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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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学 习习 辅辅 导导高安市人民医院高安市人民医院肿瘤血液科、防保科肿瘤血液科、防保科梁武勇梁武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年月日第七届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十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于修订。于20232023年年1212月月1 1日实施日实施共九章八十条。包括:总则,传染共九章八十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掌握,医疗救治,监视治理,疫情掌握,医疗救治,监视治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1 11212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预防、掌握和消退传染病为了预防、掌握和消退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安康和公共卫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安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生,制定本法。其次条其次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治理、依靠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治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2种、乙类26种和丙类11种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H1N1甲型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手足口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依据其爆发、流行状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打算并予以公布。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的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掌握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缘由不明的传染病需要实行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掌握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依据状况打算依据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治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掌握机构担当传染病监测、猜各级疾病预防掌握机构担当传染病监测、猜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掌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掌握工作。握工作。医疗机构担当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医疗机构担当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掌握机构的指导下,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掌握机构的指导下,担当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担当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需承受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掌握措施,照实供给有关状况。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治理或者预防、掌握措施,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其次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需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治理制度、操作标准,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特地的部门防保科)或者人员,担当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掌握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担当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院感科)有关的危急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应当指定特地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展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觉察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觉察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觉察其他传染病爆发、流行以及突发缘由不或者觉察其他传染病爆发、流行以及突发缘由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治理原则,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治理原则,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供给医疗效劳,觉察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供给医疗效劳,觉察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觉察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责任疫情报告人觉察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病中的 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最快的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于通讯方式于2 2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其他乙类传染病、丙类传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其他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觉察该类病人时,应当在染病监测区内觉察该类病人时,应当在2424小时内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第四章疫情掌握3952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觉察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准时实行以下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依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亲密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展医学观看和实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帮助医疗机构实行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觉察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据病情实行必要的治疗和掌握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马上进展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将尸体马上进展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展卫生处理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展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依据规定深埋。后火化或者依据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依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展解剖查验,并应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展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当告知死者家属。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掌握机构的指导下,进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掌握机构的指导下,进展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展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供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供给医疗抢救、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给医疗抢救、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当保管。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当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展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力量的,应当将点进展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力量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力量的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力量的医疗机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疗机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判,赐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报批判,赐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其他严峻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撤消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分,并可以依法撤消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据规定担当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掌握工作、医院感染掌握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依据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觉察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供给医疗抢救、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承受转诊的;(四)、未依据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依据规定对医疗器械进展消毒,或者对依据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依据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有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亲密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判,赐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峻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撤消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试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依据规定进展严格治理,造成试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集中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本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本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一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依据国务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治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防治法规定治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二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病症但能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病症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排出病原体的人。(三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安康状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安康状况的分布及其打算因素进展调查争论,提出疾病况的分布及其打算因素进展调查争论,提出疾病预防掌握措施及保健对策。预防掌握措施及保健对策。(四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四周播散的范围较小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四周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或者单个疫源地。(五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爆发、流行,其病原体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爆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四周播散时所能涉及的地区。向四周播散时所能涉及的地区。(六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七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八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九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效劳中,因病原体传播引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效劳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起的感染。(十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头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头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十一十一)试验室感染:指从事试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试验室感染:指从事试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体所致的感染。(十二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十三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退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退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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