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概述及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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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第一节 概念及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和适用范围,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体系,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念及其产生和发展,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个含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保护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们与保护、开发自然资源的社会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方法的多样性,技术性,: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调节人与 自然的协调关系,社会性,:不直接反映阶级利益的对立和冲突,主要解决人类与自然的矛盾,共同性,: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二、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2,、,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是辩证的关系。,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3、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法是环境管理中较为有效的手段,环境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其主要手段是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手段等。而法律手段较为有效。这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特点。,此外,具有较好的宣传教育的作用。,环境保护法和客观规律,环境保护法必须以生态规律为依据。 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三、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1,、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今),产生阶段,:工业革命导致污染问题,这期间多为公害事件日本,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河川法,美国,1864,年颁布了,煤烟法,英国,1863,年颁布了,制碱业管理法,、,1876,年颁布了,河流污染防治法,发展阶段,: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美国,1948,年颁布了,水污染控制法,,经,5,次修订,现为,清洁水法,;,1965,年颁布,固体废物处置法,、,1963,年颁布,清洁空气法,英国,1956,年把,公共卫生法(消烟法,1936,年),修订为,清洁大气法,1960,年颁布,清洁河流法,、,噪声控制法,1963,年颁布,水资源法,完备阶段,:科技迅猛发展和经济的腾飞,使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有所控制,但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仍是各国面临的重大问题。这个阶段的环境立法重在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上,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也制定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法规。,2,、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78年经济体制改变,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专门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立法发展迅速,基本建立了环境法律体系,迄今为止,我国召开了六次环保会议,1,、,1973,年,8,月,5,日至,20,日,由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在北京组织召开的中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32,字方针和中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该会议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迈出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关键性的一步。,1978,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79,年,9,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2,、,1983,年,12,月,31,日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宣布: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3,、,1989,年召开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环境管理的新五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和限期治理制,1992,年制定了,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4,、,1996,年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决定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和,跨世纪绿色工程计划,5,、,2002,年,3,月召开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确立“十五”环境保护目标:到,2005,年,环境污染状况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和管理体系。,6,、,2006,年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温家宝总理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这三个转变是方向性、战略性、历史性转变,是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根本性调整,是环境保护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环保事业成败的关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性,在国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已被普遍接受,我国这些年这种观点已基本成为共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原因,环境问题已成为世界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的职能;,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多种手段,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手段;,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第二节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和适用范围,一、环保监督管理体制,定义: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特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部门,其合法行为具有强制力;,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我国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我国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15,个行使环境污染防治或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和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规定,分管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监督管理,4、,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废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5、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内河船舶、拆船污染港区水域和港区的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6、渔政渔港监督根据渔业法、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内河渔业船舶排污、拆船作业污染内河渔业港区水域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我国海域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调查处理内河的渔业污染事故;参与船舶造成海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7、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部队在演练、武器试验、军事科研、军工生产、运输、部队生活等对环境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8、各级公安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放射性污染、汽车尾气污染、破坏野生动物和破坏水土保持等环境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9、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陆地水体船舶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10、铁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铁路机车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11、民航管理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通用航空管理暂行规定和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民用机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12、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的规定,对土地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13、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对矿产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1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防沙治沙法的规定,对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防沙治沙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5、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草原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法等规定,对耕地、农田保护区、草原、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16、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17、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对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18、其他部门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海关负责危险废物、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我国环境监督机构的分管部门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以适应加强环保执法的需要。,二、,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1,、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不适用于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2,、对人的适用范围:,1,)对本国人的效力,2,)对在我国的外国人的效力,但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赦免全的人,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3,、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生效时间有三种:立即生效;颁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后生效;颁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试行再正式生效。失效时间又三种:经修订后相应的原法律同时废止;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失效;随新法的施行原法律自行失效。,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体系,1,、定义:是指由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也可以是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组成的统一整体,。,2,、体系内容:,1,),宪法,中有关环保法律规范;,2),综合性环保基本法;,3,)环保单行法律、法规;,4,)环保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5,)环保标准中的环保规范;,6,)地方性环保法规、规章;,7,)其他部门发中的环保规范;,8,)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法中的环保规范。,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宪法明确规定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是国家的根本政策,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和每个公民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82,年,12,月,0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体系中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适应环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保护对策的综合性而出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国家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是制订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单行法、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9.13;1989.12.29,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法规,如:,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防治环境污染的单行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等,4,)环境保护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即对有关破坏或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有,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解决途径,还有全国人大发布的,行政处罚法,及一些行业行政处罚办法和条例。如,:,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5,)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监测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6,)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各省或地区就其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地区差异,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7,)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刑法中有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8,)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包括我国参加并已对我国生效的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和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一般性国际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规范;,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议定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其效力优于国内法,任何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思考题,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是什么?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现状如何?还有哪些需完善、补充的?,2,、谈谈我国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试论该体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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