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及其单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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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开立与通知,一、信用证的开立,(一),信用证的开立基础,信用证业务起始于进出口双方买卖合同的签订。,买卖合同,是信用证的开立基础,是进口人凭以申请开证、出口人凭以审核信用证的依据。,当进出口人,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一般应同时在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对信用证的开出时间、开证行、信用证的种类、金额、到期日和到期地点等,作出明确规定,。,1,关于信用证的开出时间,按照国际惯例,进口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证,,,以便出口人有充分时间,做好备货、装运、制单等履约工作。,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开证的合理时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为防止纠纷,也为了明确进口人的开证责任,,最好的办法,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具体的开征时间。,2,关于信用证的开证行,为确保收汇安全,在买卖合同中一般应对,开证行的资信地位,作出必要的规定。,例如,规定信用证应“通过出口人可接受的银行开立”,3,关于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种类繁多,且随着,具体交易,的不同情况,对信用证种类的,要求也有不同,,故而在买卖合同中须明确信用证的类别。,4,关于信用证金额,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应在实卖合同中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信用证金额一般规定为,发票价值的,100,。但如果涉及,额外费用,需在信用证,金额外支付,者,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有关信用证应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免影响收汇。,5,关于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信用证的到期日,又称“,信用证的有效期,”,是指开证行承担责任的期限,故而应该明确信用证的到期日。,到期地点是指即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应向,何地的指定银行,交单为准。,为便于出口人掌握时间,一般都,应规定,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二)进口人申请开证,买卖合同签订后,进口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向,本地的出口人可接受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请开证时,进口人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做的工作,包括,:,1,填写,开证申请书,2,开证申请人,提交,保证金或抵押品,如果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的金额,小于,授信额度,则不须交付保证金或抵押品;若开证金额,大于,授信额度,则对超过部分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保证金或抵押品。,3,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支付,开证费用,开证银行向开证申请人收取的手续费统称开证费用。申请人须按开证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开证行支付开证手续费,在开证当日按当天,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其他费用则按实报实销的原则处理。,(三)开证行开立信用证,1,开证要求:开证行应该,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因为开证申请书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契约,,它确立了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内容,,包括,受益人的名称、地址,信用证金额,货物描述,所提交的单据名称、份数,装运港和目的港等缮制信用证。(参见国际商会第,516,号出版物中的信用证格式。),3,审核并签发信用证,:,开立信用证后,开证行的有关人员须,认真审证,。审证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一致,:信用证内容和开证申请书的,内容一致,;信用证金额,大小写一致,;价格条件与要求单据、装船口岸、到达口岸、运费承担方等,关系一致,;,汇票条款、指定银行和偿付,责任一致,;支付条款与信用证,性质一致,;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应与条款相一致,以避免非单据条件。,审证无误后,应由相应级别的,有权签字人签发,信用证,并根据开证申请书的要求,以相应的开证方法发出信用证。,二、信用证的通知,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理论上,说可以将信用证直接寄交出口人。但在,实际业务中,,开证行都会通过在出口人所在地的另一家银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由通知行在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后,再通知出口人。,(一)开证行选择通知行,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通常会考虑,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行,。因为分支机构或代理行之间定期交换密押、印鉴(签字样本),可以,通过密押的审核和印鉴的一致,来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二)通知行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信用证可经由通知行通知受益人,而该通知行,毋需,承担责任。,该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一般都会按开证行的要求行事,即:在,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后将其,通知给受益人,。,如果通知行愿意通知信用证,则应,合理审慎地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按照银行的常规、在正常的时间内核对电开信用证的密押或信开信用证的印鉴,,只要密押、印鉴,无误,,通知行就可以确认其表面真实性。,(三)通知行对来证进行,记录,(四)通知行,通知,信用证,通知行在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将有关信用证的情况记录在案后,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第二节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必须对所收到的信用证,以买卖合同为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如发现任何,与合同不符,而又,不能接受,或,无法做到,的条款和规定,应,通知进口人,进行必要的,修改,。,一、信用证的审核,按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通知行只负责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并进行通知,,并无,审核信用证的义务。但是,实务中,更通常的做法是:通知行,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审核信用证。在我国,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审证工作,由银行和受益人共同进行,。,(一)银行的审证,银行主要负责对信用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其审证的重点内容包括:,1,审查开证行资信,这是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否安全收汇的关键,所在,是银行审证工作中最为主要的一环。,开证行的资信主要取决于:,(,1,),资产的大小,。,(,2,)银行的,分支机构多寡,。大银行往往分支机构较多,规模大,实力雄厚。,(,3,),历史的长短,。一般来说,历史长,资力较大,地位比较稳固,抗风险能力强。,(,4,),往来关系的好坏,业务多少,过去的业绩,等等。,2,审查信用证的,有效性,3,审查信用证的,责任条款,4,索汇路线和索汇方式,的审查,5,费用,问题,信用证项下的一切费用,一般应,由进口人,负担。,(二)出口商的审证,出口商主要审查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以及价格条款的,完整性,等。,1,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进行核对,审查,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其,内容应完全与合同相符,。但实际中,出口人收到的信用证条款经常会与买卖合同的条款不一致,所以,出口人收到信用证后,必须认真审查信用证条款,确认其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符。,2,审查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3,价格条款的完整性,FOB,和,CFR,价格术语下,信用证中均应说明“,保险由进口人负责投保,”,,且含有运输单据条款,,其中,FOB,项下在明“,运费到付,”,,CFR,项下注明“,运费已付,”,;,而,CIF,价格术语下,信用证中的运输单据条款中注明“,运费已付,”,同时,应包括保险单据条款,。,4,其他审证内容,(,l,)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最后装运日,。,如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为同一天即为“,双到期,”时,须,自行将装期提前,10,天,办理托运,使出运、制单工作有足够回旋的时间;如信用证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或若干天,要注意该期限,是否合理,能否办到,;,(,2,)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按,UCP500,,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和一个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议付交单的地点。据此,,凡未注明到期日的信用证应视作,无效,。规定的,到期地点应在,出口国,,因为如规定在其他国家到期,则易发生因单据传递延误而造成过期交单遭致开证行或付款行的拒付;,(,3,)货物的控制权:,出口人在其,交单后开证行付款以前,应设法保持对货物的,控制权,,以便遇到进口人或开证行拒付时能够控制货物,保护自己的权益。下列情况是出口人在收到信用证时,必须注意,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应以进口人作为收货人;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或邮包收据,并以进口人为收货人;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将部分提单或全套提单直接寄给进口人。,(三)审证工作的注意事项,1,审证必须及时,如果信用证中列有,不能接受或无法办到,的条款,必须修改后才能使用,为了保证及时装运,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2,审证必须全面,信用证的内容、形式各不相同,但总的趋势是复杂化,尤其是特别条款、单证的种类和要求等越来越多,需要有关人员在审证时,有最大的耐心,,逐字逐句地审核,找出所有的问题以便尽快、及时地解决。,否则,,不仅会影响出运,更影响安全收汇。,二、信用征的修改,如果受益人和或银行在审证中发现信用证条款,不能接受,和或其中有与买卖合同,不一致,之处和或含有,不完整,的条款等,受益人应要求修改信用证。有时,进口人也可能由于,形势的变化,而要求修改信用证。,(一)修改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由,开证行修改,,并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和,受益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二)修改的程序和注意事项,1,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发出修改信用证的指示,,必须完整、明确,。,2,开证行审核同意后,,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的修改书。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该修改的约束。,3,如开证行利用通知行的服务将原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它须仍,利用同一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4,通知行收到修改书后,,先鉴别其真实性,再通知受益人,。,5,受益人收到修改书后,如果同意接受,则信用证项下的,修改自此生效,。如果受益人拒绝接受修改,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并附表示拒绝接受修改的书面文件,则信用证项下的,修改视为无效,。但受益人应该注意:对同一修改内容的,部分接受是不允许的,,因此是无效的。,6,在,转让信用证,的使用中,根据,UCP500,第,48,条,d,款的规定:第一受益人必须在,要求转让而未转让前,不可撤销地指示转让行:它是否保留不允许转让行将信用证的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转让行如同意在这些条件下办理转让,它必须在转让时将第一受益人有关,修改的指示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第三节,审单,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先要进行审单,,单证一致,是开证行付款或其指定银行作出相应行为的,前提条件,,也是出口人安全收汇的,关键所在,。,一、审单原则,长期以来,银行在审单时既有采取,严格相符,的原则,也有采取,实质一致,的原则。所谓严格相符的原则,是指在,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一个字与一个字、一个字母与一个字母,的相符,即使是拼写错误,也构成单证不一致,其结果是,造成大量,的,不符问题,和激增的,诉讼案件,。,所谓实质一致的原则是,允许单据有差异,,只要差异,不损害进口人,,或,不违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换言之,单据有了与信用证不一致的实质不符,则构成单证不一致;单据没有实质不符,则达到单证一致。故而要求单据达到实质一致是,比较适用,的。,在实际业务中,要区分,一般的不符,和,实质不符,是很难的,,主要原因是无具体标准,致使银行之间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能,统一做法、减少纠纷,,国际商会在,UCP500,中做出了如下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1,规定的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须按,UCP500,有关条文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审单中应把“严格相符”原则与“实质一致”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有依据的内容应“,严格相符,”,,,没有依据的内容则“,实质一致,”,,这是符合银行行业习惯的做法。,2,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出现,的彼此不一致,将被视为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3,银行对信用证,末规定,的单据将,不予审核,。银行仅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有关系,没有责任审核交单人交来的额外单据。如银行收到此类单据,银行应将它们退回交单人或仅作转递而不需承担责任。(因为额外单据中,可能含有,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之处)。,4,银行审单的,合理时间,是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7,个银行工作日,。这里的“合理时间”的实质意义是“,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而不是一定要用,7,个工作日。对,其他银行,而言,如果接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被要求转递或寄单给开证行时,应尽快行事,使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达开证行。,5,如信用证,载有某些,条件,但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视这些条件为未予规定而,不予置理,。一些信用证中会出现一些条件,但又不列明受益人提交与之相符单据的要求,这些条件即被视为非单据条件。,第四节,单据不符的处理,信用证的开证行向受益人的,承诺付款条件,就是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必须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一致,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当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单据中出现,不符点,时,受益人受信用证保护的程度减少,信用证的保证付款作用大大削弱,。,一、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不符点,是指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出现的一处或多处不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或条件的错误。当单据出现不符点后,信用证的开证行就可以,免除付款的责任,。,不符点可使受益人无利可图,甚至赔钱,严重的更会使受益人破产。然而,实务中,,许多单据中的不符点是由于,制单中的失误造成,,而不是实质问题。尽管如此,一旦遇到货价、市场、汇率等方面出现对申请人不利时,申请人就可能,以不符点为由,拖延付款,压低货价或拒绝负担,。,二、不符点的种类,1,制单,以前,已经形成的非实质性和或实质性的不符,譬如:超装、运输单据签发日超过了信用证最迟装运日;,2,制单,过程中人为,的不符,则可由受益人修改单据或重新缮制单据。,三、银行对不符点的处理,根据不符点的,大小,和,轻重,、,发现的银行,以及,发现的时间,不同,处理方法亦有不同。,()议付行或其他指定银行的处理,1,议付行议付(或其他指定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前,发现受益人在制单过程中,人为造成的,不符点,如果时间允许,通常会将单据退回,由受益人,修改,单据或,重新缮制,单据后在规定的信用证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向银行重新交单;,2,如,时间不允许,受益人更正其制单过程中人为的不符点或制单以前,已出现,的非实质性不符无法修改的,受益人,应及早,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请其接受不符点或修改信用证。,3,如议付行或指定银行,不同意作保留付款,或单据的不符点,属于实质性的不符,,银行通常会用电传或,SWIFT,向开证行,通告,不符点内容,请开证行授权付款议付承兑,即所谓的“,电提,”。,4,若开证行,不同意,授权议付,则银行将,改按托收处理,,即所谓的“,表提,”,也叫“,有证托收,”,就是指银行将单据直接寄开证行,在寄单面函上说明单据中的所有不符点,请开证行征得申请人意见后决定是否付款,此时的议付行只能在收妥款项后再对受益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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