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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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物流法规,(物流专业),前言,一、学习目的(为什么学?),二、学习内容(学什么?),三、学习方法(怎么学?),一、学习目的,(一),物流法规,是物流管理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必修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我国物流法规有较准确的理解和掌握,树立法律意识,具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及其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二)专业工作需要。 是物流行业技能鉴定,物流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考试的必考科目,.,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为今后晋升打下基础。,(三)日常生活需要。不论你现在学什么专业,也不管你将来从事什么工作,法律、法规将伴随你走完人生道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不论是一名清政廉洁政府工作人员,还是一名优秀的企业家,或者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都应该熟悉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二、学习内容,(,一,),物流法基础知识,1,、物流法概述;,2,、物流法律关系;,3,、物流企业法;,4,、物流合同法,(,二,),物流过程的相关法律法规,1,、货物运输法(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多式联运、邮政快递等);,2,、装卸搬运及配送法;,3,、流通加工及包装法;,4,、仓储、保管法,(,三,),物流过程中的保险法,1,、保险法概述;,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3,、,陆上货物运输保险,;,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5,、,邮政快递保险等。,(,四,),国际货运代理及海关法,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2,、,国际货运代理合同,;,3,、海关法。,(,五,),物流争议的解决,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三、学习方法,本门课课堂只讲:,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不讲法律条文。,传统要求是:,课堂认真听讲;,加强课后复习和课前预习;,按时完成作业。,对本门课的要求是:,1.,要切近生活现实;,2.,要理论联系实际;,3.,要强化生活经历和阅历的历练。,相关法律制度,一、法的渊源,二、法律效力,三、民法制度,一、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一)创制方式有:,1.,制定,-,成文法;,2.,认可,-,习惯法;,3.,模式,-,判例法;,4.,司法解释,-,法理。,(二)表现形式有:,1.,宪法:法律效力最高,由全国人大制定,是国家根本大法。,2.,法律:分基本法和单行法,法律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基本法是涉及全局性的法律;单行法涉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法律。,3.,法规: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规章和条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涉及全局性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制定,涉及管辖范围内的。,4.,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法规,高于条例,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涉及全国某一方面;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政府制定,涉及管辖范围内某一方面。,5.,条例: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法律效力同法规,单行条例法律效力最低,自治条例由自治区人大制定,涉及自治区范围内;单行条例由地方政府各部门制定,涉及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某一方面。,法的表现形式,法律形式,法律效力,制定机关,性质,宪法,最高,全国人大,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基本法,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全国人大,涉及全局性的法律,一般法,人大常委会,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法规,行政法规,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规章和条例,国务院,涉及全国性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管辖范围内的,规章,部门规章,低于宪法、法律和法规,高于条例,国务院各部门,涉及全国某一方面,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某一方面,条例,自治区条例,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规章和条例,自治区人大,自治区范围内,单行条例,最低,地方政府各部门,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某一方面,二、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法律在时间、空间和对象上的适用。,(一)时间效力,(,1,)生效;,(,2,)失效;,(,3,)溯及力(追溯)。,(一)空间效力,(,1,)领土;,(,2,)领空;,(,3,)领水(领海基线、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一)对象效力,(,1,)人;,(,2,)事;,(,3,)物。,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的权利。,(,2,)特征:时效性;强制性;是一种胜诉权。,(二)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特殊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产品未作说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物品丢失或者毁损的。,3,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4,年:因国际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提起诉讼的。,5,年: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3,)最长保护期限:,20,年。,三、民法制度,(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三)民事主体,(,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资格,与人身不可分割,终生享有。,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包括:,10,岁以下,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活动必须代理;,10,16,岁,未成年人,,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能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相仿的民事活动;,14,岁以上,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16,18,岁,未成年人,有经济收入的,可,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要负责任;,18,岁以上,成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2,),法人,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类型:机关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物流法概述,一、物流,(一)物流的概念:物流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通过程。,(二)物流的内容:包括:运输、储存、保管、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包装、配送、信息处理等环节。,(三)物流的方式:门到门、门到站、站到门、站到站等。,二、物流法,(一)概念,物流法是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1,、民事法律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3,、技术规范;,(二)物流法的特点,1,、广泛性:内容范围广(仓储经营者、各种运输方式的承运者、装卸搬运者、加工承揽者、包装服务者、配送商、信息服务提供者、公共网络经营者等);表现形式多样;,2,、复杂性:,包含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参与者类型多样;,涉及,跨国流动。,3,、技术性:技术含量高。,4,、综合性:既涉及采购、运输、仓储、装卸、搬运、流通加工、包装、配送、信息处理等环节;又涉及政府、行业、物流企业等部门。,5,、国际性:既涉及已有国际法律制度的协调与平衡;又涉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适应。,物流法律关系,一、物流法律关系的概念,物流法律关系是指物流法律规范调整物流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物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1,)含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类型:国家机关(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物流企业(物资企业、仓储保管企业、各类运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理货企业等);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2,、客体:(,1,)含义: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事物、标的、目标)。,(,2,)类型:物:是指能为人们所控制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可以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的物品,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行为:管理行为、工作、劳务;智力成果: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3,、内容:(,1,)含义: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内容:权利;是主体在物流活动中依法所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管理职权、物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义务;是主体在物流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对社会承担的义务、对其他主体承担的义务),三、物流法律关系的确立,1,、含义: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它包括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2,、法律事实:(,1,)含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2,)类型:行为:是主体(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事件;是不依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物流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区别违法与犯罪),二、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追究法律责任一般原则,具备条件: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或危害社会的事实;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对损害事实承担责任。如环境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三、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业、吊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留用、开除公职。,(,3,)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徒刑(有期、无期、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剥夺;,思考回答下列问题:,1.,什么是企业?,2.,企业应具备哪些特征?,3.,企业与公司有什么不同?,4.,企业有哪些类型?,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概念: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并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经济组织。,2,、特征:,(,1,)依照法定程序设立(,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以盈利为目的;(,4,)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法律人格;,3,、类型:,(,1,)按所有制形式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2,)按经济活动领域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企业等。,(,3,)按经营规模(固定资产总规模、年总值、职工人数等)划分为:,大型企业(一类企业)、中型企业(二类企业)、小型企业(三类企业)。,(,4,)按法人资格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5,)按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6,)按设立形式分为公司、工厂、中心、总汇、商店、超市等。,二、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概念:企业法是确认企业法律地位,调整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1,)确定企业的性质、任务、和法律地位;(,2,)确定企业的权利、义务;(,3,)确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活动;,2,、调整对象:,(,1,)企业的组织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2,)企业的经营管理关系(生产、销售与分配);,(,3,)企业的责任关系(企业、政府和有关部门等的权利、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依法投资设立的,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特征如下:,1,、投资者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4,、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二)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个人独资企业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8.30,、九届人大,11,次常委会通过),二、设立,(一)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程序:,1,、提出申请(提交的文件、申请书内容、委托书等);,2,、审核登记(登记机关、期限为,15,日);,3,、分支机构登记;,三、事务管理,(一)方式:,1,、投资人自行管理;,2,、委托或者聘任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二)内容:,1,、登记事务管理;,2,、用工事务管理;,3,、会计事务管理;,4,、购销事务管理;,(三)管理人员的义务:(,10,条),(四)工商管理:,1,、变更登记(,15,日);,2,、年检;,四、权利、义务,(一)权利:,1,、经营自主权;,2,、申请贷款权;,3,、土地使用权;,4,、拒绝摊派权;,5,、其他权利;,(二)义务:,1,、遵法守信;,2,、照章纳税;,3,、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4,、合法用工;,5,、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五、解散和清算,(一)解散:解散的情形:,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清算:,1,、产生清算人;,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债务清偿;,4,、编制清算报告、进行注销登记。,清偿方式:,首先以企业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偿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合伙企业法,(,一),一、概述,(一)合伙企业,1.,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营利性组织。,2.,特征:都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要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3.,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变更、经营、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97.2.23,;,06.8.27),。,二、设立,(一)条件,1.,有两个以上(有限合伙,50,人以下)合伙人;两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法禁止从事盈利活动的人(公务员、警察、法官、检察官、银行职员等)不能成为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内容:,+,);,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数额和非货币出资的产权转移);,4.,有合伙企业名称:要标明“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不能出现“无限责任”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其他条件;,(二)程序,1.,制定合伙协议;,2.,合伙人认缴出资;,3.,申请登记;,4.,审核发证(期限,30,日);,合伙企业法,(,二),三、合伙企业财产,(一)组成: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其它财产。,(二)性质:共有财产;,(三)转让: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以合伙企业财产出质的;,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一)执行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二)事务决定:按协议约定办理;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过半数同意的方法表决;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三)损益分配:按合伙协议约定办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配。,(四)对外代表权: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五)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抵销权和代位权);,五、入伙、退伙和转伙,(一)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成为新的合伙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1.,退伙类型:自愿退伙(协议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2.,财产处理:退火结算;取得合伙人资格;退还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法,(,三),六、解散和清算,(一)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清算,1,、确定清算人:清算人产生;清算人职责(,6,条),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被确定之日起,10,日;,60,日;,45,日),3,、债务清偿,清偿方式:首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时,以合伙人的其他财产清偿,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持续债务清偿,.,清偿顺序:在支付清算费用后: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所欠税款;企业债务;剩余财产的分配。,4,、由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序号,区别,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1,合伙人不同,数量,2,人以上,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组成,普通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3,资格,两条规定,没有规定,4,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5,出资方式不同,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不能以劳务出资,6,事务执行不同,全体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权利,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7,企业财产转让与出质不同,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也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8,合伙协议内容不同,10,项,10+6,项,9,合伙人权利不同,1.,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2.,不能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10,入伙,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责任,11,退火,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火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12,转伙,不存在转伙问题,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伙后对转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1,、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并运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2,、特征:(,1,)依照公司法设立;(,2,)以盈利为目;(,3,)具有法人资格。,3,、种类,(,1,)按责任形式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2,)按监控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3,)按隶属关系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4,)按股票是否上市分为: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5,)按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还有跨国公司。,(,6,)按信用基础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二、公司法的概念、原则和适应范围,1,、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组织、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原则:(,1,)独立法人的原则;(,2,)有限责任的原则;(,3,)权利制衡的原则;(,4,)依法设立的原则;(,5,)依法经营的原则;(,6,)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适应范围:(,1,)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3,)公司法颁布以前依法成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征(略),二、设立,1,、设立方式:股东发起设立和一个主体或者国家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2,、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一人公司:,10,万),(,3,)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载明事项(,8,项);,(,4,)有公司名称和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3,、设立程序,(,1,)制定章程;,(,2,)缴纳出资;,出资期限: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清;,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3,)依法登记;登记时提交: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公司住所证明等。,(,4,)签发出资证明:出资证明载明事项。,三、组织机构,1,、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组成、性质、职权、会议、议事规则),2,、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应当或可以有职工代表。(组成、性质、职权、会议),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产生、性质、职权),3,、监事会:经营规模较大的可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可设监事,12,名;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机构。,(,设置、组成、性质、职权,),股份有限公司,一、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特征(略),二、设立,1,、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2,、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2,)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3,、设立程序:,(,1,)发起设立:签订协议;订立章程;出资;验资;组建机构;登记;,(,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款;制作招股说明书等;签订承销协议;核准;公告;募股;召开创立大会;登记;,三、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组成、性质、职权、会议、议事规则),2,、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可以有职工代表,。(组成、性质、职权、会议),经理: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产生、性质、职权),3,、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机构。,(,组成、性质、职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序号,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方式不同,发起设立和由一个投资主体单独设立,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2,股东或发起人人数不同,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下,发起人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3,万(一人公司为,10,万),500,万,4,资本划分和出资证明不同,公司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出资为,证明,。,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出资形式为,股票,。,5,公司章程不同,股东共同制定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讨论通过。,6,股份转让不同,股份发行、转让有限制,股份发行、转让限制不严格,7,组织机构不同,股东会(一人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变更、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变更,(一)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公司。(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二)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割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三)增加资本:股东要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四)减少资本:要通知债权人,并要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二、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一)公司解散: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经营严重困难。,(二)公司清算:公司解散,必须进行清算。,1,、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产生;清算组的职权(,7,项)。,2,、清算通知和债权登记: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30,日、见到公告,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3,、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债务清偿:清偿顺序(,P67,),清偿方式: 股东以出资为限,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时,申请破产; 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人的债务继续清偿。,5,、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在,15,日内进行注销登记。,公司法作业题:,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有什么区别?,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有哪些条件?,3.,公司解散怎样清算?,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概述,一、概念:,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人)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承运人(货主)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报关、交接、仓储、调拨、包装、转运、租船、和订舱等),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二、主要法律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外国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规定,等。,(FIATA),类型:,国有货代企业、股份制货代企业、中外合资的货代企业。,具体类型:,1.,作为代理人;,2.,作为独立经营人。,三、性质:,是货物运输关系的代理人,是联系发货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货物运输中介人,是国际货运业务的组织者。,四、业务范围,1.,货物的监装、监卸、交接、调拨、转运等;,2.,集装箱拼装拆箱;,3.,货物的包装;,4.,订舱、仓储;,5.,国际多式联运;,6.,报关、报检、报验、保险;,7.,缮治有关单证,并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8.,代办揽货、燃物料供应等与运输相关的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设立,(一)设立条件,1.,主体条件: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2.,组织形式:应当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营业条件:要有五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三年以上的业务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稳定的货源市场。,4.,注册资本: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500,万元;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300,万元;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200,万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50,万元。,(二)设立程序,1.,首先向商务主管部门报批(,2005.2.16,取消);,2.,然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二、变更,1.,变更事项: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域、通信地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2.,变更条件:扩大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地域、设立分支机构等要在经营一年后;设立非营业性的办事机构必须报批。,3.,变更提交文件:(,1,)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及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原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经营情况报告、年审登记表等;(,2,)变更股权关系的,应提交变更股权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正本、新股东基本情况简介等。,4.,变更程序:(,1,)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减少)、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的,必须报商务部门审批,并换领批准证书;(,2,)变更通信地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增加)、隶属关系等项目的,在报商务部门审批后,直接换领批准证书;(,3,)国际货代企业的变更应当持批准书向工商、海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三、终止,企业终止的原因有: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依法被宣告破产;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解散等。,国际货代企业终止,应当办理报批手续,并缴销批准证书。终止后的清算手续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权利,1.,签订合同的权利;,2.,要求委托人提交待运货物和相关运输单证和文件资料的权利;,3.,取得报酬的权利;,4.,要求委托人偿还其因履行代理人义务而支出费用的权利;,(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2.,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3.,诚实认真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4.,报告委托事务的进行和完成的义务;,5.,将办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交给委托人的义务。,(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1.,承担应由委托人承担的法律责任;,2.,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3.,承担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4.,承担转委托的责任。,作为独立经营人(承运人)法律地位,(一)作为承运人的权利,1.,核查货物、文件权利;,2.,拒绝运输的权利;,3.,收取运费、杂费的权利;,4.,取得赔偿的权利;,5.,货物留置的权利;,6.,货物提存的权利;,(二)作为承运人的义务,1.,按时、安全运送的义务;,2.,运输路线注意义务;,3.,到货通知义务;,4.,保管货物义务;,(三)作为承运人的责任,1.,迟延运输的责任;,2.,损失赔偿责任;,3.,承运人间的连带责任。,作为独立经营人(,仓储保管人),法律地位,(一)储存保管人的权利,1.,取得仓储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的权利;,2.,仓储物的拒收权利;,3.,仓储物的提存权利;,4.,仓储物的留置权利;,(二)储存保管人的义务,1.,验收仓储物的义务;,2.,填发仓单的义务;,3.,同意检查、取样的义务;,4.,异状通知的义务;,(三)储存保管人的责任,1.,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免除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储物的变质、损坏;,因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仓储物损毁、灭失。,国际货代企业法律地位的确定,1.,在业务活动中的名义;,2.,具体业务运作方式;,3.,签发运输单据的方式;,4.,合同约定的内容;,5.,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为;,7.,收取报酬的性质;,8.,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区别,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间人的身份,以委托人的名义,以行纪人的名义,无居间人意思表示,法律责任,由委托人负责,由行纪人负责,双方当事人负责,报酬,无偿的,有偿的,中介费,国际货运代理合同,一、概念:,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办理国际货运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合同。,二、特征,1.,是诺成合同;,2.,合同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负责;,3.,合同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4.,是双务、有偿合同。,三、内容,1.,主体;,2.,委托事务;,3.,当事人权利义务;,4.,代理报酬;,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赔偿责任;,7.,连带责任;,8.,适用法律;,9.,争议处理。,四、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货运代理人的权利义务,1.,权利,自主行事的权利;,遇到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提存和处理货物的权利;,2.,义务,作为代理人承担的责任:谨慎处理义务。,作为承运人承担的责任:直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时承担的责任;,在签发提单或订立合同情况下承担的责任。,作为提供其他服务承担的责任。,(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1.,承担不可预测情况的义务;,2.,支付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费用的义务;,3.,保证国际货运代理人行使留置权的义务;,4.,提供并保证货物质量的义务;,5.,承担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履行中的其他责任;,6.,承担因货物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及其他损失赔偿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法思考题:,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应具备那些条件?,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法律地位怎样确定?,3.,简述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及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2,、特征:(,1,)具有外商投资;(,2,)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3,、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其特征如下:,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股权式,”,经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其特征如下:,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主体由双方组成,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由双方共同出资,按合同约定经营的,“,契约式,”,经营。,(,3,)外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其特征如下:,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投资主体是外方;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法律责任。,二、外商投资企业法,1,、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法律体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7.1,、,1990.4.4,、,2001.3.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88.4.13,、,2000.10.31,);,外资企业法,(,86.4.12,、,2000.10.3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83.9,);,中外合作经营法实施细则,(,95.9,);,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90.12,);,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3,、基本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2,)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3,)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概念、特征:,(略),二、设立,1,、条件:鼓励的(,6,条);限制的(,4,条);禁止的(,6,条);,2,、程序:申请(中方合营者);审批(外经贸部或受委托部门);登记(国家工商局或受委托的省工商局);,三、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1,、注册资本:外方比例,2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300,万美元以下的(,70%,);,300-1000,万(,50%,)其中:,420,万,,210,万;,1000-3000,万(,40%,)其中:,1250,万,,500,万;,3000,万以上(,33.3%,)其中:,3600,万,,1200,万;,2,、出资方式:货币(外方必须是外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3,、出资期限:分一次缴清(,6,个月)和分期缴付。分期缴付:首次出资(,15%,、,3,个月);其余出资:,50,万以下(,1,年);,50-100,万(,1.5,年);,100-300,万(,2,年);,300-1000,万(,3,年);,1000,万以上,由审批机构审定;,四、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2,、组织机构:董事会;其他经营管理机构;,五、经营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物资商品购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六、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1,、合营期限:约定(行业)与不约定,一般为,10,30,年 。可以延长(,50,年)。,2,、解散和清算:解散情形;清算与内资企业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概念、特征:,(略),二、设立,1,、条件:鼓励的(,6,条);限制的(,4,条);禁止的(,6,条);,2,、程序:申请(中国合作者);审批(国家外经贸部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和地方政府);登记(市以上工商局);,三、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一)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规定执行。,(二)合作条件,1,、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2,、出资比例: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合作企业,外方出资,25%,;,3,、出资期限:在合同中约定。,4,、出资的转让:他方同意;审批机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四、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合伙关系;,2,、组织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是董事会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为联合管理制;,五、收益分配和资本回收,1,、收益分配:固定资产折旧、产品分成、产值分成及利润分配等。,2,、投资回收:允许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扩大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在所得税前收回投资),六、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1,、合作期限:,合同中协商约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不能延长。,2,、解散和清算: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1,、经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为,“,股权式,”,经营: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损失;双方资本充分融合,组成统一的经济实体。,合作企业为,“,契约式,”,经营:投资无须折算成股份,收益不按投资比例分红,合作条件、出资方式、出资数额、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的负担、终止时财产归属等均按合同约定执行。,2,、组织形式和法人资格不同,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合伙型,不具有法人资格。,3,、经营管理体制不同,合营企业的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制;,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和委托管理制。,4,、投资侧重点不同,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合作企业的投资方式一般无须大量货币资金,主要是实物、劳动力、土地使用权等。,5,、利润分配和资本收回不同,合营企业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在合营期满前,合营各方不能提前收回投资;,合作企业主要通过固定资产折旧、产品分成、产值分成及利润分配等,允许外方先行收回投资。,6,、清算结果不同,合营企业清算后外方资产要由中方赎买;,合作企业清算后外方资产一般无偿留给中方。,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概念,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商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二、注册资本与出资,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规定执行,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及抵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出资方式:外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3,、出资期限:第一期出资,1,5%,,并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应在,3,年内缴清。,三、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管理,1,、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其他形式;,2,、组织机构:自行决定。,3,、财务会计管理:执行中国财务会计制度。,四、经营期限:,在申请书中拟订。,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业题:,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重点是什么?,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合营各方的出资是怎样规定的?,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主要区别是什么?,企业法小结,一、企业的主要类型及其特征,二、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三、企业内部组织机构,四、企业事务管理,五、企业解散和清算,企业的主要类型及其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2.,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要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出资为出资证明;,股份发行和股权转让为封闭式;,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人,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资本划分为等额份额,出资形式为股票;,股份发行和股权转让为开放式;,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股权式,”,经营。,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主体由双方组成,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由双方共同出资,按合同约定经营的,“,契约式,”,经营。,7.,外资企业,依照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主体是外方;由外国投资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法律责任。,8.,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一般是外贸企业、国际货运企业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允许个体、私人和外商单独,投资设立;,一般,是法人企业; 是接受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办理国际货运业务的中介人。,企业设立的条件,1.,对投资主体的要求,(人数;资格;),2.,对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的要求,(名称;组织机构;),3.,对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制定;内容;),4.,对企业出资的规定,(方式;数额;期限;,),5.,对企业住所和其他经营条件的要求,(住所;其他经营条件;),企业设立的程序,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2.,前期准备:,订立协议、章程、合同,3.,出资:,认缴、募股、过户、验资,4.,申请:,申请人;提交文件;,*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主体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合同书;,非货币资产的产权转移证明;,*验资报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住所证明;,另外:行业许可证;,5.,注册登记:,类型、机关、日期、成立时间,企业组织机构,老三会:,1.,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委员会),(组成、性质、职权、会议形式、决议),2.,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产生、性质、职权、会议形式、决议),3.,企业党委(党委会),(产生、性质、职权),新三会:,1.,股东会(股东大会),(组成、性质、职权、会议形式、召开、决议),2.,董事会,(组成、性质、职权、会议形式、召开、决议),3.,监事会,(设置、组成、性质、职权),企业事务管理,1.,管理方式,(,1,)个人独资企业:,自行管理;,聘请他人管理,(,2,)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委托一名或者数名管理;聘请他人管理;,(,3,)公司:由董事会聘请经理管理。,(,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董事会制。,(,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2.,管理内容,(,1,)登记事务管理,(,2,)用工事务管理,(,3,)会计事务管理,(,4,)购销事务管理,3.,有关规定:,因企业类型不同而异。,企业解散后清算,序号,企业清算程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法人,(破产法),一,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产生,1.,自行清算;,2.,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1.,全体合伙人共同清算;,2.,确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清算;,3.,委托第三人清算,1.,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2.,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或股东组成;,3.,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由法院在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职权,没有规定,6,项,7,项,9,项,二,通知、公告债权人和债权申报,通知,清算前,15,日,自清算人确定之日起,10,日,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公告,要公告,60,日内,60,日内,并公告,债权申报,接到通知,30,日内,,公告之日起,60,日,接到通知,30,日内,,公告之日起,45,日,接到通知,30,日内,,公告之日起,45,日,13,个月内,三,债务清偿,清偿方式,以企业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以清偿的,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家庭共有财产)。,持续债务清偿(,5,年);,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以合伙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持续债务清偿(,5,年);,股东以出资为限,公司以全部资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时,申请破产;,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人的债务继续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不在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依法免除;,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人的债务继续清偿。,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所欠税款,企业其他债务。,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所欠税款;,企业债务;,剩余财产的分配。,优先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以及法定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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