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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全文学习,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汇报:XXX,时间:,XX,月,XX,日,水利部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水政法2022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公安局,各流域管理机构,长江航运公安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强化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保障河湖安全,水利部与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水利部、公安部。,水利部 公安部,2022年9月28日,前言,意见,解读,意见,全文学习,01,02,目录,目录,意见解读,01,两部门在各自严格履职的基础上,加大协作力度,增进理解互信。其中,水利部门严格执行涉水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水治安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水利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等行为。,比如在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上,水利部门发挥自身职能,利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非法取水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机关对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如何发挥优势,高效协作?,长江江面上,执法船来回穿梭,拉网巡查。不久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组成联合巡查组,沿江巡查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维护采砂秩序。,加强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是保护河湖的重要举措,也是两部门合作的重点领域。2021年,水利部、公安部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共查处非法采砂行为1289起,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099件。,线索摸排、大案攻坚、联防联控、部门协作公安部“零容忍”打击各类涉砂犯罪活动,截至目前已侦破涉砂刑事案件698起,重点水域规模性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公安部将坚决斩断“采、运、销”非法链条,全力维护长江生态安全、航道安全、防洪安全,切实为长江大保护提供坚强保障。,意见明确了包括“加强河道采砂秩序维护”在内的河湖安全保护协作五项重点任务。“接下来,我们紧盯重点,在加强防洪安全保障、加强河道采砂秩序维护、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等领域展开更加紧密的合作。”,比如,在确保防汛安全上,水利部门依法打击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等行为;公安机关加强汛期治安巡逻防控,依法打击妨碍防洪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守护河湖安澜的“安全网”将织得更牢更密。,携手治水,信息共享是关键。两部门建立执法资源共享机制,积极对接执法设备和数据平台,实现相关违法问题线索、卫星遥感影像资料的互联互通。,此外,公安部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不断深化与水利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健全完善会商研判、资源共享、执法联动等长效工作机制。,重拳出击,明确五项重点任务,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入新阶段,为跨流域、跨区域、跨部门合作提供有益借鉴,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和质量。,水行政执法是保障河湖安全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水利部已出台了包括意见在内的多项相关政策措施,为及时发现、依法打击、精准防控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我们建立完善水行政执法四项机制,分别是跨区域联动机制、跨部门联合机制、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以此形成执法强大合力,坚决遏制侵占和破坏河湖的水事违法行为。”,河湖水系复杂,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面临的挑战各不相同。完善跨区域联动机制,势在必行。,据介绍,意见中明确提出以流域为单元,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行政区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工作机制。,跨区域联动机制的探索不断深入推进。今年水利部开展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地下水超采治理专项执法行动,相关地区通力合作,集中力量攻难关。截至目前共收集问题线索5625条,正式立案查处1033件,挂牌督办120件。,此外,今年上半年,水利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机制建立以来,各级水利部门向检察机关移送多宗案件线索,推动办理水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00多件。,接下来,水利部将以坚决的态度、坚决的措施、坚决的行动,持续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用法治力量守护好江河湖泊,努力让每一条河流、每一处湖泊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提升效能,以更大力度保护河湖,意见全文学习,02,总体要求,第一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强化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提升河湖安全保护工作效能,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水违法犯罪,维护河湖管理秩序,提出如下意见。,江河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先后就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等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确立起国家“江河战略”,为加强河湖保护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加强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打击河湖违法犯罪合力,保障涉水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水利法治建设、提升河湖安全保护水平、提高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涉水法律法规,加强河湖日常执法巡查,受理水事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涉水治安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一、充分认识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一)加强防洪安全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强化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常态化执法巡查,对可能影响到人身安全的涉水行为做好提醒劝阻,依法打击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和水库库容、非法占用河湖岸线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侵占河道、违法修建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法案件。公安机关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依法打击妨碍防洪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二、明确河湖安全保护协作重点任务,(二)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加强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监管,利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对非法取水、河湖“四乱”、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和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机关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移交的非法围垦河湖、破坏水文监测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开展调查。,二、明确河湖安全保护协作重点任务,(三)加强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大河道采砂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等突出问题。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等工作。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移交的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砂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开展调查,依法查处,依法严惩其中的黑恶势力犯罪。各级水利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处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包庇纵容以及充当“保护伞”的,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二、明确河湖安全保护协作重点任务,(四)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卫。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强化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和执法巡查,督促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完善水利工程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与反恐怖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卫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必要的装备设备和技术防范设施,加强对重要部位的日常维护和巡查检查,开展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及时发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治安保卫和反恐怖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完善治安保卫和反恐怖制度、落实治安规范和反恐防恐措施,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二、明确河湖安全保护协作重点任务,(五)加强水行政执法安全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要全面依法履职,严格执行涉水法律法规,加强自身执法能力建设,严防、严管、严查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保障水事执法秩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履职过程中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处置。,二、明确河湖安全保护协作重点任务,(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要定期开展河湖安全保护工作会商,互相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需要解决的重难点问题。各自明确一名主管领导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一名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双方要通过工作简报、信息网络等形式,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三、建立健全河湖安全保护协作机制,(二)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坚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案件移送时应出具书面文件,办理移交手续,依法依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证据,并配合开展取证、监测、鉴定等工作。公安机关办理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水利部门应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和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对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移送单位。对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与公安机关实施联合挂牌督办。,三、建立健全河湖安全保护协作机制,(三)建立健全流域安全保护协同机制。流域管理机构要协调推动流域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流域安全保护协同机制,以流域为单元,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行政区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工作机制,统筹流域内河湖安全保护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形成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协作的河湖安全保护格局。要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跨区域违法犯罪行为。,三、建立健全河湖安全保护协作机制,(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利用好河湖长制平台,建立协作长效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水利和公安系统目标责任考核,推进河湖安全保护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双方要建立执法资源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共享和业务优化协同渠道,积极对接执法设备和数据平台,实现相关数据共享利用。,四、强化河湖安全保护协作保障,(二)强化培训交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要将联合培训纳入本部门年度业务培训计划,通过典型案件剖析、支部联学等多种形式,系统学习河湖安全保护和刑事办案涉及的法律法规,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法律适用等内容的培训,提升河湖安全保护执法办案能力。可定期互派业务骨干挂职交流,或通过省市县多层次联合集中培训、互相派员培训等方式,强化实践锻炼和专业化建设,并根据办案需要和各方需求,适时扩大挂职交流的范围。,四、强化河湖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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