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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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企业家经济犯罪风险防范,1,随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随着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2,典型案例:,被告人李白被捕前是北京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及库房主管。因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经诉字,(2006),第,51,好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白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6,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间,被告人李白利用担任北京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及库房主管、负责开具入库单的职务便利,多次向该公司供货商李放索要钱款。李放为取得入库单以结算货款,于同年,5,月,25,日按照李白的要求在其指定的农业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1,万元,李白将这笔款取出后逃匿,后被查获,(,涉案赃款已被扣押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白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人证李放、李丹等人证言,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帐户明细查询,存款业务回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身份证等证据证实。,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白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白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全部涉案赃款已追缴发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白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4,罪名解读: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5,,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6,第二、当事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贿或受贿行为。关于这一要件,有以下几点要注意:,当事人的行为触犯法律,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就足以构成本罪:,第一、当事人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7,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至于索贿的形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当面索取,,也可能,通过第三者转告索要,;,既可以是,公开索要,,又可以,暗示请托人给予,;,等等。,首先,,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8,第三、,行为人,必须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来,索贿或收贿,否则,虽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所,任,职务,、,岗位,相,关的便利条件。,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种形式,都不影响本罪成立。,9,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2),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3),利用,或者,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或者,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讲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0,第四、在索取贿赂中,是当事人主动索取,送取贿赂的人则是被动的。但收受贿赂,则是贿赂人主动送贿,而当事人是被动的。因此,相对来说,索取贿赂,情节更严重,所以不论索贿人是否为贿赂人谋利,只要其实施了索贿行为,且数额较大,就可构成本罪。,但是收受贿赂,则要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11,最后,构成本罪,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12,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对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认定为本罪的受贿行为,:,13,(1),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本罪行为论处。,(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果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就不能构成本罪,;,(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视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当然,收受费用是因经济活动而产生,亦可延伸到经济往来活动结束之后。已,收受的费用归个人所得,,如果交给单位,则不构成本罪。,14,(,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本罪与收取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公司、企业人员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企业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行为不同于受贿行为。,例如公司、企业人员在企业与市场的中介活动中,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本单位同意,从事正当的业务活动及技术、信息咨询服务为企业的生产发展解决各种技术难题,而获取合理的报酬是劳动所得,是一种合理的劳务报酬,而不是受贿行为。,15,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关键在于看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否为,劳动收入,,如果行为人不是用劳动换取的报酬,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以各种名义上的,“,劳动报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16,2,、本罪与请客送礼、接受馈赠行为的界限,在现实的人们交往活动中,公司、企业人员与亲友间出于联络感情、表达情谊,进行请客送礼,接受馈赠的行为,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礼物的数额价值一般不大,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利目的,这与以权谋私的受贿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公司、企业人员接受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送礼人与受礼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公开的方式进行等等。,17,3,、本罪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而如果,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不是归个人所有,,或,单位收受回扣、手续费,,即使违反国家规定,也不构成本罪。,18,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为名索取、收受财物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取得手续的,,上述都不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认定为本罪。,区别的关键在于,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是否归个人所有,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同意,。,19,谢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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