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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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题:,2010,选择,题,:甲起诉乙销售商品侵犯其商标权,可向哪一家法院起诉,:,A、,甲住所地,B、,乙住所地,C、,甲产品销售地,D、,乙产品销售地。,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之专属管辖,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法释号,:,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异议,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例题,股民王,某,在股市购买了高升公司的股票,高升公司股票暴跌,王,某,损失惨重。后来高升公司因为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的处罚,被股民们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王,某,也起诉了高升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可以受理本案,B.本案应该由高升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C.本案应该由王,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管辖,D.王,某,应当和其他股民提起共同诉讼,不能单独诉讼,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9条,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129,条;物权保护;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例题,2005年5月,王某向李某借款3千元。2007年10月,李某起诉王某要求偿还欠款,被告答辩提出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不予受理,B裁定驳回起诉,C受理后通过审理裁定驳回起诉,D受理后通过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解析,民诉若干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审判组织,合议庭(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独任审理(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二、一审普通程序,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11,条;注意其中与仲裁相关的部分),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审限,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一审普通程序,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区别诉讼中止和终结;,136,条、,137,条),裁定的适用范围(,140,条),(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判决、裁定的生效,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三、一审简易程序,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上诉期与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四十九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四、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一百九十三条,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五、执行程序,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民诉法,213,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裁定中止执行。(区别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232,、,233,条),例题,甲公司诉乙公司侵权一案经,A,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3,万元。乙公司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乙公司的上诉请求。乙公司在,A,市北区办公,公司在北区没有什么财产,但其在,B,市西区的仓库有价值,2,万元的存货。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可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B,可以向,A,市东区法院或,B,市西区法院申请执行,C,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请法院执行,D,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在执行中自行和解,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管辖,第二百四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百四十四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司法协助,第二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六十五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六十七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1994,年,8,月,31,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二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一、仲裁受理范围,仲裁法的主要内容,三、仲裁协议及其效力,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一、仲裁受理范围,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该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 (第,4,条),区别 仲裁庭的组成 (第,30-32,条),一裁终局 (第,9,条),原则上不公开进行(第,40,条),仲裁裁决的形成,(第,53,条),裁决书生效,(第,57,条),仲裁裁决的执行,(司法解释第,29,条),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第四十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区别民诉法,120,条),第五十三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司法解释第十条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与法院管辖之间的关系,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协议与法院管辖之间的关系,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例题,甲与乙在青岛签订涉外合同时约定,凡是有争议就在北京仲裁。后来甲乙发生了合同纠纷,甲申请仲裁,乙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A,甲住所地的中级法院,B,乙住所地的中级法院,C,北京中院,D,北京中院或青岛中院,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例题,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裁决,下面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或者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提起申请,B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但仲裁裁决明显违法的,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作出,C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清楚的,在撤销裁决的同时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并作出裁决,四、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例题,我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某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后该外国仲裁机构根据此仲裁条款对双方的合同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该判决如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可以通过下列何种方式提出申请?,A由该外国仲裁机构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由乙公司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由该外国仲裁机构或乙公司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D由乙公司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三 物权法,串讲,一、民法上物的法律特征,1、客观物质性(虚拟财产不适用),2、可支配性,注意:物权的客体不限于物,二、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流通性;物权变动要件;诉讼管辖,2、特定物与种类物: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意外灭失的后果,3、主物与从物:所有权移转,4、原物与孳息:孳息的权利归属 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三、财产权的分类,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物权,抵押权,担保物权 质权,他物权 留置权,财产权,用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四、占有及其法律保护,占有的概念及推定:事实推定;权利推定,占有的法律保护,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五、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的情形:,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2、因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将来处分时仍应依法登记。,3、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五、物权变动之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例题,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商业用房销售给李某,由李某预付部分房款,余款由乙银行以担保贷款方式支付。甲公司为李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将所购的商业用房设定抵押于乙银行,并约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后乙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李某却一直未能依约按期偿还贷款。乙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经查,抵押房屋尚未办理登记,甲公司所售商品房尚未完工。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乙银行既可以主张抵押权,也可以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乙银行只能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主张抵押权,C,乙银行应先主张抵押权,后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D,乙银行应先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张抵押权,五、物权变动,(二)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标准。,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五、物权变动,(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原始取得制度,1、善意取得,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2、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可要求保管费用;如有悬赏),六、物权的保护,1、物上请求权,1)请求确认物权,(确权之诉),;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侵害;4)请求恢复原状,2、债权请求权,受有损害时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七、所有权之国有资产的保护,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七、所有权之企业法人财产权,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七、所有权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六条 重要事项表决方式,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七、所有权之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因通行、用水排水、修建施工、通风采光、排放有害物质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八、用益物权,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准物权(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九、担保物权之抵押权,第178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企业破产法75条: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180、184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第181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制度系新增),第180条 可用于设定抵押的财产(第五项系新增)注意抵押权设立的要件,第184条 不可用于设定抵押的财产,关于抵押登记的效力,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十、担保物权之质押权,第178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第223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注意:基金份额和应收帐款系新增),第222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第212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设立的效力,第226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权与质权的效力比较: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担保法司法解释,”,79条),例题,张三向李四提出借款,声称以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进行质押,遂后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两日后,张三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李四,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张三未还款。张三的另一债权人王五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质押合同无效,B,质权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C,李四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D,李四以债券已出质对抗王五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解析,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十、担保物权之留置权,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属,法定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公布),四担保法,串讲,一、人的担保:保证,第6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注意:不得作为保证人的主体(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第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2条第2款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此处被物权法176条修改,不限于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外情形:债务人住所变更;进入破产程序中止执行;保证人书面弃权,保证期间,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司法解释,31,条修改),二、定金,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第55条: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参见物权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47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103条: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104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物权法规定,留置权也及于孳息;抵押权只有在到期未清偿债务且抵押物被法院扣押后其效力及于孳息),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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