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全面解读详实的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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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关系管理卡夫食品中国卡夫食品中国员工关系与工程经理员工关系与工程经理何楚棐何楚棐Michael HeMichael He2007-7-12007-7-1?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关系管理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法律的适用范围;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劳动关系的建立;录用条件的设定;劳动合同的类型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内容、岗位确实定;薪酬确实定及约定条款;试用期约定的原那么与技巧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的区别与应用;违约金的规定;保守商业秘密的几种方式;如何签订培训合同或设定劳动合同的培训条款;无效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及躲避方法;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法律后果;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中止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辞职的程序与约定;法定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定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澄清几个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限制与程序;续订劳动合同。五、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技巧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七、集体合同的签订八、使用劳务派遣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策略九、发包用工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十、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与限制十一、撰写几种特殊协议应注意的问题十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十三、劳动争议的有关问题十四、社会保险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劳部发1995309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下的个体工商户。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法律的适用范围续一10、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11、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变更原劳动合同。1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15、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法律的适用范围续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法律的适用范围续三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应注意劳动合同主体应注意劳动合同主体应注意防止一仆二主应注意防止一仆二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2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现行规定现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十。十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行使以下职权:。行使以下职权:。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份设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份设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行使以下职权:。十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十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份设经理,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份设经理,。行使以下职权:。行使以下职权:。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平安生产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平安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有关会议。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一、劳动合同的订立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一现行规定现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开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开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平安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平安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方法试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方法试行(国资发群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号)第十四条: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第十四条: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0114号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法释20066号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劳动合同的订立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一、劳动合同的订立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三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一、劳动合同的订立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四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案案例例一一某公司的销售人员每天的工作内容之一是对本人某公司的销售人员每天的工作内容之一是对本人负责的约十多家商店进行拜访,了解本公司各种包装负责的约十多家商店进行拜访,了解本公司各种包装规格产品在各店的销售和存货情况规格产品在各店的销售和存货情况,并填写日报表。公并填写日报表。公司综合分析销售人员的报表,作为生产和调运的信息司综合分析销售人员的报表,作为生产和调运的信息依据。但是,有些销售人员偷懒,没有按要求拜访客依据。但是,有些销售人员偷懒,没有按要求拜访客户和如实填写报表。鉴于这种情况以及报表的重要性,户和如实填写报表。鉴于这种情况以及报表的重要性,该公司销售总监曾发文规定:该公司销售总监曾发文规定:“凡填写虚假报表的,凡填写虚假报表的,立即开除。上述规定已在各办事处张贴、宣读。立即开除。上述规定已在各办事处张贴、宣读。销售员甲在公司工作销售员甲在公司工作3年年5个月的日报表一连个月的日报表一连三天被查出有问题,共有三天被查出有问题,共有40多处信息与事实不符约多处信息与事实不符约占总填写量的占总填写量的10%。公司以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公司以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立即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由,立即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同。甲不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经济甲不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经济补偿。补偿。一、劳动合同的订立3 3、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现行规定现行规定劳动法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年5月月25日劳社部发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局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局部。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工作证、“效劳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效劳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关系的建立续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关系的建立续二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工作证、“效劳证效劳证 ;档案关系;档案关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4 4、录用条件的设定、录用条件的设定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劳动合同的订立4、录用条件的设定续一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 5、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第二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假设干问题的意见题的意见劳部发劳部发1995309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躲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定为终止条件,以躲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劳部发1996354号号第二条第二条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人单位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按照?劳动法劳动法?的规定,在同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长初次就业复员、转业军长初次就业的;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问题的解释?法释法释200114号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根据根据?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务关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五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一、劳动合同的订立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六一、劳动合同的订立6 6、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现行规定现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违反?劳动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第六条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以下损失: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以下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文号:第二十四条文号:劳动部,劳部发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号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对“关于国有企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示的复函?劳办发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一、劳动合同的订立6、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续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七条: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立招工名册备查。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6、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续二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案案例例二二张某自1997年5月起在某公司北京办事处任临时工,从事理货员工作,每天轮流到3-4家零售店进行理货。当时商定为一天50元报酬,干一天算一天的钱,每月按照出勤天数结算一次报酬。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1月底,张某通知其主管,由于身体不适,不来上班了,没有办理书面的请假手续。直到2003年4月底,他突然通知办事处主任,称其患有肾衰竭,现已入院治疗,每月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还称其之所以患病,是因为在公司工作期间,劳动强度大,压力太大所致,要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20万元,补交过往多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接讯后即与其协商,提出补签劳动合同,为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同意支付赔偿费。张某对公司的答复不满,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劳动纠纷发生前如何处理这件事?应该如何应诉?一、劳动合同的订立7、劳动合同的文本现行规定现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劳部发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一份。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7、劳动合同的文本续一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一、劳动合同的订立8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现行规定现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商约定其他内容。一、劳动合同的订立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二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一、劳动合同的订立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三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n工作内容的约定有三种方式:n劳动报酬的约定有几种方式:一、劳动合同的订立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四约约 定定 条条 款款劳动纪律;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管辖地的约定;劳动合同管辖地的约定;员工提供不真实个人资料的责任;员工提供不真实个人资料的责任;调整工作岗位及相应报酬;调整工作岗位及相应报酬;病假工资、待遇;病假工资、待遇;绩效考核末位淘汰;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员工离职的程序;员工离职的程序;员工不得兼职的约定;员工不得兼职的约定;培训;培训;保守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劳动合同的附件内容清单约定劳动合同的附件内容清单劳动合同生效条件。劳动合同生效条件。一、劳动合同的订立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五约约 定定 条条 款款n劳动纪律劳动纪律n劳动合同管辖地的约定劳动合同管辖地的约定n员工提供不真实个人资料的责任员工提供不真实个人资料的责任n调整工作岗位及相应报酬调整工作岗位及相应报酬一、劳动合同的订立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六n病假工资、待遇病假工资、待遇nn绩效考核末位淘汰绩效考核末位淘汰n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n员工离职的程序员工离职的程序n一、劳动合同的订立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七n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nn员工不得兼职的约定员工不得兼职的约定nn培训培训nn保守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n约定劳动合同的附件内容清单约定劳动合同的附件内容清单n劳动合同生效条件劳动合同生效条件n案案例例三三员工甲于1993年6月1日进入乙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几经续签。2002年6月1日续签了2005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固定期的劳动合同。2005年12月1日乙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甲,其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甲答复人力资源部说,他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的,不存在到期的问题。在他向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文本的续签劳动合同的附页上写有“变更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字样,有员工甲的签字,但没有日期;没有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的签字,但盖有单位的公章。可是,在人力资源部保存的劳动合同文本中,该附页是完全空白的。因此,乙公司认定员工甲保存的劳动合同文本的续签劳动合同的附页上盖的单位公章是偷盖的,“变更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是乙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无效的。坚持终止他的劳动合同。员工甲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他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 9、试用期、试用期现行规定现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劳部发1996354号号第三条第三条按照按照?劳动法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试用期续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试用期续二n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n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试用期续三问题与对策问题与对策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试用期续四n新法与现行的规定一样,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但是措辞不严谨,容易引起争议。一个月是多少天?n试用期的变化劳动合同期六个月以下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两年以上劳动部现规定不超过十五日不超过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不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三个月以下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新法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超过二个月不得超过六个月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试用期续五n目前关于试用期各地的规定不一,新法统一了标准。n对试用期的认识与处理的错误:n延长试用期的方法: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试用期续六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学徒期、勤工助学的区别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学徒期、勤工助学的区别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时间的长短由劳动合同期决定,从察期。时间的长短由劳动合同期决定,从1 1个月到个月到6 6个月不等。劳动合同个月不等。劳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期包括试用期。见习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见习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为期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实习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或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前的生产实习和社实习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或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前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时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一年;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时会实践时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一年;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间不少于半年。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人身伤害保险。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人身伤害保险。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劳动合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劳动合同期包括学徒期。同期包括学徒期。勤工助学: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勤工助学: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效劳组织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效劳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试用期续七n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n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平安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局部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n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n五、。职业院校要妥善选择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标准、遵纪守法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实习,并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n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n三、认真做好见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指导,加强宏观管理和检查,保证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要指导见习单位制定见习活动的有关规定,标准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定期了解见习单位的有关情况,加强与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沟通,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见习活动结束后,要指导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要逐步建立起见习单位落实见习工作情况的督查表彰通报制度。一、劳动合同的订立9、试用期续八n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n三、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n四、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n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方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n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方法n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提高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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