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及三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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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工资及三项经费,1.工资薪金:,条例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税函【2009】3,国税函【2009】98(政策衔接),1,在实际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来把握:,(1)必须是企业发生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问题:企业2010年1月发放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2,(2)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3)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但是,企业向职工支付的下列支出应排除在工资薪金范围之外:,A、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缴款;,B、劳动保护费;,C、职工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D、独生子女补贴;,E、住房公积金;,F、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5,(4)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5)政策衔接,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200998),6,2.,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40条),国税函【2009】3: 福利费范围和核算,国税函【2009】98:以前年度节余的处理,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8,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举例:,某企业职工福利费台账显示,2008年度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为100万元(该余额属于2007年度以前按照税收规定计提且截至2008年底尚未使用的应付福利费余额,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及列支办法符合税收规定)。,2009年度企业将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项目,诸如应由个人承担的子女教育费用、股东的私车保险费等共计20万元在2008年末应付福利费结余中列支,2009年度实际发生符合税收规定列支范围的职工福利费为120万元(已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已单独设立应付福利费账簿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2009年应付福利费不存在已计提但未使用的情形。假设该企业2009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000万元。该企业2009年度职工福利费应如何税务处理?,11,职工福利费的会计规定,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12,分析应注意的问题:,财务和税法对于职工福利费内容的规定有所不同。企业应当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确认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如果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即使财务会计上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也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反之,对于税法已经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即使企业按照财务会计规定列入其他范围,也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控制。,13,3.,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条例41条),会计准则,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工资的2%计提。,14,分析应注意的问题:,(1)税前扣除凭据的要求,总工发20059号:,A、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15,B、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C、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经费的范围。,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6,4.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条例42条 ),另有规定:,财税20081号:,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准则,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使用办法,口径与工会经费一致,自2008年1月1日起按2.5%的比例计提。,17,分析应注意的问题:,(1)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2)政策衔接(国税函200998),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国税函200998号),18,应付职工薪酬,劳动报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会计准则职工薪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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