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经济与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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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矿业经济学讲课提纲,(,第,3,篇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矿业经济学讲课提纲(第3篇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矿产资源法律关系,2.1,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2.1.1,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矿产资源法律关系 2.1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特征,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是依据矿产资源法规所形成的,在保证合理勘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方面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例如,在依法被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与国家(授权主管矿产资源部门)之间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矿产资源所有权持有者,国家,依法享有取得一定数量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经济权利,同时承担把一定区域(范围)内矿产资源交给被批准者,准许他们开采的义务。这种关系就是一种矿产资源法律经济关系。,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是依据矿产资源法规所形成的,在保证合理勘查、,2.1.2,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特征,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的矿产资源财产关系和管理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体现矿产资源基本经济制度,在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矿产资源的权利,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授予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探矿权、采矿权。,2.1.2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特征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是经过,2,、,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直接反映矿产资源经济管理的要求,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都必须遵循矿产资源经济规律的要求。,在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中,,一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宏观调控关系;,另一方面,表现为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和矿产品的等价交换关系。,2、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直接反映矿产资源经济管理的要求,3,、,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其特定的内容,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关系中,,国家,是矿产资源法的特定权利主体,享有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是,矿产资源法的不特定义务主体,,应当承担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不得私自买卖、出租和抵押探矿权、采矿权的义务,同时享有合法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国家也是矿产资源法的特定义务主体,承担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的义务。,3、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其特定的内容,4,、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所依靠的国家强制力有多种方式,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均应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使对方的权利得以实现。,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实现,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这种强制力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如,责令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在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关系中,,国家所有者的代表,有权要求对没有履行探采义务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实行强制履行措施,并要求已经造成后果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责任。,4、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所依靠的国家强制力有多种方式,5,、,矿产资源法是纵横相结合的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就是国家各级管理机构与各级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例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申请开办国营矿山企业,负责审查批准这种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在经济往来上的法律关系。,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横向矿业活动和纵向矿业,活动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5、矿产资源法是纵横相结合的法律关系,6,、矿产资源法是依法制定书面形式来表达的法律关系,所谓,书面形式,,就是参与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他们所进行的经济活动采用文字加以确切的记载。,6、矿产资源法是依法制定书面形式来表达的法律关系,2.2,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矿产资源法律关系即矿业关系,其要素构成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2.2.1,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矿产资源法律关系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各种形式的组织、个人等。,2.2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采取书面形式主要原因是:,第一,运用一定的书面形式,,在法律手续上是郑重而稳妥的。因为,通过文字,可以把复杂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明确肯定地表达出来,也便于以后执行。如发生争执和怀疑,可,“,有据可查,”,。,第二,法定书面形式,,都经过双方深思熟虑的文字陈述,又有负责单位(法人)签名盖章,一式几份。一旦发生人事调动或情况变化,不会失去应有的法律效力。,法律关系采取书面形式主要原因是:,一、国家和国家机关,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是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来行使管理职权的,他们是国家机关。根据他们对矿产资源管理的权限不同,其职责也不同,.,一、国家和国家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国务院领导下,,草拟,矿产资源法,的各项,实施细则,;,完成,国务院交办的有关,矿产资源法,中,实施事项,;,与有关部门加强横向联系,,完成,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工作,;,责成地质资料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矿产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统计资料,等工作。,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有关的部门。如能源、冶金、煤炭、化工等工业部门,总的来说,他们结合本部门特点协助地质矿产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发展,管理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制定,合理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规划、范围,并组织、监督、贯彻实施;,负责,特定矿种(如铀)矿产资源的登记工作,,颁发,采矿许可证,批准进行开采,,审定,需要建立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建立,健全矿山地测机构,支持并监督其发挥作用;,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审批规定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和储量审批机构等的主要职责,:,对全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统一规划;,规划矿区范围、规划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和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审批地质勘探和资源开采部门的年度计划,并核发勘查、开采许可证。,国务院计划部门和储量审批机构等的主要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2,审核,开采方案,核发资源,开采许可证,;,3,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授权,的勘查登记工作;,4,负责了解大型拟建工程所在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5,组织制定,地方性,矿产资源法规;,6,帮助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7,主持核定有关矿区范围的争议,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地(市)、县级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1,行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和监督的,职责,,维护矿山秩序,保护矿产资源;,2,贯彻,执行,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制定本区的实施办法;,3,在上级领导下,参与制定本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计划,;,4,参与,国有企业的采矿登记的初步复核工作,,负责,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申请登记、发放采矿许可证工作;,5,指导矿山企业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6,协调处理各种矿山纠纷,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地(市)、县级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二、社会组织,1,、矿山企业,。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活动、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例如,国有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等。,矿山企业在矿业活动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矿产资源法,有关法律条文中,例如,第四条,“,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二、社会组织,2,、地质勘查单位。,其中包括一些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拨款,不以生产和经营为目的,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部门或单位。例如,目前的全民所有制的地质勘查单位。,事业单位的任务,是按国家指令性计划下达的,,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预算拨款,,并进行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经济活动中构成了,经济主体,。,2、地质勘查单位。,3,、个人。,具有公民权的个体采矿者,当他们申请或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经济活动时,也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主要权利和义务也反映在,矿产资源法,有关法律条文中。,3、个人。,2.2.2,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同一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矿产资源权利,,主要是指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进行某种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或要求对方进行(或不进行)某种矿产资源活动,而获得的某种利益。,矿产资源义务,,主要是指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必须进行(或不进行)某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以满足对方的要求所承担的责任。,2.2.2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2.2.4,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矿产资源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些对象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中的客观存在的事物,是矿产资源权利与义务的载体。,矿产资源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矿产资源及矿产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行为,以及与矿产资源有关的财产。,2.2.4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2.2.4.1,矿产资源客体的特征,矿产资源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能够被开采利用的有价值的赋存在地壳中的物质。,只有具备以下特征,才能为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1,、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价值。,2,、必须有质、量、时间和空间等属性。,3,、必须与矿产资源直接生产过程紧密相联系。,4,、必须是矿产资源法确认的客观事物。,5,、必须从属于法定主体。,2.2.4.1 矿产资源客体的特征,1,、,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所规定客体的经济价值,是矿产资源的基本特征。对于矿产资源(矿产品)及其相关的无形财产的,经济价值,,指,价值和使用价值,;,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行为,指创造,价值和实现价值,。,矿产资源法主体依法进行矿产资源经济活动,参与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某单位将挖掘的岩石作为矿石或建筑材料出卖时,其挖掘的,岩石和挖掘活动,便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1、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价值。,2,、,必须有质、量、时间和空间等属性,。,矿产资源以一定的储量蕴藏在一些特定的地点。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所规定客体的量、质、时、空等属性是矿产资源法客体的重要特征。,通常,用体积或重量来衡量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用,化学成分,来衡量矿产资源储量的,质量,(如品位)。,矿产资源是可耗竭资源,随着,时间,的流逝,矿产地具有一定的,开发期限,。,资源法律关系客体不能超越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空间范围,。,2、必须有质、量、时间和空间等属性。,3,、,必须与矿产资源直接生产过程紧密相联系,。,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是以进行矿产资源直接生产过程为核心形成的经济关系,其法律关系客体必须与矿产品直接生产过程相联系。,从,有形物质,角度看,只有,矿产资源及其矿产品,才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从,经济行为,看,只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行为,矿产品分配和利用行为,矿产资源保护行为,矿产资源管理行为,才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客体;,从,无形物质角度,看,只有与矿产资源密切相关的,发明、发现和专有技术等,,才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3、必须与矿产资源直接生产过程紧密相联系。,4,、,必须是矿产资源法确认的客观事物,。,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所规定的客体是指法律,确认的矿产资源,(矿产品)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如个体采挖黄金的行为在客观上也能创造实现一定的价值,但其容易造成乱采滥挖,扰乱社会秩序,助长走私和倒卖黄金等非法行为,且易于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平衡,法律不予认可,,个体采金行为不能成为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4、必须是矿产资源法确认的客观事物。,5,、,必须从属于法定主体,。,在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中,无论是矿产资源作为,客体,,还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或管理行为,客体,,都从属于,特定主体,。,这种现实被矿产资源法律确定下来,就表现为矿产资源对法定主体的依附。如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任何其他经济主体无权以矿产资源为标的进行买卖、出租或抵押。,5、必须从属于法定主体。,2.2.4.2,矿产资源法客体的空间效力范围,矿产资源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这就是说,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所有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都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国家的领域即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由领陆、领水、和领空构成,上及高空,下及底土。,2.2.4.2 矿产资源法客体的空间效力范围,领陆,是国家拥有的陆地的总和。包括大陆及所属的周围岛屿。,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又包括河流、湖泊、运河和内海,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内侧的全部海域,如海湾、海峡、海港等。,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我国,1958,年,5,月,4,日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宣布,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我国,领域海床和底土中的矿产资源,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领陆是国家拥有的陆地的总和。包括大陆及所属的周围岛屿。,管辖海域,是沿海国家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划定的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在沿海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实行一种特定的法律制度,即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经济方面的主权和管辖。,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管辖海域是沿海国家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原则划定的领海以外,并,大陆架,是指从海洋低潮线平缓地向前延伸直到坡度显著增大的转折处的海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如果超过二百海里,则最大宽度,不应超过三百五十海里,。,我国与相向、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线的划定问题还没有解决;我国宣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划定的大陆架区域中海床和底土的矿藏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大陆架是指从海洋低潮线平缓地向前延伸直到坡度显著增大的转折,我国已于,1990,年,8,月向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庭筹备委员会提出成为,海底采矿先驱投资者的申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缔约国的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家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等,可以与管理局协作进行,“,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在,国际海洋,“,区域,”,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行为及其矿产资源与矿产品,是否属于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待国家立法规定。,我国已于 1990 年 8 月向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2.2.4.3,矿产资源法客体的矿产种类范围,矿产资源法,客体的矿产范围,一般指呈气态、液态和固态形式出现的矿产资源。,不同国家矿产资源法律关系客体的矿产范围有所不同。,大多数国家矿产资源法客体的矿产范围指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不同国家矿产资源法中对矿产规定详略不一。,2.2.4.3 矿产资源法客体的矿产种类范围,我国已发现并找到,160,多种矿产,其中有探明储量的,148,种,按照分类条目可以分成四大类:能源矿产(,11,种)、金属矿产(,59,种)、非金属矿产(,92,种)和其它水气矿产(,6,种)。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矿种范围也将有所变化。,我国已发现并找到 160 多种矿产,其中有探明储量的148,矿产资源经营活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间,,主体,是客体的占有者、支配者和行为的实施者,又是,矿业内容(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没有主体,也谈不到客体,更谈不上权利和义务。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失去目标。有了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和义务相互衔接,也就不能构成矿产资源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三者是缺一不可的,它们是矿业(或矿产资源经济活动)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矿产资源经营活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间,主体是,2.3,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确立与保护,2.3.1,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确立,任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是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也不例外。,1,、,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矿产资源经济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这种情况既可发生在社会中,也可能发生在自然界中。,不是所有的客观情况都可以叫做法律事实,只有被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些客观情况才叫法律事实。,2.3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确立与保护,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在经济主体之间必然形成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例如,,某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到采矿许可证,这一法律事实就确定(或产生)了该矿山企业在指定矿区范围内的采矿权利和按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在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发生变更时,就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变更为新的法律关系。,例如,,矿山企业要求变更开采范围或变更开采矿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了采矿许可证。其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也随之发生变更。,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在经济主体之间必然形,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消灭。,例如,,矿山企业领取采矿许可证满两年,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建设或生产,登记管理机关以吊销采矿许可证进行处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该矿山企业则失去采矿权,。,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消灭。,2,、法律事实的种类。引起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有两类:,一是,事件,,指和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即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事实。,例如,,矿山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可能引起保险赔偿;,二是,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凡能产生、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人的活动,都是法律行为。,例如,,申请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勘查单位将有关开工情况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勘查单位为变更勘查工作范围,或变更勘查工作对象,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勘查许可证。,2、法律事实的种类。引起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有两类:,2.3.2,对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法律关系的保护,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保护。,法律关系的保护是严格监督法律关系参加者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切实地履行义务,是加强矿业法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法律地位不受侵犯,保护他们的权利,促使履行承担的各种义务。,例如,,解决矿区范围争议,划定开采界限,就有保护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关系。所以说,对法律关系的保护也可称为对经济权利的保护。,2.3.2 对法律关系的保护,法律关系保护的方法,是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活动来保护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按,矿业经济行为和违法,的情况不同,分别采取以下的几种保护方法:,行政保护方法,,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组织和公民,依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例如,,对擅自破坏或移动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界柱或地面标志的,地方政府或授权管理部门责令责任者限期恢复,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争议时可组织协商;协商不成,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仲裁。,司法保护方法,,指法院对不服仲裁裁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依照诉讼程序,通过审判、裁决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关系保护的方法是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活动来保护法,习题,1,法律关系的定义与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含义。,2,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特征。,3,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矿产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的概念和内容。,4,矿产资源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及其空间效力范围。,5,法律关系保护的主要方法。,6,名词解释:法律事实、事件、行为。,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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