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税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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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9/22/2024,4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Electronic Commerce,电子商务,1,14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2,企业间(BtoB)的电子商务交易从贸易伙伴的联络、询价议价、签订电子合同,一直到发货运输、货款支付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整个交易过程是无形的。这势必为海关统计、税务征收等工作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同时对各个国家内部的税收制度也带来新的挑战。,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电子商务作为一个影响深远的新生事物,会在税收方面产生双层影响。,一方面,信息技术使得海关和税收管理部门能够更加及时准确地完成有关数据、信息的交换,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出于电子商务的一些特性,使得国家税务机构对电子商务,特别是互联网上交易征税遇到了许多实际困难。,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3,税收管辖权,由谁征税?谁有权征税?,4,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原则,属地原则,我的地盘 /一国领土范围内,属人原则,: 我的人,5,三种税收管辖权,1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在一国领土范围内产生的收入有权征税,不管是哪国人,2 居民管辖权:对一国居民的全球收入征税,3 公民管辖权:对一国公民的全球收入征税,6,一国税收管辖权的选择,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一国以自己利益为上选择本国的税收管辖权。,7,三种税收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例 : 美籍华人在中国的收入应该由哪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用属人原则与民地原则管辖权来分别考察),注意三个概念: 收入来源地,公民,居民,例:大山在中国国内的一笔收入应该由哪个国家征税?,(用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来分别考察),属人原则,属地原则,8,典型国家的税收管辖权选择,一般来说中,每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税收管辖权的类型时,都基于以下三种类型中的一种:,1 单独实行来源地管辖权:拉美和非州国家为主/香港也在内 (为了吸引国外资本 ) 税收天堂,2 来源地管辖权 + 居民管辖权: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包括中国和加拿大.,reason: 只根据来源地管辖权的话,我国不能对海尔美国的分公司的收入进行征税,因此,我国还实行居民管辖权,。,3 来源地管辖权 + 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美国,9,美国的税收管辖权,美国:来源地管辖权 + 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思考 :美国为什么要选择这样的税收管辖权组合?,10,因此,一国在考虑自己税收管辖权组合以及税率的时候,一定要权衡如何在保证本国税收利益与不打击纳税者积极性二者间找到一个平衡点。,11,居民、公民、收入来源的认定,居民的认定,自然人,法人,12,国别,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在澳大利亚有长期住所;,(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年以上。,(1)家庭在比利时;,(2)财产的管理地在比利时;,(3)在比利时有职业或从事经营。,(1)在加拿大有规律地、正常地或习惯,性生活;,(2)1年中在加拿大停留183天以上。,(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3)1年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1)在德国有非临时性住所;,(2)1年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1年中在丹麦停留半年以上。,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在澳大利亚注册;,(2)在澳大利亚经营;,(3)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澳大利亚;,(4)投票权被澳大利亚居民股东控制。,(1)在比利时依法注册成立;,(2)公司的总部、主要管理机构设在比利时。,(1)在加拿大依法注册成立;,(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加拿大。,在法国注册成立。,(1)在德国注册成立;,(2)管理中心在德国。,在丹麦注册成立。,居民的认定,13,国别,希腊,印度,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在希腊安家的意向,这种意向主要通过个人居,住、家庭地址、活动中心来表现。,(1)在纳税年度内停留183天以上;,(2)在以前4个年度居住至少365天,而在本财政年,度至少停留了60天。,(1)在爱尔兰有住所可使用;,(2)在纳税年度停留183天或以上;,(3)在连续4年中每一年都在爱尔兰停留至少3个月。,(1)在日本有生活基地和生活中心;,(2)在日本连续居住满1年。,(1)计划在韩国长期居住;,(2)在韩国连续居住1年以上。,(1)在意大利有居民户口登记;,(2)在意大利有经济利益中心;,(3)1年中在意大利停留满183天。,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在希腊注册成立;,(2)在希腊有管理机构。,(1)在印度注册成立;,(2)管理和控制活动全部在印度开展。,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爱尔兰。,(1)在日本依法注册成立;,(2)注册的主要机构设在日本。,(1)在韩国依法注册成立;,(2)总机构或主要机构在韩国。,(1)在意大利注册成立;,(2)法人的管理总部在意大利;,(3)主要目的是在意大利经营。,居民的认定,14,国别,新加坡,西班牙,瑞士,英国,美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1)在新加坡定居或有定居意向;,(2)在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停留满183天。,(1)在西班牙有经济或职业活动的基地;,(2)在西班牙有家庭(配偶、子女);,(3)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西班牙停留183天以上。,(1)在瑞士有合法住宅并打算定居;,(2)因从事有收益的活动而在瑞士停留3个月以上;,因从事非收益性活动而停留6个月以上。,(1)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1)在访问英国的年度中在英国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2)在纳税年度中在英国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连续,停留);,(3)在连续4年中到英国访问平均每年达到91天或以上。,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加坡。,(1)在西班牙注册成立;,(2)法人的总部在西班牙;,(3)法人的有效管理中心在西班牙。,(1)在瑞士注册成立;,(2)管理中心设在瑞士。,在美国依法注册成立。,(1)在英国注册成立;,(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英国。,中国,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不论国籍都是居民。,居民的认定,15,我国实行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相结合,思考以下问题:,海尔美国分公司的经营收入应该由哪个国家征税?,16,国籍的确定:,1、出生地主义(jus soli):以自然人的出生地点为标准确定其原始国籍。,如美国:凡是在本国境内出生的人,都可取得本国国籍。,我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血统主义 ( jus sanguinis) :以自然人的血统关系(父母国籍)为标准确定其原始国籍。凡与本国国民具有血缘、血统有关系的自然人,均可取得本国国籍。,公民的认定,17,我国国籍法第4、5、6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既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公民的认定,18,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19,收入来源地的认定, 收入来源地的判定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入是不一样的。,20,收入来源地的认定, 收入来源地的判定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收入是不一样的。,以经营收入为例,经营收入指企业主要经济活动的收入。,1),常设机构标准,常设机构: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建筑工地等固定经营场所。,2) 交易所在地标准:,合同签署地,货物销售地,生产活动发生地,21,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思考:这是什么管辖权的体现),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解读:,非居民企业如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并通过该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经营所得,我国要对这种所得征税。,22,如果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是直接与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如销售产品),其取得的所得就不能认定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经营所得,我国也不能对这种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例: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没有设立任何机构,,2006年它直接向中国一家企业销售了一台仪器设备,价款为500万元,美国公司取得销售利润50万元,根据,常设机构标准,,这50万元所得的来源地不在中国,因此美国公司不需要向中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美国公司在中国设有办事处,并通过该办事处向中国这家企业销售了仪器设备,那么这50万元的销售利润就应当在中国申报纳税。,23,知识,24,知识,25,知识,26,电子商务对关税的挑战,电子商务,的出现对,关税,的征收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27,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一、关税征收的困难,电子商务活动中,尽管实物商品通过电子化手段进行交易,但这些交易活动由于涉及实物商品跨国界的运动,关税的征收还可以设法实现。但是直接通过网上交易的无形产品,如计算机软件等,由于这些交易的产品可以直接在网上传输,其费用的支付也可以经由网络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完全在网络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构难以对交易进行追踪,难以确定交易人所在地、交易发生地,进而给税收工作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使得关税的征收变得非常困难。,28,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二、交易地点难以确定,在传统贸易方式下,税收与关税的管辖权通常是建立在地理界限的基础上。某项特定交易的实际发生地点在传统的征税工作中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例如“供应地”原则是各国增值税征收的一个重要原则。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因为买卖双方在虚拟的空间中进行交易,,所以很难甚至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地和交易发生地,从而使确定应由何国政府的税务机构向何人征收税款变得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海关难以对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无法确定交易人所在地和交易发生地,因而关税征收工作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29,三 税收管辖权面临冲击。,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国际贸易活动,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和连接双方的服务器,就可以进行数字化商品的买卖活动。,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交易双方也很难认定。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交易活动和服务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交易和服务一方可能相距万里,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如何判定关税收入的来源地,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众多争议。,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30,四,海关难以获得全面准确的交易信息和文件。,关税,征管离不开对国际贸易单证的审查。根据规定,所有这些记录都要以书面形式进行保存。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和运用,国际贸易双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品的订购、货款的支付,假如是数字化商品,还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交付。,随着人们对网络的不断接受和认可,经济活动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票据,比如订单、发票、装箱单、销售合同、销售凭证等都可以以电子形式存在。,传统,关税,征收工作所依靠的书面文件不断减少,而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却难以留下线索,导致常用的审计方法难以适用,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也失去了基础。,31,四 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标准,提出了挑战。,常设机构,:,联合国,UN范本和OECD范本都将,常设机构,定义为“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在OECD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工厂、分支机构、办事处等,便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条件。,常设机构,原则是用来处理各国对跨国经营所产生的营业利润的征税权分配问题的原则。依据该原则,如果一个公司在另一国被确定有,常设机构,,,则,常设机构,所在国的政府将基于来源地管辖权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依据该国税法进行征税;假如该公司在另一国没有,常设机构,,则该公司的所得原则上只在,居民国(即该企业是哪国的法人居民,),缴纳税收。该原则设立的目的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如注册地在美国的企业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则它从日本进口货物就应该向我国交进口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32,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五 、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标准,提出了挑战。,但是该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却难以适用。,比如,假设甲公司在,A,国的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台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开展企业经营活动,但甲公司在,A,国并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那么是否可认为甲公司在,A,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因为它在外国没有常设机构,则外国不能对其居民企业行使来源地管辖权,),;而技术进口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33,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标准挑战引发的讨论的几类观点,1 第一种是主张废止“常设机构”原则,这种观点要求重新定义税法上的管辖权、地域等基本概念,以重新构建收入来源地税收法律体系;,2 第二种观点主张保留“常设机构”原则,他们认为无需对现有的“常设机构”原则做出任何修改,但是建议直接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 ,以保障收入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如比特税,根据电子信息的流量比特征税, 电脑税, 根据计算机或调制解调器登入因特网的地区征税;交易税或营业税, 根据网上的资金流量征税等等。,34,“,比特税,”方案最早是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提出的。荷兰经济学家卢克苏特领导的一个欧盟指定的独立委员会于1997年4月提交的一份报告中也建议开征“,比特税,”。他们认为网络贸易侵蚀现有税基,必须对此采取措施,否则将造成大量财源在国际互联网网上,贸易中流失。,1999年7月,联合国发展计划署(UNDP)提出应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Bit Tax),每100封电子邮件要交1美分的“比特税”,全年估计可征收600亿美元700亿美元的税收;联合国拥有这笔税款后,要将其用于资助发展中国家,缩小世界经济中的贫富差距。联合国倡议的这种“比特税”,实际上就是一种超国家的税收,它自然遭到了成员国的反对。,对于“比特税”方案,尤其以美国的反对声音最大。1999年8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决议,认为“比特税”是对美国主权的侵犯,从而敦促美国政府反对这种由联合国征收的全球性税收。,35,3 第三种观点主张保留常设机构原则,但要求对现有的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进行修改,主要有两种修改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主张在继续保留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有关概念范围的解释和技术调整,使它们能继续适用于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协调,即对原有常设机构概念内涵与外沿的修改或扩展,通常是将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着眼于服务器上;,第二种意见是反对常设机构确定规则中固定或有形场所的标准,而主张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纳税人与来源地国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的经济联系, 他们通常是将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着眼于网址上, 而提出了“虚拟常设机构”的方案。随着讨论的深入及实践的进行,似乎第三种观点,即对现有的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进行修改,得到更多人的认同,特别是2000 年12 月22 日,OECD 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了对协定范本第5 条注释的修订,更是对这种观点的肯定。,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标准挑战引发的讨论的几类观点,36,中国解决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标准适用问题的对策,中国的信息产业起步时间较晚,目前的电子商务还处在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交易的数量规模都比较小,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中国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在今后几年内,势必和发达国家一样获得飞速的增长,,跨国电子商业交易额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额中所占的比例将会迅速提高。如果我们不能尽早地重视和研究解决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的对策措施,政府将面临着贸易额增长而税基萎缩、财政收入流失的危险。面对这一形势,我国应积极寻求对外合作,在遵循国际惯例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参与新一轮电子商务税收分配规则的制订。,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应强化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对常设机构概念做出新的阐释。,首先应坚持已良好的运行多年的常设机构原则体系,同时对这一国际税法概念作出必要的调整修订,取消其中有关“固定的场所、设施”以及“人员的介入”等物理存在要件的限制要求,用更加合理更加灵活的方式来实现电子商务中对常设机构的认定。,37,近期是否征收网络购物税,据淘宝官方消息称:2008年淘宝网交易额达999.6亿元,与2007年的433亿元同比增长131%,约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凭借这一数字,淘宝网当之无愧地成为了中国最大的综合卖场。,日前,美国一些州已经瞄上了网络购物,希望开征网络购物销售税从而有助于减少财政赤字。,前不久,各地为了规范网络开店,要求办理营业执照,遭到千万卖家强烈抵制,至今进度缓慢,而今国外又传出对网络购物征税的举动。达千亿交易额的淘宝加上国内的其它网上购物平台,包括:b2c的拍拍、易趣;b2b的阿里巴巴、慧聪;加上其它大大小小的平台,这一税基近2万亿参考文章:2008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近2万亿。,据此国家可能开征的销售税也是一笔很大的数字,当然可以很有效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在当今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其负面影响亦不可忽视:,消费者是税的最终承担者,征收销售税无疑提高了购物成本,降低了买家的消费需求,也违背了国家当前鼓励居民消费的大前提。更何况,网民选择网购是因为相比传统购物具有很多优势,特别是价格上的优势。,经济危机的前提下,网购出现了逆势增长的势头,何况在消息源头地-美国,当有些州打算开征网络购物征税时,亚马逊等巨头已然提起了抗议,甚至美国零售业界发起了游说政府简化税则的活动,美国的征税进程如此一波三折。,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国家为了保持网购的增长性,侧面带动经济复苏,应该不会采取对网络购物征税的相关措施的。,38,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为了保证政府的财政税收,有必要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的税收管理。,这些情况表明,国际互联网的应用,电了商务的开展,给原有的税收政策措施、管理方式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到一国的财政税收,也可能会阻碍国际互联网的推广及电子商务的开展。,然而,各国政府对网上征税又面临着种种实际困难,如果政策不当,很可能会对网络的应用、电子商务的开展产生阻碍作用,结果因小失大。,因此,既要从网上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保证有足够的税收来源,又要不阻碍这种新技术的发展。这对各国政府来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也是各国开展电子商务所面临的一项挑战。,39,课堂练习,一、单选题,1. 造成关税征收困难的商品是 。,A. 国内商品 B. 国外商品 C.实物商品 D. 无形商品,二、多选题,1.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各国政府和企业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其中以 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A. 企业管理 B. 税收 C. 法律 D. 经济体制,三、判断题,1.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影响深远的新生事物,只会在税收方面产生正面而非负面影响。,2在电子商务的情况下,确定交易人所在地、交易所在地并不困难。,3. 在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各国的税收管辖权更容易确定。,4. 在网上跨境交易越来越普遍的背景下,征收“比特税”是很好的选择。,40,END,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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