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体系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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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主 编 曹明德,副主编 张志辽,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第一节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一、环境资源,二、环境资源问题,三、环境资源保护,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与发展概况,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概念及特征,二、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三、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趋势,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五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类型,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的几个主要的行业部门体系,重点问题,1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及分类,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与特征,3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趋势,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第一节 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一、环境资源,(一) 环境的概念及分类,“环境”一词在不同的学科里具有不同的含义,我国的环境立法对“环境”的概念采用了概括式、列举式的方法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环境是指作用于一个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环境总是以某一对象为中心而言的,人们把这个中心对象称为主体,把围绕着中心对象的周围世界称为环境,根据是否经过人类加工改造,可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二)资源的概念及分类,广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等;狭义的资源则仅指自然资源。学术界对资源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人们根据自然资源的分布空间,将其分为地下资源和地表资源;根据自然资源是否可再生,将其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三)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关系,环境与自然资源既密不可分又相互依存,两者关系非常紧密。自然资源是环境的组成部分,是构成环境的要素之一,破坏了自然资源就是破坏了环境。但破坏了环境不一定破坏了自然资源,如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虽说污染了环境但并没有对资源造成破坏。,因此,我们认为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关系是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逻辑关系,二、环境资源问题,(一)环境资源问题的概念及分类,环境资源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环境资源问题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由于自然环境本身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如火山、地震、洪水等,这被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也叫自然灾害;,另一类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并反过来对人类自身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这被称为次生环境问题,又称人为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根据具体的表现形式,第二类环境问题又可分为两类:,一是环境污染,也称投入性损害或污染性损害,即由于人类不适当地向环境排入污染物或其他物质、能量所造成的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和危害;,二是自然生态破坏,也称取出性损害、开发性损害或非污染性损害,即由于人类不适当地从环境中取出或开发出某种物质、能源所造成的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和危害。,(二)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与发展,第一阶段,环境资源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第二阶段,环境资源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第三阶段,环境资源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三)我国的环境资源问题,在“大跃进”时期,由于“左”倾路线的影响,我国经济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工业污染和生态破坏也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小钢铁”遍地开花,在许多城市的工业区烟雾弥漫、污水横流、渣滓遍地。特别是对矿产资源的乱挖滥采,对植被的破坏,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一系列的严重后果,“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1973年至1978年,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开始起步,但在当时政治形势下,无力阻挡污染加剧的趋势。中国的环境资源问题处于加剧期。,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我国的环境资源问题有所控制。但由于过去的环境资源问题历史欠账太多,加之在近期内中国的经济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许多地方和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因此,环境资源问题不容乐观。,三、环境资源保护,(一)环境资源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资源保护是指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二)人类环境观与环境资源保护,人类环境观是人们对环境的知识、心理、观念和思维的总和,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力之上的并反作用于生产力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人类环境观大致可以归结为两种:即传统的环境观和现代环境观。,传统的环境观是一种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以反自然为主要特征,现代环境观要求人类必须在研究自然资源再生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的基础上,有限制地、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使人类和自然协调发展;必须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正确行使环境权利,切实履行环境义务;必须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以长辈的责任感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份宝贵的环境遗产。,这种环境观,不仅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转换的基础,也是环境法产生的基础。,(三)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1预防和治理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此外,防止臭氧层破坏、防止气候变暖、国土整治、城乡规划、植树造林、控制水土流失和荒漠化、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四)中国环境资源保护的发展概况,第一个时期是鸦片战争以前,称为中国古代环境保护。中国古代的环境资源问题与世界古代环境问题大致相似,第二个时期是鸦片战争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称为中国近代环境保护。环境资源问题主要是自然资源被破坏问题。此外,这一时期中国战争不断是造成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三个时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称为中国现代环境保护,这一时期环境保护的发展很不平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从1949年至20世纪60年代末,是中国现代环境保护的萌芽阶段,以保护森林、矿产、水产资源、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和防治水土流失为主,也有少量防治污染工作,但还没有全国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关和系统的环境科学理论。,(2)从20世纪70年代初至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现代环境保护的起步阶段,(3)从1978年至现在,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兴盛阶段,称为中国改革开放时期的环境保护,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与发展概况,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在世界各国法学界有不同的称呼,除了各国共称为“环境法”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外,还有许多别名,在我国法学界,对环境资源法主要有三种说法:,其一,“资源环境法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资源损失,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使人类具有合适的生存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二,“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三,环境法是“调整人类在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2.综合性,3.科学技术性,4.公益性,二、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述,(一)古代中国环境立法概况及特点,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也是一个环境资源大国。,我国古代的环境保护理论是从对生物资源保护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产生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时期。经过一千多年的发展,至秦汉之前,已逐步完善起来。从秦汉以后直至明清时期,这种思想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防治污染方面,早在公元前16世纪的商朝,就出现了一些零散的法律规定,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根据历史记载,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方面,最早的法规可以追溯到4 000年前,从中国早期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看,其特点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这时的自然资源只是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予以保护的,“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可以说是早期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二)近代中国的环境立法概况,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于当时工业不发达,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但当时的政府还是制定过一些保护环境资源的法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这段时期的立法缺乏可行性及系统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个阶段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立法形式和内容上受苏联的影响较大,第二,以自然资源法或自然保护立法为主,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法律较少。,第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较低,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只有一些有关土地和自然资源方面的要求在宪法中有简单的规定。,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内容规定比较原则和粗糙,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较差。,2创业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运动迅速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开始进入艰难的创业时期,因而称为创业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该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目标明确、防治污染为主的特点,但是,缺乏宪法基础,效力等级和立法级别低,1972年我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受这次会议的影响,1973年8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这次会议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会后由国务院签发执行。这是新中国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1973年国家颁布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1974年1月,国务院颁发了我国第一个防治环境污染的正式行政法规,即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1977年4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提出尽力把废水、废气、废渣等工业“三废”消灭在生产过程之中的要求,3改革开放以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也是我国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进入迅速、全面发展的阶段,这个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又称为“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或称“当代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978年,我国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79年9月,五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内容较为全面、系统,是我国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志,表明我国进入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和草原法(1985年),水法(1988年),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使全球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法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1993年3月,全国人大成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简称环资委),标志着我国进入第二次环境资源立法高潮,从1994年起,环资委在加速制定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开始对原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修改和完善,这一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第一,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指导思想,第二,环境立法的综合化进一步加强,第三,环境法治已经成为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正在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第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规范,第六,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国外、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及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协调性日益增强,三、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趋势,(一)统筹城乡环境保护立法,(二)推进循环经济的立法,为树立科学发展观搭建政策平台,(三)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立法,(四)协调推进区域环境保护立法,(五)进一步加强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指国家希望通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而实现的目标或结果,是国家在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之前必须明确的立法意图,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问题的范畴。,根据环境资源法的定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环境、自然资源,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二是防治环境污染,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自然环境遭到人为破坏。,不同的国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不同的表述。,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1974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将该法的目的规定为六项;,欧洲联盟条约(1993年11月1日在获得欧洲共同体所有12个成员国的批准之后开始生效),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1976年),不同级别的环境法规的立法目的也不尽相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目的和任务两方面,环境保护单行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以实现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任务为目标,结合单行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来确定,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目的,二是自然资源法的目的,三是生态保护法的目的,在我国,宪法(1982年)和环境保护法(1989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第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第四,保障人体健康,第五,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亦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功能,它表示的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存在的价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最基本的作用是调整和规范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环境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用的具体表现可以从环境管理、环境资源、环境保护、环境意识和环境国际关系五个方面来认识。,第一,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第二,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的法律武器,第三,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第四,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的教材,第五,处理环境国际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广义上来说,法律关系是指通过法律所形成和建立的各种关系。,基于这种广义的认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定或涉及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称为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一种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明文规定或间接体现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两种关系中,有的学者只承认前者而否认后者,这实际上是对法律关系的一种狭义的理解。,第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只能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包括三个方面的构成要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又称权利义务主体。,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国家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主体,也称公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不管哪种法人都可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非法人组织,又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它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关、非法人联营组织等。它们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民事主体,(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第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第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应对性,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种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也不例外,但能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体是环境资源(物)和对环境资源有影响的行为。,1环境资源。表现为自然因素的各环境要素或资源,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表现为物质实体的各种污染物质和现象,2环境资源行为。,环境资源行为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在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过程中,为达到协调人类与环境关系的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它包括管理主体的监督管理行为和管理相对人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为(包括各种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行为,污染防治行为和管理环境资源的行为),(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民事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上的物都具有经济性和物质利益性特征,而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各环境要素的生态效益是第一位的,2环境资源行为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最重要、最经常的客体,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又可称之为权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为实现国家环境资源管理职能所必需的,运用各种国家机器及物质设施使全社会服从自己意志的各种强制力量的总称,(1)环境管理规范制定权,(2)环境资源行政处理权,(3)处罚强制权,(4)对特定物的管理权,(5)环境司法权,2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义务,(1)管理性义务。即为建立和保持正常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的总和。如制定法律法规,管理各种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管理各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等。,(2)服务性义务。即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创造各种条件的义务的总和。如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工艺流程,提供污染治理设施等。,(二)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管理相对人的权利,(1)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2)环境资源使用权,(3)保障权,(4)受益权,(5)申诉和空诉权,2.管理相对人的义务,(1)遵守和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的义务,(2)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义务,(3)服从制裁的义务,(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1.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都与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环境资源有关,2.权利义务既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联结起来的纽带,又是把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3.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均衡,也不对等。,第五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简称环境法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法律整体。,即由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类型,(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这是从法律规范角度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界定。由于对何谓法律规范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的范围也有相应的区别。,根据法律规范由假定、指示和制裁三要素组成的观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仅指制裁性的法律规范,不包括宪法中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其他不含制裁内容的规定,根据法律规范由条件、处理和后果三要素组成的观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制裁性法律规范、奖励性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用法律规范来概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局限性在于,它可能将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判例,以及法律中的序言、法律术语、定义和其他指导性内容,排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范围之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包括:,1宪法法律规范。这是指宪法中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规定。宪法法律规范属于指导性法律规范的范畴,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的特点,2行政法律规范。环境资源行政法律规范又称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因实施国家环境资源行政管理而产生的行政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3民事法律规范。环境资源民事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环境资源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民法中有关环境资源规范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规范,4刑事法律规范。环境资源刑事法律规范,是指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中有关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中有关环境资源的规范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规范,5诉讼法律规范。环境资源诉讼法律规范是有关环境资源诉讼的程序性法律规范,是进行环境诉讼的法律依据。它包括环境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环境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环境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即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6其他法律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综合性,除了上述法律规范之外,它还包括有关经济法律规范、国际法律规范以及不属于上述法律规范范畴的其他法律规范,(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效力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效力体系是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各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部门的制定机关、具体内容的不同,按照不同的效力等级或层次而划分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部结构,从现行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来看,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四个层次构成:,1.宪法,宪法已经将环境与资源的价值纳入其规范体系之中,以此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执法的依据。,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一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二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包括两大类:,其一,以环境污染防治和公害控制为目的的法律,其二,以管理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为目的的法律。它们又根据目的的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要素或者为了防止生物多样性被破坏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另一种是以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法律,这类法律主要不是针对环境要素的保护,,三是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3,环境资源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环境资源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颁布或通过的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目前国务院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的规定几乎涵盖了全部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领域,环境资源行政规章指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规章。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规章也是大量存在的,对外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等。,4.环境资源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由于我国国家级的环境立法是针对整个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它们只对具有共同性、基本性、原则性的内容予以规定,而不可能对每一个地区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因此地方环境立法也是国家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还可以直接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功能体系,1.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或者具有较强综合性的法律,2.单行性专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3.环境资源标准及其有关法律规定,4.各种有关环境资源方面的计(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5.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环境资源条约,6.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规定,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的几个主要的行业部门体系,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历史看,它是由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区域开发法、能源法、灾害防治法等行业性、部门性法律逐步发展综合而成的混合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的迅速发展,为了适应环境资源活动全面发展和行业化、专业化的需要,性质相似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已逐步形成行业性、部门性法规体系,(一)环境保护法体系,环境保护法体系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系统、自然保护法系统、区域保护法系统、环境保护管理法系统,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法体系。,(二)资源法体系,一是土地资源法体系,二是水资源法体系,三是生物资源法体系,四是矿产资源法体系,五是能源法体系,六是海洋资源法体系,七是气候资源法体系,八是旅游资源法体系,(三)国土开发整治法体系,这个体系的法规主要有:国土开发整治法,区域发展协调法,城市规划法,城市建设法,城市综合整治法,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条例,农村规划法,农村建设法,农村综合整治法,乡村振兴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农村道路建设管理条例,经济落后地区开发整治法,经济落后地区工业促进法,经济落后地区振兴法,海岛开发建设法,防洪法,防旱法,防地震法,防治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条例,防治风、沙、冰、霜、雾害条例,防治火山爆发、海啸条例等。,案例与思考,22岁的刘某原系某大学学生。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一、二月间,他先后两次在北京动物园熊山黑熊、棕熊展区,分别将事先准备的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 硫酸溶液,向上述展区内的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致使3只黑熊、2只棕熊(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给北京动物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定刘某犯有故意损坏财物罪,但是免予刑事处罚。请回答以下问题:,(1)动物园的动物是环境资源还是财产?,(2)试想本案中的黑熊与棕熊是否是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3)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应该如何得到保护?,答题思路,(1)动物具有资源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应从不同部门法的角度分析。,(2)通过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和特征来分析。,(3)运用“调整论”原理解答。,思考题,(1)试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2)试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3)试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及特征,(4)试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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