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纠纷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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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醫護糾紛的刑事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滿18歲以上,未滿80歲,而精神狀態健全之人。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18)對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之人,其行為必須出於成心或過失,才能加以處罰。成心與過失成心與過失是刑法規定的責任條件。刑法12:行為非出於成心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的處罰以成心為原則,過失行為的處罰為例外,且以條文有明文列舉者為限。非出於成心或過失的行為,不加以處罰。醫護刑事責任:成心刑事責任成心與過失是刑法規定的責任條件。刑法12:行為非出於成心或過失者,不罰。醫護人員所實施的是救人性命的醫護行為,極少有成心犯罪的可能醫護人員成心性的犯罪案例協助病患自殺配合家屬要求任令畸形早產兒死亡配合家屬要求任令危急病患氣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放棄施行CPR之行為違法墮胎行為男醫師對女病人利用醫療機會進行性侵害醫護刑事責任:成心成心的要件1.有侵害的認識醫護人員認識其對於病患所為的行為係出於侵害,而非醫療,從而其行為可能引起的不良後果。2.有侵害的意圖醫護人員對於並人所實施的行為,不僅認識其對於病人構成侵害,而且認識其所認識的侵害結果發生。3.有侵害行為的實施醫護人員縱有侵害的認識與意圖,如果未將其侵害的成心付諸實施亦即未為侵害行為的實施,不構成犯罪。此時為單純的成心。刑法不處罰單純的成心,必須有侵害行為的實施始受處罰。醫護刑事責任:成心刑法13: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成心。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成心論。對犯罪的事實有所認識,且有使此事實發生或容許其發生的意思決定。意即,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如:將不實的醫療狀況記載在病歷上,向健保局請領給付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案例討論案例一(pp.127-128)l被告是誰?l做了什麼事?l犯了什麼罪?l判決的結果是什麼?作業3案例二(pp.128-129)被告是誰?發生了什麼事?判決的結果及理由是什麼?請就兩審第一審/原審、第二審/上訴審分別說明說明內容應包括犯了什麼罪及相關法條醫護刑事責任:過失醫護人員所實施的是救人性命的醫護行為,極少有成心犯罪的可能,故醫謢刑事責任以過失責任為主軸。業務過失是一種相當常見的醫療、護理糾紛,刑法加重處罰。加重處罰的原因:從事業務之人本其專業醫學知識,有其應盡之注意義務。業務過失醫療過失的主要型態:1.業務過失致死罪l刑法第276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l普通過失致死罪:本刑兩年。l業務過失致死罪為公訴罪2.業務過失致傷害罪l刑法第284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l前半段為業務過失輕傷罪,後半段為業務過失重傷罪l一般過失傷害罪:本刑為六個月;致重傷之本刑為一年。l業務過失致傷害罪為告訴乃論 概念定義以上、以下、以內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刑法10第一項重傷稱重傷者,謂以下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法10第四項 概念定義毀敗完全喪失效能且不能恢復者假设僅係減衰機能或一時喪失機能,不算重傷。重傷不以五官四肢及生殖機能之毀敗為限,其他對於生理機能造成之傷害,如果是重大而且係不治或難治,也包括在內。如:整形醫師做臉部整形手術時,造成嚴重毀容使人面目全非以重傷論因為無可回復牙醫師誤拔病人牙齒不算重傷雖無可回復,但生理機能之損害非屬重大過失之種類1:懈怠過失1.懈怠過失不認識過失2.刑法14第一項:行為人雖非成心,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3.過失的要件:4.1.應注意5.行為人有注意之義務6.能注意7.有注意的可能性有預見的可能性8.不注意9.因懈怠致未能防止結果發生10.如:醫護人員實施藥物注射時,未遵守三讀五對,致打錯針,造成病患死亡。有過失11.如:手術中雷擊醫院,導致電力系統中斷,以致影響手術進行致病人受到傷害。無過失注意義務的標準注意義務係指一般醫護人員的平均注意程度,而不是醫護人員個人主觀的判定。不過,專科醫師較之於全科醫師,護理師較之於護士,藥師較之於藥生,應有較高的注意義務。醫療過失的原因有許多是源於醫護人員的缺乏新知,醫護人員應時時吸取醫學新知或醫護技術,使醫護活動能達於當時的一般臨床醫療水準。過失之種類2:疏虞過失2.疏虞過失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的發生,本有預見,由於自信不致發生,而疏於防範,終於發生犯罪的事實。如:外科住院醫師在沒有資深主治醫師指導之下,確信不會出事,率然進行手術,致發生危害病患的結果。刑法14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案例討論案例七至九(pp.137-138)l被告是誰?l做了什麼事?l犯了什麼罪?l判決的結果是什麼?一般過失與業務過失一般過失普通過失一般人怠於必要的注意義務而發生構成犯罪的事實如:醫護人員開車撞傷人業務過失業務: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的業務。如:醫護人員執行醫護行為過失致病人傷害、貨車司機開車撞傷人除了主要業務外,也包括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的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不以合法業務為限,非法業務也包括在內。如:密醫為人注射不當藥物致死、實習醫師或實習護士的過失行為、義診時發生的醫護過失常見的醫護糾紛刑事過失案例診斷方面:誤診、漏診、延誤診斷、問診不完全、診斷錯誤造成錯誤的手術或用藥等注射方面:注射的藥劑錯誤、注射的藥量錯誤、滲漏、消毒不全的感染、注射藥物過期、針劑瑕疵、注射技術不佳、輸錯血手術方面:截錯肢、傷口處理不當、紗布等物遺留體內、手術不當引起大出血、麻醉不當、麻醉配藥錯誤、手術對象錯誤、不該手術而手術、手術引起的感染、術後觀察失誤。常見的醫護糾紛刑事過失案例用藥方面:給錯藥品、給錯劑量、調劑錯誤、藥品使用方法不當、藥物過敏、使用過期失效的藥品、藥物副作用、用藥說明標示缺乏。護理方面:看護上的過失、超越護理業務範圍的不當行為、疏於注意按時巡視病房、注射用藥未確實三讀五對、未注意病房的平安措施如病床護欄未拉起、交接班不仔細造成影響、未仔細核對醫囑、護理評估錯誤等。醫護人員的刑事法律風險醫師的刑事醫療過失責任是否應該廢除?l反對廢除的理由:行為人之行為如符合刑法之犯罪構成要件,除行為人欠缺責任能力或有阻卻違法事由外,均應依法受刑事追訴,不因其職業、身分之不同而有差異。l贊成廢除的理由:醫病關係是民事契約醫師培植不易訴訟程序繁瑣防禦性醫療減少藉刑事訴訟進行勒索醫護人員的刑事法律風險醫護工作的性質存在著極高的法律風險。目前在台灣,醫療糾紛日漸增多,病人有時會藉刑事的恫嚇達成民事的賠償要求。防禦性醫療的出現,徒增醫病關係的緊張未來修法,宜朝廢除醫護人員的刑事責任或至少採取重過失責任;在民事求償法制上則從寬認定,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在民事上,也可以引進補償的制度。醫護人員即使無過失,但是病人卻實質的發生損害,則給予適當的補償未來應實施醫療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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