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二章-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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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政治法律实践和社会文化现象,从逻辑角度分析,不同时期的法治观念和实践大致呈现出以下三种不同的形态:,(一)作为,“,法秩序,”,的法治,(二)作为“法的统治”的法治,(三)作为“良法之治”的法治,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政治法律实践和社会文化现象,从逻辑角,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形成于近代,发展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西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实践中。但须正确认识到不管是中国历史上的法治思想还是西方历史上的法治思想,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从总体上来看都没有科学揭示法治的精髓和要义。,直到,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才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形成于近代,发展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内容,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光辉历程,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内容,卡尔海因里希马克思,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第一国际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伟大导师,无产阶级的精神领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驱,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主要著作资本论、共产党宣言,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内容卡尔海因里希马克思,弗里德里希冯恩格斯,德国思想家、哲学家、革命家、教育家,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伟大导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弗里德里希冯恩格斯,1,845年秋至1846年5月左右,马克思恩格斯共同撰写德意志意识形态书稿,第一次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形成,。,1848年,2,月,共产党宣言的出版,奉献出了“目前为止人类世界独有的一部开创历史的著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它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正式“宣告”或“公之于世”。它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1845年秋至1846年5月左右,马克思恩格斯共同撰写德意,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一、法律的起源,法律没有自己独立的历史。,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法和国家都是人类历史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地,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所谓“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就是指原始社会的组织形式,如氏族、部落等,氏族公社的解体是法律起源的条件。他们还提出论断:“不应忘记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认为法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而认为法律的发展变化不能脱离社会物质生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伴随着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是私有制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市民社会构成国家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二、法律的属性,法律是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决定的具有国家形式的共同意志的表现。,(一)法律的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客观的现实物质生活条件或生产关系决定的。,2,、法律是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决定的这个阶级整体意志的表现,而不是某些个别人想当然的主观任性。,二、法律的属性,3,、并非所有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律,只有最终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才可以称为法律,法律具有明确的国家意志性。,(二)法律的属性还包括社会性,人是个体与总体的统一,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其中,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法律是调整人类行为的社会规范。,3、并非所有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律,只有最终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法律的阶级属性有所减弱,社会属性则不断增强。,“在共产主义社会,法律的某些功能才将变得不再必要,法律对日常生活的调整程度也才会有所降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法律的阶级属性有所减弱,社会属性则不断增,列宁在关于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制和社会主义性质:,“,苏维埃不仅把立法权和对执行法律监督权集中在自己的手里,而且通过苏维埃全体委员把直接执行法律的职能集中在自己的手里,以便逐步过渡到全体劳动居民人人来履行立法和管理国家的职能。,”,议行合一的代表制仅仅只是过渡时期即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临时性过渡性措施,,社会主义民主的目标乃是保证由全体劳动居民直接参加立法和管理国家。,列宁在关于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制和社会主义性质:“苏维埃不仅,三、法律的价值,人的自由发展是最终目标,所谓法律的价值诸如自由、权利、正义、秩序等,不是永恒不变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其内涵和属性会有很大的差异性。,马克思恩格斯所憧憬的,乃是这样一个社会:“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就是法律的最后归宿,也是共产党人追求的最终目标。,三、法律的价值人的自由发展是最终目标,四、法律的消亡,国家和法律属于阶级的范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作为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最终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只要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使竞争成为多余的东西,因而还这样或那样地产生竞争,那么,尽管统治阶级有消亡竞争、消亡国家和法律的,意志,,然而他所想的毕竟是一件不可能的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消亡理论与无政府主义的无条件废除国家和法律的主张的本质区别。,四、法律的消亡,法律的消亡最终实现必须要到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才有可能。,国家和法律不仅不应该消亡,相反还只会加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但需要法律,而且还必须依靠法律。,历史上曾经存在着的苏联肃反扩大化和我国无法无天的,“,文化大革命,”,都是完全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时期,更加验证了我们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的必要性和艰巨性。,法律的消亡最终实现必须要到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才有可能。国,五、法和法律有时也可能“继承”,法的继承性并不是一般如财产意义上的继承,不是照搬照抄,而是一种特殊意义的继承。,“法和法律有时也可能继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不再是统治的了,而是只剩下一个名义,关于这种情况的明显例子,我们在古罗马和英国的法制史中可以看到许多。”,五、法和法律有时也可能“继承”,1,、新法律对旧法律的继承,不是接受旧法的统治意志和统治内容,因为旧法所体现的生产方式和旧的统治事实已经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对旧法的本质不能继承。,2,、新法对旧法的继承,仅仅是一个“名义”或“外壳”,只是在形式问题如法律术语、法律技术等方面进行继承,或者说,只是法律文化意义上的继承。,1、新法律对旧法律的继承,不是接受旧法的统治意志和统治内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很少使用,“,法治,”,这一术语,但是在其法学理论中对法治的基本理念、原则以及相关重大理论问题都作出了深刻论述。,关于法律的权威性。法律要有权威、法律具有至上性,是法治的核心特征。,“,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很少使用“法治”这一术语,但是在其法学理论,关于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思想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合法性的理论基础,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逻辑起点。,“,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由人民享有国家主权,参与国家治理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关于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思想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合法性的理论,关于法的职能。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巩固国家政权的基本手段。,“,一个社会只有首先建立正常的法律秩序,人民的自由、社会的公道与正义方有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时刻刻都要记住,它所面临的、必然会面临的是一场群众性的革命斗争,这场斗争将摧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列宁),关于法的职能。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巩固国家政权的基本手段,关于遵守法律。,公民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好的法律。,通过对,“,自由与法律,”,关系的剖析,揭示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实质,即资产阶级虽反对封建特权,法律承认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但是它从一开始就具有狭隘性和虚伪性,仅仅是形式的东西。,要根除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不合理现象,就必须消灭私有制,即只有在建立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里,才能保证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真正的统一。,关于遵守法律。公民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公民遵守法律的思想,并进一步强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更严格遵守法律。强调党员如果违更加违法,处理将更加严厉,法庭对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是社会主义国家最宝贵的遗产。,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公民遵守法律的思想,并进一,1、,“,法制统一,”,思想:法制不统一,国家很难安宁。,2、要加强法律监督等。轻视或放弃法律监督,必然导致腐败。,3,、要彻底废除旧法,从思想到行动,要彻底摧毁旧法体系。,4,、党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1、“法制统一”思想:法制不统一,国家很难安宁。,列宁揭示了资本主义的最后阶段帝国主义的发展规律,对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作出了卓越的贡献。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只能从分析资本主义社会提出法的一般理论,没有也不可能具体地论述社会主义法制问题。列宁创建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第一次具体地提出了有关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他的这些学说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造性的发展,重在创新、立足国情、结合时代。,列宁揭示了资本主义的最后阶段帝国主义的发展规律,对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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