出得了职业病,对我公司来说是无疑是个难题。,就像专家所说的那样,只要工作人员在有职业危害的工作环境下工作,不存在危害岗位,也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今年3月份,我公司对所有从事钻井工作的人员全部进行了职业体检,包括新员工,在岗员工。结论出来后,有3名在岗员工存在听力下降,面对此现象,我们目前能够解决的方法是调理或更换岗位。,几点体会和建议,在以上的两起案例中,第一起尘肺案例是由于我们公司前期对职业病的重视度不够,无视了岗前职业病的体检,导致了本单位职业病的发生。而第二起耳聋案例那么是我们按照职业病防护法的规定,定期的体检,防护措施等全做到了,但还是发生了。,作为企业,我们依据国家规定委托检测机构检测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按要求对检测有职业危害的岗位和场所提出警示,并为在危害场作业的员工配备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体检,进行职业病危害的培训。但就是这样,仍然无法防止职业病的发生。虽然每位员工都配发了防护用品,但个体差异很大。比方说有的长期从事噪声岗位,耳朵也没说受损,而有的却并非如此,接触一次,就有可能得上职业病,就像专家所说的那样,如果是这样我们又该如何控制。,照这样的话,我们只能是预防,无法杜绝和控制。怎样才能做到真正的控制和杜绝,值得探讨。,对噪声危害,岗位配发了,防噪声耳塞,对噪声危害,岗位配发了,防噪声耳塞,对粉尘污染区配发了防尘口罩,对粉尘污染区配发了防尘口罩,进入井场的职,业危害警示牌,今年3-4月我公司对钻井员工组织了一次在疾控中心进行普查体检,给全部现场钻井施工人员进行肺部检查和听力检查,截止目前共对3个钻井队的143人进行了体检,查出听力下降的共20人,作为观察对象的有3名,先已调离井队。,职业体检听力下降人员,职业体检听力下降人员,职业体检听力下降人员,如果这样每年都有新增听力下降人数或其它不能从事原岗位原因的人,这些人将如何安置,对于我们改制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难题。,听力下降又无法绝对保证不发生职业病,难免又会造成职业病人员,这些人员又如何安置,这给我们改制企业,无疑又是一个重要的难题。,在我公司组织的职业体检中,机工王新忠09年的双耳高频听力下降41db,2021年下降51db,而疾控中心给出的体检结论是做为噪声观察对象,处理意见是加强防护,可以从事原作业。但我公司并未采用疾控中心的处理意见,而是尽快的对其调整了岗位,远离噪声作业。王新忠假设是继续从事原作业,那么他明年听力还有可能下降为61db,职业病就必然会发生。,按照油田公司2021年职业健康工作目标中:,“保证职业危害场所检测率到达100%;保证岗位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率到达100%,职业病新发数为0 。前两工程标我们都可以到达,但“职业病新发数为0 的指标就无法保证。,我们认为就目前的发生职业病的,如果一经认定,给我公司的钻井行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为钻井队伍的稳定带来很大的不利因素.大家试想,如果付队长、技术员都得了职业病,那么其他操作岗位员工,那么他们的危害难道还小于副队长、技术员吗,他们的恐惧心理就会更为严重。,其二就是疾控中心没有把我们当地有资质的职业鉴定做为依据,不结合我们钻井施工场所的实际情况,例如耳聋事件,患者自己联系医院进行检查,在医学上的检查是否全面,是否符合有关职业性耳聋的进一步诊断检查全部标准,这也无法证实,就认定为职业病,这也是不全面,不科学的、不客观的,不负责任的,虽然是为保护弱势群体,但也不能不顾及企业的利益,任意扩大个体利益,这给企业的钻井工作管理增加难度,目前钻井施工管理日益精细化,管理工程细致化,为都是为钻井本钱增加一个因素。,针对我公司的职业病史和在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出以下经验供同行参考:,第一,劳动者从工作开始就要知情。?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也就是说,我们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应该将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及防护措施进行告知。,第二,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危害的培训,虽然在签订劳动合同是进行了职业危害告知,但还要定期的进行培训,包括职业病的各项法规知识。,第三,依法建立职业体检档案,加强职业体检,发现问题,及时治疗。?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第四,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劳动者在作业,特别是在一些有职业危害岗位上作业时,一定要加强观察和预防,加强个人防护,正确的按职业病防治要求去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制订和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配有专职的平安监督人员去监督。在职业危害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视为违章现象。,第六,做好员工的社保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社保沟通,确保伤残员工的事后利益保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一方面与生产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深度或强度有关,另一方面又与工人的健康状况有关。而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又与许多因素有关。例如,与生产工艺流程、企业的管理制度、有无治理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等有关。因此,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采取综合性措施,控制和消除生产有害因素,是我们在日常生产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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