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基础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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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税务稽查基础知识,张小真,主要内容:,2009年12月4日,国税发【2009】157号文,新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背景,新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与原规程相比,新规程对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原则要求、工作纪律、工作步骤、案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许多条款与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等相衔接。,客观原因:,规程陈旧,主观原因:,稽查内部监督体系亟待进一步强化。,更深层次的原因:,(1)征管法修订已经提上日程,抢在征管法修订之前修订稽查工作规程,用意非常明显,指引征管法修订方向,(2)澄清有关稽查机构内部改革的传闻,(3)09年被社会各界称之为“税务稽查风暴”,来得过猛过激”,为防止社会对税务稽查的成见,有必要进行降温,为此,在09年底仓促出台新规程,为进一步规范稽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以防稽查的随意性。,查税风暴进程,4月初,2009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正式启动。,2009年的调查新增了对企业集团的专题调查,企业所得税和利润表的相关指标也按照2008年度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重新界定。,纳入2009年调查的企业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抽样调查企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指标,依据科学的抽样方法从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重点调查企业则是根据税制改革、政策调整和税收管理的需要,由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按要求确定。,查税风暴第二波:稽查收入不低于工商税收的1.5% 2010年03月06日来源:,经济观察报,本报获悉,今年国税总局对全国税务稽查系统的要求是,“稽查收入不低于工商税收总收入的1.5”。,这意味着,若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8工商税收年度增长目标,稽查收入要超过1000亿元方能完成任务。如果实际收入增速超过8,稽查收入目标就将相应增加。,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解学智,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共检查纳税人31.3万户,查补收入1192.6亿元,入库1176.1亿元,入库收入超过2006年-2008年3年入库稽查查补收入的总和,比1985年全年税收总额还多。稽查选案准确率和查补收入入库率分别达到90.9%和98.6%,均创历史最高水平。,2008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总额513.6亿元,稽便函20121号: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接受成品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资本交易;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地方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他项目。,一、税务稽查的基本概念及分类,(一)税务稽查的概念和分类,税务稽查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税务稽查权的税务机关专门职能机构。,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同时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国家税收法规、会计法规和其他经济法规。,税收法规与其他经济法规发生冲突时,以税收法规为准。,(二)税务稽查的分类:,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日常稽查: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进行的常规检查。,日常稽查的特点:,(1)案源是根据计算机或人工筛选产生的,不是举报、转办或案中案带出来的。,(2)稽查的内容和范围是全面的,既有广度又有深度。,(3)稽查时要事先通知被查对象。,一般情况下,对评定为特级纳税信誉等级的企业2-3年进行1次日常检查,中小企业日常检查计划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项稽查:是指税务机关有计划并同意组织实施的分行业、分税种或对某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进行的重点检查。,专项稽查的特点:,(1)稽查对象是根据特定目的而挑选出来的。,(2)稽查的内容范围是侧重在某方面或某一问题上。,(3)稽查的时间和所属的对象是确定的。,(4)稽查时事先要通知被查对象。,各地税收专项检查计划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一般按照2年内不重复检查的原则确定 。,专案稽查:指对公民举报、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交办以及日常稽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的稽查。,专案稽查的特点:,(1)稽查对象的来源是公民举报、其他部门转办、领导交办、国际情况交换或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中带出来的。,(2)稽查的内容范围主要是举办、转办、交办等情况指明的线索。,(3)稽查时事先不必通知被查对象。,专案稽查:指对公民举报、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交办以及日常稽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的稽查。,专案稽查的特点:,(1)稽查对象的来源是公民举报、其他部门转办、领导交办、国际情况交换或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中带出来的。,(2)稽查的内容范围主要是举办、转办、交办等情况指明的线索。,(3)稽查时事先不必通知被查对象。,二、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实施主体及主要职责,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三、税务稽查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效率原则,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四、税务稽查的管辖,职能管辖(机构管辖)和地域管辖,第十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税务稽查的管辖,指定管辖,第十三条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五.税务稽查的业务流程,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一)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与立案(税务稽查的首要环节),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税务稽查计划;,第十五条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返回,举报中心及举报案件处理,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第十八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选案方法,第十九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选案移交与跟踪,第二十条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二)税务稽查的实施(税务稽查的核心和关键环节),1、税务稽查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按税务稽查的程序分类可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按稽查的内容和范围划分,可分为全查法和抽查法.,(1)顺查法 : 审核会计凭证,审核 会计账簿,核对会计报表,检查税收申报缴纳情况,一般适用于经济业务简单、会计核算资料少的纳税人的稽查,(2)逆查法:审核会计报表,审核会计账簿,审查会计凭证,检查税收申报缴纳情况,一般与抽查法结合使用,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财务管理比较好的纳税人的稽查。,(3)全查法(详查法):指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全面、系统、详细稽查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经济业务比较简单、会计凭证不多、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的纳税人和歇业、停业清算企业的稽查以及专案稽查。,(4)抽查法:是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全部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选择一部分进行稽查的一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健全、财务管理较好的纳税人的稽查。,2、税务稽查的实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税务稽查的具体实施,收集税务稽查证据,编制税务稽查底稿,初步总结税务稽查工作,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第二十一条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检查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检查方法,第二十三条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帐户检查要求,第三十三条,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工作底稿,第四十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第四十二条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案件来源;(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移交审理时限,第四十三条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中止检查,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终结检查,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三)税务稽查的审理(税务稽查的关键环节),审理基本要求,第四十六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审核内容,第四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退回补正,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撤销稽查意见,第四十九条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审理时限,第五十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罚告知,第五十一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六)其他相关事项。,听取陈述及听证,第五十二条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第五十三条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审理报告内容,第五十四条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审理基本情况;(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处理决定,第五十五条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四)税务稽查的执行(税务稽查的最终环节),案件执行,第六十一条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强制执行,第六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审批,第六十三条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方法,第六十六条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第六十七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执行报告内容,第六十八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涉嫌犯罪移送,第六十九条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中止执行程序,第七十条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终止执行程序,第七十一条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六、稽查案卷的管理,案卷归档及时间,第七十二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立卷要求,第七十三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第七十四条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组卷顺序,第七十五条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案卷保管期限,第七十五条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案卷查阅要求,第七十六条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案卷归档及时间,第七十七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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