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最新政策调整变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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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营改增”试点最新政策调整变化要点,浦东新区税务局 第十一税务所,概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该文件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等前期的税收文件相比,在政策规定上进行了整合归并,同时也调整了部分政策口径。,主 要 政 策 差 异,主要内容,应税服务范围扩大,1,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变化,2,3,4,应税服务税目注释调整,计税基础调整,5,出口免税、零税率政策调整,部分政策微调,6,一、应税服务范围扩大,政策规定,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一、应税服务范围扩大,差异变化,应税服务范围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即由,111,号文的“,1,6,”,行业扩展到“,1+7,”,行业,此举标志着“营改增”试点范围从生产性服务业扩大到了生活性服务业。,一、应税服务范围扩大,行业影响,广播影视服务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将因税率提高,抵扣进项少等因素对其实际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二、应税服务税目注释调整,政策规定,财税(,2013,),37,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财税(,2011,),111,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二、应税服务税目注释调整,差异变化,广告服务税目注释删除了“策划、设计、制作”内容,增加“广告代理”内容。,*,从事广告代理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广告策划的概念与广告设计的概念重复,一并作为广告设计归入“设计服务”。,*,广告制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如根据制作标的,对影视制作(剧组摄制、明星代言等)征收增值税,对广告品(印刷品)的制作销售属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对涉及与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大型广告牌、广告灯箱的安装等征收建筑业营业税。,财税(,2013,),37,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二、应税服务税目注释调整,行业影响,对广告策划、设计服务归并调整至设计服务税目,广告制作服务按实际业务情况缴纳销售货物增值税或营业税,此举利好广告服务企业,可减少广告服务企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三、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变化,政策规定,财税(,2013,),37,号,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进项税额。,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变化,政策规定,财税(,2011,),111,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无“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条款。,三、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变化,差异变化,重申明确“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国税发,2008,117,号文: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变化,差异变化,取消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7%,(铁路运输除外)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后,交通运输业服务(铁路运输除外)已纳入营改增试点,故作调整。,取消“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条款。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可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该规定遵循了增值税“征多少扣多少”的基本原则,是对税制的进一步规范。,增加“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按规定进项抵扣”的规定,使得购买和租赁的政策一致。,三、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变化,行业影响,第一项政策因涉及全国交通运输行业(铁路除外)纳入“营改增”试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加了进项抵扣税额,降低了税负。,第二项政策对纳税人的影响在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3,征收率进项抵扣,抵扣力度与,111,号文中“征,3,扣,7,”,相比有所下降。,第三项政策完善了增值税链条,扩大了抵扣范围,降低了企业税负,也有助于提升摩托车、汽车、游艇的消费。,四、计 税 基 础 调 整,政策规定,财税(,2013,),37,号,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四、计 税 基 础 调 整,政策规定,财税(,2011,),111,号及相关文件,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四、计 税 基 础 调 整,政策规定,财税(,2011,),111,号及相关文件,融资租赁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原对外贸易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四、计 税 基 础 调 整,差异变化,取消了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外的销售额扣除政策。标志着差额征税政策基本淡出。具体涉及不能执行销售额扣除项目或扣税的项目包括:,1,、,交通运输业务。,联运业务支付的免税国际运输价款。,2,、,货物运输代理业务。,(,1,)支付的免税国际运输价款;,(,2,)支付的除应税服务外的营业税可扣除项目,如货物保险费、支付给海关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用等。,3,、,代理报关业务。,支付给海关、检验检疫、预录入等单位的费用及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4,、,无船承运业务。,支付的除应税服务外的营业税可扣除项目,如港杂费中的部分项目。,5,、,会展业务。,主办或承办会展业务的机构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食宿费、门票费。,6,、,专利和商标代理业务。,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费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7,、,小规模纳税人。,取消了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扣除政策。,四、计 税 基 础 调 整,行业影响,取消了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外的销售额扣除政策。在目前未将所有服务纳入应税服务范围的情况下,该政策对目前执行销售额扣除政策的部分行业和企业(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行业)税负影响较大。,删除了原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中,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增值税、运杂费扣除项目。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后这些项目可通过扣税渠道解决,不需要在销售额中扣除。,五、出口免税、零税率政策调整,政策规定,财税(,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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