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系列讲座-纳税人

上传人:xx****x 文档编号:243003131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PPTX 页数:66 大小:149.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营改增系列讲座-纳税人_第1页
第1页 / 共66页
营改增系列讲座-纳税人_第2页
第2页 / 共66页
营改增系列讲座-纳税人_第3页
第3页 / 共6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3/6/15,#,营改增系列讲座,第一讲 纳税人,1,第一条,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2,第一条,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注: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3,第一条,单位和个人,a,、“单位”包括所有单位。,b,、“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c,、单位、个人包括境内、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境内”、“境外”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在境内或境外。,4,第一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有关“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概念在第二章第十条详细解读;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5,第一条,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即为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本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6,第一条,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7,第一条,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自,2009,年,1,月,1,日执行以来,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规定为,17%,。,8,油气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还包括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9,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10,劳务范围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计,15,大项,具体解释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所列附件,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11,第一条,对上述规定的理解重点在应税服务范围,。,12,因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的劳务范围并不一致,对于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发生涉及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劳务,如,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中的第一项地质勘探、第九项油(气)集输及第十五项其他中的运输、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数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务,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13,同时,因提供应税服务的范围为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则提供劳务提供对象既包括油气田企业之间提供,也包括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14,第一条,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应将应税服务与原生产性劳务取得的经营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15,第二条,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注: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确定的具体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16,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理解,a,、承包经营企业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17,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理解,b,、承租经营企业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18,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理解,c,、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19,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0,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21,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22,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2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4,注: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25,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26,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掌握,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同时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销售额,如果含税,应按照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如何换算的问题将在第四章中详细解读,。,27,试点实施之日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也为,500,万元(含),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即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为,515,万元(含)。,2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29,b,、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计算,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以试点实施之日(含)为首个起始月份,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30,b,、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计算,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根据各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同时,,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31,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a,、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即超过,500,万元(不含)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32,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b,、试点实施之日以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含),即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超过,515,万元(不含)的试点纳税人(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也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3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情形,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b,、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34,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年应税销售额应如何确定,同时是否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的原则是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确定。,35,案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假设有下列三种情形:,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达到,85,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6,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超过,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7,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5,万,应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38,第四条,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注,: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39,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是一条重要标准。实践中,很多小规模纳税人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满足了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管理需要。这时如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依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40,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41,例如,,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42,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一般是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43,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a,、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b,、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44,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注:本条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45,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认定要求,a,、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含)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46,b,、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其中: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无论是否超过小规模规定标准,),47,c,、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48,“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含义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但目前尚未公布相关特殊规定。,49,辅导期管理要求,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50,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注: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51,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52,符合代扣代缴纳税人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b,、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第二章第十条具体解读),53,扣缴义务人的顺序选择,首选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人的,则以应税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则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4,代扣代缴增值税有以下两种情形,如果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a,、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b,、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55,案例,境外单位,向广东企业,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代理人是非试点地区纳税人,按规定由于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不符合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的条件,所以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56,案例,境外,单位为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在广东会展中心,提供会议展览服务,未有代理人,按规定以非试点地区纳税人为扣缴义务人,不符合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条件,所以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57,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58,注: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59,依据,这一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批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1,132,号)。,暂行办法,主要是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60,公司总部在试点地区,并在试点地区以外的其它省、市设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不属于试点范围,造成了该公司改征增值税后的进销项不均衡问题,即:购买设备等费用大多发生在总部,进项税额大部分留在总部,而应税服务的,业务,分布在分公司和子公司,造成了进销项不均衡问题,。,61,为此,,暂行办法,明确该公司准予将其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汇总到公司总部纳税,主要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计算:,62,1,、公司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均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3,2,、公司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均按照现行规定在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将各自销售额(或营业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通过传递单传至总部;,64,3,、公司总部将全部收入汇总后计算销项税额,减除汇总的全部进项税额后形成总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再将各分公司、子公司汇总的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作为已交税金予以扣减后,形成总部的增值税应纳税额。,65,下一讲,应税劳务,谢谢大家,6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大学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