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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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第一部分,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概述,第二部分,商标平行进口的理论分析,第三部分,各国(地区)及国际公约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定,第四部分,中国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完善,2024/9/14,2,第一部分,商标商品平行进口概述,一、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及特点,商标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未经一国境内的商标权人(即商标专用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的授权或许可,第三者将从该国境外合法购得的正宗商品进口到内国并销售这些商品的行为。由于该进口行为与本国的商标权人或者经其授权和许可的人的正常进口行为相对平行,故被学界形象的称作平行进口,。,2024/9/14,3,商标平行进口行为具有下列特点:,1.,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标商品是,正宗商品,,而非假冒伪劣商品。,2,商标平行进口的,主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进口正宗商品的平行进口商,另一个是根据法律或授权许可享有商标权的商标权人。,3,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标商品是其通过购买等合法手段获得并进口的,,即其是依法办理了海关清关手续的正常进口商品,而不是通过走私或其他非法途径得到的商品。,客体,主体,取得方式,2024/9/14,4,4,平行进口商品所贴附的商标在,进口国受法律保护,,至于在出口国是否受到保护在所不问。,5,与普通消费者入境时携带合法购得的商品相比,平行进口商取得并进口商标商品的目的是为了,再销售,,并非是消费性使用。平行进口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其进口与销售均基于商业目的,所以,,以个人或家庭使用为目的的商品输入行为不属于平行进口行为。,目的,商标要求,2024/9/14,5,二、商标平行进口的产生原因,(一)法律层面,由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地域性,特点,商标权利的取得以登记注册为要件,同一权利人在不同国家进行商标的注册会形成根据各个国家商标法律而享有的不同的权利范围,再加上商标权利的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制度的存在,商标权利人可以在某一地区某一时期授予某个主体在权利上的并存,从而是平行进口的发生成为可能。,由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专有性,的特点,商标权利的原始取得人和继受取得人可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对商标权进行使用,但是商标价值的体现要与具体的物品结合起来才能实现,而商标权利人对合法的商品在其售出之后便丧失了对其的控制权,客观上也增加了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可能性。,2024/9/14,6,(二)经济层面,1商标平行进口的背景,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一体化,2商标平行进口的根本原因,价格差异导致的商业利润的差异,3商标平行进口的诱因,产品质量的差异和出口国内的供求不平衡,2024/9/14,7,四,、商标平行进口,与专利平行进口比较,(一),共性,1.客体上,所涉及的专利商品或商标商品都属于正品而非假冒产品;,2.取得方式上,平行进口商,进口的,专利商品或,商标商品是其通过购买等合法手段获得并进口的,;,3.法律保护要求上,专利产品和商标产品在进口国都受的专利法和商标法保护;,4.目的上,都,以在销售为目的;,5.理论基础上,都以权利穷竭原则为其理论基础。,进口国,2024/9/14,8,1,主体不同,商标平行进口的主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进口正宗商品的平行进口商,另一个是根据法律或授权许可享有商标权的商标权人,;,而,专利产品平行进口这一过程涉及三方主体,即平行进口商、国内经销商以及供货方。平行进口商和国内经销商的供货方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是不同的人,;,2,权利穷竭的内容不同,商标平行进口,涉及的是销售权穷竭的问题;而专利平行进口涉及的是使用权的穷竭;,3,权利载体产生时间不同,在商标平行进口中商品可能产生在商标之前、之后或者同时,相对具有独立性;而专利平行进口中由于专利权自产生之日起就必须依附于专利产品之上;,(二),区别,2024/9/14,9,4.立法态度上,由于两种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不同,商标权作为一种识别权,商标是用来保障的是具有稳定质量的商品流通,因此对待商标平行进口这一问题立法上更多趋向于打破商标权人的垄断,保障商品自由流通;而在专利权中由于一项专利产品要求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专利权人往往在发明创造中投入大量成本和精力,因此在专利平行进口这一问题上更注重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以鼓励他们进行发明创造。,2024/9/14,10,与商标平行进口密切相关的理论是前面所述的,。按照这一原则,商标权人不能因转售以及再转售的商品上有其商标,而诉转售人或再转售人侵犯其商标权。,商标平行进口理论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商标权穷竭原则是地域性还是普遍性的原则。,权利穷竭的地域性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而普遍性(即商标权国际穷竭理论)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 商标平行进口的理论分析,商标穷竭原则,2024/9/14,11,商标权国际性穷竭说与商标平行,进,口,为平衡商标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的利益,各国在国内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商标权穷竭原则,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即商标权穷竭原则在一国国内往往是适用的。而国际商标权穷竭理论进一步认为该原则在整个国际贸易中都适用,商标权的穷竭具有普遍性,合法载有某商标的商品在世界任一国家首次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均无权再控制该产品的进一步销售,即使带有其商标的商品又返销回商标权人本国,只要所销售的商品是同品牌的正宗商品,商标权人也无权过问,因此平行进口是合法的。商标权国际穷竭理论是受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影响而形成的学说,目的在于取消商标权构成的非关税壁垒。,商标权国际性穷竭说与商标平行,进,口,2024/9/14,12,商标权地域性穷竭说与商标商品平行进口,商标权地域穷竭说认为合法载有某商标的商品在某一特定国家首次被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就无权控制该商品在该国国内的进一步销售,但对首次在国外投放市场的商标权产品,商标权人的权利并未用尽,未经其许可的平行进口是不允许的。这一理论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地域性的基本含义是依据不同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在商标权领域体现为商标权人依据各国法律规定,分别取得独立的商标权,同一商标在各国取得的商标权的效力仅在各国法律所及的领域内得到承认。因此,在国外取得商标权人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在输入国也获得了合法的销售权。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可能导致不同国家商标使用人间的不正当竞争。,商标权,地域,性穷竭说与商标平行,进,口,2024/9/14,13,第,三部分 国际公约及各国(地区)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定,一、国际公约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规定,商标平行进口是一个在国际上争议很大的问题,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有不同的主张,国际条约很难在一个各国意见统一的基础上作出或反对或支持的态度,所以目前还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一致的国际条约规定。,2024/9/14,14,(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对于平行进口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平行进口问题可以由各国依据国内法进行处理。TRIPs 协议第 6 条规定,在符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前提下,在依本协议解决争端的过程中,不得利用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处理知识产权穷竭问题。它在立法上不允许其成员在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的时候,用该协议中的条款去支持或否定商标权穷竭。所以,平行进口不属于 TRIPs 的调整范围。各国在处理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时,只能在其它法律范围内寻求裁判的依据,或者通过判例的方式作出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解释。,2024/9/14,15,(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也未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规定。,该,公约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承担所有权担保义务。第 42 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或要求的货物。这一规定表明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要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公约并未指明何谓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这样在发生争议时,只能由解决争议的法院依照国际法规则确定的国内法原则来处理。由于各国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所持观点和态度不同,因此在一国被视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在另一国可能被视为是合法行为。所以说,公约对商标平行进口也是没有明确规定的。,2024/9/14,16,(三)巴黎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 4 条第 2 款中提到了专利权的地域性规则,但公约中没有明确提到商标权地域性问题,只涉及到对非法或虚伪标注商标行为的禁止,对在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没有关于权利用尽的内容,因此就没有关于平行进口的内容。巴黎公约第 9 条规定,商标权人对于非法标有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进口时有权要求予以扣押;第 10 条规定商标权人对于标有虚伪的原产地或生产者标记的商品在进口时有权要求予以扣押,以及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对各国国民保证国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可、见,对于平行进口中商标权的保护问题,巴黎公约没有明确规定。,2024/9/14,17,二、美国,原则上禁止商标平行进口,除非国内商标商品与平行进口商标商品不存在实质性差别,而且该产品是在美国制造,出口后再返销进口;或者国外市场的产品是由美国商标权利人或与美国商标权利人有关联的公司投放的。,2024/9/14,18,法律规定:,依据美国商标法第 32 条和第 43(a)条,商标侵权的构成通常以,“,有产生混淆和产地欺骗的可能性,”,为前提,因此真品的再销售通常是不认为是侵权贸易的。但该法 42条规定了例外,也就是平行进口的商品与授权在美国国内销售的统一商标商品有实质性差异时,可以为美国商标权人提供适当的司法救济。与此相比,美国的关税法规定的更为严格。其 526 条规定:如果未经美国的商标所有人的书面许可,禁止任何带有该商标的货物输入美国。同时,该条也规定了例外,依据美国海关条例第 133.21(c)条,当,“,外国和本国的商标或商号为同一个个人或企业所有,”,,或,“,外国和本国的商标或商号的所有人是母子公司,获知从属于某一共同的所有人或控制者,”,,或,“,外国厂商在有关商品上使用登记过的商标或商品,获得了美国所有人的授权,”,时,平行进口是合法的。,2024/9/14,19,司法判例:,1,.,1923 年的Bourjois&co.v.Katzel,案,此案判决确立了一项原则:如果美国商标权利人与外国商标权利人不属于同一家公司或个人时,那么就算在国外市场的同一商标产品是由外国商标权人投放,也不能把美国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穷竭了。这该原则同样适用于以下情形:当外国和美国的商标权由两个独立的商标权利人所有,而外国商标权利人把产品转让给第三人。,2.1957 年的 UnitedStates.v.Guerlain.inc案,该案的判决确立了以下原则:如果外国的商标权人与美国的商标权人的关系是同一企业联盟或者是联营公司时,权利穷尽原则可以适用。此原则也称为商标同源原则的例外。以上的两种考虑都是从美国的商标权人独立于外国商标权人的理论出发的,试图保护美国公司的利益。,2024/9/14,20,三、欧盟,(,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 1988 年 12 月 21 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首先,根据该指令第 7 条第 1 款,商标所有人或经其许可的人如果将其商标商品,第一次投放,欧盟,内部,市场,后,商标所有人不得禁止该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如果商标权利人一开始就把商标商品投放到,共同体之外的市场,时,那么又该如何解决?,“,1996 年的 Silhouette 诉 Hartlauer 一案,”,2024/9/14,21,其次,对于欧盟以内的平行进口行为,第 7 条第 2 款有规定:商标权利人有正当理由阻止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时,特别当商标商品的状态被损害或改变时,不适用第 1 款的规定。该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例外是重新包装问题,,,第二个例外是重贴标识,。,总结:,为了达到建立统一、稳定的市场的目的,在欧盟之内,欧盟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是原则允许,禁止例外。这例外就是如果平行进口商重新包装或重贴标识的行为损害商品的质量或商标及其所有人的声誉,以及遗漏、歪曲商标提供的信息时,内部平行进口是违反欧盟的法律的。相对于内部,欧盟是禁止外部的平行进口的。,2024/9/14,22,四、日本,在日本,如果外国权利人和内国商标权利人为同一商标权利人或为关联商标权利人时,此时的平行进口应当视为合法的,但内外国权利人为独立商标权利人的恶性平行进口除外;而用于个人用途的平行进口商品,则被认为是合法的。,分水岭,1972 年的,“,派克,”,钢笔一案,(,在此之前,日本法院对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的态度无疑是反对的,日本海关也颁布禁令禁止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但在 1972 年派克金笔案中,日本法院采取了,“,独立商誉,”,的原则做出不侵权的判决,标示着日本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态度真正的改变。,),2024/9/14,23,第四部分 中国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完善,一、我国有关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依据我国的商标法,商标权内容主要包括独占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商标转让权和续展权, 没有像专利法那样, 把进口权明确列为商标权的内容当中, 因此依据商标权的定义, 平行进口不被商标法禁止。有学者提出,商标法第 52 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 第 5 项规定了,“,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可以将其理解为, 除了前 4 项侵犯商标注册权的行为之外还有其他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中就可以包括平行进口。但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 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商标法第 52条第( 五) 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误导公众的;( 二)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2024/9/14,24,虽然该条没有明确排除平行进口行为, 但从其列举的两类行为来看, 立法者意图包含的是假冒注册商标、混淆注册商标和相关的帮助行为, 没有考虑到平行进口的问题。因此平行进口是否合法无法从该条中得出直接答案。,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 该法第 5 条规定了几种混淆行为, 一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造成混淆的; 三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造成混淆的; 四是伪造或冒用标志造成混淆的。因为平行进口的商品是真品, 其商标也是合法的, 不属于假冒或擅自使用的行为, 因此该条也不适用于平行进口。,2024/9/14,25,二,、关于我国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建议,(一)关于立法选择,原则禁止,允许例外,第一,商标的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第二,纵观各国立法来看,禁止商标平行进口是 国际主流;,原则性分析,第三,商标平行进口对各方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分析;,第四,商标平行进口对于自由贸易来说是有正面促进意义的,例外性分析,2024/9/14,26,(二)关于我国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具体制度设计,第一,我们应该以列举的方式在法条中阐述禁止商标平行进口的情形。,一般而言,有以下三种情形:(1)如果与国内统一品牌的商品存在实质性差异而没有以显著的方式标示来源的商品的,那么应当禁止。我们例外允许商标平行进口是因为它能打破商标权人的垄断,促进市场的竞争,从而带给消费者实惠。但是。商品存在实质性差异,尤其是在质量上、售后服务上存在实质性差别。而由于消费者对灰色市场毫不知情产生的错误行为。这样一来带给消费者的就不是实惠,而是损害。因此,对此行为应当禁止;(2)平行进口商的,“,搭便车,”,应当被禁止。我们之所以禁止平行进口商的,“,搭便车,”,的行为,只是因为此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并且极有可能损害国内商标权人的商誉。(3)如果平行进口商通过对商品进行不适当的改变、广告宣传或重新包装等行为损害了原商标权人的商誉,那么此等行为也应该被禁止。,第二,如何鉴别,“,原则禁止,”,与,“,例外允许,”,,其关键之处就在于,“,实质性差别,”,的判定。,它的内容是什么以及其标准是什么?如何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体现我国的具体国情?这些问题都应当在相关法条中详详细细地体现出来。,2024/9/14,27,谢 谢!,谢 谢!,2024/9/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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