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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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行政主体,1,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组织的法律意义,行政组织的法律意义在于其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及行政组织能否作为一个行政主体对外行使职权,并履行管理职能。(各种各样的行政机关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有的可以作为法律上的主体,有的则不能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主体而存在),2,二、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自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资格,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 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3,三、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属于行政法主体范畴,行政法主体除了行政主体外,还包括相对人。,(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而且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三)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只能是一种组织,公务员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二者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4,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的概念,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二、行政机关的分类,(一)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二)一般权限行政机关与部门权限,行政机关,(三)外部管理行政机关与内部管理,行政机关,(四)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5,三、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一) 中央行政主体,第一级 国务院,第二级,组成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 的内设机构,(只有司级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国务院批准,其他各部委可自主决定),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6,(二)地方行政主体,第一级 地方各级政府 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第二级, 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 办公机构 办事机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下属部门与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无下设部门与机构),第三级,某些第二级主体的内设机构 某些第二级主体的派出机构,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7,(三)非政府行政主体,被授权的企业组织 被授权的事业单位,(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如高等院校),被授权的社会团体 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某些行业协会) (如村委会、居委会),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8,(四)行政委托、行政授权与公务组织,1,、,行政委托、行政授权,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对象,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其它机关、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个人,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 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后果,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9,2,、公务组织,(,1,)公务组织的含义,公务组织是指从事某种公务活动的组织(排除国家行政组织)。,(,2,)公务组织的类型,工商业公务组织、职业公务组织,(,3,)公务组织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它是公务管理的一种形式,是管理国家公务活动的组织,享有一般社会组织所不具有的公共权力,但要接受设立机关的监督。,10,第三节公务员与,公务员法,一、公务员的概念,1,、,05,年颁布,,06,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法,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各学者的界定,2,、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大公务员制),公务员(非打杂人员),行政、司法(法院、检察)、人大、人民团体(工会、妇联、工商联、共青团、政协)、国家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3,、公务员法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一部分,主要针对一般非领导岗位的公务员,特别法优先(,法官法,、,检察官法,等),11,二、国家职务关系,1,、公务员接受国家委托,担任国家行政职务,即与国家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国家职务关系),主要表现为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公职的取得,A,、取得身份(录用),(,1,)适用范围,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2,)录用程序,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3,)试用期限,试用期,1,年,合格者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B,、取得职务(任职),(,1,)选任制,适用于通过各种选举而获得职务的领导职位,(,2,)委任制,适用于经录用取得公务员身份的非领导职位,(,3,)聘任制,适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12,2,、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培训;,(,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申请辞职;,(,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13,3,、国家公务员的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14,三、公务员公职的履行,(一),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1,、执行公务的标志,公务员为了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自己的身份,使行政相对人易于识别,而在行为时设置的一种外形标记。,2,、公务员执行行为的识别,(公务员既是除是国家公务人员,他同时也是公民),识别公务员的公务执行行为的考虑要素有:时间因素、岗位因素、职责因素、命令因素,15,(二)公务员公职的履行,1,、,考核,(,1,)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但以绩为重,(,2,)考核类型,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3,)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2,、奖励奖励,(,1,)对象,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2,)奖励形式,精神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3,)奖励等级,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3,、处分,(,1,)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处分后果,处分期间不得升迁;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涨工资,(,3,)处分解除,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官复原职,公务员的抵抗错误命令权: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上级负;明知故犯责自负。,16,(二)公务员公职的履行(续),4,、交流,(,1,)调任,从其它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担任公务员,(,2,)转任,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3,)挂职,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但在其它单位短期工作,5,、回避,(,1,)近亲回避,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能相互直接领导,不能直属同一领导;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2,)地域回避,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3,)执行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近亲属利害关系的,近亲回避示: 市公安局长(弟弟),招生办主任(弟弟),市教育局长(哥哥),市长(弟弟),教育局组织科(人事科)、纪检组(监察组)、财务科、审计科工作人员,如果两者之间相差一个及以上的级别则情况就会有所变化,17,(三)公职的丧失,1,、辞职,(,1,)特点:公务员自己提出,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下类情况不得辞职:,(,2,)应注意问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2,、辞退,(,1,)特点:国家单方面决定,被辞退后按照失业处理,(,2,)应注意问题:辞退的两种特殊情况: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一年不称职仅降一级任职);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3,、退休,(,1,)特点:因客观原因丧失职位,可获得退休金和其它待遇,(,2,)应注意问题:下列情况可提前退休:工龄满,30,年;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18,(四)纠纷解决机制,1,、一般公务员的申诉程序,(,30,天)(,30,天) (,15,天)(,60/90,天),原机关复核 上一级机关或同,人事处理 级人事机关申诉,再上一级机关,再申诉(,60/90,天),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事机关申诉 (限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机关处理的情况),(,30,天) (,60/90,天),2,、聘任制公务员的仲裁程序,仲裁生效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聘任合同争议 (,60,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服仲裁(,15,天) 提起民事诉讼,人事仲裁委员会一般由人事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法律专家,聘员代表组成,19,案例一,原告:长春亚泰俱乐部,被告:中国足球协会,原告诉称,:,中国足协在,2001,年,10,月,16,日作出足纪字(,2001,),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决定,,该决定包括该决定第,1,项处罚是取消原告升入甲资格,第,4,项处罚是取消原告足球队年、年甲乙级足球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第,7,项是限原告个月期限的内部整顿。原告不服中国足球协会的号处理决定,于年月日和月日两次向中国足球协会提出申诉状,但中国足球协会未能在法定的时间内答复。原告认为,中国足协做出,14,号处理决定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法律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国足协在行使法律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时,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对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和球员的处罚是主观臆断、越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完全违背了法律授权的原则和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应予撤销。此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亚泰俱乐部对中国足协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由,裁定不予受理。,20,问题,1,、中国足协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如果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哪些法律可以授权?有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行使是否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生?,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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