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与管辖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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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章 主管与管辖,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第三节 级别管辖,第四节 地域管辖,第五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一、概念,概念,法律条文民诉法第3条,二、意义,三、确定主管的标准/依据,外国,英美法系国家:民事纠纷司法最终解决,大陆法系国家:1.法律关系的性质。2.诉讼主体的特 点。3.诉讼价额和金额的大小,中国:1.法律规定。2.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例如:最高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3.司法实践惯例。,四、我国民事案件主管的内容,一、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二、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发生的纠纷。,三、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五、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原则司法最终解决,司法最终解决的含义:,1.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主管的民事纠纷最终无法解决时均由法院主管,即由法院审理裁判。,2.纠纷涉及多方面主管的,其中包括法院主管的,应由法院主管一并解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冲突的处理原则,1.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冲突,2.关于法院裁判与其他国家机关主管的冲突,3.关于人民调解与法院主管的关系,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一、概念、意义,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相关概念:,审判权是国家赋予法院审理各类诉讼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管辖权是每个法院对每个具体案件审理的权限。,管辖与主管的关系,区别:,管辖是,主管是,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实现,研究管辖的意义,对法院而言,有利于各级法院和同级各法院之间审判权行使范围,避免互争管辖的现象或互相推诿的现象。,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有利于管辖恒定。,二、立法确定管辖规范所遵循的原则,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强制执行权,保障案件公正审判,兼顾各级法院的职能,均衡各级法院的受案负担,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维护国家主权,实施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概念,意义:,有关管辖恒定司法解释的3个条文:,1996年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1992年意见第34条,1992年意见第35条,三、管辖的分类与种类,种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合并管辖,分类:,以由法律规定还是依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概念见下一页),以由法律强制性规定还是允许由当事人协议为标准分为:,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概念见地域管辖一节),以当事人、诉讼标的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概念见地域管辖一节),(注:教材上的此种分类中包括了选择管辖),法定管辖、裁定管辖的概念,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法院根据法定原因以裁定的方式确定的管辖。,第三节 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二、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外国:1.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的大小,2.诉讼主体的特点和案件的性质,中国:1.案件的性质 2.影响的大小,3.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的大小,三、级别管辖的内容,(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关于重大涉外案件问题,02年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案件类型,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关于管辖法院,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4.最高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5.高级法院,上述中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院确定,注:该规定实际部分改变了民诉法关于涉外案件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规定,关于最高法院确定的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利民事纠纷案件(由省一级政府所在地中院,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中院管辖),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案件,(三)高级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有最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1999年),(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最大影响的案件,2.最高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第四节 地域管辖,一、概念及确定依据,地域管辖,确定依据:,1.通常法院辖区与国家行政区划相一致,2.当事人、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相关联,二、一般地域管辖,(一)概念、原则、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意见的补充规定,(4条),此原则的意义(4点),(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1.,2.,3.,4.,(三)意见对一般地域管辖 的补充规定,18种(略),三、特殊地域管辖,(一)概念:,特殊地域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的内容A,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支付地 被告住所地,4.因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 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因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注:,水运合同纠纷和水陆联运合同纠纷发生在海事法院辖区内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纠纷由铁路法院管辖。其他运输纠纷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的内容B,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6.因交通运输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 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7.因海损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碰撞发生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 加害船舶被扣留地,特殊地域管辖的内容C,8.因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提起的诉讼,救助地 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9.因共同海损纠纷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关于合同纠纷履行地问题,合同法第62条关于履行地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的11种情况,注意:,1992意见的规定废止,注意:,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购销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购销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的内容,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以下方式确定:,A.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地点的,以约定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B.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C.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关于侵权纠纷诉讼的侵权行为地问题的司法解释A,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意见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关于侵权纠纷诉讼的侵权行为地问题的司法解释B,专利侵权行为地包括:,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管辖法院:,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查封扣押的、被告住所地,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侵权纠纷诉讼的侵权行为地问题的司法解释C,侵犯著作权行为案件的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侵权商品查封扣押的、被告住所地,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包括:,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侵权纠纷诉讼侵权行为地问题的司法解释D,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件,如果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专属管辖,(一)概念,(二)排他性:,1.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专属管辖法院,2.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3.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国法院无权管辖,(三)内容,(三)内容,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2.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注:,根据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此外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还有:,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在我国领海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五、协议管辖,(一)概念、分类,明示的协议管辖 默示的协议管辖,(二)适用范围,法院范围5个,案件范围合同纠纷案件,(三)管辖协议的有效要件,1.一审案件,2.合同纠纷,3.书面形式,4.法院范围,5.禁止条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6.协议选择的法院是确定的、单一的。,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一)概念,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二)共同管辖的形成原因,1.因诉讼主体的牵连而发生,2.因诉讼客体的牵连而发生,(三)冲突解决方式,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四)两者的关系,七、合并管辖(牵连管辖),概念:,合并的情形:,原告提起的数个诉的合并,被告反诉,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五节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一、移送管辖,(一)概念,(二)性质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管辖权的移送。/是对管辖错误的纠正。,(三)条件,1.案件已受理,2.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应当有管辖权,(四)移送管辖的规则,移送裁定的效力,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法院之间的争议处理,受移送法院有异议时,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当事人异议失权,无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了管辖异议权。,二、指定管辖,(一)概念,(二)性质上级法院根据法律授权特殊情况下变更案件的管辖法院,(三)适用情形,1.因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2.不同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未果,三、管辖权转移,(一)概念,(二)性质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补充,(三)适用情形,1.上级法院依职权提审/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 提审,2.交下级法院审理,(,注,:,学界建议取消管辖权向下转移。刑事诉讼法已经取消了管辖权向下转移。,),(四)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1.,性质不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管辖权转移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2.,作用不同,:移送管辖是对管辖错误的纠正;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调整。,3.,程序不同,:法院通过,裁定,移送管辖。上级法院通过,决定,将案件管辖权转移,或者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同意管辖权转移。,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一、概念,二、异议的条件,1.案件已受理,2.只限于对第一审管辖异议,(异议客体),3.异议主体通常是被告(例外见下页),4.异议的时限提交答辩状期间,5.异议的形式书面形式,关于管辖权异议主体问题,学界关于原告可以在下述情况下提出异议的观点:,1.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要求移送。,2.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提出,3.法院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原告有异议,异议主体的排除对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三、异议的程序,异议审理裁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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