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实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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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法律风险与防范,凌建豪 副主任律师,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1,2,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法律风险与防范,第一章 商业秘密基础知识,第二章 商业秘密泄密形式,第三章 员工与商业秘密管理,第四章 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3,第一章 商业秘密基础知识,1.,商业秘密特征,2.,实务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3.,商业秘密目前现状,4.,客户名单认定商业秘密标准,4,中国赔偿额最高商业秘密侵权案,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创建于,1956,年(下称西重所),是中国重点综合性科研开发类研究所,主要承担大型成套装备的研制与开发任务。,50,年来,西重所完成了近,1000,多项科技成果。,2000,年月,西重所与辽宁省凌钢公司签订了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主体部分工程,并于,2001,年月投产。,2001,年,10,月,原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国良工作时看到这一工程的设计图纸,,擅自将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5,中国赔偿额最高商业秘密侵权案,2002,年,8,月,裴国良离开西重所到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随后,中冶连铸公司与山东和四川两家企业签订近,.,亿元的合同,裴国良担任两个项目技术负责人。裴国良在返回西安时将西重所为凌钢二号主体工程设计的电子版图纸带回武汉的中冶连铸公司,该公司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在短期内就完成了四川和山东的两个项目设计。,6,造成损失,1782,万元,2003,年,7,月,西重所技术员在西安冶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现中冶连铸公司委托该厂加工的四川和山东两家企业设备图纸中有西重所的,标题和标号,,遂报案,称其商业秘密被侵犯。,西安市公安局侦查,鉴定结论为:中冶连铸公司为四川、山东两家企业设计的产品图纸,与西重所设计的图纸从装配图和零件所表现的结构功能来看并无本质区别;西重所凌钢二号板坯连铸机技术符合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法定技术条件,裴国良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至少为,1782,万元,。,7,西安市中院审理,裴国良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商业秘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冶连铸公司在没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商业秘密的情形下,大量使用该秘密,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是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006,年,3,月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万元;裴国良及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8,商业秘密案件不公开仲裁(审理),9,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商业秘密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商场如战场,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10,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公司保密协议不具有操作性;,我的公司到处都是商业秘密;,我的公司无商业秘密;,我公司商业秘密在哪里?,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差不多。,11,可口可乐秘密,可口可乐是世界上最流行饮料。全世界,155,个国家的人每天要喝下几亿瓶可乐,而对可口可乐的配料却一无所知。其实,可口可乐中,99,以上配料是公开的,它基本上是几种物质的混合物,糖、碳酸水、焦糖、磷酸、咖啡因和“失去效能”的古柯叶及椰子果。神秘的配料“,7x,号货物”在可口可乐中所占的比例还不到,1%,。为分析出这个“,7x”,,化学家和竞争者倒已经花费了,80,多年时间研究。,12,可口可乐秘密,可口可乐公司拒绝说出有多少人知道可口可乐的完整配方;但一般认为,知道这一秘方的不到,10,人。如果这几位知情者遗忘秘方,他们就必须到乔治亚信托公司去取。秘方的记录存放在该公司的保管库里,安全措施是非常严密的,首先要提出申请,经信托公司董事会批准之后,才能打开保管库门。保管库门要在有官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指定的时间内打开。,13,商业秘密及特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备以下四点基本特征:,1.,秘密性;,2.,实用性;,3.,价值性;,4.,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14,商业秘密特征之一,秘密性,指某信息或某项技术没有,为公众普遍知晓,且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但也有人把“秘密性”等同“新颖性”,即有关信息不能是行业内现成的普通信息,凡满足这一要求的,就有可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未规定新颖性要求,,TRIPS,协议规定可以作为选择要求。,重要提示:符合要求的“成果鉴定会”在法律上不会破坏商业秘密的秘密性。,15,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理解,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9,条第,1,款(以下称,法释,20072,号),16,什么是“公众,”,“公众”指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但“秘密性”相对公众则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主体。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应为“相对秘密性”,即有关信息为权利人以外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所知悉,也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丧失秘密性。,17,不丧失秘密性的,“公众”,主要指两种情况:,1.,为内部有关职工所知不一定破坏秘密性;,2.,为业务关系人所知不一定破坏秘密性。如原材料供应商、产品销售商、加工承揽商、修理商所知,只要局限于合理范围,且按照行业习惯或当事人约定,这些外部知悉者负有保密义务,则这种知悉不影响信息或技术的秘密性。,18,以下通常不具有秘密性,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19,以下通常不具有秘密性,4.,信息通过公开展览、销售、陈列等方式公开;,5.,以口头谈话、报告发言、视听报道、模拟演示等形式为公众所知;,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7.,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法释,20072,号第,9,条第,2,款,20,商业秘密特征之二,实用性,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法释,20072,号第,10,条,21,实用性的要求,1.,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2.,确定的、完整的、具体的,可应用的技术方案或信息;,3.,原理的、抽象的不能成为商业秘密。,22,商业秘密特征之三,价值性,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具体确定商业秘密的价值未有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了“实用性”来界定“价值性”。,法释,20072,号第,10,条,23,实务中对价值性的理解,商业价值可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增加,或者体现为某种竞争优势。,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所有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经济利益:亦称物质利益。,24,商业秘密特征之四,保密措施,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法院一般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法释,20072,号第,11,条、,刑法,219,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25,保密措施形式,保密措施一般分软件措施和硬件措施。,软件措施主要是制度上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合同、订立保密协议、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在保密资料上加印“机密”、“保密”之类的字样、限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量、加强保密教育、告知员工对哪些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等。,硬件措施是指物理措施:如隔离机器设备、加强门卫、专人专柜保管、将有关资料上锁等。,26,实务中认为采取保密措施的行为,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27,实务中认为采取保密措施的行为,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法释,20072,号第,11,条,28,商业秘密的客体,1.,技术信息。,2.,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29,技术信息范围,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等;,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检验方法等;,图纸:产品、模具、设计图纸;,改进的机器设备;,工艺流程:即技术诀窍;,产品:企业新开发的新产品(未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30,经营信息范围,客户情报: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客户名单认定复杂);,其他与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重要管理方法、产销战略、货源情报等。,31,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认定,徐某是宏大房地产公司的销售部经理,掌握该公司的销售网络客户名单。,2000,年,徐某从该公司辞职后到同城房地产公司工作;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并向该公司有联系的客户销售部分房屋。原宏大房地产公司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同诚房地产公司和徐某,同诚公司、徐某在诉讼中均提出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徐某与宏大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因宏大公司未支付补偿费用,故该保密协议已丧失约束力。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同诚公司、徐某的行为构成对宏大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并判令其赔偿相应损失。,32,客户名单的立法,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法释,20072,号第,13,条,33,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条件,1.,确定性。即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有别于普通的客户名单;,2.,稳定性。即该名单所反映的客户群是企业经过相当的努力,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形成了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3.,秘密性。即企业对其要求保密的客户名单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34,客户名单的除外,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客户 名单,我要告你侵权!,35,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泄密,1.,内部人泄密情形,2.,外部人窃密情形,3.,违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36,空调企业泄密案,某空调企业每年总能适应气候对空调的需求,同行业生产企业均不解,一日,某报社记者对该企业进行采访,其负责人未加思考说“我们得益于和全国各天气预报台”的合作。,一语道破天机,其他所有生产空调企业均仿效其作法,导致该企业再也没有优势。,37,商业秘密泄密情形,1,、内部人主动泄密情形。,2,、外部人窃密情形。,38,内部人主动泄密情形,1.,将窃取的企业秘密出卖其他企业,或作为个人技术入股。,2.,利用窃取的技术图纸、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招兵买马,自立门户,进行竞争。,3.,出版、作报告、演讲等泄密;,4.,在没有适当保护措施情况下,内部人将产品或工艺的信息提供给供应商或客,户。,39,跳槽与商业秘密,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快的深圳为例,据,2004,年春节前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18,至,25,岁年轻人中有,18.2%,的人表示节后一定会跳槽,,24.2%,的人正考虑。在所有被访者中,,5,年内有过跳槽经历的人占,71.4%,。,80%,的商业秘密是因为“跳槽”而外泄的。,40,外部人窃密情形之一,收买内部人策略,1.,许诺收买。许以重金及丰厚生活条件与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拉关系,套取或复印商业秘密;,2.,曲线接近方式。利用高层管理人员出差、观光等机会,选定合适人员与其接近;,3.,攀拉策略。利用上级或显赫身份,采取举办交待会、交流会、舞会等攀拉关系,有目的套取商业秘密。,41,外部人窃密情形之一,收买内部人策略,4.,设置胁迫陷阱。抓住高管或技术人员一些把柄,迫其合作;,5.,收买兼职人员;,6.,直接精确收买。先掌握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中下层干部,保安人员等名单、地址、联系电话、进行收买、贿赂等;,7.,借助离退人员。有偿聘请或有偿获取。,42,外部人窃密情形之二,直接刺探策略,1.,短期刺探方式。派人打入从事临时性工作,利用所见所闻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刺探一定范围商业秘密;,2.,长期埋伏策略。具有技术或营销策略策划专长的委派人员被竞争对手聘用,获得重大的商业秘密。,43,外部人窃密情形之三,偷梁换柱策略,1.,虚假记者。以采访为幌子,套取情报,个别企业毫无保留赠送涉密资料;,2.,虚假联营。采取联营、进行合作,借机窍取;,3.,虚假接受技术许可,真正意图是通过洽谈,摸清对方技术底牌;,4.,虚假意向合同。以签订有效大幅度优惠合同为诱饵,在谈判中或考察生产条件、能力过程中获取;,44,外部人窃密情形之三,偷梁换柱策略,5.,虚假座谈。借助参观、考察机会,与技术、经营人员座谈,没法套取;,6.,虚假交流。各种学会、协会等有关会议中,发出诱导性提问;,7.,虚假招聘。在与其面谈或要求阅示相关资料时窃取,其实质并非真聘请。,45,外部人窃密情形之四,假道伐虢(音“国”),1.,借权手段。利用海关、商检等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进出口企业秘密,通过帮忙、利诱窃取;,2.,借助第三方;,3.,借助政府。如在政府官员陪同下进行参观、考察、学习,从而获取。,46,外部人窃密情形之五,“,间谍”策略,1.,网络渗透。,2.,勾结复印打字室。,3.,搜集分析垃圾。以捡垃圾为名,搜集废弃的、未加碎纸处理或销毁的涉密资料、样品等,加以分析整理。此作法在国内是可行,但在美国芝加哥,法律禁止从垃圾桶内偷取任何东西;,47,外部人窃密情形之五,“,间谍”策略,4.,偷摄;,5.,窃听手段;,6.,破译手段。破译电传、传真内容;,7.,偷窃手段;,8.,抢劫手段。如手提电脑、装有密级的资料。,48,违法获取商业秘密主要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前许手段获取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如私自掌握不属于工作范围、业务范围内的信息;,4.,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49,员工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如因工作确有需要查看,使用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应当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对提取资料的员工进行严格的登记备案;,2.,与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员工均不能接触上述资料。,3.,客观上,公司应当把列为商业秘密的资料保管于保险柜中等。,50,员工管理,1.,员工不与工作无关的人谈论商业秘密,包括亲戚和朋友;,2.,不向他人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信息;,3.,不使用他人电脑和办公用品;,4.,对涉密材料不擅自复印、抄录、转借等,确属工作需要,需经公司领导批准;,5.,对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承担监督责任;,51,员工管理,6.,在各种场合不谈及企业内部保密项目和信息;,7.,下班工作场所要好锁门;,8.,不得携带保密文件外出;,9.,不在电话中谈论机密事宜及尚未公开信息;,10.,来访者要有人陪同,即使到休息室;,11.,如果在工作岗位上,碰到陌生人,应问是干什么的。,52,公司规章制度运用,公司规章可以制定对员工商业秘密过失行为的处罚方式:,1,、书面警告、记过、扣工资或奖金;,2,、降级或降职、降薪、停工、辞退等。,我听说法律上规定了商业秘密,我怎么和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呢?,53,第三章 员工与商业秘密管理,1.,员工商业秘密管理原则,2.,保密协议的签订,3.,脱密期和运用,4.,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5.,离职管理,54,员工商业秘密管理原则,1.,需要原则。控制接触业务不需要信息;,2.,分割原则。按知悉的需要分割成若干部分,使不同的人只知道自己确需知道的;,3.,隔离原则。隔离可以增加窃取秘密的难度系数,降低风险,各部门、各工序之间,进行严格封锁,权力分级,相互不衔接;,4.,限制接触原则。,5.,鼓励员工保守商业秘密。,55,限制接触原则,1.,公司员工级别与该员工能够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呈现倒金字塔结构;,2.,公司各部门和员工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以及公司内部各个不同领域的商业不能共享,确保不同的部门和员工只知悉有限业务领域的商业秘密。,切记、切记!,56,限制接触原则,3.,该商业秘密在该业务领域同时也是有限的;,4.,确保极少数员工知悉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5.,情况允许还可以对知悉这些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不定期的调换。,57,保密协议约定,1.,保密协议主要条款,这里值得注意的主要是补偿条款。,2.,补偿条款(,1,):由于企业已经支付员工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上述保密义务作为员工的忠诚义务的重要体现,不以任何额外报酬支付为对价;补偿条款(,2,):也可以考虑将员工工资中的一部分的名目列为“保密津贴”;补偿条款(,3,):企业条件好的,可以另增加“保密津贴”。,58,保密协议签订注意问题,1.,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2.,应明确保密期限,但注意保密协议期限不等于劳动合同期限,保密期限不以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结束,直到商业秘密公开;,59,保密协议签订注意问题,3.,应当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4.,明确保密范围;,5.,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可依,合同法,约定违约金。,60,保密义务几个重要提示,1.,保密义务不以支付保密津贴为对价;,2.,保密义务不以保密协议为前提,属法定义务。,如果合同中约定权利人支付相应津贴义务未支付,义务人可以追究权利人违约责任,但不能不遵守保密义务。,61,保密义务几个重要提示,3.,员工离职时,应当同员工作一次离开公司会面;,4.,竞争对手引诱原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可以通过民事、刑事诉讼手段诉讼原员工和竞争对手。,62,脱密期运用,1.,脱密期是用人单位让密切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开单位之前脱离岗位的一段时间。,2.,通过约定,要求员工离职前提前通知,接通知后,单位另行安排不需保密岗位工作一定时期,以确保其不再获知新的秘密;,63,脱密期法律依据,1.,劳动法,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2.,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64,脱密期注意事项,1.,工作岗位必须涉及商业秘密;,2.,脱密期双方约定;,3.,脱密期长短符合法律规定;,4.,脱密期间双方仍具有劳动关系。,65,离职管理,1.,清退资料,企业管理制度可规定员工离职必须办理商业秘密清退手续,未办理的,不予办理离职的其他手续;,2.,与离职员工谈话;,3.,对离职员工进行调查,是否遵守竞业限制协议,新工作有否可能利用公司商业秘密。,66,第四章 商业秘密侵权责任,1.,承担责任的方式,2.,民事责任,3.,连带责任,4.,刑事责任,5.,行政责任,67,侵犯商业秘密手段,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68,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69,连带赔偿,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0,赔偿,(未公开商业秘密),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9,条(广告)、 第,14,条(虚假事实)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71,“,飞,”,得高,=,后果十分严重,我们不仅要发财了,而且还高升,哈哈,72,赔偿,(已公开商业秘密),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法释,20072,号第,17,条,73,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责任,对实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74,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责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对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75,侵犯商业秘密行政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76,谢谢!,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51625266,邮箱:,andy,地址:南京市大光路,119,号,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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