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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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概述,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公务员,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2,、行政主体的特征,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组织这一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例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部、委、办、厅、局、司等,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都可以称为“组织”。,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多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权力主体只能归属于组织,而不能归属于个人,国家权力不能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这正是宪政与民主的根本要求。行政主体的这一特征,使它与,行政人,相区别。因为后者只能是个人,而不是组织。,(,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因此它们都不是行政主体。只有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的组织,才是行政主体。,所谓“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系指这种组织的行政职权或者是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权的法律设定)的,或者是由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予(行政授权)的。,根据,宪法,第,85,条、第,89,条、第,105,条和第,107,条规定,我国的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处理决定,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以被告和第三人身份),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参加行政诉讼,反映了它,是否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的这一特征,使行政主体得以同,行为主体,相区别。,(,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这一特征使行政主体同它的代理人相区别。因为行政主体代理人的行为效果不是由代理人本身,而是由作为委托人的行政主体承担的。,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委托乡政府对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做出罚款裁决,尔后发现处罚违法或失当,补救责任应由委托的公安机关承担。这说明乡政府不是治安处罚主体。,二、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行政主体与公务员,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两部分组成,即处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和被管理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性关系主体的一种,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仅限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在我国,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充任(从而使不少人把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简单地等同起来)。,一方面,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而不是“行政主体”。,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必就不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和外部得到行政授权的社会组织同样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行为主体系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直接、具体地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如行政机关委托社会团体行使行政职权,社会团体便是行为主体。,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有许多区别: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而行为主体只能以别人(行政主体)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主体应由自己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而行为主体则由他人(即行政主体)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而行为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通常情况下,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统一于同一个组织之中,如某一公安机关对某一行政相对人直接实施行政处罚,但亦有不少场合两者会分离,如公安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处罚。,4,、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主体是组织,无法自行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而必须由其内部的工作人员即公务员来完成。,公务员与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的是,行政职务法律关系。,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其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行为的后果。,三、行政主体的分类,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本行政主体与派出行政主体,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1,、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行政主体被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前者有权按地域对社会上的相对人实施管理,如一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属的具有对外管辖权的行政职能部门(如县、市公安局),后者则限于按隶属关系对内部相对人的管理,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当然,某些行政主体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是外部行政主体,又是内部行政主体。比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既有权对管辖地域内的一切社会相对人实施管理(外部行政主体),同时有权对隶属于它的行政机构实施领导和监督(内部行政主体)。,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的划分以外部行政与内部行政的划分为基础。由于行政法主要是公共行政法,因而在大多情况下,行政主体限于外部行政主体。,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划分的意义:,一方面,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内部行政主体不能进行外部行政行为,否则该行政行为不具有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有助于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内部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2,、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行政主体又可被划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管理主体,便是职权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于这一类。相反,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来自于有权机关授予的管理主体,便是授权行政主体。例如:中国银行属于国有企业,无行政职权,但它可以“根据国家授权,发行外币债券”,或“根据国家授权,参加国际金融会议”。当中国银行经授权从事上述活动时,它便成了授权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划分的意义在于:由于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的职权来源方式不同,因而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角度,也将有所区别,对授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应首先审查“授权关系”是否合法成立。,3,、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的不同,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中央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行使的职权具有全国性功效的机关或组织。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等;,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的机关或组织。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等。,4,、本行政主体与派出行政主体,当一个行政组织与另一个行政组织之间具有,派出关系,时,前一个行政组织(设立派出机构的机关,如县公安局)为本行政主体,后一个行政组织(被设立的行政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则为派出行政主体。,当然,派出机构成为行政主体是有条件的。本行政主体与派出行政主体的划分,是以行政组织中派出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掌握这种分类,有助于我们在行政派出关系中正确地认定行政主体的资格。,5,、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主体,管辖的对象,不同,可以把行政主体分为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地域性行政主体是指以行政地域为基础,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对象与行政主体所处的行政地域紧密联系的组织。如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务性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从事一定公务活动,不以地域为设立标准,独立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主体。如海关、国税、金融等。,四、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1,、行政职权的含义,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与权能,。国家通过宪法和有关的法律将行政职权赋予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由此依法实施各种行政行为。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固有职权通常由职权性行政主体来享有。另一类是授予职权,授权性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职权为授予职权。授予职权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它既可以因授权的收回而消灭,也可因行政主体的撤销而消灭。授予职权主要由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享有。,2,、行政职权的特征,国家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单方性,优益性,(,1,)国家强制性,行政职权是具体的行政权,同于国家权力的范畴。因此,它必然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机器为贯彻实施后盾,具有国家强制力。,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在其职权范围内,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受其约束,不得抗拒或妨碍其行使职权,否则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2,)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作为具体的国家行政权,体现着人民的共同意志。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不仅要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公共利益。因此,作为人民意志的执行者的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行政职权,就不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应当是一种义务。行政主体必须依法定要求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忠实地屉行自已的职责,不得对自己的行政职权任意处分。,任何行政主体个按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都不得放弃或转让行政职权,也不得越权或失职,否则有关责任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3,)单方性,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等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通常以命令一服从关系为其处理与行政相对人关系时的基本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职权的行使都是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其效力的发生也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4,)优益性,为了使国家、社会、集体和大多数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适当和及时的保护,排除不必要的延误、干扰和妨害,就有必要赋予行政职权一种优益性,使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能够,在地位上优于行政相对人,,得以维护其权威和形象,保障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行政职权的优益性是通过与之相伴随的,行政优益权,来体现的。,行政优益权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行政优先权虽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先行处置权;第二,获得社会协助权;第三,推定有效权。,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那里所享有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3,、行政职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奖励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合同的签订权,行政复议权,4,、行政职责,(,1,)行政职责的含义和特征,含义:行政职责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特点:不可推卸性;法定性;与行政职权并存性,(,2,)行政职责的基本内容,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无故失职;,严格遵守权限,不得擅自越权;,符合法定目的,不得滥用职权;,严格遵守程序,不得随意行政;,遵循合理原则,避免不当行政;,尊重事实证据,不得主观臆断;,以法律为准绳,不得错误适用法律。,一、行政机关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常见的主体。,2,、性质:,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行政事务的管理机关,。它对权力机关负责,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这种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而与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的理论和原则是不同的。,第二节 行政机关,二、行政机关的特征,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三、行政机关的分类,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一般权限行政机关与部门权限行政机关,外部管理行政机关与内部管理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一)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指管理全国范围内行政事务、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依法享有职权,管理全国性行政事务,可以制定行政法规,采取行政措施。,(,1,)国务院,(,2,)国务院部委,国务院各部委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的设立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部长、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主持部务会议、委务会议。,国务院的行政职能,根据性质的不同分配于各部委承担。因此,各部委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行使权力,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但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各部委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科技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安部,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运输部 工信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能源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无需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直属机构只有自己主管的专门行政事务,它可以在主管的事项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国务院直属机构,特设机构,1,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机构,18,个,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宗教局,参事室 国管局,(,4,)办事机构 (,4,个),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2,、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指管理地方行政事务、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某些地方,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还没有一级人民政府,即自治州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的市级人民政府。此外,我国地方行政机天还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省级人民政府是厅、局等,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局。,(二)一般权限行政机关与部门权限行政机关,一般权限行政机关是指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事务进行宏观管理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同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部门权限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某些特定、专门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置的内部机构。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内所设厅(局)、市级人民政府内所设局,(,处、办,),、县级人民政府内所设局(科)。在我国,乡级人民政府内不设具体办事机构。,(三)外部管理行政机关与内部管理行政机关,外部管理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以相对人为管理对象,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在我国大多数行政机关部可以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是外部管理行政机关。一般而言,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都是外部管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维持行政机关的内部秩序为目的,以公务员为管理对象,对行政机关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如行政机关内的办公室(厅)、人事处(科)、监察局、审计局、档案局等,它们只对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四)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派出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派出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在我国,派出机关一共有三个:(,1,)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区公所,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3,)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代表该职能部门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通常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设派出机构。如公安局设置的派出所、工商局设置的工商所、税务局设置纳税务所等。,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一、被授权组织,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含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能够对这些组织进行授权的,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权,而不是一般行政职权。,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围,行政机构,事业组织,企业组织,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等,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即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授行政职权时,与行政机关处于同等的行政主体地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授权范围之外,其只能以本来性质的组织进行活动。,二、受委托组织,1,、受委托组织的含义,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相同,也是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该组织所行使的行政职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直接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予。受委托组织只能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而不是一般的行政职权。,2,、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范围及委托规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是事业组织,而不能是企业组织。,行政机关委托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必须召循以下规则:(,1,)行政机关的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依据;(,2,)行政机关只能将行政职权委托给事业组织,不能委托给企业组织,也不得委托给个人;(,3,)事业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4,)事业组织应当有熟悉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查和鉴定条件;(,5,)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3,、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行政职权范围内,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也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行政主体,而后者是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在进行委托行政职权以外的行为时,以本来的性质进行活动。,三、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性质不同,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产生的依据不同,受委托的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的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行为的后果不同,受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节 公务员,一、公务员概述,1,、公务员的概念特征与范围,(,1,)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特征:,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纳入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和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工作人员,(,3,)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人民政协的工作人员,各级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部分社会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2,、公务员的分类,领导职务公务员与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其他类公务员,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的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3,、公务员的法律身份,公务员具有多重的法律身份:,普通的公民身份,国家公务员身份,机关的代表身份,作为国家公务员,享有特定的权利,并履行特定的义务:,(,1,)权 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2,)义 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区分公务员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的要素,时间要素,公益要素,职权与职责要素,名义与公务标志要素,命令要素,二、公务员法律关系,1,、概念:公务员法律关系是指由公务员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公务员基于履行公职与机关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特点:,公务员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具有特定性,公务员法律关系中,机关总是居于主导地位,公务员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1,、产生,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公务员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开始担任国家公职。,主要有四种方式:选任、委任、聘任、考任,2,、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在公务员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内容发生变化,但公务员的身份并没有变化。,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主要有:,职务晋升,降职,转任,撤职,3,、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导致公务员身份的丧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辞去公职;辞退;退休;罢免;开除;死亡;丧失国籍,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一、行政相对人的含义,1,、概念:在我国,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2,、特征:,是指被管理的一方,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具有相对性,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提出申请的权利,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听证的权利,知情权,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2,、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三、行政相对人的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特殊情况下,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可成为行政相对人。,四、第三人,1,、第三人的含义,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亦称“行政第三人”。,多数情况下,第三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相对人的地位相当,其权利义务和法律的适用也与相对人相同。,特殊情况下,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是行政机关,并且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2,、第三人资格的认定,认定标准: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的利害关系: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判例采纳,“行政第三人公权说”,,即即使在特别法上未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只要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时,就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受影响的人都可以成为行政第三人。,至于行政机关是否行政第三人,则主要是看是否存在两个由不同行政主体作出的互为否定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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