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XX)讲解稿(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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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一、,条例,出台背景,二、,条例,基本概述,三、,条例,具体条款,一、,条例,出台背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发布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但,年月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使得这两部部门规章设定的多项许可制度失去了法律效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草拟,条例,送审稿,,于,2007,年,报请国务院审议;,2009,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和建议,752,条;,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一)部门规章,一是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三是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营者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行为不规范等现象普遍存在;,四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燃气事故屡屡发生,;,五是缺乏必要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注:全篇涉及,52,个“,安全,”,,28,个“,保障,”。,(二)解决问题,二、,条例,基本概述,(一)条款分类,分,八,章,共,五十五,条。,第一章:总则(,7,条),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6,条),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13,条),第四章:燃气使用(,6,条),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6,条),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5,条),第七章:法律责任(,9,条),第八章:附则(,3,条),(,二)实用范围,1.,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2.,明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3.,条例对燃气进行了界定,明确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4.,条例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三)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问题,一是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同时,还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三是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四)燃气经营与服务具体规定,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二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服务义务,并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三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四是完善,燃气定价机制,。,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并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五)燃气使用具体规定,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同时,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二是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六)燃气设施具体规定,一是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二是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同时,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三是确立,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并明确对改动方案的要求。,(,七)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具体规定,一是确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明确了有关制度和措施。,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三是明确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四是明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事故追究制度,。,三、,条例,具体条款,第一章 总则,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本章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第一章 总 则,(1),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一是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二是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三是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和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四是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一章 总 则,(2),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对,条例,调整行为,的规定。一是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活动(二章);二是燃气经营与服务活动(三章);三是燃气使用活动(四章);四是燃气设施保护活动(五章);五是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活动(六章);六是与前,5,方面相关燃气管理活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排除,不适应,条例,规定,的情形。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矿产资源法,】,;门站以外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港口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道路运输条例,】,;沼气、秸秆气,【,农户分散独立使用、未成规模和经营、受,有关规范农业活动法律法规,调整,】,第一章 总 则,(3),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对燃气作了界定。“城镇”是指城市、镇行政区域。考虑配合,新农村建设,,农村参照执行。,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统筹规划,:燃气管理前提和依据;保障燃气,供应安全、稳定,。,保障安全,:燃气是,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仅次全国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意外性、突发性,表现为中毒、爆炸、火灾,易造成二次事故。,确保供应:,影响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规范服务,:一是燃气管理有关部门为燃气经营者、用户提供服务;二是燃气经营者为用户提供管理和服务。,节能高效:,燃气节能潜力巨大。,第一章 总 则,(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责任,的规定。,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5),1,、,燃气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等。,2,、,燃气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3,、,其他部门,:发展改革、公安消防、质检、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例如:燃气质量监管,质检负责,生产环节,;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燃气管理部门从监督,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角度进行监管。,第一章 总 则,(6),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本条是关于促进,燃气科技进步,的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普及工作,方面职责的规定。,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本章共六条,规定了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应急保障的相关管理制度。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与备案,燃气设施配套建设、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1),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本条是对,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和备案管理的规定。,燃气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2),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本条是关于,燃气发展规划内容,的规定。,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城乡规划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燃气供应保障措施,:新建燃气接收门站及对门站的改、扩建,更换燃气老旧管网,建立燃气调度指挥系统,建立入户检查安全体系所采取的措施。,燃气安全保障措施,:各种燃气应急预案的建立,燃气事故抢修、抢险方案的制订,各种抢修人员、车辆、工具、仪器的配备,以及对燃气管网及各类燃气设施的检查。,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3),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本条是关于,燃气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规定。,社会资金:政府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性资金以外的各类民间投资、资金。企业资金、机构资金、个人资金和可利用外资等。,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本条是对,新区建设、旧区改造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工程规划选择和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定。,本款是,城乡规划法,第,17,条、,35,条规定,基础设施属于强制性内容,不能擅自改变用途。,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4),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本款关于,规划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作出规划许可时应遵守程序的规定,。,城乡规划法,第,36,条(选址意见书)、,38,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1,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本款规定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是,建设工程,的一类,竣工验收服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49,条的规定。,备案差别:一是,备案部门,不同,,质量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条例,燃气管理部门。二是,备案内容,不同,,质量条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的备案;本,条例,竣工验收情况的备案。三是,备案目的,不同,,质量条例,保障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本,条例,确保燃气设施建设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本,条例,规定的不能取代,质量条例,,是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新增加,的要求。,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6),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本条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和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的规定。,本款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方面的职责。,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爆炸、自然灾害。,综合措施,: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和设施安全运行监管,实施相关人员培训,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等。,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本款是关于,燃气应急预案内容,的规定。,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本款规定了,政府应当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供求状况,:气源结构、供应量、市场需求、用户开发。,有关部门,:能源、发展和改革、物价等部门。,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与相关主体的配合义务,的规定。,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本章共十三条,对投资建设燃气设施运营主体的选择方式、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燃气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燃气供应保障、燃气质量检测监督、价格制定调整、燃气运输管理、燃气经营者接受公众监督和行业协会的作用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1),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本条是关于,投资建设燃气设施运营主体选择方式,的规定。,本款规定了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选择运营主体的方式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本款规定了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既可以,自行组建,公司,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从事运营管理活动,也可,委托,已经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运营管理。,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2),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3),本款规定了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准入,制度,要求所有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关系公共利益、生命财产安全,不能完全自由市场准入,符合,行政许可法,许可要求。,主要负责人:燃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运行的企业经理、副经理和安全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专业培训:依据本,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本款规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许可实施,部门。,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本款规定了燃气经营许可为,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性许可,事项。,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4),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本条是关于,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本款明确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原因:管道燃气技术性、专业性强,对资金、场所、设施、人员、安全、质量、消防要求高,对经营者的责任能力要求也高。,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本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个人经营的,要按照第,17,、,18,、,22,、,24,、,25,、,26,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5),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者在供气、指导用户用气、检查燃气设施和标准化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本款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在供气用气和燃气设施,检查,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本款对燃气经营者在,标准化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作了的规定。,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6),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本条是对,燃气经营者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管道燃气经营带有垄断性质。,行政许可法,第,67,条规定,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被许可人,按国家规定提供服务,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7),(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行政许可法,第,67,条规定,未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和燃气安全,。,(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国家技术规范有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坚决严格执行。,(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8),(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29,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明确销售企业的销售范围;经营者销售合法充装的瓶装燃气;充装单位必须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和燃气经营许可证。,(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9),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本条是关于,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运营管理责任,的规定。,本款规定了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市政燃气设施:敷设、安装在道路红线以内的城镇公用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和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本款规定了对于单位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含义:一是签订供、用气合同;二是按合同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10),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者在可能影响燃气正常供应的情况下所应履行的相关义务,的规定。,本款规定了燃气经营者临时停止供气的告知要求。,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本款是燃气经营者在停业、歇业时应遵守的规定。,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11),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本条是关于出现四种特殊情况时,燃气管理部门有责任采取措施保障正常供气,的规定。,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12),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者和政府部门承担燃气质量责任,的规定。,本款是关于燃气经营者承担燃气质量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34,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燃气经营者,可采用自行质量检测或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本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都要承担燃气质量的监督职责。,燃气质量管理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生产、销售和服务等环节。,质检部门:生产环节,制止产品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流通环节,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燃气管理部门:经营活动角度,质量监督检查、质量检测制度情况检查。,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13),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本条是关于,燃气价格定价与调整原则,的规定。,价格法, 23,条,建立听证会制度。,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本条是,关于燃气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14),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者对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以及瓶装燃气充装管理,的规定。,本款明确规定燃气经营者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负有管理职责。,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本款是对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管理规定。,应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15),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准则以及燃气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的规定。,本款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应当遵从“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商业道德和经营行为准则。,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本款规定了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以此促进燃气经营者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提高。,行业自律,:,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2,、制定和认真执行行规行约,自我管理,自我约束;,3,、促进并提高企业规范化服务水平;,4,、维护行业和企业合法权益,避免恶性竞争;,5,、依据国家法规规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第四章 燃气使用,本章共六条,对燃气用户在安全用气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禁止性行为,拆改室内燃气设施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燃气燃烧器具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四章 燃气使用,(1),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本条是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行为,的规定。,本款明确了,用户在燃气使用过程中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义务:燃气燃烧器具的权属是用户,燃气气瓶使用权归用户,燃气用户应当对自由或自用的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等进行日常监护,对达到使用年限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应当及时淘汰更新。,关系:供气单位和燃气用户是,民事合同关系,。拒绝交费,违约行为,协商或诉讼。,第四章 燃气使用,(2),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本款规定了,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单位燃气用户:除居民用户以外的各类机关、院校、部队、企业、事业和社会服务单位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负责人,制定并落实有关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等的操作规程、检修规程、安全巡检制度等。,第四章 燃气使用,(3),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侵犯他人财产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刑事犯罪。),(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侵害供应企业合法权益,引起安全事故。),本条是,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关禁止性行为,的规定。,第四章 燃气使用,(4),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条是,关于燃气用户知情权以及投诉处置,的规定。,本款明确,燃气用户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燃气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燃气用户有权根据燃气和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燃气的,价格、质量、安全使用、服务和相关费用,等信息。,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本款规定了,燃气用户投诉权利及有关政府处理投诉时限,。,第四章 燃气使用,(5),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本条是关于,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作业管理,的规定。,户内燃气设施:引入口之后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表、燃气表后管道(阀门)、灶前连接管。户内燃气设施管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户内燃气安全管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相关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G504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JJ94-2009),、,燃气工程制图标准,(,GJJ/T130-2009),、,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200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第四章 燃气使用,(6),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本条是对,燃气管理部门公布燃气种类、气质成分和燃气与燃烧器具适配性标识,的规定。,本款规定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本款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种类和燃气组分,生产燃气燃烧器具,在燃烧器具上明显的位置标明所适应的燃气种类和区域,方便燃气用户,正确选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第四章 燃气使用,(7),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本条是对,燃气燃烧器具售后服务站点的建立和安装维修管理,的规定。,本款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者、销售者有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燃气燃烧器具管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相关规范:,燃气燃气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GJJ12),。,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规定,安装,改装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大内和人员进行。,持证上岗:,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燃气具安装维修工,(试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本条规定了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本章共六条,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危害燃气设施的禁止行为、燃气设施保护与安全运行、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燃气设施安全的法律责任及义务、其他建设单位在燃气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行为和燃气设施改动的行政许可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1),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本条规定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损坏事故因素,:燃气设施周边建设道路桥梁,敷设管道,修建房屋和构筑物,挖掘、取土、钻探、深坑作业、打桩、顶进等。,本款,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责任,。,涉及编制单位,: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技术监督、水利堤防、电力电信等。,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划定综合因素:,1,、,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2,、当地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燃气发展规划和现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3,、结合当地社会、环境、气候、地形、地貌、生产生活习惯等具体条件;,4,、结合可能危害燃气设施的第三方行为活动的种类和影响程度。,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本款是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性活动,的规定。第三方活动行为造成事故危害超过总危害,30%,,是燃气事故主要原因,,(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种植深根植物是为防止植物根系生长过程中产生巨大能量造成地下管线位移、变形或断裂,酿成事故,。,(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3),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本条明确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4),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本条明确了,设置和管理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实施的责任主体是燃气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标准和规范。,燃气经营者,: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包括,燃气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标志的管理责任区域、岗位职责、巡检周期,检查方式、检测仪器、检查程序、检测方法和检查监督等。,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5),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禁止行为和保护义务,的规定。,本款是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禁止行为的规定。,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款规定了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保护义务。,处理:可对肇事者进行处罚;对保护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或奖励。,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6),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本条是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保护燃气设施安全义务的规定,。,本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本款规定两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是查明地下燃气设施资料的义务主体;二是提供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的义务主体和要做的工作。,义务主体:,燃气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经营者,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7),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另有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燃气设施保护有特殊规定的,应优先执行其规定。,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8),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本款设立了,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许可,,规定了此项许可的申请方法、许可机关和改动方案的基本要求。,市政燃气设施改动,:,燃气经营者对市政燃气设施进行的扩建、改建、改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活动。,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本款规定了,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方案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1,、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2,、明确安全施工要求;,3,、有安全防护措施;,4,、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本章共五条,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燃气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抢险抢修,燃气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事项作出了规定。,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1),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计分析和通报燃气安全事故职责及燃气经营者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职责的规定,。,本款规定了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规定了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和通报制度的职责。,燃气安全事故,:在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人为故意或过失、意外事件等多种因素造成的燃气泄漏、停气、中毒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分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总则、组织体系、预警预防机制、应急处置和保障机制、后期处理机制等内容。,编制部门,:燃气管理、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监督、交通、卫生、环保部门。,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2),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本款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还明确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物质保障责任和常规演练责任。,燃气经营者是预防和处理燃气安全事故的主体。,编制重点:燃气管网、场站、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等事故危险源的定点定位、不同范围的燃气设施及系统的紧急控制措施。,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本条是关于,燃气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报告制度,的规定。,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3),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燃气用户发现和处理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本款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的义务。,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实现燃气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严重性,为制定预防措施和管理决策、消除事故隐患提供科学依据,使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在发生之前,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4),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本款规定了,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于燃气经营和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5),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本条是关于,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应对处理的规定。,本款明确了燃气安全事故的抢险抢修实施主体是燃气经营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向上级部门报告。救援处理实行政府主导救援方式,燃气管理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款规定了当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后,相关管理部门对于事故处理应当负有的义务。,规定:,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6),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本条是,关于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本款规定了经调查确定为燃气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方式。,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本款规定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本章共九条,主要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法规相关知识,(,1,),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是行政法规。,2,、,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是部门规章。,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法规。,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效力最高,。,法律法规相关知识,(,2,),一、本条例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1,、,行政责任,: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处分,和,行政处罚,。,a,、,处分,: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并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失职、渎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罚性处理措施,是,国家机关内部,的一种惩戒措施,一般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b,、,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基于行政管辖职权,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惩戒。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相关知识,(,2,),2,、,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3,、,民事责任,:法律关系主体违法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本条例的法律责任的,特点,。,1,、,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并存,。,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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