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犯罪的故意和过失课件

上传人:txadgkn****dgknqu... 文档编号:241989652 上传时间:2024-08-09 格式:PPT 页数:48 大小:224.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七讲-犯罪的故意和过失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第七讲-犯罪的故意和过失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第七讲-犯罪的故意和过失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讲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第七讲犯罪的故意和过失,1,一、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造,关于故意的不同学说:,一是认识主义。,主张故意的成立以行为人的认识犯罪客观事实为己足;,二是希望主义。,主张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性质及其后果还不够,还必须对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持希望的态度,才是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造 关,2,三是容忍主义。,犯罪故意的成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且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就是犯罪故意;,三是容忍主义。犯罪故意的成立,行为人只要认,3,四是盖然性说。,认为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程度是判断故意存在与否的标准。凡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有较大的盖然性而实施该行为时,就可以认定有故意的存在;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小而实施行为的,就只能认定为过失而不存在故意。,四是盖然性说。认为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程度是,4,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和过失的区分,采取的是容忍说。,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所谓犯罪故意,5,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故意的结构实际上可归结为,“知”,和,“欲”,。“知”就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和“会”是指故意的认识内容和程度。一般来说,成立犯罪的故意,行为人需明知以下内容:,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故意的结构实际上可归结为“知,6,明知,行为的性质,即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的性质。,刑法明确规定了成立犯罪故意必须具备危害社会的意识。如果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社会的性质没有认识,则就缺乏成立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1)明知的内容,明知行为的性质,即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的性质。刑法明确规,7,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就认识的程度而言的,包括二种情况: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成立犯罪故意,行为,8,明知,其他法定的构罪事实。,如以犯罪对象或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犯罪构成选择要件的犯罪中,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必须对上述选择要件有明确的认识。,明知其他法定的构罪事实。如以犯罪对象或犯罪的时间、地点,9,(2)明知的程度。包括二种情况:,行为人基于自己对事物发展趋势的判断,认为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基于自己对事物发展趋势的判断,危害结果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也就具备了故意的认识因素。,(2)明知的程度。包括二种情况:行为人基于自己对事物,10,(3)“明知”的认定。从司法认定的角度,“明知”应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明确知道(确切知道)。是指司法机关通过侦查,相关事实已经反映了对认识对象确实是知道的。应当知道(推定知道)。是指根据行为侵害的对象的情况、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方式、犯罪的工具和方法、实施犯罪的环境、时间、地点等情况,推断行为人是明知的,理论上也称之为“推定明知”。,(3)“明知”的认定。从司法认定的角度,“明知”应包括“明确,11,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目的。,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目的,而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听之任之、任凭其发生的心理态度。,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12,犯罪故意的这二个特征是紧密联系的,认识因素为意志因素的形成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行为人只有对危害结果有了较明确的认识,因而它是意志因素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意志因素是在认识因素的基础上对行为作出抉择和处断,是认识因素的进一步发展,仅有认识因素,没有对行为进行抉择的意志因素,则也不能成立犯罪故意,从这个意义上说,意志因素对故意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犯罪故意的这二个特征是紧密联系的,认识因素为意志因素的形,13,(二)犯罪故意的种类,根据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在认识程度上和所持的态度上的差异,可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种形式。,(二)犯罪故意的种类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在,14,1、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有二个特征:从认识因素看,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1、直接故意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15,直接故意,1、,明知必然+希望,2、明知可能+希望,直接故意 1、明知必然+希望 2、明知可能+希望,16,2、间接故意,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可能放任,2、间接故意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17,间接故意犯罪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大体有以下三种:,(1)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2)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犯罪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大体有以下三种:(1,18,(3)在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认识,只是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都抱着放任自流的态度。,(3)在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19,(三)故意的认定,一是不能将犯罪故意与日常生活中的故意混淆。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并不等于具有犯罪故意。如点火的故意不等于放火的故意,违章的故意不等于有压死人的故意。,二是注意犯意的转化。比如,开始是抢劫的故意,后来形成的是盗窃的故意。开始是挪用的故意,后来形成占有的故意;,(三)故意的认定 一是不能将犯罪故意与日常,20,三是故意的推定。就司法而言,犯罪故意是司法人员的推定,但司法的推定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客观事实基础上。有些情况下,司法机关根据客观事实,能够得出行为人应当是明知的,也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故意,这就是盖然性在认定主观故意中的运用。,三是故意的推定。就司法而言,犯罪故意是司法,21,二、犯罪过失的基本问题,二、犯罪过失的基本问题,22,(一)犯罪过失的分类,1、有认识的过失与无认识的过失,以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为标准可将犯罪过失分为有认识的过失与无认识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其可能发生,但他基于其他事由,确信其不发生,违反了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一)犯罪过失的分类1、有认识的过失与无认识的过失,23,无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违反了注意义务,对构成犯罪的事实应该认识而全然没有认识,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无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违反了注意义务,对构成犯罪,24,2、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根据违反的注意义务种类的不同,可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普通过失,,是指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中,违反基于日常生活、交往需要所要求的注意义务,造成危害事实的心理态度。,业务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业务活动过程中,违反基于业务活动需要所要求的注意义务,造成危害事实的心理态度。,2、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25,3、轻过失和重过失,以行为人对注意义务的懈怠程度,可以将过失分为轻过失和重过失。一般认为,,重过失,是指行为人明显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人只要稍加注意就能预见结果,并容易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反之,则为,轻过失,。从国外理论主张或者立法看,过失轻重程度的判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对危害结果有无认识。(2)注意义务本身的重要性。(3)注意能力的强弱。(4)预见可能性的高低。,3、轻过失和重过失,26,4、直接过失与监督过失,直接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监督过失,,是指居于组织、领导或者管理地位者,由于监督管理不力而对被监督者的不当行为负过失犯罪的责任。监督过失的特殊性,表现为其注意义务并不是对结果发生可能性的预见,而是对自己的行为与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引起结果发生两行为之间的可能性的预见,结果回避义务,也不是对最终发生的结果的回避义务,而是对与结果发生直接联系着的被监督者过失行为的防止义务。,4、直接过失与监督过失,27,(二)犯罪过失的认定,1、负有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行为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可能性应有认识和避免的一种责任。,(1)注意义务的内容。预见义务说(不注意说)。回避义务(避免结果)说。,(二)犯罪过失的认定 1、负有注意义务,28,(2)注意义务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职务上、业务上的注意义务。社会共同生活准则要求人们实施特定行为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在不作为的情况下,行为人注意义务,与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来源具有一致性。,(2)注意义务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职务上,29,2、具有注意能力,行为人注意能力的考察,理论上有不同的标准。,客观说,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应以社会上的一般人的中等认识水平来衡量。,主观说,认为,判断一个人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否能够预见,应以行为人本身的具体认识能力、水平来衡量其有无预见能力。,2、具有注意能力,30,3、没有履行注意义务,没有履行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对实施行为的危害社会的性质、引起的结果完全没有意识到或者没有履行注意结果回避义务。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包括了二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行为的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二是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3、没有履行注意义务,31,(三)信赖原则与过失的认定,1、信赖原则的概念和产生,信赖原则,是指行为人相信被害人或第三人会有相应的规避,在认识基础上实施了一定行为,只要该信赖被认为系合乎社会相当性,而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信赖原则解决的是在行为人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都存在着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如何分配注意义务的问题,具有限缩行为人过失责任的功能。,(三)信赖原则与过失的认定 1、信赖原则的概念和产生,32,2、理论基础,信赖原则是基于人们社会活动中的相互信任感(假设社会生活中极大部分人都是可信赖的,具有普遍的规则意识)、共同的责任感(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必须分担一部分注意义务)社会整体感(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2、理论基础,33,3、信赖原则适用条件与限制,适用信赖原则的条件有:存在着适用信赖原则的客观需要,只有不适用信赖原则可能阻碍社会发展的场合才能适用;社会的发展使信赖原则所要求的硬件和软件设施都得到发展;行为人有足够的理由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会实施符合规则的行为。,3、信赖原则适用条件与限制,34,相应地,在日本,信赖原则在以下三种情形是不适用的:从被害人之行动及态度,可容易地预见该人实行交通上不适切行动、或实行类似该种行动之情形;被害人为老人、幼儿、残障者、酒醉者等时,无法期待其实行适切行动之情形;加害人有违反交通以及其他不适切行动之情形。,相应地,在日本,信赖原则在以下三种情形是不适用的:从被害人,35,4、信赖原则的借鉴,信赖原则能否成为我国刑法所借鉴,理论上有不同的主张。信赖原则之所以能得到刑法理论的认同,就因为它反映了传统的规则原则在社会发展面前作出的适应性调整,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的现实以及进一步的发展,需要信赖原则对人们面临的风险作适度的缓解。,4、信赖原则的借鉴,36,因此信赖原则可以被借鉴。当然,信赖原则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考虑到我国硬件环境(防止危险发生的设施)的差距和软件环境(人们守法习惯的可信赖度)的普遍缺失,信赖原则的适用也只能循序渐进。,因此信赖原则可以被借鉴。当然,信赖原则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考虑,37,三、复合罪过形式争议,所谓复合罪过,是指统一罪名的犯罪心态既有故意(限间接故意)也有过失的罪过形式。倡导者认为,立法者设立复合罪过的原因有二:(1)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理论尤其在实践中很难明确区分。(2)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公共事务和社会生活中的危险源日益增多,法定犯罪剧增,使司法实践面对的诸多案件远非自然犯罪那般简明,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分界实际上也没有必要,因为其所征表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差别不大。,三、复合罪过形式争议 所谓复合罪过,是指统一罪,38,质疑者认为,复合罪过形式的主张貌似合理,实则令人困惑。认为一旦认同复合罪过形式,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理论将变得不科学,并导致立法上的罪刑不相称、混乱;在司法上,由于复合罪过形式理论认为,司法人员无须分析行为人主观方面究竟是间接故意抑或是过失,即可以复合罪过犯罪论处,所以,很容易导致适用刑罚不公,从而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因而,我国刑事立法应杜绝复合罪过形式。,质疑者认为,复合罪过形式的主张貌似合理,实则令人困惑,39,有刑法学者提出了“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认为“犯罪客观要件中,有些要素属于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内容,要求行为人对之具有认识与放任或希望的态度;有些要素则超出了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内容,不要求行为人对之具有认识与希望的态度”。,有刑法学者提出了“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认为“犯罪客观要件中,40,认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犯罪是双重结果的犯罪,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行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本身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是一种结果,实际造成了严重后果又是另一种危害后果,对该罪而言,需要认识的前一结果,后一结果属于“超过的客观要素”,不属于认识的对象。,认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犯罪是双重结果的犯罪,如丢失枪支不报罪,41,2001年 5月24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的年过半百的许某为防止花生种遭受虫害,买来剧毒农药甲胺磷与花生种相拌。许某将拌好的花生种子放在自家院落的独轮车上,后到邻居家闲玩。未料想3岁的孙子从外面玩耍回来后,误食了毒花生,于次日凌晨死亡。,2001年 5月24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老张集的年,42,甲、乙均为周岁的在校学生,一日甲、乙因琐事争吵,甲拾起地上的砖头砸中乙的头部,乙顿时倒地死亡。甲见乙已死,大惊,回家告诉其父丙,丙说:“赶快把乙埋掉,不然公安局会抓你去坐牢。”于是,丙拿起铁锄与甲将乙埋于某地。丙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丙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丙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未遂)。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乙均为周岁的在校学生,一日甲、乙因琐事争吵,甲拾起地,43,年月日,被告人周某陪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肖某一起去下属某县检查税收工作。当夜时许,肖某醉酒后乘坐周某驾驶的车辆离开某县欲返回市区,当行至京沪高速公路汪沟段时,肖某因故下车,周某劝其上车未果后独自驾车返回市区。次日时许,肖某被发现死于京沪高速公路汪沟段右行车道上(系被过往车辆轧死)。,年月日,被告人周某陪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肖某,44,被告人张连众与被害人李金良系邻居关系,由于张连众搬到该处居住时间较短,所以二人并不熟悉。月日晚时许,张连众在其住处被人告知有人在划他家的汽车。张便与家人一同外出查看,结果发现其停放在门前空地上的两辆汽车被划,轮胎被扎。张怀疑此事系正在此处的出租汽车司机李金良所为,故将李金良堵在李的夏利车内进行质问。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报警。期间,李金良称自己有病,需回家吃药治病,李的女儿也再三申明其父确实患有心脏病,需要回家吃药。但被告人张连众认为李金良是佯装的,不准其离开。后李金良病情发作,晕倒在车内。当旁观群众将这一情况告知被告人张连众时,张仍不允许李离开现场。时许,公安人员接报至案发地点,发现李金良病情危急,立即拨打“”,将其送往医院。李金良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后经侦查成案。,被告人张连众与被害人李金良系邻居关系,由于张连众搬到该处居住,45,6月27日,金某约好友李学星来家小酌,酒过三巡后,二人均已醺醺然,难得酒逢知己的金某忍不住向李学星自吹自己有“刀枪不入”功夫,李某自然不信。心存疑虑的李学星也深感好奇,在金某的几番怂恿下,半信半疑地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在金的袒露的胸部划了两刀,也真奇怪,没想到金某果真完好无恙,吃惊不已的李某这下信以为真,这时撑足面子的金某洋洋自得地说:“这算什么,小菜一碟。你小子,竟瞧不起我,兄弟我的功夫可不是吹出来的,不信你再试试!”佩服得五体投地的李某这回放下心来,大胆地做起更刺激的“尝试”,举起尖刀向金某左胸狠狠刺去,而这一回,金某却未能再次“刀枪不入”,而是被匕首刺穿了心脏,很快倒地身亡。,6月27日,金某约好友李学星来家小酌,酒过三巡后,二人均已醺,46,2007年10月25日下午,杨某驾驶一辆重型罐式货车和妻子返程途中,将刘某的一只鸡轧死。张某见此情况便招呼杨某停车,杨某未停继续行驶。张某便将此事告知了刘某,有人提出打电话叫人拦车,由于刘某没有带手机,张某便用自己的手机给张某某打电话,叫他在前面拦截该车。张某某拦车未果,便叫了林某、陶某、罗某、彭某等人分乘两辆面包车追货车。追赶过程中,罗某给佘某打电话叫其在前面拦车。当杨某见前面路上有很多人时,便放慢了车速,被追来的面包车拦停,两辆车分别停在货车的左、右前面。随后许多人围住车,林某上去拉车门并叫杨某下车,但未将车门拉开。此时,李某走上去用一根铁棒将货车的左车窗玻璃打烂,然后跨上踏板吊在车门边将手伸进驾驶室内,杨某见此情形担心自己受到伤害,遂匆忙启动汽车向左打方向盘快速前行,与停放在左前方的面包车相撞后继续行驶。李某随即从货车上摔下当场死亡(后经法医鉴定系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心脏破裂死亡)。杨某知道李某摔下车但并未停车,行至收费站时,在有人告知其出事了的情况下仍撞坏收费站的栏杆逃走,之后才将车停下,民警随后赶到将其截住。在此期间,杨某和妻子5次拨打110报警,杨某拨打了4次,其中3次在李某摔下车以前,报称有人持刀抢车,且有面包车跟在其后;1次在李某摔下车以后,报称有人要砍自己,自己把人撞倒后把车开走了。,2007年10月25日下午,杨某驾驶一辆重型罐式货车和妻子返,47,杨某作为司机应该预见到在李某站在踏板吊在车门边时,自己突然启动车会造成李某摔下去受伤甚至死亡的结果。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时是在李某用一根铁棒将货车的左车窗玻璃打烂并吊在车门边将手伸进驾驶室的特殊环境下,杨某担心自己的安危而情急之下做出的举动。所以,认为杨某对开车致李某摔下死亡的结果有预见能力,也应当预见,但由于当时的客观环境而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其次,杨某对李某死亡的结果是放任还是反对呢?从行为当时来看,杨某开车是想摆脱李某等人的围堵,并不是想有人受伤或死亡,对他人受伤或死亡也不是持放任、漠不关心,而是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杨某作为司机应该预见到在李某站在踏板吊在车门边时,自己突然启,4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