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八章教会法教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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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章 教会法,第一节 教会法的产生和演变,一、概念,:,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教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以及基督教其他教派的教会法规的总称。这里专指西欧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二、教会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基督教的产生与教会法的产生,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宣布基督教为国教后,教会法开始形成。,(二)教会法的发展,1,、早期,fa,展阶段(,49,世纪),2,、全盛时期(,1015,世纪),法兰克王国时期教会地位不断提高,教会法得到进一步发展。公元,11,到,14,世纪,教会成为西欧神权统治的中心,教会法发展到完备和极盛阶段。,3,、衰落时期(,16,世纪以后),15,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和宗教改,ge,运动的兴起,教会权力被削弱,教会法日趋衰落。,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一、,圣经,二、教皇教令,三、宗教会议决议,四、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一、教阶制度,1,理论根据:教会的,“,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2,五等,(,1,),教皇,教皇特权: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定;有权不经过宗教会议同意,任免主教及划定主教辖区;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各地教会的重大案件一律呈送教皇审核,最高司法权;教皇本身不受任何审判;一经当选,终身任职,除因异端罪外不得,ba,免,(,2,),枢机主教(红衣主教),由教皇任命,可选举或被选举为教皇,(,3,),主教,由教皇任命,拥有主教管辖区即教省的最高管辖权,(,4,),神甫(父),管辖范围是教区,新教称为牧师,(,5,),修士、修女,教皇,大主教(红衣主教),主教,神甫,二、财产制度,教会是中世纪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不动产占有制度。教会法对世俗封,jian,主土地所有权和教会租税权的保护。,教会拥有大量的地产和动产,是欧洲最大的封,jian,主。通过税收、捐赠获得土地;对其土地和动产有独立取得、存留和管辖的权利;不受世俗,Z,府的约束;,“,弃绝罚,”,:凡强占教会财产,应受此惩处,三、债权制度,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严禁附利息贷款。禁止经商牟取暴利。,契约标的平等与合理原则。宣誓履行债务的契约。契约终结制度,“,一方当事人不遵守诺言,另一方也不受契约约束。,死抵押权: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的土地或财物中的孳息收入,但又不准以此种收入抵债,实质是维护债权人利益,四、婚姻家庭与继承,“一夫一妻”、“永不离异”,应禁止的婚姻和撤销婚姻,夫妻关系和夫妻财产制度,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五、犯罪与刑罚,宗教罪是最严重的犯罪。死刑及其他刑罚方法。定罪量刑上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六、诉讼制度,1,纠问式诉讼是指法院根据公众告发或被害人控告,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主要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与抗辩式诉讼相对。,民事诉讼中的书面诉讼形式,2,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把纠问式诉讼发展为极端残忍的审判制度。,3.,早期的神明裁判和誓证法。,第四节 教会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一、教会法的基本特点,第一,教会法是一种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教会法的基本信条和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上帝以及由上帝创造的秩序。教会法的违法概念是对上帝的不敬以及对“上帝秩序”的触犯。教规成了教会法的重要部分。,在刑事法律方面,教会法的神权法特征尤为突出。教会法中的犯罪一般并不作为直接针对,Z,治秩序和一般社会的侵犯,而是一项针对上帝的侵犯行为。对犯罪者的惩罚主要被看作是对损害了上帝荣耀而实行的一种“补赎”行为。教会法一直把犯罪看作是一种“刑事罪孽”,这反映了教会刑法制度的典型的神学意义。,第二、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jian,性,教会法的世俗的封,jian,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教会法首先按照世俗封,jian,秩序模式,确立了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等级结构;另一方面,其法律的许多内容与世俗封,jian,制度密切联系,表现为封,jian,性。,第三,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善的体系,这一体系是随着教会势力的不断扩张逐渐实现的,并与教会法学家的努力分不开。教会法作为一种体系性的法律,形成于,11,世纪晚期、,12,世纪末和,13,世纪初。在以后的时期,教会法学家们将既存的各种性质不同的因素不断加以重新组合和调整,使教会法的体系更加完备。,二、教会法的历史地位,(一)天主教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相并列,成为欧洲前近代三大法律之一,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罗马教廷曾把天主教扩展到西欧各国家,因而教会法在适用和管辖范围上,要比各种世俗封,jian,法律广大的多,其效力实际上也高于世俗法。,(二)教会法伴随着基督教的扩展,不仅在继承古希腊和罗马文明、塑造中世纪文明、激发近现代文明方面起过桥梁媒介的作用,而且它的发展和普遍适用,在西方民族的法精,shen,、法思想、法价值、法律思维方式乃至法律教育体制、,Z,府组织等方面都打上了它的深深的印记。教会法不仅奠定了西方法的“理论化”传统,而且对推进世俗法律的文明与进步也起过重要作用。,(三)教会法与西方的法律至上即合法性原则的传统有着密切联系。中世纪的西欧由于不能形成一个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人格化权威,而是权威的多元格局,这就为至上观念的生长提供了土壤和前提条件。正是教会法奠定了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这一西方的法治传统,这也揭示了教会法在西方历史上的地位和价值。,3,、教会法的影响,教会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观念层的,也有制度的结构和形式方面以及法律制度的内容方面的。这里仅就对部门法的影响做一说明。,(一)宪法,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立的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的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的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近代宪法中的,Z,府权力的有限性宪法制度可以从这里找到其部分根源。,(二)国际法,:,中世纪的西欧是依靠天主教联合起来的,而罗马教廷则是天主教各国的最高仲裁者。国际法的发展便开始于,“,基督教徒间的法律,”,。教会以基督教的教义和道德制定了国际关系的准则,主张基督教民族间的关系应该是和平关系,而非战争关系,国与国应该和平友好相处,所有争端都应该通过协商加以解决,这对近代的国际法影响不小。,(三)私法,:,教会法对近代法律影响最大的是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西方国家婚姻家庭制度长期受教会法的影响。,在财产法方面,教会法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发展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和制度,近代法律中关于占有权的保护和长期占有、取得等方面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教会的法学家。,(四)刑法,教会法把犯罪看作是,“,刑事罪孽,”,,表明它对善恶观念的重视。这为后世世俗刑法理论提供了借鉴。,在刑罚问题上,教会法主张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的净化和道德的矫正。教会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的雏形。,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代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五)诉讼法,1,、在诉讼程序方面,审判过程中的所谓,“,良心原则,”,,教会法院的法官被赋予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如自由心证。,2,、纠问式诉讼程序。这一制度对大陆法系影响很大。大陆法系各国都采用纠问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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