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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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讲义,课程简介,课程性质,必修专业课,为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课时与学分:,32/2,教学目的: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能够运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专业知识理解、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能依法妥善处理劳动纠纷。,教材与参考书,教材:黎建飞编著,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导师,全国著名劳动法专家,参考书目:,1,、李景森、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关怀、林嘉主编,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王全兴著,劳动法,,法律出版社,5,、左祥琦编著,用人单位劳动法操作实务,,法律出版社,6,、董保华著,社会保障的法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劳动的调整对象,(一)劳动关系,1,、劳动的含义,(,1,)哲学意义上的劳动:见教材,P2,(,2,)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将其劳动力有偿地提供他人使用的劳动。,其特征:社会性;有偿性;隶属性。,2,、劳动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它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2,)特征,第一,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第二,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第三,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劳动法案例,案例,1.1.ppt,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1,)国家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5,)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三、我国劳动法的渊源,(一)宪法中关于劳动方面的规定,(二)劳动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教育法,等。,(三)劳动行政法规,(四)劳动规章,(五)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劳动规章,(六)有关司法解释,(,七)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四、劳动法适用范围,(一)对人的适用范围:教材,P42,快乐的劳动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校学生等不适用劳动法。,劳动法案例,案例,1.2.ppt,(二)空间适用范围,由于制定劳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机关不同,适用的地域范围也不同。,劳动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点。,(三)时间适用范围,我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五、劳动法的作用,劳动法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三)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积极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全面进步。,六、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2,、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5,、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6,、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7,、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七、我国劳动法的体系,1,、劳动就业制度,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4,、工资制度。,5,、劳动保护制度。,6,、职业培训制度。,7,、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8,、劳动争议制度。,9,、监督检查制度。,10,、法律责任。,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特征,(,1,)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性,(,3,)具有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性。,课堂提问:工伤自负的契约是否有效?,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区别,1,、联系,劳动关系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2,、区别,(,1,)所属范畴不同,(,2,)产生前提不同,(,3,)内容不同,三、劳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1,、劳动者,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备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则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2,)影响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因素:年龄;健康,;,智力;行为自由等。,(,3,)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第一,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这两种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第二,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第三,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这种限制通常是为了对某些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劳动法案例,案例,2.1.ppt,2,、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及个体济组织。,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主体资格,即必须具备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课堂提问:,传销组织、法轮功、东突伊斯兰运动、赌博集团能否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组织,(二)劳动法律关系内容,1,、概念和特征,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利、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以及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至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则可逆向推出。,(,三)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四、劳动法律事实,1,、概念和种类,它是指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存在情况。,其种类分为:行为和事件,(,1,)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分为劳动法律行为、劳动行政管理行为、劳动仲裁行为和劳动司法行为四类。,(,2,)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包括自然现象,如火山、地震;也包括能引起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的人身现象,如疾病、残废、死亡等;还包括战争、罢工、动乱等社会现象。,汶川大地震,唐山大地震,2,、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1,)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2,)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事件。在行为当中,一般是合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变更的情况。,(,3,)事件和行为都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但多数情况下由合法行为引起。另外,违法行为、事件发生,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第三章 劳动就业,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2,、特征,(,1,)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合法的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二、劳动就业的方针和原则,1,、劳动就业的方针,(,1,),1953,年,8,月政务院提出了,“,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2,),198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劳动就业会议上提出城镇劳动就业实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3,)现阶段的劳动就业方针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参见,就业促进法,第,2,条),2,、劳动就业的原则(参见教材,P79-92,),(,1,),国家促进,原则,(,2,)平等就业原则:,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案例,案例,3.1.ppt,(,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原则,(,4,)竞争就业原则,(,5,)照顾特殊群体就业原则,(,6,)限制就业年龄原则,三、我国劳动就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1,、存在的主要问题,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长期存在;,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劳动力整体素质偏低;,部分劳动者就业观念陈旧,影响就业。,某市人才招聘会场景,2,、解决途径,大力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机会;,搞好计划生育,缓解就业压力;,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劳动者素质,转变就业观念;,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自主创业是当代大学生的时代使命,四、就业服务与管理,1,、政府职责,(,1,)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2,)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3,)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4,)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相关就业服务,。,(,5,)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2,、职业介绍机构,(,1,)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分为政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非政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两类。前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后者又分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两类。,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2,)境外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对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制度。,五、就业援助,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2,、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3,、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4,、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5,、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第四章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2,、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2,)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具有诺成、有偿、双务的特性。,(,5,)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二、劳动合同的分类,1,、按用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或聘任合同、借调合同或借用合同。,2,、按期限的不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按劳动者一方的人数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订立,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和程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2,)合法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在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订立劳动合同程序的规范以前,应按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法则进行,即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2,、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内容一般包括:,(,1,)法定条款,具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2,)约定条款,当事人还可就用人单位出资招收录用、出资培训、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法案例,案例,4.1.ppt,四、劳动合同的效力,1,、劳动合同的生效,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2,、劳动合同的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法案例,案例,4.2.ppt,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五、劳动合同的变更,1,、条件,(,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5,)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2,、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三个步骤:当事人一方及时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按期作出答复;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它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一)协商解除,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是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行为,应按要约、承诺的程序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才能解除。,(二)法定解除,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25,条,,,教材,P139,),劳动法案例,案例,4.3.ppt,(,2,),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26,条,,教材,P140,),(,3,),因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第,27,条,,教材,P142,),(,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29,条,,教材,P144,),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参见劳动法第,32,条,教材,P147,),(,2,)可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参见劳动法第,31,条,教材,P146,),为防止劳动者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案例,案例,4.4.ppt,七、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当事人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参见教材,P125,提问: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除该劳动者应承担直接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劳动者的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九、集体合同,(一)集体合同概述,1,、,集体合同,的概念,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目的不同。,(,2,),主体不同。,(,3,),内容不同。,(,4,),法律效力不同。,(,5,)订立的原则和程序不同。,(二)集体合同的订立,1,、订立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2,、内容和形式。,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集体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三)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1,、,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为签定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达成集体合同草案。,2,、双方签字。,3,、报送审查。,4,、公布。,作业一,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概述,(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念,1,、工作时间的概念,它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和每周应工作的天数。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总和叫工作日,每周应工作的天数总和叫工作周。,2,、休息休假的概念,又称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1,、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律保障。,2,、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3,、有利于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解决劳动就业问题。,4,、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种类,(一)工作日的种类,1,、标准工作日,它是一般职工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八小时工作制和五一节,2,、缩短工作日,它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七小时、六小时或五小时等)的一种工时制度。,3,、,不定时工作日,4,、,综合计算工时制,、计件工时制,(二)休息休假的种类,1,、工作内的间隙休息时间,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3,、周休息,4,、法定节日,5,、探亲休假,6,、年休假,7,、其他休假,包括婚假、丧假、女职工产假等。,三、,加班加点,(一)概念,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加点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二)法律上限制加班加点的意义,1,、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2,、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3,、有利于节约加班加点的费用开支。,(三)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1,、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2,、,特殊情况下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3,、延长工作时间的经济补偿,劳动法案例,案例,6.1.ppt,4,、,违反工时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工资,一、工资概述,1,、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立法的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原则;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原则,。,、工资形式,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补贴,等辅助形式。,二、我国的基本工资制度,1,、等级工资制,它是指根据劳动的复杂繁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具体由工资标准、工资等级表和技术等级标准三个部分所组成。,2,、结构工资制,又称为“分解工资制”,系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实绩紧密结合起来,由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等不同职能的工资组成。,、效益工资制,又称为工效挂钩制度,即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三、工资支付的规定,(一)工资支付的基本规则,1,、现金支付,2,、直接,支付,3,、及时,支付,4,、足额,支付,(二)禁止用人单位克扣或无理拖欠工资,(三)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四、最低工资保障制度,1,、最低工资的概念,它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法案例,案例,5.1.ppt,2,、最低工资制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最低工资制适用于:(,1,)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最低工资制不适用于:(,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的国家工作人员;(,2,)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3,)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退休人员、现役军人、家庭保姆、残疾人等。,3,、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以便广大,劳动者知晓,。,4,、,最低工资保障,(,1,)用人单位负有告知义务,(,2,)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将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的项目列入最低工资之内。,(,3,)加强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的监督,(,4,)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以上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七章 劳动保护,一、劳动保护概述,1,、劳动保护的概念和特征,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有:(,1,)它是为保护劳动者而制定的法律制度。(,2,)其保护对象是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3,)其保护的范围是整个劳动过程。,2,、劳动保护的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温总理看望矿难家属,),3,、劳动保护立法的意义,(,1,)有利于有效地防止,伤亡事故,,,避免和降低职业危害,保证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2,)有利于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力。,(,3,)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4,)是保障劳动者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的需要。,(,5,)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二、劳动安全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1,、劳动安全规程,它是指国家为防止和消除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工作环境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机器设备的安全,电气设备的安全,动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建筑工程的安全,矿山的安全等。,2,、劳动卫生规程,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规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我国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有:防止粉尘危害,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防止噪音和强光的危害,防暑降温和防寒,通风和照明,防护用品,职工健康管理等。,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一)概念,它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组织劳动和科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2,、安全生产教育、考核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三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3,、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含引进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验收使用。,4,、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1,),伤亡事故的概念和分类,(,2,)伤亡事故的报告,(,3,)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三不放过原则”,。,此外,还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卫生检查制度、劳动保护监察制度,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一)女职工特殊保护,1,、概念和意义,它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给予的法律保护。,在法律上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和所担负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体现了人类的文明与进步,有利于调动女职工的生产、工作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下一代健康体质的续延,促进中华民族的繁荣兴旺。,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1,)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对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特殊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3,)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概念和意义,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国家为保证未成年工的健康成长,在劳动方面对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给予的法律保护。,在法律上对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是由未成年工身体发育未成熟的特点所决定的,有利于未成年工身体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有利于未成年工接受教育,提高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和民族优秀体质的续延。,2,、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劳动法案例,案例,8.1.ppt,(,2,),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定期健康检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第八章 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一),劳动争议的概念、特征和立法目的,1,、概念、特征,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从广义上指以劳动关系为中心发生的一切争议。狭义上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争执。在这里是指的狭义的概念。,其特征为:(,1,)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2,)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2,、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目的或意义,相关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明确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目的或意义。,(,二),劳动争议的分类,1,、依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人数的多少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应注意区分,集体劳动争议与,集体合同争议,。,2,、,按照当事人的国籍不同,分为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三)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2,、依法处理原则。,3,、公正处理原则。,4,、三方原则。该原则要求劳动行政机关、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四)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争议,可参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执行。,二、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及程序,(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法案例,案例,10.1.ppt,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其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同劳动争议处理范围。,3,、人民法院,其受案范围是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1,、调解程序,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非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主持召开调解会议,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达不成协议的,填写调解意见书。,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2,、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程序具体包括案件受理、案件审理和结案三个阶段。,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日内当事人不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3,、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三、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制度,(一)案件管辖制度,1,、仲裁管辖。,县、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2,、诉讼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时效制度,1,、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应,在,6,个月之内申请仲裁;或者从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 (,参见,劳动法,第,82,条等条文,),2,、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章 社会保障法概述,一、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和特征,它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而依法建立的,在公民生、老、病、死、伤、残、失业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特征:(,1,)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2,)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3,)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需要;社会保障的依据是相应的法律规范;(,4,)社会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促进社会发展。,(二)社会保障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特征,它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社会保障关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济关系、社会福利关系、社会优抚关系等。,其特征有:(,1,)广泛的社会性。(,2,)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统一,但以强制性规范为主。(,3,)社会保障法是人道主义与互助共济的统一。(,4,)社会保障法具有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二、社会保障法的功能和原则,(一)社会保障法的功能,1,、,保障基本人权,2,、实现社会公平,3,、保障社会安全,(二)社会保障法的原则,1,、普遍保障原则,2,、平等保障原则,3,、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4,、社会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三、社会保障法的基本要素,(一)社会保障权,(二)社会保障待遇,(三)社会保障享受条件,(四)社会保障基金,(五)社会保障管理,(六)社会保障监督,四、历史沿革,(一)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是,1601,年英国颁行的,济贫法,。,1763,年瑞典制定了,济贫法,。,1883,年至,1889,年,德国议会相继通过法令,批准由国家建立疾病保险、意外事故保险和老年与残废等三项保险法案。,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对社会保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法律。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社会性原则得以确立,并成为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普遍原则。,(二)立法现状,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规。,届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深化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尤其在社会保险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颁发一系列法律文件。,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新格局。,第十章 社会保险法,一、社会保险法概述,(一)社会保险的概念、特征,1,、概念,它是指具有一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劳动机会期间,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特征,(,1,)强制性。,劳动法案例,案例,12.1.ppt,(,2,),保障性。,(,3,)互济性。,(,4,)社会性。,3,、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1,)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仅限于劳动者及其家属;商业人身保险可以是一切公民。,(,2,)两者性质不同。前者为法定强制保险;后者为任意性保险,遵循自愿原则,是否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由当事人双方决定。,(,3,)保险费用的负担不同。,(,4,)适用法律和管理体制不同。,4,、作用,(,1,)保护退出劳动领域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免除职工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3,)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安全生产。,(,4,)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5,、原则,(,1,)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2,)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3,)社会化原则,(,4,)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6,、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1,)我国社会保险的种类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2,)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3,)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4,)优化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制度。,(,5,)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6,)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7,)社会保险待遇以职工原工资、工龄、保险费的交纳、国家宏观政策为计算依据。,二、,社会保险的基本法律规定,(一)养老保险,1,、养老保险的概念和作用,又称老年,社会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作用:使劳动者老有所养;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具有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具有保障社会安定的作用。,2,、,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各类企业,标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费的负担实行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金实行社会统筹。,(,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指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经营状况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保险费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以提高职工退休养老的生活水平。,(,3,)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它是指职工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收入状况储备一定资金,为将来养老所用。,3,、,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费的负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纳的比例,1997,年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2,年提高,1%,,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3,)实行养老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4,)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二)失业保险,1,、概念和特点,它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特点:(,1,)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限定为已经就业但失去工作的那部分劳动者,未参加过工作的劳动者不在此列。,(,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的期限,不像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劳动者可以长期享,失业保险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享受,超过法定期限,劳动者即使仍在失业,也不能再享受。(,3,)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劳动者缴纳。,2,、,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2,)失业保险费的负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3,)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金等。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政府确定。,(,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年不足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年不足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三)工伤保险,1,、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点,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或患职业病,,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特点:(,1,)工伤保险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个人不须缴纳费用。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一般确定为职工工资的,0.3%,3%,之间。(,3,)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相对较高,受伤害者享受的服务项目较多。,2,、工伤的范围,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负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劳动法案例,案例,12.2.ppt,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3,、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个月。,(,2,)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因工致残的,按工伤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4,)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疾病保险,1,、概念,它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通常把疾病保险中在医疗方面获得的服务和物质帮助称为医疗保险。,2,、疾病保险待遇,原劳动部,1994,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长短,享受,3,个至,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行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3,、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1998,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主要内容有:,(,1,)适用范围。,(,2,)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3,)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4,)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五、生育保险,(一)概念,它,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人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职工个人不负担。具体征收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的实际情况确定,最多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作业二,1,、简述我国工作日的种类。,2,、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如何?,3,、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如何?它与商业人身保险的主要区别如何?,4,、案例二十八、二十九。,第十,一,章 社会,救济,法,一、,社会救济法概述,(一)概念和意义,它是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由国家和社会对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因贫困、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无依无靠、生活陷于困境,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给予必要的物资帮助,确保其维持最低水平的生活需求,以提高和增强他们社会生存力和适应力的各种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济法律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关心、帮助城乡困难群众及灾区人民的生活,解除有关社会成员疾苦措施的法定化,对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主要内容,1,、社会救济的对象。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中的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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