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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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产品质量法,课时:4,1,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1、了解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认识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理解产品质量监督主体及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2、掌握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3、掌握违反产品质量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了解违反产品质量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一、几个基本的概念,(一)产品的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天然的物品(如:农产品)、非用于销售的物品,不属于该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另外由于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特殊性,它们也被排除在该法所称的产品范围之外,而由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3,(二)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是对产品所作的技术规定,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我国现行的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4,(三)产品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将产品质量定义为:产品应当具备的、符合人们生产或消费所需要的各种特性、功能的总和。这些特性主要包括,(1),使用性。(满足特定生产或消费需要的能力),(2)有效性。,(3)可靠性。(强调产品性能的稳定、规定时间和条件下没有变化),(4) 维修性。,(5)安全性。(保证人身、财产、环境等不受损害),(6)经济性。(产品的实用不会增加使用人的负担如:保养和维修),5,二、产品质量法概念与调整对象,(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6,(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7,(三)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具体来说,产品质量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监管者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被监管者之间的行政监管关系),8,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主要是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或其他民事主体因产品质量纠纷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与质量有关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如:质监部门与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认证机构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9,(四)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有限范围原则。,2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采取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3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4实行按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5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10,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一、产品质量监督主体,(一)产品质量监督行政部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11,(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1消费者个人的监督权。,2社会组织的监督。,3公众的检举权。,12,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利用科学的技术、手段、方法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查、测验,以判定其质量状况是否合格的活动,。,产品质量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根据具体情况选定,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13,(二)标准化管理制度,产品标准化是指对产品质量要求做出一个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标准。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管理制度是关于产品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规定的总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依据和基础。,14,根据我国标准化法: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推荐性标准),。特殊产品实行强制性标准、不严格遵守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1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15,(三)质量认证制度,1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 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是指依据具有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2)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且主要是实物产品。,3)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16,4)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实行第三方认证制度,由独立于生产者和购买者第三方机构来实施,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5)认证依据的标准应当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层次越高,水平越高。,17,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所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并对符合质量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2)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体系证书。,18,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认证的依据为三种质量保证标准模式:,GB/T19000-ISO9001,GB/T19002-ISO9002,GB/T19003-ISO9003,( ISO9000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ISO)于1987年颁布的在全世界范围内通用的关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系列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于 1994 年和2000年对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修改),(GB系列是中国有关部门依据ISO9000族标准制定的国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与ISO9000族标准具有对应性),19,(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概念:指国家和地方各级指令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以及依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行政性监督检查的制度,2、监督检查的重点: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消费者或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20,3、监督检查制度的主要方式:,1)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一是随机抽查;二是避免重复抽查,上级部门抽查的,下级部门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抽查;三是监督抽查实行免费。,2)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制度。主要针对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和实施。,21,(五)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为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开、透明,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产品质量状况,引导和督促市场经营主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状况公告。,政府产品质量信息发布是消费者知情权实现的条件,也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该项职责。,22,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必须建立严格、全面的质量管理制度,从产品的设计、试制、生产到售后服务都要实行质量管理,明确规定各个环节的质量责任。,1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做到一下:,1)安全健康标准,2)使用性能,3)质量与包装上标注相符,23,2产品或其包装上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其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性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24,3、生产者对于产品包装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1)危险品警示,2)储运中不能倒置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3)特殊要求的产品标识,如:药品,25,4生产者的不作为责任和义务,生产者应当承担下列不作为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6,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质量,并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如:防雨、防潮、防霉等。,27,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4销售者不作为的责任和义务(禁止性规定)。,(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不得掺假、掺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8,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概述,1、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9,2、违法主体:多方面的。如:生产者、销售者、社会中介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3、责任种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30,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或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对消费者、使用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31,1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1)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2)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32,(3)销售者未按照上述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4)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5)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3,2生产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34,3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对象、范围和程序,(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35,(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4)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6,4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时效,(1)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37,三、产品质量行政责任,(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8,(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政责任。,(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责任。,(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政责任。,39,(6)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责任,(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政责任。,(8)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9)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追究责任。,40,四、产品质量刑事责任,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有:,(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行为。,(2)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行为。,(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犯罪的行为。,(4)以行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不合格产品、假冒产品、劣质产品,构成犯罪的行为。,41,(5)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2,案例一、啤酒瓶爆炸致伤责任在谁,【案情简介】,1994年7月10日,王某从某食品批发商店购买了30箱啤酒,用卡车将啤酒运回家中,当王某卸货至第25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酒瓶碎片飞进王某的左眼,致使王某的左眼秋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王某左眼失明。王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王某向某商店批发店要求赔偿。但批发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生产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所至,自己并没有过错,于是叫王某向厂家索赔,王某遂诉至法院。,43,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查明:王某眼睛受伤致残确系因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至,而啤酒又是该食品批发店出售的,因此王某的受伤与啤酒质量瑕疵有因果关系;王某在搬运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过错,王某有受损害之事实。,争议焦点 某食品批发商店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44,【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1、食品批发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补助费、致人 伤残费、生活补助费用共5000元;2、本案判决自生效之日起10天内履行完毕。诉讼费用由被告食品批发店承担。,45,【法律分析】,产品责任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行为。,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因产品瑕疵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46,根据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销售者,都应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然后由其向造成产品缺陷者追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保管者)因产品缺陷承担以下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被告虽然不可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但可基于下面三点事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受害人的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产品已过有效期限。,47,案例二、【案情简介】2001年3月20日杨老师到燕赵家具商场槟鑫家具点订购一套价值6400元的卧室家具。4月2日木器厂把家具运到家中,当时就闻到家具散发出一股股强烈的辣眼刺鼻的气味。工人说:新家具都是这样,过一段时间就会好了。这样,杨老师一家只得耐着性子散味,当时天气还比较凉,房间的窗户都是大开着,希望让家具的异味尽快散去。可是时间一天天过去,家具释放的气味不仅不见减少,尤其是存放这套家具的卧室,开着窗子都没法呆人。不到一个月,杨老师就发现眼睛充血、头痛、心烦、肝部位不适。由于晚上睡不好觉,休息不好,白天也无法正常上班,全家人都有身体不适的感觉。到后来杨老师甚至在卧室里没法睡觉,只好每天在客厅里打地铺,把卧室门关得严严的,即使这样气味还是能从门缝中出来,没办法,只好用胶带把门缝给粘上,放置家具的卧室成了真正毒气室。,48,此间,杨老师多次找厂家要求解决处理,厂家答复新家具有味是正常的,他们已生产三年多了,全是这样。因为杨老师是在燕赵家具商场买的家具,当时签订了正式的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所以,杨老师多次找商场要求解决处理。商场又推找厂家,厂家又推脱说室内气味是杨老师装修造成的。经过消费者协会推荐,杨老师找到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6月12日,经室内环境监测中心检测发现,存放家具的房间里,空气中甲醛含量超出国家标准六倍多!无奈之下,6月22日,杨老师一纸诉状把北京燕赵家具有限公司和槟鑫木器厂告上法庭。要求北京燕赵家具有限公司、槟鑫木器厂办理退货并一次性退还货款6400元,并赔付检测费、车费、电话费、误工费、危害人体身心健康损失补偿费、财产损害赔偿费、营养保健补贴费。,49,【判决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检测结果,判决通州区槟鑫木器厂办理退货并一次性付给杨老师退货款及连带损失。,50,法律分析】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本案即现代家居中家具的质量标准问题。随着住房消费的逐渐普及,家具的花色、品种日益增多,但同时也引起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家具中有害物质甲醛含量超标对人体的危害。因此,对于家具的质量问题主要为甲醛含量是否超标的问题。如果超标即为商品质量不合格,销售者、生产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案,卧室家具甲醛含量超标无法修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根据产品质量责任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结合本案,甲醛含量超标家具无法修理,又该厂按此流程生产家具已经有三年多了,因此更换无法保证质量达标,况且,这一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商品不能以健康为代价进行试验,所以,杨老师的退货要求合理。,5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结合本案,检测费、车费、电话费、误工费、危害人体身心健康损失补偿费、财产损害赔偿费、营养保健补贴费可以要求予以赔偿,由于此案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因此精神损害以危害人体身心健康损失补偿费名义提出。,52,案例三、郭某开办了一个鞋业商店,高某在2002年月月份花980元在郭某鞋店买了一双皮鞋,鞋盒上的标识都是外文。高某将鞋拿回家向朋友们炫耀,被朋友告知这是“三无产品”(无中文标注的厂名、厂址、产品名称),高某遂向某工商所反映。经查,该鞋确属三无产品。该工商所应依据什么做出什么决定?为什么?,53,答:(1)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要求。 (2)应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因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该条还规定只有违反了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四)(五)项行为,才能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54,案例四、A市*矿泉水销售中心销售地产矿泉水。见某品牌矿泉水销路好,便印制了某品牌矿泉水水质检测值标识。贴在地产矿泉水瓶上对外销售,被某工商所查获。工商所以该销售中心伪造质量认证标志为由,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该工商所处罚 定性是否正确?为什么?应如何处理?,55,答:不正确。因为水质检测值是某种矿泉水的水质成份,不是质量认证标志。而质量认证标志是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国务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和发布的一种法定专用标志。 对该销售中心的行为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的要求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56,案例五、某商店购进一批珠宝钻戒,将只达到S级的冒充VS级对外销售,经检验鉴定被工商机关查扣,货值金额45,000元,该商店没有销售收入。该商店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工商机关将依据什么如何处理。,57,答:该商店属于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机关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倍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一禁止性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早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进行处理。,58,案例六、某体育用品商店,销售一种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体育器材,该批器材总货值10万元。没有卖出即被查获。工商机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体育用品商店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了该批体育器材。工商机关的处罚正确吗?为什么?,59,答:工商机关的处罚不正确。因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由于工商机关的处罚额度超出了法定界限,所以不正确。,60,案例七、某饮料厂生产菊花饮料,市场销路不好,该饮料厂见东港市港城饮料厂的“黄海”饮料市场销售极快,便印制了“黄海”饮料的质量标志贴在自己生产的菊花饮料上。生产销售了一万瓶。每瓶售价0.25元。该饮料厂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应该如何处理?,61,答:是冒用他人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 应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质”这一禁止性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来进行处理。,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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