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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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和现行市场准人机会承诺。,(4)鉴于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后,原使用非关税措施进行管理的部分产品进口剧增对进口方的不利影响农业协定还规定了特殊保障条款,即当关税化的产品进口量增加幅度过大或进口产品价格过低时可征收附加关税以对国内市场进行保护,但保障措 施的确不得影响关税配额内产品的进口。,(5)为了推动关税化在特别敏感的区域实施,农业协定允许采用一种作为例外的“特别处理规定”,即在遵守该规定设定的条件下,成员方可以保持进口施期末限制直到实施期末。,“乌拉圭回合”谈判对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态度,以下对这五大规则进行详细阐述,非关税措施关税化,1,关税减让,2,最低市场准入和关税配额管理,3,特殊保障措施,4,特别处理规定,5,2024/8/10,以下对这五大规则进行详细阐述非关税措施关税化1关税减让2最低,一、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含义,例外,步骤,一、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含义例外步骤,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是指把各种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等值的关税措施。,虽然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都旨在进行贸易保护,关税化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贸易保护的程度,但是与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措施要透明和规范得多,从而为降低贸易壁垒、实现自由贸易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基础。,“乌拉圭回合”在农产品市场准认谈判方面最显著的成果之一,就是将所有的贸易保护措施关税化。WTO农业协定要求把关税作为限制农产品进口的唯一手段,规定各成员方不得在协议生效后保留、使用和重新使用非关税措施,原使用的非关税措施必须转换成关税等值,进行关税化,以对农产品贸易实行单一关税管理。各成员方只能用关税措施来控制农产品进出口,原有的非关税措施被明确禁止,并要求转化为关税,再加上产品原有的正常关税税率构成混合关税,然后再逐步降低混合进口税率。,2024/8/10,一、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的含义,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是指把各种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等值的关税措施,但与此同时,为力求在各成员之间达成一致,协议对非关税措施关税化规定了几种 例外,(1),当某个成员方的国际收支严重失衡时,可以暂时不采用;,(2),根据总协定的一般保障措施和例外规定可以采取的非关税措施,(3),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定而采取的非关税措施,特别是与农业无关的非关措施,不必实行关税化;,(4),某成员方可自愿选择继续暂时维持非关税措施,但与此同时要向其他成员提供一个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另外,关税化不完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在实际谈判中,发展中国家通常在取消非关税措施后,以自己提出的较高的上限约束税率代替关税化。,二、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的例外,但与此同时,为力求在各成员之间达成一致,协议对非关税措施关税,(5),此外,根据“大米条款”协仪允许成员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对某项产品(大米)推迟一段时间进行关税化,协议同时规定,允许发达国家推迟关税化直至执行期满(2000年),届时该国若在别的方面作出减让,仍可就再度延迟问题进行谈判并商定。但作为延迟的交换条件,该产品(大米)市场准入量应从基期占国内消费的4增加到执行期满时的8;发展中国家可推迟10年关税化,但该产品(大米)市场准人量应从基期占国内消费的1增加到4。,(5)此外,根据“大米条款”协仪允许成员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对,(1)将现行的非关税化措施转化为相应的关税等值。,在此,协议区别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品的非关税措施,分别规定了其关税等值的计算方法。某种农产品使用的非关税措施的关税等值等于该产品的国内市场平均价格减去该产品或相近产品的国际市场平均价格;某种农产品加工品的关税等值一般等于农产品原料的关税等值乘以农产品原料占产品加工品的比重,,公式:农产品的关税等值国内市场平均价格-国际市场平均价格,公式二:农产品加工品的关税等值=农产品原料的关税等值X农产品原料占农产品加工品的比重。,三、非关税化措施的关税化的主要步骤,(1)将现行的非关税化措施转化为相应的关税等值。在此,协议,国际市场平均价格一般应为进口国实际平均单位到岸价(CIF)。如进口国实际 均单位到岸价不存在或不适当,则国际市场平均价格可为:,某一邻近国家适当的平均单位到岸价,根据主要出口国适当的平均单位离岸价(FOB)加上保险费、运费和进口国其他有关费用估算。,国际市场平均价格一般应使用与价格数据同期的年平均市场汇率折算为本国货币。,国内价格一般应是国内市场上通行的具有代表性的批发价格,或在缺乏充分数据时应为估算的价格。,国际市场平均价格一般应为进口国实际平均单位到岸价(CIF)。,(2)利用关税等值确定产品的从量税或从价税,从而建立起相应的关税。,必要时可采用适当的系数调整最初计算出的关税等值,以考虑质量和品种的差异。如果计算出的关税等值低于现行的约束关税或为负值,可以以现行的约束税率或成员方开出的税率作为该产品的关税。但是,如对根据上述准则计算的关税等值进行调整,则应向有关成员方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以谈判适当的解决方法。,(2)利用关税等值确定产品的从量税或从价税,从而建立起相应的,二、关税减让,一、关税减让的含义,二、关税减让的规则,二、关税减让一、关税减让的含义二、关税减让的规则,关税减让是指根据WTO农业协定和相关减让表的规定,各成员方承诺在实施期限内将各自的全部农产品关税(包括关税化过程中新产生的关税)消减到一定的水平。,一、关税减让的含义,关税减让是指根据WTO农业协定和相关减让表的规定,各成员,在关税减让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据各谈判参加方市场准入报价的初步统计,削减关税的产品所涉及的贸易额高达12万亿美元,减税幅度近40,并在近20个产品部门实现了零关税。世界进口关税的平均水平从1948年的40,已经大幅度降低为发达国家3.6左右,发展中国家不到12%。但农产品的平均关税水平却远远超出了这个水平。这也是WTO农业协定中将削减关税作为一个重要目标的原因。,在关税减让方面,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通过多边贸易谈判,3,2,1,19861988年。,从1995年开始,发达成员为6年,发展中成员为10年。,农业协定规定各成员方从1995年开始,分年度执行减让承诺:,WTO农业协定)中的关税减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二、关税减让的规则,实施期限,减让承诺,减让基期,32119861988年。从1995年开始,发达成员为6年,减让承诺。,农业协定规定各成员方从1995年开始,分年度执行减让承诺:,平均税率削减。,发达成员按简单算术平均计算的税率削减36,而发展中成员 则削减24%。,单项税率削减。,每项产品的关税税率至少削减15(其中,发达国家至少削减24,发展中国家削减10。,约束所有关税,(包括关税化的关税)。各缔约方的任何一项农产品进口执行关税均不得超出其所承诺的减让水平。若有关关税税率已经是约束税率,则将其视为现行约束税率。否则,将1986年9月1日实施的关税税率视为约束税率。,减让承诺。农业协定规定各成员方从1995年开始,分年,关税削减的起点,根据产品关税目前是否受约束而不同,目前已经约束的关税,关税削减的起点适用当前约束税率,或者有关的农产品应遵守非关税措施而不是普通关税的,应先适用关税化,以确定新的基础税率。目前未约束的关税,关税削减适用1986年9月1日适用的税率.。如果关税在以往谈判中未加约束,那么发展中成员也可以对这些产品确定个新的最高关税,即上限约束。发展中成员方可以在整个关税减让表中给出最高约束税率,以代替削减承诺。,根据“乌拉圭回合”市场准入减让表典型样本,在“乌拉圭回合”前,只有13农产品关税税目是约束关税,“乌拉圭回合”后,几乎所有的农产品关税税目都受到约束,再也不能随意提高,。,关税削减的起点,根据产品关税目前是否受约束而不同,目前已经约,三、最低市场准入和关税配额管理,一、最低市场准入,二、关税配额管理,三、最低市场准入和关税配额管理一、最低市场准入二、关税配额管,适用最低市场准入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实施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方面存在困难,协议规定一些进口国可以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作为代替措施,以扩大农产品的进口量,促进农产品的贸易自由化。,二,是由于主要发达成员长期以来对某些农产品保持着程度极高的贸易保护,即便是在关税化后进行了关税减让,其关税税率也仍然很高。例如,有些国家关税化后的某些农产品关税仍高达300以上,这同样会阻碍自由贸易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协议规定这些国家有义务每年以相对较低的关税水平进口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以保证最低限度的市场准人机会。,一、最低市场准入,适用最低市场准入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最低市场准入,1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对于必须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当基期(即1986-1988年)的进口不足国内消费量的5(发展中国家为3)时,则该国应承诺建立最低进口准入机会。在协议实施期间的第一年,该国应给予的进口准入机会为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实施期限结束时,应扩大到5。根据最低市场准入机会的承诺,各成员方必须进口一小部分其限制最严格的产品,常见的有肉制品、奶制品、某些新鲜蔬菜和水果等。,2、现行市场准入机会,当出现与协议规定的最低准入条件相反的情况时,即一国的某种农产品(须进行关税化的产品)在基期(1986-1988年的进口超过其国内消费量的5(发展中国家为3)时,协议要求该国维持基期已经存在的市场准人机会。也就是说,该国可保持其现行的关税等值。,1最低市场准入机会,最低市场准入的实施通过关税配额来进行,也就是为确保最低市场准入量的农产品能进入本国市场,各方应保证所承诺的最低准入进口数量能享受较低的或最低的关税,但对超过该进口量的任何进口则可征收关税化后的高关税。,二、关税配额管理,最低市场准入的实施通过关税配额来进行,也就是为确保最低市场准,当然,关税配额规定的数量仅仅是一种市场机会的承诺,并不是实际进口的数量或最低购买义务。实际进口如何,即配额的实际使用情况如何,是由进口国国内市场需求和国内外市场价格的比较关系决定的。如果国内市场价格足够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从而使进口有利可图,那么关税配额就会获得充分的使用;如果国内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进口无利可图,则关税配额就不会得到使用。,使用关税配额管理的WTO成员方,需承诺每年的关税配额准入量。配额以内的进口按较低税率缴纳关税,超过配额准入量的进口则需要按较高的税率缴纳关税。,但是,关税配额管理可能因为某些国家间的特殊安排而造成新的歧视。例如:甲、乙两国就互相赋予对方相当的进口配额达成双边协议,这显然违背了WTO的基本原 则,与农业协定的宗旨背道而驰,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农业协定还规定关税配额必 须按照GATT有关条款非歧视地实施,尤其应当遵守GATT第1条、第3条、第11 条、第13条的有关义务。,当然,关税配额规定的数量仅仅是一种市场机会的承诺,并不是实际,四、特殊保障措施,一、特殊保障措施的含义和条件,二、触发标准,四、特殊保障措施一、特殊保障措施的含义和条件二、触发标准,当某种需要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进口数量的突然增加或价格的急剧下跌到一定限度时,WTO农业协定允许进口国对此采取相应措施,征收附加关税,以保护本国相应的产业,这就是农业协定中的特殊保障措施,在税目中用“SSG”表示,它的釆取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所涉及的农产品必须已经历了关税化过程;,所涉及的农产品必须是一国关税减让表中注明可使用保障措施的产品;,必须达到以价格或数量为计算基础的“触发标准”。,一、特殊保障措施的含义和条件,当某种需要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进口数量的突然增加或价格的急剧下,“触发标准”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为,应付数量激增,的“数量触发”,另一种是为,应付价格急剧下跌,的“价格触发,与不同的触发方式相对应的征收附加关税的方式和水平也不同。,二、触发标准,“触发标准”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为应付数量激增的“数量触发,1.数量触发,根据市场准入机会和进口量变化幅度确定,取决于绝对进口量与数量触发水平之比较,市场准入机会以近3年实际进口量占国内消费的比例计算(即根据自给率情况)。数量触发水平是实际进口量同前3年平均进口量的比例。不同的市场准入机会,对触发数量的要求不同。市场准入机会越小,数量触发水平就越高;市场准入机会越大,数量触发水平就越低。当某一成员的某种关税化产品进口量超过进口数量触发水平时,该成 员可以根据当年实际有效关税水平的1/3对该产品进口征收附加税,实施期为1年。,1.数量触发,数量触发水平的计算公式:,数量触发水平某产品3年基期的平均进口量X基准触发水平国内消费净增量,数量触发水平的计算公式:,而基准触发水平和前3年平均进口量的对应关系是:,当某一农产品进口量小于等于其国内消费量的10%时,基准触发水平为前3年平均进口量的125;,当某一农产品进口量大于其国内消费量的10%但小于等于30%时,基准触发水平为前3年平均进口量的110;,当某一农产品进口量大于其国内消费量的30%时,基准触发水平为前 3年平均进口量的105。,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成员某种农产品的自给率大于90,则进口数量增加25时,才可以启动特殊保障措施;而如果自给率低于70。则进口数量增加5,就可以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征收附加关税。,而基准触发水平和前3年平均进口量的对应关系是:,市场准入机会和基准触发水平的对应关系如表,6-1,所示,表,61,市场准入机会和基准触发水平的对应关系,市场准入机会,10%,10%且30%,30%,基准触发水平,125%,110%,105%,市场准入机会和基准触发水平的对应关系如表6-1所示市场准入机,举例说明:假设某产品3年基期的平均进口量是,20,,基准触发水,平是110,最近 3年该产品国内消费年均增长量是10,.,按上述计算公式计算出的数量触发水平是:201101032。如果采取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的产品进口绝对数量在实施期第1年达到35,超过了按公式计算的结果32,则该国成员方可对该产品的进口增收附加税。,举例说明:假设某产品3年基期的平均进口量是20,基准触发水平,2.价格触发,根据实际进口价格与基期参照价格的差额来确定。当某一成员的某种关税化农产品的进口价格下降且低于1986,-1,988年进口参考价格平均水平的10时,该成员可以根据价格下跌幅度征收附加税。,价格跌幅小于,10%,时,不征收附加关税;,价格跌幅大于10而小于等于40时,附加税按超过10跌幅以上的价格下跌额的30计征;,价格跌幅大于40而小于等于60时,附加税除了按 征收外,再按超过40跌幅以上的价格下跌额的50计征;,价格跌幅大于60而 小于等于75时,附加税除了按征收外,再按超过,60,跌幅以上的价格下跌额的 70计征;,价格跌幅大于75时,附加税除了按征收外,再按超过75跌幅以上 的价格下跌额的90计征。因此,农业协定对价格触发引起的加征关税额采用的是 超额累进税率。,2.价格触发,价格下跌幅度与加征关税率之间的对应关系如表6-2所示。,表6-2价格下跌幅度与加征关税税率之间的对应关系,价格下跌幅度,0%10%部分,10%40%部分,40%60%部分,60%75%部分,75%以上部分,加征关税税率,0%,30%,50%,70%,90%,价格下跌幅度与加征关税率之间的对应关系如表6-2所示。价格下,WTO成员方可根据需要引用GATT1994保障条款、保障措施协定和农业协定规定的特殊保障措施等,以维护自身贸易利益但,只能选择其一,不得同时使用。,根据农业协定第5条第7款的规定:“上述特别保障措施的执行应遵守透明度原则。任何成员在引用特殊保障措施时,需提前或在采取行动,10天,内通知农业委员会,而且应给予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以磋商的机会。在有关产品进口量正在下降时,成员方应保证尽量不以上述第2种理由(即进口价格较低)提出采取特别保障措施。”最后还应指出的是,实施特殊保障措施不需要对受影响的成员方进行补偿,这一点与保障措施有明显的区别。在达成新一轮谈判协定之前,特殊保障措施保持有效。,WTO成员方可根据需要引用GATT1994保障条款、保障措,五、特别处理规定,一、含义,二、适用条件,五、特别处理规定 一、含义二、适用条件,为了推动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在某些特别敏感区域实施,,农业协定,允许采用一种,“,特别处理规定”。在遵守该规定设定的条件下,某一成员方可以保持其非关税措施进口 限制直到实施期末。该特别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协议附件,5,中,,一、,含义,一、含义,依协议规定,适用特别处理规定的分以下,两种情况:,(1)对所有成员方适用的、允许对任何初级农产品和由初级农产品加工而来的产品 采取特别处理规定。根据农业协定附件5A节的规定,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在 1995,-,200,0,年的实施期内,将不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初级农产品及其转型产品或加工品:,二、,适用条件,依协议规定,适用特别处理规定的分以下两种情况:二、适用条件,“在1986一1988三年,基期,,中进口的上述产品仅占国内该产品消费量的3以下;,在三年,基期,中,未向上述产品提供任何出口补贴;,对初级农产品采取了有效的限产措施;,在成员方的减让表中被指明属于享受粮食保障、环境保护等特别待遇的产品;,上述产品的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在市场准人开始实施时相当于国内消费的4,此后在实施期内每年增加0,.,8。,“在1986一1988三年基期,中进口的上述产品仅占国,(2)只适用于“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传统膳食中主要食品的初级农产品”的特殊处理。根据农业协定附件,5,B节的规定,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在1995,2005,年的实施期内不适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传统饮食中作为主食的初级农产品:,“,前述例外规定的第1项至第4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承诺的该产品的市场最低准入机会在实施期开始时相当于国内消费的1,以后每年平均递增,至实施期结束增至国内消费的4。,”,WTO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课件,上述例外规定在实施期结束后是否能继续适用,应在实施期结束前由各成员方谈判达成协议。如果谈判结果是某一成员方可继续适用这些例外规定,则它应作出相应的市场准入承诺。如果谈判结果是不再对某一成员方继续适用这些例外规定,则该成员方所保留的非关税措施应自例外规定停止运用的当年年初起实施关税化,同时该成员方应将上述产品的最低市场准入机会维持在相当于国内消费的,8,的水平上(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初级产品而言,则维持在国内消费,4,的水平上)。目前有,4,个国家使用特殊保障条款,在实施期内对特别敏感的进口产品(主要是大米)进行限制。这,4,个国家是日本、韩国、菲律宾(以上,3,国为大米)和以色列(羊肉、全脂奶粉和某些奶酪)。,上述例外规定在实施期结束后是否能继续适用,应在实施期结束前由,问题:,1,、特殊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是什么?,问题:,谢谢观看,2024/8/10,谢谢观看2023/8/21,选择=结果,汇报结束,谢谢观看,!,欢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选择=结果汇报结束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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