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6 朱庆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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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20/11/6,#,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大家好,1,物权法讲义,Sachenrecht,授 课 人:朱庆育,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12,级本科生,课 时 数:,54,授课时段:,201402-201407,授课时点:周三,1330-1600,/,1845-2110,授课地点:致,303,/,阶一,2,教学公邮:,密 码:,digesta,教学个邮:,3,课程说明,4,一、导言,“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史尚宽:,物权法论,,“自序”,5,二、讲授体例,绪论 :国家理论与财产权,第,1,章 物权与物权法(,1,5,节),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2,章 物(,6,8,节),第,3,章 占有(,9,12,节),第,4,章 物权变动(,13,17,节),第,5,章 所有权一般原理(,18,19,节),第二编 所有权 第,6,章 所有权的类型(,20,21,节),第,7,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22,25,节),第,8,章 所有权的取得(,26,28,节),第,9,章 限制物权概说(,29,30,节),第三编 限制物权 第,10,章 用益物权(,31,33,节),第,11,章 担保物权(,34,36,节),6,三、书目介绍(一),本校系列,1,1,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2,元;,1,2,江平主编,李永军副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39,元;,1,3,刘家安:,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3,元;,7,三、书目介绍(二),校外系列,2,1,崔建远:,物权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9,元;,2,2,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0,,,36,元;,2,3,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65,元;,2,4,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全两册),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98,元;,2,5,尹田:,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8,元;,8,三、书目介绍(三),背景系列(一),3,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6,元;,3,2,王泽鉴:,民法物权,,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8,元;,3,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全三册),,修订,5,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64,元;,3,4,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上册:张双根译,,2004,,,69,元;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2006,,,69,元,】,;,3,5,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29.5,元;,9,三、书目介绍(四),背景系列(二),3,6,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全两册),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28,元;,3,7,我妻荣,/,有泉亨:,新订物权法,,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八册,386,元;,3,8,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八册,386,元;,3,9,近江幸治:,民法讲义,II,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4.50,元;,3,10,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20,元;,3,11,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本),,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16,元;,10,三、书目介绍(五),立法资料与释义书,4,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45,元;,4,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9,元;,4,3,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86,元;,4,4,孙宪忠主编:,中国物权法:原理释义和立法解读,,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78,元。,11,国家理论与财产权,绪 论,12,一、,国家的契约论解释与产权保护,约翰,洛克,“,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13,二、国家的掠夺论解释与产权保护,曼瑟,奥尔森,14,自然状态,看不见的左手 从狼到牧场主的转化,减少窃税份额,流寇,坐寇,共容利益,专制政府起源,提供公共产品,流寇式坐寇,摧毁财产的稳定性 权力的正当化,权力大致平衡,坐寇终结,偶然事件 权力未曾破裂,民主自发产生,主权保持独立,权力团体适量,新的坐寇,持久的民主持久的财产和契约权利,产权稳定清晰 无掠夺行为,经济繁荣的条件,15,三、,“,暴力潜能,”,分配理论,道格拉斯,C.,诺斯:,“,两种理论都是不全面的。正是,暴力潜能,分配理论使两者统一起来。契约论假定主体间暴力潜能的平等分配,而掠夺论假定不平等的分配。,”,16,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第二章 民法上的物,第三章 占有,第四章 物权变动,17,第一节 物权法概说,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18,一、物权法的功能,物权法的立法意图,物权法的规范功能,物权法,第,1,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慎子,逸文,:“,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19,二、,物权法与经济制度,(一)物权法与财产所有制,(二)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土地制度,1954,年宪法第,5,条,第,8,条第,1,款,第,101,条。,1975,年宪法第,5,条,第,8,条。,1982,宪法第,10,条,第,12,条。,20,三、,物权立法,(一)物权法的立法进程,(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21,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22,一、物权的含义,物权法,第,2,条第,3,款前句:“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对物性,23,二、物权的本质,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折衷说,24,三、物权的效力,(一)支配效力,(二)排他效力,(三)优先效力,1,“物权优于债权”,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四)追及效力,25,第三节 物权法定主义,26,甲承租乙的房屋,约定:若乙出卖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后乙果将房屋出卖与丙,但未通知甲。为此,甲诉诸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宣告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27,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类型法定或称类型强制,(,numerus clausus der Sachenrechte; Typenzwang,):所有的物权性权利,都必须为法律所规定。,内容法定或称类型固定,(,Typenfixierung,):物权内容至少在轮廓上必须由法律强制性地予以确定。,28,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法定”什么?,“法”是什么?,对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我学者常简化为“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之表述。,物权法,第,5,条显然是这一简化表述的结果。问题在于,种类之“法定”与内容之“法定”是否应作相同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以“民通意见”第,118,条为例。,习惯法?,29,三、物权法定主义的效力,强制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行为人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30,四、物权法定主义的意旨,(一)区分物法债法,(二)回应物权绝对,(三)降低交易成本,(四)增加交易安全,(五)防止意外受限,(六)整理旧有物权,31,五、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反思,(一)物权法定主义是否存在,Wieling.,(二)物权法定主义与私法自治,(三)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检讨,32,第四节 物权的类型,33,一、自物权和他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4,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5,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36,四、主物权与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为主物权(称独立物权似较准确)。,从属于其他权利的为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者如担保物权,从属于物权者如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37,五、准物权,满足一定条件时,享有排他性的取得物权的权利。,(一)先占权,物权法,未规定先占。,(二)物权取得权,物权法,第,123,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38,六、物权性质的期待权,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动产所有权让与合意之期待。,被担保债权成立之前的抵押权人之地位。,39,七、“债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0,条,1,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40,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41,一、物权的保护概说,公法保护,私法保护,物权法,第,38,条第,2,款:“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权法,第,3,章“物权的保护”,第,32,38,条。,42,二、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含 义,法律性质,物上权利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利。包括三项: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物权效力说,债权说,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物权的救济权说,与债权请求权,1,权利性质,2,构成要件,3,诉讼时效的适用,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43,三、确认请求权,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一)确认请求权的内容,1,确认内容,2,确认主体,(二)确认请求权的意义,1,确认请求权的立法理由,2,确认请求权与确认之诉,3,确认请求权的性质,44,四、返还请求权,(一)含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二)请求权人及相对人,(三)法律效果,1,原物返还,2,收益返还,3,返还费用承担,45,五、妨害排除请求权,(一)含义,物权法,第,35,条。,(二)妨害的构成,1,妨害的样态,2,妨害与损害,3,妨害的不法性,(三)请求权人及相对人,(四)法律效果,46,六、消除危险请求权,(一)含义,物权法,第,35,条:“,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二)请求权与自力救济,不得采取自力救济方式,必须向对方请求采取某种措施,或诉诸法院。,47,七、物权的债法保护,(一)修理、重作、更换请求权,物权法,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48,第六节 物的概念,第二章 物,49,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50,一、有体物与无体物,(一)无体物,盖尤斯,法学阶梯,。,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285,条。,(二)有体物,德国民法典,第,90,条:“法律上的物仅指有体之客体。”,(三),物权法,的用法,51,二、有体物的构成,(一),(一)基本要件,1,有体物质,2,具有空间广延性,3,为人所需,4,具有物理界隔,5,在人的身体之外,(二)尸体,尸体之上成立的权利,有所有权说、先占权说、人格权说、死后照管权等。,52,二、有体物的构成,(二),(三)动物,德国民法典,自,1991,年后增设第,90a,条:“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四)能源,(五)无线电频谱资源,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53,三、物与财产,(一)德国法上的用法,(二)中国法上的用法,54,四、物的立法体例,物权法,只用一款规定“物”,显然是在有意回避。,55,第七节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56,一、特定原则的意义,特定原则的含义,特定原则与确定原则,特定原则(,Spezialittsprinzip,),汉语法学与日本多以较为直观、同时亦较为含混的“一物一权原则”相称。,确定原则(,Bestimmtheitsgrundsatz,):处分行为以处分标的得以确定或可得确定为前提。,57,二、“一物”之判断:物的成分,(一)重要成分与一般成分,(二)成分的法律意义,1,重要成分的意义,2,一般成分的意义,(三)表见成分,58,三、“一物”之判断:集合物,集合物(,Sachinbegriff, Sachgesamtheit,)指的是“由多数独立的单一物组成,因其共同结合的特征而被视为一个整体的物。”,59,第八节 物的分类,60,一、流通、限制流通与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的范围越大,说明国家管制的程度越强。,61,二、动产与不动产,物权法,第,2,条第,2,款前句:“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民通意见”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担保法,第,92,条:“(,1,款)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2,款)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62,三、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一),史尚宽术语系统,梅,仲协,术语,系统,einheitliche Sache,(单一物),zusammengesetzte Sache,(合成物),Sachinbegriff,(,Sachgesamtheit),(集合物),Rechtsgesamtheiten,(法律的集合物),Einheitssachen,(单体物),Einzelsache,(单一物),zusammengesetzte,Sachen,(集合物),Sachgesamtheit,(事实上聚合物),Inbegriff,(聚合物),Rechtsgesamtheiten,(法律上聚合物,),63,三、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二),区分意义:,与一物一权原则相呼应。单一物与合成物皆为单数物权客体,集合物则原则上不是。,64,四、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区分意义: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65,五、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区分意义:消费物不可能在使用了以后,又原封不动地归还原来的所有者;消费物不能被用于使用借贷或租赁,而只能用于消费借贷;消费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66,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区分意义:在分割共有时,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67,七、主物与从物,物权法,第,115,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8,八、原物与孳息物,物权法,第,116,条:“(,1,款)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款)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69,九、有主物与无主物,民法通则,第,79,条,1,款:“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70,第九节 占有的概念,第三章 占 有,71,一、占有的本质,(一)占有的含义,“一草”(,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319,条:“本法所称占有,包括基于债权关系的占有和无权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二)权利抑或事实,(三)占有与本权,(四)占有的功能,72,二、占有与物权法体例,物权法,置于最后一编(第,5,编)最后一章(第,19,章),凡,5,条(第,241,245,条),基本内容为占有人的责任(第,241244,条)与占有的保护(第,245,条),既未对占有概念作出界定,亦未规定占有分类,更未涉及占有的效力、取得消灭等问题。,73,三、占有的结构,(一)占有人,(二)占有客体,(三)占有事实,74,四、占有的分类,(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四)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75,甲的电脑被乙偷去,乙将其卖与知情人丙(间接占有人),丙将其寄存于丁(直接占有人)处,丁交其店员戊(占有辅助人)保管。,甲得向谁主张返还?,76,第十节 占有的取得与丧失,77,一、直接占有的取得,(一)原始取得,(二)继受取得,1,占有让与(交付),2,占有继承,78,二、间接占有的取得,(一)创设取得,(二)移转取得,79,三、占有的消灭,(一)直接占有的消灭,(二)间接占有的消灭,80,第十一节 占有的保护,81,一、占有保护的根据,(一)和平理论,(二)维续理论,(三)所有权保护,(四)人格保护,82,二、对占有的不法侵夺,德国民法典,第,858,条:“(,1,款)违背占有人意志且无法律许可而剥夺或侵害占有者,该行为不法(不法侵夺,,verbotene Eigenmacht,)。(,2,款)通过不法侵夺而获得的占有,存在瑕疵。该占有为继承人继承或占有后手取得占有时明知前手之瑕疵者,占有瑕疵为后手所承受。”,83,三、占有的自力救济,德国民法典,第,859,条:“(,1,款)占有人得依自力防御他人的不法侵夺(,verbotene Eigenmacht,)。(,2,款)若动产为他人不法侵夺行为所夺取,占有人得依自力针对侵夺人就地或追踪夺回其物。(,3,款)土地占有人被不法侵夺行为剥夺占有者,有权立时通过驱逐侵夺人而重归占有。(,4,款)承受了第,858,条第,2,款所规定之瑕疵的占有人,享有同样的权利。”,84,四、占有请求权,类 型,抗 辩,物权法,245,条,1,款:“,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德民,863,条:“对第,861,条、,862,条所规定的请求权,唯在能够证明所声称的占有之剥夺或侵害非属不法侵害时,始得主张占有或实施侵害行为之权利。”,消 灭,物权法,245,条,2,款:“,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85,第十二节 无权占有人责任,86,一、概说,(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三)无权占有人责任的体系功能,87,二、善意占有人的责任,(一)原物及孳息返还,1,返还义务,2,费用偿还请求权,(二)替代物返还,88,三、恶意占有人的责任,(一)原物及孳息返还,1,返还义务,2,费用偿还请求权,(二)替代物返还,(三)损害赔偿,89,第十三节 物权变动概说,第四章 物权变动,90,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型态,(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二)物权变动的型态,1,物权的取得,2,物权的变更,3,物权的消灭,91,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法国立场,(二)奥地利立场,1,名义,2,方式,(三)德国立场,1,债权行为,2,物权行为,92,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公法行为,基于法律规定,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基于事实行为,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93,第十四节 公示原则,94,一、公示原则的意义,(一)公示的含义,物权法,6,条。,(二)公示的缘由,1,物权的绝对性,2,权利变动须有外部表征,(三)公示之例外,物权法,9,条,2,款、,127,条,,土地管理法,11,条。,(四)形式公示,物权法,18,条。,95,二、公示的效力,(一)物权移转效力,1,公示生效主义,2,公示对抗主义,3,效力不明者,(二)物权推定效力,(三)公信效力,1,公信效力的含义,2,公信力与对抗力(物权的二重让与),96,三、公示原则之反思,Wieling,:“物权可识别性问题之意义,较之通常所认为的要小。,”,97,第十五节 公示方式,98,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99,一、交付,(一)交付的类型,1.,现实交付,2.,交付替代,(二)动产公示的任意法性质,(三)动产的登记对抗,100,二、登记的性质,(一)登记的功能,1,行政管理,2,档案管理,3,权利公示,(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1,行政行为说,2,法律行为说,3,程序行为说,101,三、登记的类型,(一)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二)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三)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四)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五)预告登记,102,四、登记的程序,(一)申请,1,申请人,2,申请材料,(二)受理与管辖,(三)审查,(四)登记与发证,103,第十六节 物权行为,104,一、分离原则,分离原则的含义,分离原则的基础,变动物权的法律行为与发生债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相互分离,彼此独立,构成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后者称债权行为,前者称物权行为。此之谓“分离原则”(,Trennungsgrundsatz,),汉语亦称“独立性原则”。,1.,理念基础,私法自治,2.,规范基础,债物二分,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分离原则否定论,1,行为一体论,2,债的履行是事实行为,3,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意思表示解释,105,二、抽象原则(一),法律原因对行为效力的影响,法律原因,有因行为(要因行为,,Kausale Geschfte,):法律上的给与原因属于行为内容之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抽象行为,不要因行为,,abstrakte geschfte,):与其法律上的给与原因相分离的法律行为,即,法律原因不属于其行为内容,并且行为效力不受原因的影响。,法律原因与经济原因。,负担原因:一方对他方负有给予义务之原因。如消费借贷、买卖。,清偿原因:旨在消除一项债务的给予原因,如买受人通过价金支付来履行义务。,赠与原因:一方无偿给予他方利益之原因。,106,二、抽象原则(二),抽象原则的含义,抽象原则的功能,抽象原则(,Abstraktionsgrundsatz,)汉语亦称,“,无因性原则,”,,指处分行为(物权行为)效力不受法律原因(债权行为)的影响。,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效力可能呈现四种样态。,1,私法自治之维护,2,强大的解释力,3,合理解决法律纠纷,4,交易安全,107,二、抽象原则(三),抽象原则与善意取得,抽象原则的效果矫正,法国民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却不表示它的交易安全得不到法律保障。其解决措施是,以政策判断的方式认可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德国亦有以类似理由反对抽象原则。于是,问题在于:善意取得制度能否取代物权行为理论?,王泽鉴教授: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具有调节因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生财产变动的特殊规范功能。,108,二、抽象原则(四),抽象原则否定论,抽象原则的相对化,1,对出卖人不公平,2,与生活实际不符,3,抽象难懂,1,瑕疵同一,2,条件关联,3,行为一体,109,第十七节 中国立场,110,一、概说,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体系。具体适用时,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 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111,二、交付原则与物权合意,奥地利的物权让与立场亦被称为“要因交付原则”(,kausales Traditionsprinzip,)或“要因让与原则”(,Prinzip kausaler bereignung,)。,112,三、原因行为的效力,负担效力抑或处分效力?,113,四、物权移转的方式,(一)登记与交付,(二)物权移转中的意思表示,114,五、债权行为与处分权,(一)买卖契约与无权处分,(二)双重买卖,115,第五章 所有权一般原理,第六章 所有权的类型,第七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第八章 所有权的取得,第二编 所有权,116,第十八节 所有权的本质,第五章 所有权一般原理,117,一、所有权理念,所有权自由,所有权神圣,“所有权的社会化”,118,二、所有权的正当性,所有权否定论,天赋人权与劳动理论,正义法则与先占理论,意志理论,119,第十九节 所有权的概念,120,一、所有权的含义,概括式定义,列举式定义,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21,二、所有权的性质,(一)完全性,(二)恒久性,(三)整体性,(四)弹力性,(五)“社会性”,122,三、所有权的权能,(一)占有,(二)使用,(三)收益,(四)处分,123,四、所有权的限制,(一),征收征用,物权法,第,42,条第,1,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44,条前句:“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二)不动产相邻关系,124,重庆最牛钉子户(,2007,),125,北京最牛,被钉子户(,2011,),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路。院墙北边,10,米处,是一座,28,层的,UHN,国际村,,2003,年开盘价超过每平米,8000,元。,126,波茨坦无忧宫的大磨坊,“军人国王”威廉一世的,行宫,波茨坦无忧宫,旁边有一个大磨坊。,皇帝,求购未果,遂以武,力强拆,。,法院判决皇帝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127,第二十节 所有权的法定分类,第六章 所有权的类型,128,一、概说,(一)划分标准,(二)规范依据,129,二、国家所有权,(一)权利主体,1,享有主体,2,行使主体,(二)权利客体,(三)权利特性,130,三、集体所有权,(一)权利主体,1,享有主体,2,行使主体,(二)权利客体,(三)行使方式,(四)集体所有土地的特殊性,131,三、私人所有权,物权法,第,64,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132,第二十一节 共有,133,一、概说,(一)共有的形态,物权法,第,9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二)共有的一般效力,1,共有人的权利义务,2,共有物的分割方式,3,债权债务,134,二、共有形态的推定,(一)推定为按份共有,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二)规范意旨,135,三、共同共有,含义,内部关系,物权法,第,95,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1,共有物的管理,2,共有物的分割,3,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外部关系,1,全体一致原则,2,无权处分的效力,136,四、按份共有,含义,内部关系,物权法,第,9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1,共有物的管理,2,共有物的分割,3,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外部关系,1,物之处分,2,份额之处分,137,五、准共有,物权法,第,105,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138,第二十二节 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第七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139,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源起,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基本上是住宅商品化之后才出现的问题,迄今不过二十余年时间。,140,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一元论,二元论,新一元论,三元论,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141,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一)复合性,包括专有权、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其中专有权是基础。,(二)一体性,三种权利一体构造,不得单独让与。,142,第二十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143,一、业主的概念,(一)“业主”称谓,(二)业主的界定,144,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一),(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1,业主大会,2,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法人说,2,第三主体说,3,无权利能力团体说,4,关键问题,145,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二),(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2,业主大会集会,3,双重多数决,4,效力,146,三、业主的权利,(一)专有权,1,权利内容,2,权利限制,(二)共有权,1,权利内容,2,权利限制,(三)管理权,147,四、业主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148,五、物业使用人的准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16,条:“(,1,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2,款)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149,第二十四节 建筑物之区分,150,一、专有部分,界 定,面积计算,“司法解释”第,2,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8,条第,1,项:“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151,二、共有部分,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152,三、车位车库问题,物权法,第,74,条:“(,1,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2,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3,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153,第二十五节 物业服务合同,154,一、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第,1,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第,1,款。,155,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156,三、违约责任,(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二)业主的违约责任,157,四、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解除权,(二)物业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158,第二十六节 善意取得,第八章 所有权的取得,159,一、规范意旨,(一)取得依据,(二)法律性质,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3,“即时取得”,160,二、动产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161,三、不动产善意取得,(一)特别构成要件,1,占有问题,2,善意问题,(二)特别法律效果,162,第二十七节 取得时效,163,一、取得时效的意义,(一)含义,占有他人之物,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的制度。,(二)功能,(三)存废之争,(四)体例安排,164,二、动产所有权的时效取得,(一)构成要件,(二)法律效果,(三)时效中断,165,三、不动产所有权的时效取得,(一)构成要件,(二)法律效果,166,第二十八节 动产所有权法定取得,167,一、先占,(一)含义,以自主占有之意思而占有无主动产。,(二)构成要件,(三)法律效果,168,二、遗失物之拾得,(一)含义,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实施占有。,(二)构成要件,(三)法律效果,169,三、埋藏物的发现,(一)含义,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二)构成要件,(三)法律效果,170,四、添附(一),(一)含义,添附是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二)附合,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称附合。,(三)混合,所有权不属同一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称混合。,171,四、添附(二),(四)加工,在他人之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实,称加工。,(五)失去权利之人的救济,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172,第九章 限制物权概说,第十章 用益物权,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第三编 限制物权,173,第二十九节 用益物权概说,第九章 限制物权概说,174,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为目的(使用价值)的物权,为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75,二、用益物权的类型,传统用益权类型,我国用益物权类型,地上权,役权(地役权与人役权),典权,永佃权,物权法,上详细规定的法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另外,第,122,条承认了海域使用权,第,123,条则将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以及捕捞权亦归入用益物权之列。,176,三、用益物权的功能,用益物权可使得需要使用某物之人能够以较低对价实现目的,亦可使得所有权人在不消灭所有权的前提下获得一定对价。,177,第三十节 担保物权概说,178,一、担保物权的概念,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79,二、担保物权的类型,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180,三、担保物权的功能,物权法,第,171,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181,四、担保物权的特性,(一)从属性,(二)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三)优先受偿,182,五、担保物权的消灭,物权法,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183,第三十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章 用益物权,18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含 义,类 型,物权法,12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1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44,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185,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创设取得,移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行为的效力瑕疵,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第,57,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186,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物权法,第,126,条:“(,1,款)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款)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187,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与丧失,变 动,丧 失,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28,条。,1,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2,交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3,特别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188,五、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畜牧之权利。,189,第三十二节 土地使用权,190,一、土地使用权的类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宅基地使用权,191,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土地,1,创设取得,无偿划拨,2,创设取得,有偿出让,3,移转取得,4,登记,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宅基地,1,取得方式,2,让与之禁止,192,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2,款:“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193,四、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194,五、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物权法,第,142,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此为传统地上权的效力。,195,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始末,小产权房的法律实践,196,黄永玉与万荷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村。占地八亩,周边被三千亩的果园包围,院子里种有各色花草,还有一个种满荷花的池塘,因而得名为“万荷堂”。,197,宋庄画家村,宋庄镇面积约,116,平方公里,辖,47,个行政村。聚集了近,2000,名画家等艺术家,是中国最大、蜚声国际的画家聚居地。,2006,年成为北京十大创意文化产业集聚区之一。,198,原告马某原系北京通州宋庄镇辛店村农民,,1998,年转为居民,现户籍地为北京通州永顺镇。被告李某系城市居民。,2002,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房协议书,,将诉争房屋及院落以,450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买卖房协议书,约定:“宋庄镇辛店村马海涛与李玉兰商定将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卖给李玉兰作价,4.5,万元整,房屋及院落以上级下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房款自签字后一次性交清,双方遵守协议”。同日,辛店村民委员会在诉争房屋所在院落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记事一栏中记载“马某于,2002,年,7,月,1,日将上房五间、厢房三间出售给李某使用”。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给原告房款,45000,元,原告将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付被告。被告对原有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03,年,10,月经辛店村民委员会批准新建西厢房三间。,199,两造诉辩,原告诉请,被告抗辩,李玉兰不属于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农民,无权使用辛店村宅基地,故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李玉兰返还房屋。同时,马海涛、吴淑敏同意按有关部门评估的房屋现值退还李玉兰购房价款。,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马海涛亦为居民户口,亦无权使用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的宅基地,无权要求退还房屋,且马海涛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马海涛的诉讼请求。,200,两审裁判,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李玉兰系居民,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判决:,李玉兰将,房屋,腾退给原告;原告给付李玉兰补偿款九万三千八百零八元。,一、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通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二、马海涛与李玉兰于二,OO,二年七月一日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无效。,201,第三份判决,二审:,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赔偿,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但李玉兰原审,阶段,未提出反诉主张,二审不宜处理,。,李玉兰可就赔偿问题另行主张。,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因素确定。,判决:,马海涛赔偿原告李玉兰损失十八万五千二百九十元,。,202,裁判理由,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马海涛与李玉兰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李玉兰并非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对于契约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203,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4,延伸检索,合同法解释(二),(,2009,),14,条:,“,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62,条,4,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严禁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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