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高校版)be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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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讲,法律基础知识,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案例,1,:一艘正在海上航行的客轮不幸发生事故正渐渐的沉,到海中,乘客甲落水后幸运的抓到了一块木板,正,在他庆幸之时,旁边的另外一个乘客乙挣扎着游到,甲身边,也想抱住这块木板,但是甲发现,这块木,板仅能承载一个人的重量,如果让乙也抱在这块木,板上,势必两人都将沉到海底,于是甲用力将乙推,开,导致乙体力不支沉入海底死亡。请问在本案中,,甲是否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案例,2,:张家有子张三,已过而立之年,但整日游手好闲,,无恶不作,危害乡邻,父母对其亦深恶痛觉,多,次对周围邻里说没有这个儿子,后来其父母在报纸,上发表声明,与张三脱离父子关系,以后张三的一,切行为,均与父母无关。在报纸上发表此声明后,,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请问:张三父母以上行,为是否有效?,甘露与暨南大学纠纷案,基本案情,甘露原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2005,年间,甘露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其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甘露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浅议东北方言动词“造”,,又被任课老师发现与发表于,江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东北方言动词“造”的语法及语义特征,一文雷同。,2006,年,3,月,8,日,暨南大学作出暨学,2006 7,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理的决定,,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甘露不服,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广东省教育厅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粤教法,2006 7,号,学生申诉决定书,,认为暨南大学对甘露作出处分的程序违反,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影响甘露的陈述权、申诉权及听证权的行使,不符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暨南大学对甘露的违纪行为重新作出处理。,2006,年,6,月,19,日,暨南大学决定同意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2007,年,6,月,11,日,甘露以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处罚太重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07,)天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开除学籍决定。甘露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暨南大学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原,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本案中,甘露两次抄袭他人论文作为自己的考试论文,其行为属于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在任课老师已经指出其错误行为后,甘露仍然再次抄袭欺骗老师,这种治学态度是很不严谨的。暨南大学认为甘露违规行为属情节严重,主要证据充分,甘露认为其行为属考试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在学校处理过程中甘露书面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也委托母亲接受了暨南大学的调查、进行了申辩,暨南大学处理程序并未影响甘露行使法定权利,甘露认为开除学籍决定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在适用法律方面,暨南大学根据法律授权制定了本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并依照该规定对甘露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已对开除学籍情形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暨南大学在开除学籍决定中没有引用该规定不妥,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开除学籍决定的合法性。因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甘露上诉,维持原判。,后甘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驳回其再审申请。,后甘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遵守高等学校依法制定的校纪校规。学生在考试或者撰写论文过程中存在的抄袭行为应当受到处理,高等学校也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特别是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并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违纪学生针对高等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可参考高等学校不违反上位法且已经正式公布的校纪校规。,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暨南大学的上述规定系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制定,因此不能违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应条文的立法本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列举了七种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其中第(四)项和第(五)项分别列举了因考试违纪可以开除学籍和因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以开除学生学籍的情形,并对相应的违纪情节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项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系指高等学校学生在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著作,以及所承担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形。所谓“情节严重”,系指剽窃、抄袭行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数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占的地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大、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甘露作为在校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属于课程考核的一种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袭行为,也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援引,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和,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显属不当,应予纠正。鉴于开除学籍决定已生效并已实际执行,甘露已离校多年且目前已无意返校继续学习,撤销开除学籍决定已无实际意义,但该开除学籍决定的违法性仍应予以确认。甘露在本院再审期间提出的其在原审期间未提出的赔偿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审查。,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行终字第,709,号行政判决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07,)天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二、确认暨南大学暨学,200633,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违法。,本案所涉及问题,1,、什么是法律?,2,、法律的效力?,3,、法律的层级?,4,、校规校纪的效力?,5,、诉讼的程序?,贵州民族大学的相关规定同学们了解吗?,法律基础知识介绍,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问题第一节 法的概述,2,、法律的起源及历史类型,灋,法,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獬豸,xiezhi,,古代传说中的裁决纠纷的神兽,一、法的含义、特征及渊源,(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二)法律的产生,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只有在私有制、阶级和个国家产生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由国家制定并赋予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产生。,据,贵州通志,.,土民志,中说,在贵州苗区,对裁决不服,则驾锅,用油米和水贮锅,置铁斧于内,柴数十担,烧极滚,其人用手捞斧出锅,验其手起泡与否,为决输赢,凭天地神明,公断有无冤枉。,(三)法律的历史类型,1,、奴隶制法律,2,、封建制法律,3,、资本主义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四)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1,)法由国家创制;创制的两种方式。,a,、制定: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b,、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2,)法律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强制性体现为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如对犯罪行为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体现为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褒扬,如正当防卫就是合法的,即使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也不承担刑事责任。,(,3,)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保证法律得以遵守和执行。,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2,)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3,)法律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统治者不仅要求被统治阶级遵守法律,而且统治阶级的成员也要尊守法律。,3,、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则,这种规则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它的内容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即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力。,(五)法的渊源,我国法包括下列形式的法律规范:,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特别行政区的法,8,、国际条约,1,、宪法,毛泽东在审阅和修改宪法草案,2,、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监狱法,、,公务员法,、,保密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禁毒法,、,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等。,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什,么,是,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母法,其它法为子法 。,宪法,行 民 经 刑 程,政 商 济 序,法 法 法 法 法,(一)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机构及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内容最根本,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效力最高,通常宪法部门除了,宪法典,外,还包括一些,宪法性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1,、一般行政法:,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2,、特别行政法:,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三)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 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四)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维护市场竞争与秩序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2,、国家宏观调控与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预算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五)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承担刑事责任,(,六)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法的总称。我国的程序法目前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一)法律的制定,:,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在我国,不同的机关有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的叫法也不同。,1,、立法的机关和权限,(,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3,)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5,)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6,)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以上的法律法规的效力依次降低,下一级的法规不得违反上一级的法规的规定。,(,7,)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在本区域内生效。例如广西区人大最近正在就,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地方性单行条例征求意见或审议,这些条例对“是否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城乡同命不同价”、“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等老百姓十分关注的问题作出了比较进步和合理的规定。,2,、立法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案的公布,(二)法律遵守:,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起履行职责与义务的活动。,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法律的遵守,两方面主体,两层含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三)法律执行,1,、含义:一般而言,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权力机关(即人大机关)和司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院)执行法律的活动,也成为行政执法。在我国,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2,、行政执法的主体,(,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2,)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主要有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城建、农业、水利、交通、海关、金融、计量、统计、审计、劳动、人事、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计划生育等部门。,(,3,)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如,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检查监督。,(四)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理进入法院的各种纠纷。,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主要是对犯罪行为提起国家公诉、侦查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批准公安机关的逮捕行为、对法院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提起抗诉等。,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转变,。,(二)法治和法制的区别,法制,是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总体,是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相对应的概念。,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和人治相对立的概念,其核心是法律至上;所谓,依法治国,,就是用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使国家管理,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治与法治,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癨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惟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立法应更严密、细致,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很多法律规定太过于原则,可操作较差,妨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最终损害了法律的权威。,(,2,)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比如要更广泛地推行和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如,2006,年,9,月,21,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举行了立法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在更高的层面,从法理与立法技巧角度进一步论证,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2,、提高党依法执政水平,(,1,)党要模范遵守法律:各级党组织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法律。,(,2,)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之内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大提出,由人大通过立法成为国家意志。总之,党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该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内容一方面是要通过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大;另一方面是政府行使权力时要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具体来说, 包括以下内容:,(,1,)合理划分、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2,),使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3,)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4,)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内外的监督机制。,(,5,)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过错或错案追究制。比如广西正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4,、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1,)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现实中,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法院和检察院有强大的影响力,因为法院和检察院的人、财、物都取决于地方党委和政府,所以我国有“,法院地方化,”现象。此种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应予以改革。,为何司法机关要独立行使职权?,1,、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司法机构具有自治性、独立性。,2,、审判独立,法官只向法律负责,忠于法律,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3,、司法机构作为一种终极性权力,是社会冲突和纠纷的最后裁判所,是社会公正的最显著象征。这要求它必须中立于当事人,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2,)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分离。实践证明,现行的司法行政与审判、检察职能合一制弊病颇多,既削弱了政府的正常管理职能,不利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制约关系,也影响了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检察权。,5,、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那些手握重权不受约束最终导致腐败的高官,如程维高、李嘉廷、成克杰、陈希同,以及,2006,年,9,月,24,日被免职的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都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勋爵,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1,)国家监督体系,a,、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的监督,使之经常化、制度化。,b,、充分发挥检察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保障其对行政机关及法院的法律监督权。,c,、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2,)非国家监督体系: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6,、,培养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的培植,主要的任务是传播和弘扬民主法治精神。要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重要的是,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美,】,哈罗德,J,伯尔曼,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就要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法治观念的内容是多方面的, 但主要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等基本观念,通过养成这些基本观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邓小平,: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江泽民,: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当前具有重要意义。,就民主而言,,当前主要要强化党内民主和国家民主。强化,党内民主,就是要加强党内的集体决策制度,强化对一把手的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强化,国家民主,就是要完善和适时扩大基层民主选举,并且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渠道和机会。,就法制而言,,主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加强党的领导要处理好两个问题:,1,、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党要加强对依法治国实践的领导和支持;同时党的领导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2,、党的领导和法律制定的关系: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把党的意志转化为法律,从而上升为国家意志。,(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前提,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一)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性质,1,、,从来源看,,权力和义务都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未明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后者可以称为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2,、从内容看:,法律权利: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自由。,可以做、可以不做、,要求他人做、要求他人不做,必须做、必须不做,法律义务: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3,、从范围看:权利和义务是有界限的。,首先,,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和范围受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等因素。例如现在我国养老、医疗、就业等社会保障权利只有城市居民才享有,而农村居民基本上不享有,这就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国家没有足够的财力来保证所有人都能享受到社会保证权。,其次,,法律权利和义务都是有界限的。无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界限之内行使,权利的行使,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你挥动手臂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面前,(二)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权利表征利益,义务表征负担;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从总量上看,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法律义务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而法律权利更有利于实现人的自由。所以权利和义务在功能上各有所长,相互补充。,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一)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而国王不可进。,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美,】,独立宣言,(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平等不是等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理解为,“,人人一样,”,。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别的存在,这就是,“,人,”,的多样性。,在社会的公共管理活动领域,要求,“,人人一样,”,,必然会陷入平均主义的泥坑,这方面我们是有深刻的教训的。,平等更强调实质上的平等,如在联合国的会费交纳中,各国交纳的费用不同。其中每年交纳一亿美元以上的有美国、德国与日本三个国家,中国为,2000,多万美元,排在第,13,位。,尽管各个国家交纳的费用不一样,但就各个国家就其本身的能力上是否已经,“,尽力,”,而言,各国在会费的承担上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理想因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理想因素,其最终实现有待于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整体进步与发展。,例如在现实的中国,北京、上海等城市的青少年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与文化环境,而内地,特别是农村的青少年各方面的条件相应就差得多。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我们不能忽视,因此,我们说,“,人人平等,”,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第三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参与法律实践,更重要的是,要培养法律思维方法,树立法律信仰,形成法律权威。只有从心理和意识上承认法律的效力,尊重法律的权威,法治社会才能真正确立,并得以持久地维持。,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问题往往还包含着政治、经济或道德问题。对同一个问题,法律的态度和道德、政治的态度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则可能不一致。,例如,,“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法律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法律有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债权人在还钱期限届满后两年内不向债务人要求还钱,也不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还钱,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会要求债务人还钱,但也不反对债务人自动还钱。,但是,,必须强调,在对法律问题思考时,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评价来取代法律评价。,(二)法律思维的特征,1,、讲法律:,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应该首先以法律为准绳来评价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有时候,我们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即合理不合法、合情不合法。此时,应以法为先。即使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法律。我们可以要求立法机关修改这些法规,但是在修改之前,我们应该遵守和执行法律。,王斌余杀人案:情与法的冲突,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家讨薪,被骂成“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人,重伤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最近,他一审被判 死刑。王斌余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王斌余该不该判处死刑?,王斌余父亲到监狱探望儿子,不应判处死刑:,许多网民和法律界人士认为,不应当对王斌余处以极刑。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如权利保障机制低效,民众对有关权力机构失去信赖,致使弱者在走投无路时,往往采取暴力性、“非理性”的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方面地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公平?,应当判处死刑:,对此,持相反立场的人则认为,王斌余行为虽有可悲悯之处,但是并不足以免除其死刑。也有人认为,被害人不应当替全社会承受制度性的悲剧。王斌余杀死的并非是欠他工钱的人,而是王斌余的工友和工友的亲属。那些同情王斌余并呼吁免除其死刑的人,是否漠视了他们的生命价值?,2,、讲证据,: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合法。,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不能捕风捉影和主观臆断。,证据只有与案件有实质联系,才能起证明作用。,刑讯逼供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凡是以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必须依法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对因排除非法证据而达不到起诉条件的,将作出不起诉处理或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合法吗?,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凡是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录、偷拍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有效证据。许多人据此认为偷录偷拍就此走向合法化。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根据该规定第,68,条,偷录偷拍有两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特别是窃听,即便作为侦查机关、军事机关也需要审批,而媒体和个人窃听一般是非法的。目前社会上雇私人侦探,对所谓第三者进行拍照等行为在规则出台后也不会合法。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3,、讲程序,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 程。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如何做才是合法的。例如交警罚款就要讲程序:要出示证件;要填写统一格式的罚款单;单据要当场交给当事人;一般超过,50,元不能当场收取罚款,当事人要到银行缴款;,为什么要讲程序?,两个饿得要死的人分一张饼,但是每个人都担心饼分得不公平,不论是给其中哪一个人切都不放心。怎么分才能让两个人都心服口服呢?答案就是由一个人切,然后给另外一个人先挑。这样,切的人就会公平地切饼了。所以,程序的设计能很好地保障公平的实现。,4,、讲法理,:,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得出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和理由。而且,这种理由和论证必须是公开、合法、有说服力的。与其说法律思维的任务是得出结论,不如说是寻求做出结论的法律理由,因为没有充分理由的结论是没有说服力从而也无法得到当事人的服从和遵守,也无法树立法律的权威。,(二)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1,、学习法律知识:,只有了解法律规定的和法律规定背后的原理等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2,、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的过程。法律方法相当专业和复杂,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漏洞填补、认定事实等方面的方法。每一中方法又有许多更详细的规则。应学习一些最基本的方法。,3,、参与法律实践:,只有参与各种法律实践活动,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合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一),法律权威的含义与必要性,(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一),法律权威的含义与必要性,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律的不可违抗性。法律权威的树立要靠,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法律权威的树立离不开外在的强制,但是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更根本的权威来源。而内在说服力是建立在法律的内在合理性上的。,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努力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失去信仰的法律,就是僵硬的教条。,伯尔曼,第四节 学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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