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保险与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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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讲 保险与保险合同,本章主要阐述保险与风险的关系,保险的含义及有关学说,保险的收益与成本,保险的分类,保险原则,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第一节 保险与风险的关系,一、存在风险下的期望效用与保险购买决策,一般来讲,效用就是从经济商品中获得的满足程度。效用函数描述了特定的财富水平和与之相对应的满足程度之间的关系。风险规避的效用函数建立在以下两个假设上的:(1)财富数量的增加导致满足程度上升。(2)财富增加时其边际效用却是降低的。,2,我们同样可以用期望效用理论来分析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保险的做法是,人们通过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现在我们可以用期望效用方法来判定一个人是否应该通过支付保险费来避免有风险的结果。,假定李明有一幢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位于地震多发地区,此外,还有5万元的现金资产。假定每年发生地震的概率为10%,地震时房屋全毁。李明可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损失可以获得全赔。某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等于损失的期望值,我们可以用公式计算:,3,EV=0.11500000.90=15000,李明是否应该投保呢?他有两种选择:,(1)花15000元投保屋主财产综合险,把损失的风险转移给某保险公司。,(2)不投保,自己承担全部的风险。,如果李明选择了投保,无论该年是否发生地震,年底时他的资产都是185000元,因此他的期望效用是:,EU1=0.1U(185000)+0.9U(185000)=U(185000),4,如果李明选择不投保,不缴15000元保费,那么年未时他的财富要么是200000元(无损失),要么是50000元(全损),因此,他的期望效用是: EU2=0.1U(50000)+0.9U(200000)=U(185000)下图中AB代表李明不投保时,两个效用点之间的连线代表两个点的所有线性组合,称为效用期望线,效用期望线与财富期望线相交的点P代表不投保时的期望效用,Q代表投保时的期望效用。,A,B,P,Q,EU1,EU2,5万,18.5万,20万,5,二、存在保费附加时的保险需求,前面我们假设保险公司按公平精算保费承保,可是实际生活中很少有保险公司使用这种费率。由于有保险附加,实际保费通常比公平精算保费高出10%50%。保费加成包括有签单费用(承保费用和佣金)、经营费用(索赔和管理费用)、以及税收和利润。 以前述例子来看,假定现在保费包括50%的加成费用。新保费为22500元,如果李明现在投保,最终财产剩下177500元,从下图可以看出,与该水平的财富相对应的效用高于未投保时的效用。因此,即使保费中包含了附加费用,李明仍然比没有投保时的境况要好。,6,如果保险公司进一步提高保费加成,李明选择投保后的期望效用就会由于保费的增加而继续下降。在图中的D点上,李明认为投保与否已无关紧要。做一条到横轴的垂线,我们就能确定出李明为转移地震损失的风险愿意将财产从200000元降低到什么水平。此时他愿意付出50000元。我们把风险保费定义为一个人愿意付出的超过公平精算保费的最大金额。李明的风险保费是35000元。,B,A,D,20,18.5万,18.5万,17.75,15,5,7,三、存在道德风险时的保险需求,1、道德风险的概念,是指个人行为由于受到保险保障而发生变化的倾向。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保险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防损动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叫做事前道德风险。损失发生后,保险可能对被保险人的减损动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叫做事后道德风险。,8,2、道德风险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假设小王有12万元现金和价值10万元的车。假设一起事故就会导致汽车的全损。小王出车祸的概率取决于他开车的谨慎程度。如果他开得快,出事的概率是50%,如果开得慢一点,出事的概率为20%。小王估计,如果开得慢,他就得支付1万元的额外费用,因为他要在路上化费更多的时间。,9,假设小王的效用函数是其财富的平方根。我们运用期望效用规律可能预测小王是否选择谨慎开车。谨慎开车的期望效用是:,EU,C,=0.8U(220000-10000)+0.2(220000-10000-100000),=0.8 +0.2 = 432.94,不谨慎开车的期望效用是:,EU,NC,=0.5U(220000)+0.5(220000-100000),= 0.5 +0.5 =407.73,10,因此,尽管有额外10000元成本,小王仍会理智地选择开慢车,因为这样期望效用更高。 现在假设小王可以按公平精算费率购买足额保险。但公平精算费率更难以决定。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小王会选择谨慎开车,公平精算费率就是20000元,但如果认为小王不会谨慎开车,公平精算费率就是50000元。保险公司会按哪一种费率收取保费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考虑小王谨慎开车的动机。,11,如果小王投保了足额保险,他能立即得到任何损失的全额赔偿。如果他购买了20000元的保险,为什么还要支付额外的10000元而开得慢一点呢?受益的是保险公司,又不是他自己。保险公司知道小王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不会谨慎开车,所以会按按照他的期望损失大小收取保费。换句话说,保险公司会假定他不谨慎开车,收取50000元保费。,12,假设小王不谨慎开车,则购买足额保险的期望效用EU,INC,是:,EU,INC,=U(220000-50000)= =412.21,显然,E U,C, E U,INC, E U,NC,这意味着小王宁愿谨慎开车,也不愿按照公平精算费率购买保险了。,13,3、保险人对道德风险的反应,保险公司在市场存道德风险时可以采取哪些改进措施呢?不要忘了正是由于把谨慎开车的利益从被保险人那里转移给了保险人,而被保险人承担了额外的谨慎开车的成本,才出现了道德风险。为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试图使谨慎开车的边际收益或不谨慎开车的边际成本为正值。要使谨慎开车的边际收益为正。,(1)在设计合同时,通过免赔额或共保条款使保单持有人承担一定的损失费用。,(2)奖励采取防损行为的保单持有人,即优惠费率,或享受无赔款优待等。,14,四、存在逆向选择时的保险需求,1、逆向选择的概念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存在逆选择。保险购买者往往试图利用其更多的知识,以低于精算出的合理保费的价格获得保险,这种倾向称为逆向选择。逆向选择使保险人无法判断每种人适合什么水平的保费。,15,2、逆向选择对保险市场的影响,有两个投保人,其中一个是高风险者,另一个是低风险者,如果保险是根据每个人的公平精算费率收取保费的话,二人都会投保。由于保险人通常无法区分高风险者和低风险者,保险人会对每个被保险人收取同样的公平平均保费,即两个被保险人的公平精算保费的算术平均值。这样,高风险者会愿意投保,因为保费低于期望损失。但低风险者不投保时的期望效用更高,所以低风险者实际上补贴了高风险者,因此,低风险者会理智地放弃投保。出现“高风险者驱逐低风险者”的现象。,16,3、保险公司对逆向选择的反应,(1)收集足够的与潜在被保险人有关的信息,帮助保险公司建立合理而准确的风险分类体系。,(2)设计不同的合同,鼓励风险类型不同的个人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风险种类的合同。,17,第二节 保险的本质与分类,一、理论界关于保险定义的不同观点1、从金融角度:保险是对不可预计的损失重新分配的融资活动,即单位或个人将损失风险转移给一个风险共担组织,然后在组织成员中重新分摊损失的经济活动。2、从法律角度: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契约性规定。,18,3、从经济角度: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它通过收取少量保险费的方法承担被保险人约定的风险。当被保险人一旦发生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4、从精算角度:保险是一种复杂和精巧的机制,它通过对损失的数理预测,将风险从某个个人转移到团体,并在一个公平基础上由团体中的所有成员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19,5、从社会保障角度:保险是一种社会工具,这一社会工具可以进行损失的数理预测,并对损失者提供补偿。补偿基金来自于所有希望转移风险的社会成员所做的贡献。,20,二、保险的含义,保险是一种将意外损失的成本重新分配的融资手段。它需要借助于一个法律契约,并依据此契约,保险人同意在被保险人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给予补偿或给付,。(,1)保险本质是经济补偿或给付(2)保险技术是数理预测(3)保险关系是契约规定(4)保险目的是风险转移,21,三、西方有关保险学说,(一)有关财产保险的学说,1、损失说,(1)损失补偿说 该学说以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和德国马修斯(EAMasius)为代表,他们认为:“保险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可见,该学说是从合同的角度阐述保险的性质,并认为损失补偿是所有保险的共同特征。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保险不完全等同于合同,保险是经济关系,而合同是法律行为,是经济关系的实现形式,而且私法上的合同概念,只能解释商业保险关系,而不能解释公法上强制成立的社会保险关系;二是随着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的发展,这种学说难以概括保险的涵义了。,22,(2)损失分担说,该学说是德国华格纳,(AWagner),首倡,他认为:“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由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并强调:“所有的保险都是损害保险。”可见,该学说是从经济学的角度阐明了保险的作用机制,这是对保险学的一大贡献。但对分担损失是否是保险最本质的属性这一点仍有很大争议,而且他着眼于事后的补偿。,23,(3)风险转移说。,该学说是以美国学者魏兰脱(AHWillet)和克劳斯塔(BKrosta)为代表,魏兰脱认为:“保险是为了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累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人的个人风险转移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克劳斯塔认为:“被保险人转移给保险人的仅仅是风险,也就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所以是可以承保的。保险人把这种共同性质的风险大量汇集起来,就能将风险进行分摊。”可见,该学说是从风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性质,认为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移出去。,24,2、非损失说,(1)技术说,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费芳德,他主张以保险的技术性质为保险性质。即重视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技术说认为,无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均得由全体被保险人交纳伯净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保险基金要与保险价值在总量上保持相互平衡,同时各个被保险人的净保险费应有所差异。,25,(2)欲望满足说,,以英国的马纳斯和德国的阿尔福雷德门斯为代表,该学说以保险能满足经济需要或金钱欲望来解释保险的性质。认为保险的目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以最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要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保障。著名保险学家门斯认为:保险者,受同样威胁之多数经济单位,相互补足对于可预想之偶然事件,所发生金钱上的需要。,26,(3)相互金融说。该学说是以日本学者米谷隆三和酒井正三郎为代表,他们把保险视为在互助合作基础上的金融机构,与银行、信用社一样起着融通资金的作用。该学说从资金融通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性质,强调保险是一种金融机构。这一学说容易把金融与保险混淆起来,保险虽具有金融属性,尤其是投资储蓄型人寿保险的发展和保险基金大量投放到金融市场,但保险的保障功能是金融所不具有的。这一学说偏重于解释人寿保险,而不能涵盖整个保险。,27,3、二元说,(1)择一说,该学说是以德国的爱伦贝格(Vehrenberg)为代表,他认为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补偿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其一,因此称为择一说。择一说对各国保险合同法有广泛的影响,我国保险法中的合同部分也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加以定义的。,28,(2)否定说,该学说是以德国的埃斯特(LElster)和科恩(GCohn)为代表,他们认为人身保险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埃斯特也认为:“在人身保险中完全没有损失赔偿的性质,从国民经济来看,人身保险不过是储蓄而已。”科恩则认为:“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损失赔偿的性质极少,它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混合性质的保险。”该学说是从人寿保险中的储蓄成份来否定人身保险的保险性质,人寿保险是保险与储蓄的结合,即通常所说的“储蓄性保险”。,29,(二)有关人寿保险的学说,1、生命价值说,该学说主要探讨个人未来净收入的资本化价值的学说。生命价值概念是人力资本综合理论的一部分。保险的生命价值学说的主要倡导者是美国的保险学家休布纳教授。休布纳教授关于生命价值学说的主要观点是:基于生命价值是由个人未来实际收入或个人服务来度量,即实际收入或个人服务减去自我维持成本后,个人未来净收入的资本化价值。,30,2、经济确保说,该学说是从投保人的目的揭示保险性质。经济确保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约瑟夫胡布卡。他关于保险经济确保说的观点是:保险契约者,由当事人之一方(被保险人),以能确实满足将来之需要为目的,对一定事件(保险事件),约定对方(保险人)为给付的有偿契约。给付的提供及范围,与反给付的关系,则由被保险人或第三者的生命或身体有关不确定的事件来决定。胡布卡的基本主张是将来的需要,这一需要并不以保险事件的一定发生为必要,而以将来不确定的生活为保险目的。,31,3、人格保险说,该学说的最先倡导者是美国保险法学者柯勒。他的基本观点是:保险对于财产以外的损害,也有填补的作用。他认为,除物质损害外,尚有精神上的损害。人寿保险之所以是保险,不仅因为它能赔偿由于人身上的事故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而且在于它还能赔偿道德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失。人格保险说,实际上是损失学说的派生。其本意试图对保险性质的损失说作变通的论述,突出的特点是强调人寿保险以填补精神损害为目的。其实生命还是有风险的,风险的发生同样会遭受损失。,32,四、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的性质不同分类1、,社会保险,:是国家专门为遭受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就业机会的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物质生活保障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2、,商业保险,: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的,以权力义务对等关系为基础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3、,政策保险,:政府为实现某项政策目的,对于商业保险公司难以经营的某些保险予以一定的政府补贴而实施的保险。,33,(二)按保险标的不同分类1、财产保险:是指以有形财产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障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偿还或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而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34,(三)按风险转移方式不同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1、原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确立保险关系,投保人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2、再保险(Reinsurance),是指保险人将超过自己承保能力以上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35,3、共同保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一份保险合同的保险,且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可保价值。,4、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个保险利益及同一个保险事故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可保价值的保险。,36,第三节 保险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的含义及条件,(1)含义: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确立条件,必须是合法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必须是确定利益,37,2、保险利益的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因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因有效合同形成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因可能产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父母、子女, 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人员、近亲属, 同意投保人投保的被保险人,38,二、最大诚信原则,1、含义,即要求保险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要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与隐瞒,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内容,(1)告知,合同订立时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告知,合同订立后危险增加的告知,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将有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保险标的转让应告知保险人,39,(2)保证,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的形式有: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40,三、近因原则,1、近因的含义,近因是指造成某一事件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2、近因的认定方法,1单一原因,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 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应赔。, 多种原因有的是保险责任有的不是,要区别对待。,41,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多项原因都是保险责任,应赔。,多项原因中,前因是保险责任,后因不是保险责任,且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应赔。,多项原因中,前因是非保险责任,后因是保险责任,且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不赔。,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即中间插入的新的独立的原因。,42,四、损失补偿原则,1、含义:损失补偿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了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的水平。,2、损失补偿的限制,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为限,3、损失补偿的方式,货币赔偿 修复 更换,43,五、保险代位原则,1、含义: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款后,取得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2、代位求偿的实施条件,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在履行赔款责任后追偿。,保险人的追偿额不得超过赔款额。,44,六、分摊原则,1、重复保险的含义,重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并且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2、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制:是以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额。,(2)限额责任制:是以各保险人单独应承担的责任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额。,(3)顺序责任制:按各保险人承保的先后顺序来分摊。,45,第四节 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特征与分类,(一)特征, 保险合同是对人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诺承合同。,46,(二)分类,1、按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分,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已订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合同时,当事人并不在合同中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予以确定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的人身保险合同。,47,2、按保险金额是否等于保险价值分,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3、按保险标的不同分,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两者的区别:1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不同,2理论依据不同,3保险期限不同,4合同主体不同,48,4、按风险转移方式不同分, 原保险合同:指合同的直接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指合同的保障对象是保险人的保险合同。,49,二、保险合同主体及其相互关系,(一)保险合同的主体,1、当事人,(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所有者是股东,股东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他们有权选择公司的管理层,并承担保险公司的风险。, 相互保险公司,是出于所有者的利益而成立的非营利性公司,所有者是保单持有人,所有者选举出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并提供承受风险的资本。,50, 互惠保险社,是非公司社团组织,这种社团中投保人能够单独地、非联合地进行相互保险。互惠保险社的每个成员都承保其他成员的风险,而自己的风险也能由其他成员来承担。, 劳合社。是无限责任保险公司。劳合社协会曾拥有32000名会员,现在减少到5000名左右,会员的个人财产都通过伦敦劳埃德协会作为保险合同中的抵押。希望成为会员的人,其财务状况和道德诚信度会受到仔细的审查,它们的账目要受到协会的监管,它们必须在公司存放足够的现金或被认可的有价证券或信用合格证,作为成员承诺的担保。,51,(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应具备两个条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资格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52,2、关系人,(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应具有两个条件:,发生保险事故时遭受损失的人,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53,3、中介人,(1)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我国有个人代理人、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三种。,有三个特点:,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人。,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假设保险人都知道。,保险代理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54,在美国分为独立代理人和专属代理人两种:,独立代理人(independent agent),同时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利益代表。独立代理人是一个独立的商人,他可以收取佣金,并保留与不同的保险公司续签其客户的保险合同的权力。独立代理人通常在财产保险业。,专属代理人(exclusive agency),介于独立代理人和直销之间的一种代理人,只能为一家 保险公司代理,代理人被认为是独立的业务人,通常在佣金的基础上还可得到报酬,一般地,续签的佣金比接受新业务的佣金要少。,55,(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佣金。,有三个特点:,保险经纪人是以独立名义开展中介服务。,保险人自己承担民事法律责,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开展业务的。,(3),保险公估人,56,(二)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1、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2、投保人为他人生命投保并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3、投保人以自己生命投保并指定他人为受益人。,4、投保人以他人生命投保指定自己为受益人。,57,三、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与住址,2、保险标的,3、保险价值,4、保险金额,(二)保险合同的责任与免责,1、保险责任,2、除外责任,3、保险期间:定期保险或以某一特定事件的始末。,4、保险责任开始时间:零时起保制,58,(三)保险合同的权力与义务,1、保险费及支付方法:一次支付与分期支付,2、保险金赔偿方法,(1)比例责任赔偿法,(2)定值保险赔偿法,(3)第一损失赔偿法,(4)重置价值赔偿法,59,四、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不可争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年限(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60,宽限期条款:投保人在交了首期保险费后,以后各期保险费可以在约定的宽限期(一般为3060天)内交纳。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中止、复效条款,自杀条款,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保单质押贷款条款,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不得行使代位追偿权,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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