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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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讲座,主讲人 : 陈莹花 教授,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讲座 主讲人 : 陈,一,、,什么是法?,法的渊源?,一、什么是法?,法的概念与特征,“灋”,的故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法的概念与特征“灋” 的故事:,法的概念与特征,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通过神羊实现司法公正。,尧舜时代,羊以神化身份直接参与了对社会和政治秩序的维护和调整。,法的概念与特征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法的概念与特征,在尧帝主政时,曾用名叫皋陶的大臣掌握天下刑法(就是今天国家的大法官)他有一只羊,叫“,獬豸(,xie zhi,):,一角之羊,”这只羊有神性。,法的概念与特征 在尧帝主政时,曾用名叫皋陶,法的概念与特征,獬豸(,xie zhi,):人称“神兽”。“,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故皋陶敬羊。”,论衡,是应,法的概念与特征,“律”的释义:,“律,均布也。”,“,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法”“律”同一:,“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战国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唐律疏议,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课件,8,1.,法的起源,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2.,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本质,81. 法的起源法的本质,9,3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特殊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3,)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调整社会关系;,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的本质,93 .法的特征 法的本质,现代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动或认可,法以权利(权力)、义务为内容,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现代法的概念与特征,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的效力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等,都是对不同形式的,法的渊源的称谓。,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的效力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的效力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等,都是对不同形式的法的渊源的称谓。,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的效力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概念区分,概念区分:,法的渊源与法的历史传统,(法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不同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区分,,如大陆法系(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概念区分概念区分:法的渊源与法的历史传统,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称谓,制定机关,效力等级,举例,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效力仅低于宪法,刑法,婚姻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效力仅低于法律,长城保护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省会城市及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大,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针对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北京市信访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城市及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效力低于同级地方性法规,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自治区、州、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效力低于法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人大机关,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军事法规,中央军委,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全国人大,效力低于宪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际条约惯例,多国协商缔结或接受,效力由国内法具体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称谓 制定机关 效力等级 举,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指的是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的总称。,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根据法的调整对象:,例如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行政关系的属于行政法;,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根据法的调整方式:,例如刑法调整对象非常广泛,但调整的方式(利用刑罚方法)具有特殊性,因此也归属于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由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根据法的调整方式:例如刑法调整对象非常广泛,但调整的方式(利,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内涵,外延,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行政法,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教育法,等,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及其修正案,民商法,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程序法,调整关于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注:与程序法相对称,其它,5,个法律部门又被称为实体法,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内涵外延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二、教育法,二、教育法,(一)教育法的性质、地位体系,教育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社会关系,它是国家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社会团体和公民等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一)教育法的性质、地位体系 教育法是国,教育法的特征,1,、广泛性,。,教育法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和适用范围十分广泛,社会事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各个机关和社会其他方面。,2,、行政主导性。,教育关系主要以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具有行政主导性。,3,、教育性,。,教育法主要是靠教育宣传和行政措施来加以贯彻。,教育法的特征1、广泛性。教育法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和适用范围十,(二)教育法的内容与体系,教育法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内容与体系 教育法的体系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层级,形式,制定机关,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层级,教育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层级,教育单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层级,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第四层级,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第五层级,部门或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教育部及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层级形式制定机关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主要8大部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主要8大部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生效),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1986.7.1,生效;,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生效),职业教育法,(,1996.5.15,公布,,1996.9.1,生效),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生效),(三)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1998.8.29,公布,,1999.1.1,生效),学位条例(,1980.2.12,公布,,1981.1.1,生效),成年教育法或终身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9,公布,,2003.1.1,生效),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1998.8.2,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体系结构,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体系结构,(四)与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的主要教育行政法规与规章,教育行政法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四)与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的主要教育行政法规与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守则、,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五)地方法规和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五)地方法规和规章,三,、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通过调整教育社会生活而形成的教育主体及相关主体之间教育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三、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通,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公民等。,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客体和内,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教育行为、教育财产、精神产品等;,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之间,与教师、学生之间,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因教育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所发生的现在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为教育目的设立的合同关系。如:人才培养合同、联合办学合同、教师的录用、报酬、辞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主体之间构成了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某学校录取了一个学生并入学注册。那么这个学生就与学校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就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主体、客体、内容有一个变更,如:一学校基建合同中地点、面积、竣工期限都有变化。,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3,、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再享有的权利,也不再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终止。如教师退休、学生退学。,3、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 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再享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法律事实的。如:开办学校、聘用教师、招收学生、开除学生学籍、解聘或开除教师、乱收费用、伤害学生等行为都会导致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法律,(三)教育法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三)教育法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教育法,29,条规定:“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教育法2,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1,)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2,)受教育者获得奖贷助学金的权利。,(,3,)受教育者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受教育者享有申诉和起诉的权利,(,5,)受教育者享有其他法定的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1)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受教育者的义务,(,1,)受教育者遵纪守法的义务。,(,2,)受教育者养成良好品格的义务。,(,3,)受教育者努力学习的义务。,(,4,)受教育者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受教育者的义务(1)受教育者遵纪守法的义务。,(四)中小学与未成年人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是教育合同的关系。,(四)中小学与未成年人法律关系的性质 学,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1992.1.1,生效,;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生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1999.11.1,生效),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1992.1.1生效;,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 监护说,2,、 委托监护说,3,、 行政关系说,4,、 教育合同说,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 监护说2、 委,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1.,未成年人保护法,18,岁以下:未成年人,2.,民事行为能力:,(,1,),1,岁,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10,岁,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靠自己劳动养活的,16,岁,18,岁: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3.,刑事责任能力,0,岁,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14,岁,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刑事责任能力,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包括:,1,、未成年人的父母;,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3,、未成年人的成年兄姐;,4,、未成年人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包括:,5,、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法律并没有把学校规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体范围。,5、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的原因,1,、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法定监护人的变更需要法院裁定,。,2,、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监护人不同。,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的原因1、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法定监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四、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三种主要方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四、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本身就是带有行政违法性,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教育行政处分和教育行政处罚两类。,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在处理教育纠纷时,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在处理教育纠纷时,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行,对学校教职工的处理有,8,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学校教职工的处理有8种行政处分 警告、记,教育行政处罚三类,申诫罚:,主要形式是警告;,财产罚:,主要形式是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能力罚:,主要包括撤销违法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此罚为教育领域特殊所有),教育行政处罚三类申诫罚:主要形式是警告;,案例,某县教育局在,2005,年,6,月接到举报电话,反映该县某小学在,6,月的全县小学统考中,将该校,5,名学生拒之考场门外,后经教育局查证属实。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又发现该校 隐瞒六年级考生,5,人。教育局以,查处通报,的形式,对该小学统考违纪人员进行处理:撤销何某校长职务,建议乡镇撤销李某教导主任职务,两人异地安排工作;主要责任人何某、李某各赔偿统考经济损失,500,元,付某、王某各赔偿经济损失,400,元;违纪事件所涉,4,人,,3,年不能评优评模,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本年师德考核记,0,分,年度考核不合格。,案例 某县教育局在2005年6月接到举报,何、李、付、王四人不服,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经局纪检委、局务会核查研究,决定:维持原处理,2006,年,10,月,何某等,4,人以该县教育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原告,4,人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回不合理的罚款,1800,元。,何、李、付、王四人不服,李某申请行政复议,经局纪检委、局务会,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何某等人为了提高本校教学成绩,隐瞒了考生人数,均属事实。但法院认为:被告县教,育局应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在教育部禁止用任何形式进行统考统练意见下发后,被告自行设立统考统练,在无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责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现在处罚,无法无据,属于无效行政行为。,4,名原告的要求撤销被告违法处罚决定的请求,应予支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何某等人为了提高本校教学成绩,隐瞒了考生,法院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县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对某小学统考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通报,中责令,4,名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决定;诉讼费,120,元由县教育局承担。,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县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对某小学,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主体一方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作出了规定。,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上的民事责,下列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A.,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房屋和设备的;,B.,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C.,体罚学生的;,D.,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下列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A.侵占、破坏学校场地,案例,某高中二年级分文理班。原高二(,4,)班的女生王某被分到了,6,班,由于王某皮肤长的很白,班主任赵老师以为她擦了化妆品。在王刚刚到高二,6,班的一个星期内,赵某三次警告王某不要擦化妆品。王某曾对赵某说她没擦化妆品,赵某不相信。在一天早自习上,赵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王某,看你脸上抹的那么白,就跟挂了大白似的。快到前面桶里去洗一洗。”王某含着泪说,:“,我洗,我给你洗。”赵某认为王某当着全班学生的面冲撞了她,于是当天下午赵某把王某的母亲找到了学校。,案例 某高中二年级分文理班。原高二(4)班,在办公室里,赵某当着王某母亲的面,狠狠地批评了王某。王某向赵某承认了错误并写了检讨书。王某的母亲也向赵某赔了礼、道了歉。在此后的一个月的时间里,因王某不能完成作业和考试成绩低,赵某多次让王某到她办公室站着,最长一次让王某背着书包,连续,3,天站在赵某的办公室旁边没有上课。王某认为自己“洗脸风波”后,赵某就看不上她,刁难她,于是整天偷着哭,慢慢地变得精神恍惚,最后住进了精神病院。,在办公室里,赵某当着王某母亲的面,狠狠,经医院诊断:王某患了,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班主任赵某要求学生王某洗化妆品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体罚学生,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受行政处分。,经医院诊断:王某患了精神分裂症。,对赵某的处理:,赵某因此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赔偿王某因受到名誉权侵害的精神损失费,2,万元。,对赵某的处理: 赵某因此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赔偿王,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由刑法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主体实施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该行为又触犯了刑法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惩罚的负担。,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1.,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2.,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3.,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4.,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5.,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的,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6.,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也作了规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案例,2007,年,11,月,6,日晚,呼和浩特市天气特冷,该市民族小学,500,名小学生上晚自习,由于天气冷,宿舍第一次生起了火炉,孩子们都急着去宿舍烤火,一出教室就一窝蜂地朝宿舍跑,在经过宿舍区的门洞时,前面的孩子摔倒,后面的孩子仍往前拥,结果造成,7,名小学生被踩死,,18,名被踩伤的惨剧。,案例 2007年11月6日晚,呼和浩特市天气,根据检察机关的侦查,民族小学的管理工作存在很大漏洞,学校班主任教师和生活教师的责任范围不明确,学生下晚自习后从教室到宿舍区这段路长期以来没有人负责,生活教师不到岗也是正常的事。法院认定校长、主管学生生活的副校长、学生生活教师负责人三人为这次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检察机关的侦查 民族小学的管理工作存在很大漏,(二)中小学的校园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1,、中小学的校园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的安全管理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门卫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危房报告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用水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设施安全应急机制。,(二)中小学的校园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1、中小学的校园安全保,(,2,),.,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的教育,(,3,),.,学校要全面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职责最大限度保证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合理预见,积极防范风险的发生。,(,4,),.,当事故发生时,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如: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发生,要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进行抢险、救护。,(2).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的教育(3).学校要全面,2,、违反校园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学校不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违反校园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学校不履,3,、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刑事和教职工伤亡的;,(,2,)发生事故后,为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4,)妨碍事故调查或提高虚假情况的;,(,5,)拒绝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的。,3、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刑事和,4,、,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侵犯学生财产权,限制学生人身自由,侵犯学生隐私权,非法搜查,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4、 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体罚学生,1,),.,体罚学生,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被任课老师李某批评后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巴。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诊断为“左眼钝挫伤” 、“重度心理障碍”,随后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被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小鹏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及李老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6,万元。,1).体罚学生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被任课老师李某批评后骂,中小学校园法规的几个问题,1,、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2,、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3,、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4,、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中小学校园法规的几个问题1、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5,、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5、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1,)、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1)、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学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 根据主体对象不同,1,)学校过错责任,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过错责任 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案例,某小学三年级,12,岁学生荣海洋和,13,岁的荣波放学后到家附近的荣苗小学操场去玩,荣波爬上篮球架上玩,突然篮球架倒地,将站在球架地下的荣海洋当场砸死。,案例 某小学三年级12岁学生荣海洋和13岁,我国,民法通则,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第二被告荣苗小学支付原告各项赔偿金,3400,元。第一被告荣波的监护人支付赔偿金,13200,元。,我国民法通则126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案例,某县小学五年级学生马建国,2008,年,11,月,5,日上早操时因迟到插队时被同学摔倒在地,造成左肘臂骨折,花去医药费,1300,余元。其父多次与校方协商要求其承担责任,赔偿医疗费。而校方认为,学校按时上操是正常的集体活动,马建国迟到违反校规,学校不负任何责任。马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把校方推上了被告席。,案例某县小学五年级学生马建国2008年11月5日上早操时因迟,法院认为,,马建国被摔伤,系校方管理不当所致,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四)之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其父作为监护人也要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经法院调解:学校赔偿马建国医疗费1000元,其余及诉讼费由其父负担。,法院认为,马建国被摔伤,系校方管理不当所致,根据学生伤害事,(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案例,2012,年,3,月,某市小学二年级学生在学校的倡导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组成了一个“学雷锋小组”,有,16,名成员,均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某星期天,该小组的全体成员到某福利院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学校。在打扫卫生时,女学生赵晓娟从椅子上失足摔下来,造成右脚骨折。,案例 2012年3月,某市小学二年级学生在学校的倡导及,本案学校要负责吗?,“学雷锋小组”星期天外出做好事学校、班主任不知道。,本案学校要负责吗? “学雷锋小组”星期天外出做,学校应当依法相应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六)之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应当依法相应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96,(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小学生课间相撞引起的伤害,某小学下第二节课后,小学生李某冲出教室,准备到操场去上体育课,但因其下楼速度过快而失足跌倒,并将前面同时下楼的学生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前臂骨折。张某的父亲遂将学校和李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张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小学生课间相撞引起的伤害 某小学下第二节课后,(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案例,2012,年,6,月,某小学,12,岁,6,年级学生刘某,在语文测试中未做完 全部试题便匆匆交卷,班主任宋老师为让其记住这个粗心大意的教训,要求刘某站起来并让班上同学们都狠狠地打他一下。刘某忍痛回家,此后,刘某病情加重,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医院初步诊断为脑震荡,刘某服药后未见好转。随后刘某先后被转至另外两家医院,分别诊断为“脑震荡”和“脑外伤综合症”,住院回家后刘某出现了健忘、反应迟钝等精神病症状。,案例 2012年6月,某小学12岁6年级学生刘,2012年12月专家鉴定为:,刘某被殴打后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伤残程度为六级。,本案中,宋老师指使学生殴打刘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体罚”性质,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2012年12月专家鉴定为: 刘某被殴打后,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九)之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宋老师和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40000,元。,法院判决: 宋老师和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疫苗错接事件,2009,年,5,月,12,日,某市,22,完小组织四年级,93,名学生到校医务室打流脑疫苗,事后发现有三支卡介苗被误当成流脑疫苗注射给了学生,当晚就有学生出现注射部位肿大、咳嗽、头晕、恶心等症状。据市卫生局透露,这次,22,完小组织的流脑疫苗接种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疫苗的接种应当由卫生防疫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接种疫苗。,疫苗错接事件 2009年5月12日,某,学校及有关责任人负有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12,)款之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及有关责任人负有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2、学校免责情况,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因下列情形 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无法律责任。,2、学校免责情况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意外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意外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疾病,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具有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师培训课件,王冲案,2008,年,11,月,20,日,年仅,16,岁的高中一年级学生王冲在寄宿的博达学校遭到同校学生董强(,16,岁)无端殴打,睾丸被击碎。,4,个月后,王冲因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的摧残而绝望自杀。,王冲案 2008年11月20日,年仅16岁,2,学生或者监护人承担责任,学生过错责任是指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给自己或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或者监护人承担责任 学生过错责,(,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3,混合过错责任 混合过错责任是指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造成学生伤害结果应承担的责任。,4,其他过错责任,其他过错责任是指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3混合过错责任 混合过错责任是指二个及二个以,五、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一、现场紧急处置,二、向有关部门报告,三、调查取证,四、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五、协商,六、调解,七、诉讼,八、仲裁,九、保险,十、处分,五、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一、现场紧急处置六、调解,3.,侵犯学生财产权,非法没收,非法罚款,非法收费,3.侵犯学生财产权 非法没收非法罚款非法收费,合理的惩戒方法,语言责备,书面检查,点名批评,剥夺特权,没收,赔偿损失,处分,隔离措施,合理的惩戒方法语言责备没收,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21,岁的女教师张某系唐河县某村小学校的代课教师。,1999,年,10,月,23,日,12,时许,张某以本班学生张玉斌未完成作业为由,放学后将张玉斌反锁在教室内补做作业,并将门锁钥匙交给本班值日学生刘闯后离去。,13,时许,该校学生发现张玉斌被书包带系在教室南侧中间的钢筋护窗上,缢颈死亡。张玉斌之父张德国闻迅赶到现场,与该校校长张永奎一同将教室门锁撬开,张玉斌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晚,6,时许,唐河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结论为:张玉斌系缢颈窒息死亡。,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21岁的女教师张某系唐河县某村,留置学生时要注意三合理,(,1,)留置的原因要合理,(,2,)留置的时间要合理,(,3,)留置的程序要合理,留置学生时要注意三合理,5.,侵犯学生隐私权,魏某和小云是某中学,2009,届毕业生。,2009,年读高三期间,学校电视台于,4,月,7,日播出了晚自习时他们两人搂抱、亲吻的镜头。尽管镜头上两人的脸都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还是一眼就可看出是谁。,2009,年,8,月,4,日,魏某以“学校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5.侵犯学生隐私权 魏某和小云是某中学2009届,学校安装监视设备的注意事项,安装监视设备的合法性前提,安装监视设备的地点应当慎重选择,学生对自己被监视的知晓权,通过监视设备收集材料的合理使用,学生对个人监视记录的查看权和更正权,学校安装监视设备的注意事项安装监视设备的合法性前提,6.,非法搜查,某寄宿制学校高中学生王某发现自己放在宿舍中电子词典不见了,立即向班主任老师报告。学校闻讯后组织教育处的老师对王某所在宿舍及周围宿舍的学生床、柜橱进行搜查,最终在学生吴某处发现了王某的电子词典。,6.非法搜查 某寄宿制学校高中学生王某发现自己放在,7.,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某中学初三在上数学课时,学生王某和李某因为借钢笔的事情起了冲突,王某骂了李某几句。李某一怒之下,将手中的钢笔向王某掷去。王某躲闪不及,被击中右眼,致使眼球破裂,花去医药费,26528,元。为此,王某家长将教师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教师和李某承担医药费,26528,元。,7.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 某中学初三在上数学课时,,刑事责任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直接故意:明知危害事实可能会发生而希望其发生;,间接故意:明知危害结果可能会发 生而放任其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明知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而自信可以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料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而没有预料到。,刑事责任的故意和过失犯罪:,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1,、上课期间可以让学生出教室吗 ?,2,、上课时有人找学生怎么办?,3,、学生在上课期间自行离开教室怎么办?,4,、学校对在教师提前下课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担责?,5,、教师在上课期间有必要检查出勤情况吗?,6,、教师在上课期间可以随意离开教室吗?,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1、上课期间可以让学生出教室吗,某中学初二学生牛某在上课时向老师报告说要上厕所,在得到任课教师李某的同意后,牛某离开教室。在上厕所回来的路上,牛某发现校园的一棵树上有个鸟窝,当即爬上树去找鸟蛋,但不慎从树上滑下,造成胫骨骨折。牛某的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所以学校监管不利,在与学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牛某的医药费等费用共计,3000,余元。,某中学初二学生牛某在上课时向老师报告说要上厕所,在得到,2011,年,4,月,20,日,某中学高二的同学正在上数学课时,突然有两个自称是学生黄某哥哥的年轻人要求找黄某,说家中有急事要告诉黄某(,17,岁)。当时正在上课的数学教师便将黄某叫出了教室,自己随后便关上了门继续上课。但时间不长,教室外便传来黄某的呼救声,数学教师急忙出去查看,发现黄某已经倒在地上,身上正在流血,两名找黄某的年轻人已经跑远。数学老师一面组织学生迅速对黄某进行抢救,一面利用电话向学校领导报告。因抢救及时,黄某最终脱离了危险。后经警方调查,黄某前不久与这两名社会青年因为小事引起纠纷,两名社会青年便借机乘黄某上课期间不防备,将其叫出教室扎伤。另外,警方还了解到,当时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是采用翻越学校围墙的方式进出校园的。,2011年4月20日,某中学高二的同学正,2012,年,6,月,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老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自由活动的同年级另外一个班的同学一起踢球。其中,李某因为碰撞和该班孙某发生冲突,一脚将孙某踹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事后,孙某的家长将学校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2012年6月,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2009,年,10,月,17,日,某中学高二,(1),班上午第四节课是政治课。在部分学生的要求下,政治老师提前,15,分钟就下了课,同学们蜂拥奔向学校食堂。因为时间太早,学校的值勤老师和学生还没有到食堂,所以同学的秩序混乱,其中学生贾某和杜某因为排队发生争执,引起殴斗。期间被同学拉开一次后,贾某又在食堂外拣起一块砖头,重新冲向杜某,并将其头部砸破。闻讯赶来的老师立即将杜某送往医院,但事后杜某因伤经常恶心、呕吐,有近半年的时间没能正常上学。杜某的家长因此将学校和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杜某的损失。,2009年10月17日,某中学高二(1),2011,年,5,月,9,日,某中学初三的学生刘某在下午第二节课后,下楼准备去操场上体育课时被同学陈某等,5,人带到操场西南角的厕所里面,同学张某先给了刘某,50,个耳光。打完之后,其他两个学生强行脱下刘某的裤子和衣服,其中一人点燃一张手纸,让刘某拿着一直到烧完。刘某不答应,结果被他们用烟头在背后烫了两下。后来,一个拿着烟头的学生提议要将烟头塞进刘某的肛门里,后被别人劝阻。随后,一名学生拿起一个盛满土的铁簸箕朝刘某砸去。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伤。经事后了解,这样恶性的事件,起因竟只是刘某在,5,月,8,日没有借给陈某自行车。刘某随后将,5,名打人者和学校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2011年5月9日,某中学初三的学生刘,2006,年,3,月,某中学的语文教室段某在上课时,恰好有人来找,段某安排学生阅读课文后即离开教室。期间学生曹某和郑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大打出手,曹某用椅子将郑某砸倒在地,郑某随后被闻讯赶来的教师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郑某的家长因此将学校和曹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郑某的医药费等费用。,2006年3月,某中学的语文教室段某在上课时,恰好有人来找,,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的标准来确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指确认,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教育部颁,六、中小学教师应具备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素养,(一)教育者学习教育法规知识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二)现代教育者应具备的教育法律素养,(三)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六、中小学教师应具备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素养 (一)教育,(一)、教育者学习教育政策,法规是依法治国的需要,1,)、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需要,2,)、是树立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利和明确自身义务的需要,3,)、是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需要,4,)、是学校提高法制教育效率、把年轻一代培养成为守法公民的需要,(一)、教育者学习教育政策1)、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二)现代教育者应具备的教育法律素养,1,、教育法规知识,2,、教育法律意识,3,、运用教育法规的能力和遵守教育法规的习惯,(二)现代教育者应具备的教育法律素养1、教育法规知识,(三)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地系统学习有关理论知识和教育法规,2,、提高对教育法律现象的敏感度,3,、开展案例研究,在实践中提高教育政策法规的适用能力,(三)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地系统学习有关,人人做到,尊法、,知法、,懂法、,守法。,人人做到尊法、,祝各位教师学习愉快!,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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