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制基础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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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根底课教育法制根底课程讲义程讲义第一章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涵义一般意义上的法,是指表达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其意志的内容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权威性的行为标准的总称。教育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局部,它具备法定义中的根本要素,同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调整对象。因此,我们说,教育法是表达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那么的总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表达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从法的本质上说,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那么首先和主要表达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包括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统治阶级从来都注意使本阶级的某些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法,旨在建立、维护和开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及经济政治等各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根底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应,我国教育法也必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根底的广阔人民在教育方面共同意志的表达。阶级性、国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之一。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那么。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标准需要遵循。这些标准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教育法就是为所有参加教育教学及相关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这里的“教育活动仅指有目的、有意识、有组织培养人的教育活动,不是泛指所有具有教育含义的活动。其在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由教育法来调整的教育关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之间的教育内部关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举办、管理、实施以及参与教育的各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随着教育教学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展,将会有更多的教育关系需要相关的教育法来调整和标准。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那么。从法的产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认可、行政、补充和废止等方式确定其行为规那么,它揭示了教育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而其它社会标准一般都没有这个特征。例如,政党的章程就是由政党的领导机关制定的,职业道德是该行业中自律形成的标准,他们都不是出自国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从法的实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这是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职业道德以及各种政治标准等社会标准重要区别。虽然任何一种社会标准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法的强制力与其他社会标准的强制力不同,它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是以法院、监狱、警察以至军队为强制力的后盾。违反了教育法,损害了教育法所确定的学校、教师、学生等方面的权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就要受到国家政权的强制。例如:按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显然,其它社会标准那么不具有国家强制这一特征。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性、明确性。从教育法的内容构成角度看,主要由标准性内容和非标从教育法的内容构成角度看,主要由标准性内容和非标准性内容构成,而标准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其主要内容。准性内容构成,而标准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其主要内容。教育法就是对教育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学校、教师、教育法就是对教育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在教育教学活学生及其监护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什么义务进行规定。比方,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什么义务进行规定。比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第28条规定了学校享有的九项权利及条规定了学校享有的九项权利及应履行的六项义务,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第7条规定教条规定教师享有的六项权利,第师享有的六项权利,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以条规定教师应履行的六项义务,以及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教等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方面的权利与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应该说,这种权利、义务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的行义务。应该说,这种权利、义务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的行为标准。所谓普遍性,亦即教育法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为标准。所谓普遍性,亦即教育法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的普遍性,它不是为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通的普遍性,它不是为某一具体的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通常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只要是法尚未失效,法就能反复常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只要是法尚未失效,法就能反复运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者假设干次。而像其他党、团、运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者假设干次。而像其他党、团、工会的章程、纪律虽然都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但他们是为该工会的章程、纪律虽然都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但他们是为该团体、该单位的人团体、该单位的人 提供行为准那么,而对其以外的人没有约束力。所谓明确性,亦即教育法都以具体的条文等形式,明确地为人们提供标准,而不像有些社会标准是模糊的、伸缩度很大的。例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我们说教育法都是以明确形式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但这不意味着每部教育法中的法条都是如此,有的法条是用来说明其指导思想,根本准那么和适用范围生效日期等,但这些条文的存在并不阻碍法作为明确的社会标准而存在,恰恰说明这些规定,是为更明确的说明法的性质,任务,效力和要求。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二者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区别表现在:1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的约束力。而教育政策那么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其本身并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和普遍约束力,亦即不具有法的效力。要想使党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约束力,必须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把它提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制定以后,以条文形式出现,其标准有着特殊的形式。通常对适用该法的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都有明确表述,具有高度的明确性、具体性、公开性和严密的逻辑结构。从词语看,法律条文使用的都是说明式的陈述句,且一般是主语明确的完全句。使人们一看就知道谁必须做什么,谁不得做什么,谁可以做什么。从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看,相互协调、门类完备、层次清楚,具有系统性。而党的政策的表现形式那么多样,如党的决议、决定、通知等,他们大多数比较原那么,富于指导性和号召性,一般来说不具有法的严格条文的形式,有些党的政策那么不向也不宜向社会公开,甚至有些在党内也不公开。3标准和稳定的程度不同。教育法和教育政策虽然都是一种行为准那么,但教育政策的规定一般比较原那么、概括,在制定和实施中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快的变动性。教育法的规定那么是具体、明确,它不仅对人们的行为提出具体要求,而且还指出违反了它将会给行为者带来什么后果。一般说,法是在总结贯彻政策经验的根底上,更加集中群众的智慧和意见而确定下来的,因而比政策更为成熟、更为稳定,同时法律的变动要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4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行为,而是必须做的行为,不为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党的政策的贯彻执行,主要是靠党员的忠诚和广阔人民群众的信赖、靠宣传教育、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靠党内纪律和党政组织的作用,他不具有法的强制性。分清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异同,可以防止在实际工作中以政策代替法,使他们各自发挥单独的作用。二.教育法的渊源一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的渊源同法的渊源一样,是从教育法的效力来源上讲教育法的渊源同法的渊源一样,是从教育法的效力来源上讲的,即教育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的,即教育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形式。例如现为何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形式。例如?教育法教育法?全国人民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表大会通过、?教师法教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发布等一些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发布等一些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我国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一是为教育法提供了根本指导我国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一是为教育法提供了根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为教育教学提供了根本法律标准。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为教育教学提供了根本法律标准。2教育法律教育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标准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标准性文件,称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根本法律和教育性文件,称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根本法律和教育单行也称部门法律。单行也称部门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标准性文件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标准性文件4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赋予地方省、州、郡一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赋予地方省、州、郡一定的立法权,其中相当数量是教育方面的标准性文件,它只在该立法权,其中相当数量是教育方面的标准性文件,它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这些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标准性文行政区域内有效。这些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标准性文件,就是我们所指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件,就是我们所指的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我国我国?宪法宪法?和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规章。在一些辞书和教材中,把它们统称在自身权限内发布规章。在一些辞书和教材中,把它们统称为为“行政规章,其中属于调整教育范围的,统称为教育规行政规章,其中属于调整教育范围的,统称为教育规章或教育行政规章。章或教育行政规章。教育规章,按制定发布机关可分为两类教育规章,按制定发布机关可分为两类1由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章,由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三、教育法律标准一教育法律标准的概念1教育法律标准的涵义教育法律标准,又称为教育法律规那么,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达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那么1教育法律标准是表达国家政权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认可,以国家强制力实施的。2教育法律标准是规定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关系的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那么,它是旨在建立和维护教育领域的秩序和开展的特定行为准那么3教育法律标准在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2教育法律标准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的区别1教育法律标准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且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那么的总称。它除了教育法律标准外,还包括教育法的原那么、立法目的、方针、适用范围、生效时间、解释权、修正等事项的规定。因此,教育法的外延要大于教育法律标准,二者在逻辑上是附属关系,即教育法的最一般特征,在具体的教育法律标准中得到表达。2教育法律标准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件包括标准性教育法律文件和非标准性教育法律文件。标准性教育法律文件一般是假设干个教育法律标准的集合体。即它除了教育法律标准外,还包括一些如立法目的、立法原那么、适用范围、生效时间、解释权等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属于教育法律标准的。非标准性教育法律文件是指适用法律标准而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包括判决书、处分决定书等,它只是针对特定的对象、人和事具有法律效力,是适用法律标准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标准本身。3 教育法律标准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标准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标准是构成教育法的根本要素,而教育法律条教育法律标准是构成教育法的根本要素,而教育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内容的文字表述,是教育法律标准的外部表现形文是教育法内容的文字表述,是教育法律标准的外部表现形式,有的教育法律条文可能包含一个甚至几个教育法律标准,式,有的教育法律条文可能包含一个甚至几个教育法律标准,也可能仅包含一个教育法律标准的局部,有的教育法律条文也可能仅包含一个教育法律标准的局部,有的教育法律条文只是专门界定有关概念的条文,不具体设置权利和义务,这只是专门界定有关概念的条文,不具体设置权利和义务,这就不包含教育法律标准。如就不包含教育法律标准。如?教育法教育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再如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再如“本法中的教育,专指学本法中的教育,专指学校教育等。因此,要掌握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标准,往往校教育等。因此,要掌握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标准,往往要将许多教育法条文甚至有关教育法文件综合起来考察,在要将许多教育法条文甚至有关教育法文件综合起来考察,在下面介绍教育法律标准的结构中,我们还会发现,就教育法下面介绍教育法律标准的结构中,我们还会发现,就教育法律标准的逻辑结构而言,其全部组成局部往往不会在一个教律标准的逻辑结构而言,其全部组成局部往往不会在一个教育法条文中出现。育法条文中出现。二教育法律标准的结构二教育法律标准的结构1行为模式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从教育关系主体大量行为中总结、归纳、抽行为模式是从教育关系主体大量行为中总结、归纳、抽象、概括出来的,提供给人们如何行为的标准或准那么的模象、概括出来的,提供给人们如何行为的标准或准那么的模式。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根本模式:式。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根本模式:1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授权性法律标准如:?教育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即授权行为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可以作出某种行为可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比例。2应当这样行为的模式义务性法律标准。如:?义务教育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即规定教育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3不能这样行为的模式禁止性法律标准。例如:?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即规定主体不得作为。2后果模式后果模式是法律标准主体发生了行为模式的行为后应获得的某种结果。它大体上分为两类:1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即法律对于合法行为给予的保护或奖励;如?教师法?中第七章就是奖励,它规定对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效劳、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2否认性法律后果。即对违反法律标准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教师法?第八章、?教育法?第九章,都设专章规定对违反教育法律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教育法律标准的类别1按照法律标准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标准和授权性标准。l义务性标准。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义务性标准。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标准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标准义务性标准在文字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义务性标准在文字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必须、“应当、应当、“义务、义务、“禁止、禁止、“不准、不准、“不得等字样。在教育不得等字样。在教育法律法规中,义务性标准的数量最多。象法律法规中,义务性标准的数量最多。象?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第中第3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为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根底。第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根底。第4条:国家、社会、学校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授权性标准。指其授权性标准。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行为模式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标准。授权性标准在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标准。授权性标准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可以、“有权、有权、“不受不受干预干预、“有有的自由的术语。如的自由的术语。如?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第6条的条的“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文字教学.2按照法律标准指出的按照法律标准指出的“法的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标法的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标准和奖励性标准。准和奖励性标准。1制裁性标准。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作出违反制裁性标准。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作出违反“行为行为模式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标准。模式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标准。2奖励性标准。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作出特别有益奖励性标准。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作出特别有益于社会的于社会的“行为模式时给予奖励的标准。行为模式时给予奖励的标准。第二章第二章 教育法的实施教育法的实施一教育法实施概述一教育法实施概述一教育法实施的涵义一教育法实施的涵义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标准在现实生活中的具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标准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体运用和实现.二教育法实施与教育法制定的关系二教育法实施与教育法制定的关系教育法的制定和教育法的实施是两个密切联系但又有区教育法的制定和教育法的实施是两个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的过程。教育法的制定一般从提出某一教育法议案开始,别的过程。教育法的制定一般从提出某一教育法议案开始,直到教育法的通过、公布并宣告在一定时日开始施行为止。直到教育法的通过、公布并宣告在一定时日开始施行为止。这里所说的这里所说的“开始施开始施是指该教育法开始生效,即发生效力,而并非是指这一法律已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真正实施,已取得预期的成效。简单地说,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法律本身的存在,指法律具有这样一种特征,对行为受教育法调整的人都具有的某种约束力,不仅对一般公民、组织,而且对执法、司法机关或人员都有约束力。而法律的成效实效,是指人们行为的特征,即人们按教育法提供的行为标准来行为,法律在实际上被遵守或适用。三教育法实施的方式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去实施,这叫做自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遵守。另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不去实施,那么由国家专门机关强制实施,这叫做他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适用。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是国家专门机关、公职人员以及被授权的组织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法定程序以排除教育法律标准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阻力的形式来保证教育法的贯彻,是教育法实施的一种必要方式。教育法的适用依适用机关和特点又分为司法适用和行政适用两种。所谓司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按照教育法律标准要求,不得做某种行为,应该做某种行为和可以做某种行为,使教育法得到实施。二教育法的遵守1教育法遵守的涵义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按照教育法律标准要求,不得做某种行为,应该做某种行为和可以做某种行为,使教育法得到实施。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2教育法遵守的形式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教育法的遵守的形式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1权利的享用。即允许人们做出某种行为,确认人们某权利的享用。即允许人们做出某种行为,确认人们某种权利或行为自由。它是授权性法律标准实现的方式。如我种权利或行为自由。它是授权性法律标准实现的方式。如我国国?教育法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学校享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聘任教师并实施的权利。学校享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聘任教师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我国奖励或者处分等。我国?教师法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学生、教师享受了这些权利,也就是这些教育法律标准等。学生、教师享受了这些权利,也就是这些教育法律标准获得实现。获得实现。2积极义务的履行即主动履行法律要求必须做的积极积极义务的履行即主动履行法律要求必须做的积极行为的义务。它是义务性法律标准实现的方式。只要公民或行为的义务。它是义务性法律标准实现的方式。只要公民或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已的义务,该法律标准即得到了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已的义务,该法律标准即得到了实现。如我国实现。如我国?教师法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中规定: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方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方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我国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我国?教育法教育法?中规定:学校有遵中规定:学校有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工程的义务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工程的义务3禁令的遵守。即教育法有关的主体不做法律所禁止的禁令的遵守。即教育法有关的主体不做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有关社会关系主体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它是禁止性教行为,有关社会关系主体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它是禁止性教育法律标准实现的方式。如我国育法律标准实现的方式。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中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污辱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年人和个人隐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年人和个人隐私。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私。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体活动的室内吸烟。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体活动的室内吸烟。三三 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执法一教育行政执法的涵义一教育行政执法的涵义在日常生活中,法的执行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上的在日常生活中,法的执行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上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那么专指国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那么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本节所讲的法的执行,是狭义的法的执行。施法律的活动。本节所讲的法的执行,是狭义的法的执行。即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即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标准并产生法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标准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方面。它律效力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方面。它具有以下特点:具有以下特点:1教育行政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教育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首先伴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教育主体愈加广泛,教育法律关系更趋复杂,这就要求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转变。其次,根据法治原那么,为控制行政权力的膨胀和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专司教育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从这点上,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公民和组织应当服从。2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单位,这就把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执法活动区别开来。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均没有行政执法权。法律授权非义务教育学校,享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以及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权利,它们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属于行政主体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教育行政案件的活动,虽然也是执法活动,但它是以司法机关为主体的“司法活动,不属于教育行政执法。3教育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它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行政权是一种国家的权力,教育行政权也不例外。它既能改变教育资源的分配、也能影响并制约学校、教师、学生等开展速度和规模,教育行政机关享有的这些权力,是法律授予。同时,享有行政权也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因此,教育行政机关只有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才是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任何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不仅自始至终无效,而且违法。4教育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适用具体行政相对人或事的活动。针对具体人或事,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由此引起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使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具体化,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文件。如,颁发某校办学许可证、发教师资格证,取消某校招生考试资格等。不是针对具体人或事,不是行政执法,如行政领导主持会议、考场巡视等。而行政立法行为等抽象的行政行为,由于不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也不是行政法执。5教育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执行法律既是教育行政机关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力,也是面对社会、公民承担的义务,是职权,也是职责。因此,教育行政机关在对教育进行管理时,应当依据法律主动执行,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申请资质证,办学许可证等除外)和同意。如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招生、考试、办学活动进行的检查,如果教育行政机关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教育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教育行政执法的原那么1依法行政的原那么。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2权责统一原那么。指在教育行政执行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标准,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3合理性原那么。这是针对行政执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标准完全约束行政行为,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成认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综合练习题一综合练习题一一、填空题一、填空题1宪法是国家宪法是国家_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和根本大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法。2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_制定的制定的教育标准性文件,教育法律分为教育标准性文件,教育法律分为_、_。3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教育行政法规是由_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标准性文件。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标准性文件。4与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性教育法规有三个特与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性教育法规有三个特点:点:_、_、_。5按法律标准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以分为按法律标准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以分为_和和_。6按法律标准指出的按法律标准指出的“法的后果,可以分为法的后果,可以分为_和和_。7教育法律关系,是指依据教育法律标准所确认和调整的,以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_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8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_和承担_。9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_、_、_。10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标准在现实生活中的_。11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_,另一种是_。12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教育法的遵守的形式分为_、_和_。13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_和_。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定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14教育行政执法原那么主要_、_、_。15按照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_和_。二、判断题1教育法是表达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中国共产党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那么的总称。2教育法是依靠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保证实施的。3后果模式是法律标准主体发生了行为模式的行为后应获得的某种结果,这种标准不是每部法必不可少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而制定的。5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三、简答题1简述教育法的涵义。2简述教育法律标准的涵义。3简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4简述教育法遵守。5简述教育行政执法。四、论述题1.论述教育法的特征:2.论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3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在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中,应怎样加强依法治教工作?4论述在教育行政执法中应坚持那些根本原那么?第三章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机关 一、教育行政机关概述一、教育行政机关概述(一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涵义教育行政机关的涵义教育行政机关是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依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教育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教育事务进行享有并运用国家教育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教育行政机关具有国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教育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根本特征:家行政机关的根本特征:1 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是表达统治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是表达统治阶级意志并代表阶级意志并代表定阶级的利益,因而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定阶级的利益,因而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2 具有执行性。具有执行性。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活动、内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活动、内容与目的必须依据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严格执行,接受其容与目的必须依据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严格执行,接受其监督并向其负责。有些教育行政机关也可依法制定教育行政监督并向其负责。有些教育行政机关也可依法制定教育行政法律标准,为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设立行为准那么、但其前提法律标准,为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设立行为准那么、但其前提不得违背权力机关的意志。不得违背权力机关的意志。3.具有相对独立性。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对外进行行政管理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为了确保教育行政机关高效地完成管理国家教育事务的任务,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保证自身拥有组织系统上的独立性及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性。4具有专业性和效劳性。现代行政的特点,要求行政机关、面对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施行科学有效的管理,而具备其专门性、技术性能力是圆满完成任务的必备条件。我国参加世贸织织后,在这方面对政府职能的转变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5具有适应性。教育行政机关的任务是管理国家的教育事务。面对国内外教育改革的开展及我国入世后对教育的承诺,必须采取随机应变、机敏适宜的措施,要针对带来的巨大变化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自觉适应这一变化,如要加强宏观方面的调控和管理,强化效劳,引导、平衡协凋的职能等等。(二二)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国家教育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中行政管理中权利利义务的综合表达。其主要表现在:权利利义务的综合表达。其主要表现在: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如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如?教教育法育法?第第80条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条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由教育行政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主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关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主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系不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是具有明显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如基于教育合同而产生而是具有明显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如基于教育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二二 教育行政行为教育行政行为(一一)教育行政行为的涵义教育行政行为的涵义从教育行政机关的角度,对其但凡具有法律后果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都属于教育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教育行政行为附属于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政机关是我国的教育执法机关,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必须受法律标准的约束。它与立法行为不同,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标准,虽然有的教育行政机关也可以进行行政立法,但它是为执行法律标准而制定的,是附属性的立法行为。2教育行政行为的裁量性。依法行政是现代社会的根本要求,但这并非是指法律为行政行为设定每一细节,也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行事。事实上法律无论如何严密,都不可能规定到每一行政行为的每个细节。3教育行政行为的单方性。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教育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相对方的同意4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是指教育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末被宣布无效之前,对教育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有义务遵守和服从。5 教育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教育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教育行政机关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的,当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执行时遇到防碍,可以采用一切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保证其行政行为的畅通,保障其教育行政行为的实现。(二二)教育行政行为的分类教育行政行为的分类教育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下面就几种主要分类作一介绍:1内部教育行政行为与外部教育行政行为。内部教育行政行为与外部教育行政行为。按适用与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教育行政行为与外部教育行政行为。内部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只对教育行政约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2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按其教育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按其教育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教育行政行象教育行政行 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抽象教育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背遍约束力的标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背遍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的行准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的行为,包括制定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的行为,具体教为,包括制定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的行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是指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育行政行为是指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一般包括教育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一般包括教育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教育行政处分行为、教育行政强制行为等。教育行政处分行为、教育行政强制行为等。3依职权的教育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教育行政行为。依职权的教育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教育行政行为。按教育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按教育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4羁束教育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教育行政行为。羁束教育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教育行政行为。按以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教育行政行按以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教育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教育行政行为。为和自由裁量教育行政行为。羁束教育行政行为是法律标准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出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教育行政行为。教育行政机关没有自行选择、裁定的余地。例如教育行政机关审批高等学校,只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置标准、学校名称、规模等审批,在这方面,教育行政机关没有选择、裁量的余地,教育行政机关违反羁束的规定,就构成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后果。自由裁量教育行政行为,是法律标准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一原那么规定,而将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经验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三)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教育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而教育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以教育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必须是享有教育行政职权或只有一定教育行政职责的教育行政机关。2.教育行为本身是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3教育行政决定送达给相对人。教育行政行为合法:1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教育行政职权。2、教育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3教育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四四)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教育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对相对方没有拘束力。导致教育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包括教育行政行为内容违法、教育行政机关不明确、不盖印章,使行政相对方在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无法对之中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教育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教育行政行为的撤销不同于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的教育行政行为自始至终无效,而被撤销的教育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教育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具有法律情形而依法定程序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教育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去效力。三、教育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三、教育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 一教育行政许可一教育行政许可 1.教育行政许可的概念教育行政许可的概念教育行政许可是教育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教育行政许可是教育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教育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教育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教育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教育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教育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教育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对方的申请,教育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例如,有相对方的申请,教育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例如,申请筹建民办学校,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就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现就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现规规定的条件,并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办报告。规规定的条件,并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办报告。2教育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教育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由于教育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方一定的法律要式行政行为。由于教育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方一定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如举办学校,就享有了招生权等相应的权资格或法律权利,如举办学校,就享有了招生权等相应的权利,这是除学校这一组织外,其他个人、组织所不能进行实利,这是除学校这一组织外,其他个人、组织所不能进行实施的行为,那么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这一行为必须具有特定的施的行为,那么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这一行为必须具有特定的形式要件,主要表现在办学许可证。形式要件,主要表现在办学许可证。2.教育行政许可的程序教育行政许可的程序教育行政许可的程序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教育行政许可教育行政许可的程序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教育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是行政许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是行政许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局部。一般包括受理申请、审查重要组成局部。一般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核实核实)、颁发许可、颁发许可证三个步骤。证三个步骤。1受理申请。受理申请。2审查审查 3作出是否颁发有关证照的决定作出是否颁发有关证照的决定 4撤消程序撤消程序 5暂扣程序。暂扣程序。6救济程序救济程序二教育行政确认二教育行政确认1、教育行政确认的概念、教育行政确认的概念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教育行政确认与教育行政许可的关系:教育行政确认与教育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联系主要表现在:确认与许可是同一教育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例如,对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颁发,首先该申请校应到达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包括校舍面积、图书、师资、设备等,当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其符合办学条例:,办学中请人才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凭办学许可证才能从事招生的教育教学活动。但教育行政确认与教育行政许可也存在区别,主要表现在:内容不同,行政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如学校办学权利的获得,教师获得教师证,具备从事教学资格等,均是指作为性的行为而行政确认是指确认相对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等。2、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1确定2证明3登记4签证5行政鉴定四、教育行政处分(一)教育行政处分的概念教育行政处分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或其它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标准,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教育行政处分具备以下特征:1教育行政处分的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教育行政处分的对象是违反教育法律标准的公民、法人或教育行政处分的对象是违反教育法律标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组织3教育教育行政处分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行政处分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二二)教育行政处分的原那么教育行政处分的原那么教育行政处分的原那么是指对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具教育行政处分的原那么是指对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那么。根据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那么。根据?行政处分法行政处分法?和和(教育行政教育行政处分暂行实施方法处分暂行实施方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那的规定,教育行政处分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么:1.处分法定原那么处分法定原那么2公正、公开原那么公正、公开原那么3、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三三)教育行政处分的种类教育行政处分的种类1、行为罚、行为罚: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分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资格的处分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2.财产罚财产罚财产罚是指使被处分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财产罚是指使被处分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分政处分3、申诫罚、申诫罚申诫罚是教育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出方的名誉、荣誉、信申诫罚是教育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出方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分。又称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分。又称为声誉罚或精神罚。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为声誉罚或精神罚。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四教育行政处分的程序与执行四教育行政处分的程序与执行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1.说明身份说明身份2.说明处分理由说明处分理由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的时机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的时机4制作制作?教育行政处分当场处分笔录教育行政处分当场处分笔录?填写填写?教育行政处分教育行政处分当场处分决定书当场处分决定书?。5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教育行政处分决定,必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教育行政处分决定,必须报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备案。须报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备案。2、教育行政处分的一般程序。、教育行政处分的一般程序。1立案。立案。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与听证听取申辩与听证4作出处分决定。作出处分决定。第四章第四章 学校学校一一.学校法律地位概述学校法律地位概述一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一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我国学制系统内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我国学制系统内的根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的根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教育 从法律意义上讲,学校是专门从事学制系统内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理解这个概念的根本含义。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从民法意义上讲,学校的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决定于成立该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它的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民事活动。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表达其任务、条件和特点。从民法意义上讲,学校的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决定于成立该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它的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民事活动。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那么?规定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学校却表达了“公或者说国家的特点。主要表现是:1学校法律地位是依据有行政法性质的?教育法?确立的,学校设立、变更、终止有特殊的注册登记程序,必须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决定。2学校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人才,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3学校行使的教育权,实质上属于国家教育权的一局部。2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益性根据我国?民法通那么?,我国民法上的法人,依法人创立的目的和活动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以扩大社会积累、创造物质财富为目的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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