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pptcbpt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243925241 上传时间:2024-10-01 格式:PPTX 页数:32 大小:111.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买卖合同pptcbpt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买卖合同pptcbpt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买卖合同pptcbpt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买 卖 合 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一般情况下的不要式合同,甲 乙,买卖合同,甲乙10月1日达成买卖货物协议,约定与10月20日交付货物支付价款,合同成立生效时间?,买 卖 合 同,出卖人,买受人,义务,义务,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支付价款,接受标的物,检验标的物,通知义务,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孳息归属,时间地点质量,买 卖 合 同,甲 乙,自行车租给乙,自行车卖给乙,甲10 月1日将自行车出租给乙,10月20日乙表示想购买甲租给他的自行车,甲表示同意,乙交付车款.问甲乙买卖自行车的合同中自行车交付的时间?,简易交付,买 卖 合 同,甲 乙,买卖合同,甲乙10月1日达成买卖货物协议,约定与10月20日交付货物支付价款,10月10日货物被闪电击毁,此损失由谁承担?,交付转移风险,张大妈用10斤小米与邻居李嫂换12斤大米是(),A供应合同 B买卖合同C互易合同 D零售合同,C,买卖合同的特征有(),A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B它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它是双务有偿合同D它是诺成合同E在一般情况下它是不要式合同,ABCDE,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B,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强制缔约),供用电合同,供电人的义务,用电人的义务,及时、安全、合格供电,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对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支付电费的义务,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依照规定或约定用电的义务,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C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D供用电合同为要式合同,E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ABCE,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保证了供电的安全性和连续性。但乙方没按时交纳电费,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交纳电费。在诉讼期间,电费上涨,法院遂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试分析:,(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请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及性质论证法院判决的依据。,(1)法院的上述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2)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合同,。本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电费,属于逾期付款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合同法第192条,撤销后果,不给付赠与物,返还赠与物,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明知却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1)李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3)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是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钱款 权的合同,金钱占有的移转,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即发生金钱所有权的移转.,金钱,所有,银行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信用担保借款合同,财产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区别,:,1.保证人 抵押人 质押人,2.以何为担保,3.抵押物 质押物 财产种类及是否转移占有,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2)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3)某商业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将利息75万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假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应当怎么处理?为什么?,(1)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3)不合法。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条、205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本合同的借款期间为三年,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租赁合同,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诺成 双务 有偿合同,租赁物为有形特定的非消费物,具有临时性,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租赁关系,选择,直接交付,买卖关系,所有权人,出租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承租人享有对出卖人的索赔请求权及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出租人不负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务 有偿 诺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